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模板】
2023年最新的2023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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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的2023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十九)第四节保税物流货物及其报关程序一、保税物流货物的概念、监管模式和监管特征(一)概念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作保税仓储货物。
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专用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亦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
保税物流货物在境内储存后的流向除出境外,还可以留在境内按照其他海关监管制度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如保税加工、正式进口等。
(二)监管模式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一类是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瘠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另一类是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兑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港区还在试点运行,还没有形戋完整的海关监管制度)。
本节就已经或者初步形成监管制度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等六种监管模式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Ⅳ逐一进行介绍。
(三)监管特征1.设立审批保税物流货物必须存放在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设立的专用场所或者特殊区域。
(1)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要经过海关审批,并核发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设立及存放保税物流货物;(2)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要经过国务院审批,凭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批复设立,并经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才能存放保税物流货物。
(3)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同意设立的任何场所或者区域都不得存放保税物流货物。
2.准人保税保税物流货物报关,在任何一种监管模式下,都没有备案程序,而是通过准予进入来实现批准保税。
这样,准予进入成为海关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目标之一。
这个监管目标只有通过对专用场所或者特殊区域的监管来实现。
3.监管延伸(1)监管地点延伸进境货物从进境地海关监管现场,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的货物从出口申报地海关现场,延伸到专用监管声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杭州海关)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杭州海关)](https://img.taocdn.com/s3/m/043a493510a6f524ccbf85f8.png)
事项编码:0129020000TE321312312314555502330000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服务指南杭州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适用对象:法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四、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五、决定机构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六、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八、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九、申请材料目录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联系电话:0571-12360办公地址: 杭州海关富春路办公区(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道富春路126号)1126室;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十二、办理方式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0工作日承诺期限:30工作日时限说明: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十五、审批结果(一)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制发的关于准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通知;(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东莞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版)
![东莞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版)](https://img.taocdn.com/s3/m/fa776259767f5acfa1c7cd7c.png)
东莞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方:编制单位:前言自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以商品、服务、生产要素与信息的跨国界流动为特点的经济全球化进程逐渐加快,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大潮和国际产业转移的特定环境下,广东东莞地区借助国际、国内难得的发展机遇,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其经济总量以及对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已是今非昔比。
2005年,东莞市完成工业总产值达到3812.80亿元,同比增长20.2%,2005年东莞全市进出口总额743.7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5.3%,其中出口总额突破400亿美元,达409.29亿美元,增长16.3%,占全省17.2%和全国的5.37%。
2005年东莞再次入选“中国综合实力百强城市”第12位,外贸总量连续八年名列全国大中城市第三,居全国地级市之首,是中国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
东莞地区近二十年来外向型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对外贸易蓬勃发展、经济总量快速增长,带来了对国际物流服务的强劲需求,迫切需要提供与国际接轨的、综合性强的物流服务。
但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东莞地区的广大外向型企业主要依托周边地区的港口和相应的保税及监管设施。
随着东莞外向型经济向深层次发展,东莞正在成为许多跨国公司重要的生产、采购、分销和研发基地,广大企业迫切需要符合国际惯例,具有保税物流功能的国际物流配套服务,使货物能以最快速度、最小成本、最低风险地分拨、配送到目标地点。
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的暂行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行,“保税物流中心”是通过改革现行管理模式,整合各项功能,使之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地适应现代物流的发展需要。
“保税物流中心(B型)”各项功能及措施的实施,将较好地满足东莞外向型企业物流高效运作的需要,促进东莞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产业的升级。
港口在区域经济和国际物流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东莞市虎门港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交通优势,紧邻国际化生产制造企业群,进出口货源充足,是保税物流中心选址的理想地点。
海关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6月)
![海关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6月)](https://img.taocdn.com/s3/m/5bbe1dd9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6e.png)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位认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 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三《、中《华进人口民食共品和境国外国生境产卫企生业检注疫册法管实理施规细定则》。第十一条。
署2017年第32号公告)。 一、《废弃海关总署关于征收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问题的公告》(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
关总署2012年第33号公告); 三、关于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的联合公
告;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
事项名称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https://img.taocdn.com/s3/m/1ff5dd6da8956bec0975e339.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号_____________:你(单位)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我关于年月日收悉。
经审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自知道海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___________________提起行政诉讼。
(盖章)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申请补正通知书〔〕号____________:你(单位)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我关于年月日收悉。
经审查,请你对申请材料作如下补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https://img.taocdn.com/s3/m/0b27fc3ba6c30c2259019e73.png)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
心(B型)验收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署加发[2016]241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2.15
【实施日期】2016.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程序的通知
(2016年12月15日署加发[2016]24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监督二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决定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保税物流中心”)验收程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
1 / 1。
保税物流详细概述
![保税物流详细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9c76c53f0912a21614792916.png)
一、保税物流货物概述(一)含义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为保税仓储货物。
(二)特征1、进境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海关代征税,复运出境免税,内销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征收缓税利息。
2、进出境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3、进境海关现场放行不是结关,进境后必须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运离这些场所或区域必须办理结关手续。
(三)范围(了解)(四)管理1、设立审批(1)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要经过海关审批。
(2)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经国务院审批。
凭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批复设立,并经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才能存放保税物流货物。
2、准入保税:通过准予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区域来事先保税。
3、纳税暂缓(重要考点)凡进境进入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物流货物在进境时都可以暂时不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等到运离保税监管场所时才把办理纳税手续,或者征税,或者免税。
内销时保税物流货物不需要征收缓税利息,而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征税时(出口加工区、珠海园区、边角料除外)需要增收缓税利息。
4、监管延伸(1)监管地点延伸延伸到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2)监管时间延伸类型存放保税物流的时间保税仓库1年,可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1年出口监管仓库6个月,可申请延长,延长的最长时间6个月保税物流中心A型1年,可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1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2年,可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1年保税物流园区没有限制保税区没有限制保税港区没有限制5、“运离”结关除外发加工和暂准“运离”需要继续监管以外,每一批货物“运离”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都必须根据货物的实际流向办结海关手续。
二、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一)保税仓库概述1、含义※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保税物流中心A、B型及区别
![保税物流中心A、B型及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170908f202020740bf1e9b1b.png)
保税物流中心A、B型及区别(2008-06—03 11:28:51)为适应制造业发展,加快出口加工区等功能完善,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并出台了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B型.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的定义1、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通常是对来料进行流通性的简易加工。
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A型和自用型物流中心A型。
(1)公用型的物流中心指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区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里监管场所。
(2)自用型的物流中心指中国境内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承包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集中场所。
B型可设有对货物进行深入的加工的保税仓库。
二、两者区别1、构成区别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批由一家法人企业设立的并经营的保税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由多家保税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保税物流的海关监管场所。
2、审批和验收程序税物流中心A型应由企业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批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国税、外汇管理部门验收.物流中心B型由直属海关授理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企业资格条件保税物流中心A型因主要针对大型生产型的跨国公司和大型物流企业,因而对申请设立业的资格要求较高,要求企业注册资本量低为3000万人民币。
物流中心B型经批准设立后,对企业的入驻资格要求较低,以注册资本为例,只须达到5万人民币即可。
4、出口中心货物管理无论保税物流以中心A型还是B型,保税存储货物范围,辐射范围基本相同。
可以面向国内外两个市面上场进行采购分拔,配送。
但在货物存储期限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货物存储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可予延期.5、功能上的区别A型是指以一个物流公司为主,满足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物流需要开展保税货物仓储、简单加工、配送的场所,这种模式目前在上海闵行区开展试点;B型是指由多家保税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的公共型场所,是海关封闭的监管区域,即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按照出口加工区监管模式实施区域化和网络化的封闭管理,并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这种模式目前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进行试点。
保税物流中心A型与B型比较分析表
![保税物流中心A型与B型比较分析表](https://img.taocdn.com/s3/m/6b1fbc78482fb4daa58d4ba5.png)
企业资格条件
主要针对大型生产型的跨国公司和大型物流企业,因而对申请设立业的资格要求较高,要求企业注册资本量低为3000万人民币。
物流中心经批准设立后,对企业的入驻资格要求较低,以注册资本为例,只须达到5万人民币即可。
货物管理
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
货物存储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可予延期。
功能
以一个物流公司为主,满足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物流需要开展保税货物仓储、简单加工、配送的场所。
由多家保税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的公共型场所,是海关封闭的监管区域,实施区域化和网络化的封闭管理,并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保税物流中心A型与B型比较
(1)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2)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集中场所。
(3)A型与B型的区别
保税物流中心A型
保税物流中心B型
构成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批由一家法人企业设立并经营的保税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由多家保税物流企业集中布局的保税物流的海关监管场所。
审批和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程序
税物流中心A型应由企业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批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国税、外汇管理部门验收。
海关总署令130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130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daede34cc7931b765ce15f9.png)
海关总署令130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6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国内出口货物;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外商暂存货物;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物流业务。
第二章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第一节物流中心的设立第四条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第五条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f12973d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05.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06.2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9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1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6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第三条物流中心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第四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一)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
第二章物流中心的设立第五条物流中心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第六条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四)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关于保税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关于保税](https://img.taocdn.com/s3/m/38dfa4a3daef5ef7ba0d3c58.png)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公
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3.15
【实施日期】2016.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公告
(2016年第18号)
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申请和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填写《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见附件)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达申请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受理。
三、直属海关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海关总署。
四、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管理办法》、《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导意见》、《2015-2017年保税物流中心(B 型)设立规划》(署加发字〔2015〕5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向申请企业联合制发准予设立或不予设立的通知,并由申请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负责送达。
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关务指南
![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关务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f461031a964bcf84b9d57b2a.png)
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关务指南目录第一部分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关务概述 (2)第二部分企业入驻中心相关业务指南 (3)一、入驻中心申请 (4)二、启用保税监管平台和L账册(临时账册) (5)三、企业信息变更 (6)四、企业自用设备、物品入出中心 (7)第三部分入出中心货物通关业务指南 (8)一、进境入中心 (8)二、出口入中心 (9)三、原境外货物出境出中心 (10)四、原境内货物出境出中心 (11)五、原境外货物进口出中心 (12)六、原境内货物进口出中心 (12)七、转关入中心 (13)八、转关出中心 (14)九、集中报关 (15)十、货物查验 (16)第四部分中心其他业务指南 (17)一、中心内货物流转 (17)二、简单加工 (18)三、货物退换 (19)四、货物延期、放弃、销毁 (20)2007年7月第一部分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关务概述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中心”)是经海关总署批准的北京地区第一家保税物流中心。
该中心的建成将丰富机场口岸保税物流形式,拓展保税物流功能,满足物流企业全球采购、国际配送需求,并为北京地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提供动力。
(一)中心业务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总署130号令)规定,中心可开展以下业务:1、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3、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4、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二)海关职责分工首都机场海关为中心主管海关。
机场海关物流监控处为中心主管处室。
中心运营初期,物流监控处将派驻监管科(以下简称“主管科室”)入驻中心并依据《首都机场海关对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所存货物的监管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心进行管理。
中心运营初期,监管科将负责办理如下业务:1、受理有意向入驻中心企业的入驻申请,办理企业备案信息变更、企业注销以及存储货物范围、商品种类及存储期限延期备案、核准等事项;2、办理入驻中心企业物流账册的设立、账册商品项号(料号)的备案、变更、增补等事项;3、办理物流中心与境外、境内间进出货物的清单申报等相关手续;4、办理物流中心与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保税仓库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往来的相关手续;5、办理入驻中心企业的集中报关、中心内货物流转、简单加工、企业自用设备等申请核准的相关手续;6、实地核查、联网核查入驻中心企业;7、办理入驻中心企业物流账册的查询、核对、核扣(包括核增和核减)以及所存储货物放弃、监销等申请核准的相关手续;8、对物流中心卡口、监管场地进行监督管理。
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题
![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题](https://img.taocdn.com/s3/m/13c74f46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525181c.png)
选择题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主要功能是什么?A. 生产加工产品B. 零售商品给消费者C. 存储、转运及简单加工保税货物(正确答案)D. 提供金融服务下列哪项不是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的必要条件?A. 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场所B. 有完善的物流管理系统C. 必须位于自由贸易区内(正确答案)D. 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系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保税仓库的主要区别是什么?A. 储存货物的种类B. 货物的进出口方式C. 功能上更侧重于物流中转与简单加工(正确答案)D. 海关监管的严格程度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可以进行的业务活动不包括?A. 保税货物的存储B. 保税货物的分拣、包装C. 保税货物的深加工(正确答案)D. 保税货物的转运保税物流中心B型在海关监管下,货物可以存放的最长期限是?A. 1年B. 2年(正确答案)C. 3年D. 无限期下列哪项不是保税物流中心B型为企业带来的好处?A. 延缓缴纳关税B. 减少资金占用C. 提高生产效率(正确答案,与物流中转功能不直接相关)D. 方便国际贸易操作保税物流中心B型在进口货物时,需要向海关提交的主要文件不包括?A. 进口货物报关单B. 购货合同C. 货物的详细加工计划(正确答案)D. 运输单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货物如需内销,应如何办理?A. 直接销售给国内客户B. 先办理报关手续,再缴纳相应税款(正确答案)C. 无需报关,直接缴纳税款D. 只需缴纳税款,无需报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货物进出,需要办理的手续是?A. 进出口报关手续B. 备案手续(正确答案)C. 国内运输手续D. 特殊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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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编号:23018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发布日期:2018年7月实施日期:2018年7月发布机构:海关总署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九)“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235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等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一)首次申请。
1.申请书;2.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3.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前款所列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
(二)延续申请。
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期申请书。
(三)变更申请。
1.企业申请书;2.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级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3.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及所有权时提供);4.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在变更中心地址、面积时提供)。
(四)注销申请。
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
八、办理流程:(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2.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四部门联合批复;3.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4.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5.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二)物流中心的延续。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提交相关材料;3.海关总署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期3年,并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三)物流中心的变更。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四)物流中心的注销。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九、办结时限:无特别说明的,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接到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一)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制发的关于准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通知;(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十二、受理机构:北京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
十四、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
依据《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导意见〉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标评估体系〉的通知》(署加发〔2018〕48号)。
十五、申请接收:详见北京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六、办理方式: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car)。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网址******/publish/portal0/tab49659/)。
十九、咨询途径:详见北京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北京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北京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北京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car)附件:1.“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流程图;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填制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流程图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海关总署:我单位拟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位于,规划面积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仓储面积平方米。
项目情况介绍详见附件。
我单位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印章):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注:项目情况介绍包括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所在地域外向型经济发展情况及地域优势,拟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情况等。
(申请书样式说明: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申请书填制说明空格内依次填写:1.拟申请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名称;2.拟申请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地址;3.拟申请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规划面积;4.拟申请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四至范围;5.拟申请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仓储总面积(包括仓库和堆场的面积;6.申请单位(印章):加盖保税物流中心(B型)申请单位的行政印章;7.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保税物流中心(B 型)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8.年月日:填写正式递交保税物流中心(B型)申请书的具体日期。
附表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事项表(申请事项表说明: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申请事项表填制说明1.物流中心名称:填写经营单位拟申请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的具体名称;2.地址:填写拟申请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的具体地址;3.物流中心类型:B型;4.仓储面积/容积:填写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如是液体库则填写容积;5.堆场面积/容积:填写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中的堆场面积;6.物流中心负责人:XXX请设立的物流中心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可与企业负责人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7.主管业务员:填写拟申请设立的物流中心主管业务员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可与主管业务员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8.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物流中心经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物流中心经营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10.申请设立物流中心事由: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地阐述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原因及理由。
填写示范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海关总署:我单位拟设立青岛××× 保税物流中心(B型),位于XX 市××区××路××号,规划面积×× 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路,南至×××路,西至×××路,北至×××路。
仓储面积××× 平方米。
项目情况介绍详见附件。
我单位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印章):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注:项目情况介绍包括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所在地域外向型经济发展情况及地域优势,拟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情况等。
(申请书样式说明: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事项表(申请事项表说明: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错误示例1.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在进行设立或面积变更时,仓库或者堆场面积标注不明确,仓库或者堆场在中心中的位置标准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