银行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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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政策
信贷政策,是中央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和投资政策,并衔接财政政策、利用外资政策等制定的指导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的政策。信贷政策的制定应遵循扶优限劣的基本原则,其主要目标是为了改善信贷结构,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1.信用中介职能
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通、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行利润。商业银行成为买卖“资本商品”的“大商人”。商业银行通过信用中介的职能实现资本盈余和短缺之间的融通,并不改变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改变的只是货币资本的使用权。
2.支付中介职能
商业银行除了作为信用中介,融通货币资本以外,还执行着货币经营业的职能。通过存款在帐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形成经济过程中无始无终的支付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
3.信用创造功能
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是能够吸收各种存款的银行,和用其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帐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派生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就增加了
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
的派生存款。商业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各种金融机构中唯一能吸
收活期存款,开设支票存款帐户的机构,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转帐和
支票流通。商业银行以通过自己的信贷活动创造和收缩活期存款,
如果没有足够的贷款需求,存款贷不出去,就谈不上创造,因为有
贷款才派生存款;相反,如果归还贷款,就会相应地收缩派生存款。
收缩程度与派生程度相一致。因此,对商业银行来说,吸收存款在
其经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4.金融服务职能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企业的业务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化,银行间的业务竞争也日益剧烈化,银行由于联系面广,信息比较灵通,特
别是电子计算机在银行业务中的广泛应用,使其具备了为客户提供
信息服务的条件,咨询服务,对企业“决策支援”等服务应运而生,工商企业生产和流通专业化的发展,又要求把许多原来的属于企业
自身的货币业务转交给银行代为办理,如发放工资,代理支付其他
费用等。个人消费也由原来的单纯钱物交易,发展为转帐结算。现
代化的社会生活,从多方面给商业银行提出了金融服务的要求。在
强烈的业务竞争权力下,各商业银行也不断开拓服务领域,通过金
融服务业务的发展,进一步促进资产负债业务的扩大,并把资产负
债业务与金融服务结合起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金融服务己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
5.调节经济职能
调节经济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其信用中介活动,调剂社会各部门的资金短缺,同时在央行货币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引下,实
现经济结构,消费比例投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调整。此外,商业
银行通过其在国际市场上的融资活动还可以调节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
商业银行因其广泛的职能,使得它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十分显著,在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中位居特殊而重要的地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发展,现在的商业银行已
经凸现了职能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1.商业银行的成立实行特许制
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
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
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
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特许批准并
颁发经营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特许批准的权力完全属于国家,
符合成立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经营许可证。
2.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性质,拥有法人地位。企业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也是组织,但其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非企业组
织和团体。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复合词对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种
分类。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将企业法人分为两大类三种形式。第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由若士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
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第二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
类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并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商业银行的
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都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是特许成立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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