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改革发展指标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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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监察[2006]299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监察[2006]299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监察〔2006〕299号)各省属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省国资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云南省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效能监察成果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监察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出资或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效能监察成果是指:省属企业各级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法规、制度及规定对监察对象履行管理职责及效率、效果进行监察,按照效能监察程序,经过调查研究,选题立项,查清问题,找出原因,分清责任,严格奖惩,提出建议,改进管理所取得的成效和成果。

第四条凡是经过省属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立项,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通过效能监察程序所取得的成果,即为效能监察成果。

效能监察成果包括经济、社会、环保效益。

(一)效能监察经济效益是指:通过效能监察工作减少的损失或增加的效益。

包括挽回的损失,即已经发生了的,通过效能监察工作,追回或减少的损失;避免的损失,即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通过效能监察工作,行为得到终止,避免发生的损失;增加的效益,即通过效能监察工作,改善了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在相同条件下,较原来多创造的效益。

省属国有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省属国有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抓手作用,引导监管企业提高资产质量和资本回报,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类设置任期考核指标
根据监管企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

1、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二)分类指标。

分类指标一般2—4个,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点,考虑企业发展目标、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设置反映企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和长期持续发展的指标。

1、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

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由反映企业市场竞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构成。

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10013⨯⎥⎦⎤⎢⎣⎡-=之和上一考核期内营业收入之和考核期内三年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评分标准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评分标准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评分标准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执行情况的评分标准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1. 目标达成情况:考核企业负责人是否能够实现设定的经营目标,并达到预期的业绩水平。

此项评分可根据目标完成度进行评定,如目标完成度高于90%得满分,80%得80%的分数,以此类推。

2. 利润增长情况:考核企业负责人是否能够实现企业的利润增长目标,并通过有效的经营手段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此项评分可根据企业利润增长幅度进行评定,如利润增长超过预期得满分,达到预期得80%的分数,以此类推。

3. 资源利用效率:考核企业负责人是否能够有效管理和利用企业的资源,包括人力、财务和物资等。

此项评分可根据资源利用效率进行评定,如人力资源利用率高得满分,财务资源利用效率高得80%的分数,以此类推。

4. 市场占有率:考核企业负责人是否能够扩大企业在市场中的份额,并提升企业的品牌影响力。

此项评分可根据企业市场占有率的增长情况进行评定,如市场份额增长超过预期得满分,达到预期得80%的分数,以此类推。

5. 客户满意度:考核企业负责人是否能够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或服务,并获得客户的高度满意度。

此项评分可以通过客户反馈、投诉率和客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如客户满
意度高得满分,较高得80%的分数,以此类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评分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国资委

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国资委

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有效发挥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引导、评价作用,推动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落地实施,根据《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作为《考核办法》的配套文件,主体内容包含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和业绩考核系数,是《考核办法》中相关内容的具体实施要求及操作说明。

第二章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第三条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1-25%)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全额扣除。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第四条会计调整项目说明(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

对于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不含其他带息流动负债)”;对于“专项应付款”和“特种储备基金”,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四)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第五条资本成本率的确定(一)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对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云南某集团下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云南某集团下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云南某集团下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云南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下属企业负责人切实履行治理者职责,爱护股东和治理者权益,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鼓舞和约束机制,按照《公司法》,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某集团享有出资人权益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项目考核或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连续进展的要求,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或独立核算项目)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按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鼓舞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要求,合理拉开内部收入分配差距。

第四条集团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同时按照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

第二章开发项目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适合于在确定期间完成的开发项目,实行项目经营业绩考核,以项目的开发周期作为考核期。

第六条开发项目经营业绩责任书要紧包括下列内容:(一)考核内容及指标;(二)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第七条开发项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项目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盈余现金保证倍数指标。

1、项目利润总额,是指考核当期经集团财务部核定后的项目报表净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运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第八条项目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一)预报项目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每一项目开始往常,企业负责人按照集团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进展规划,按照项目全面预算治理方案和项目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提出拟开发项目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讲明材料等报集团。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是国有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考核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至关重要。

以下将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进行阐述。

一、考核指标的确定1.经济指标: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经济指标方面的工作成绩是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经济指标可包括企业收入、利润、资产增长等。

2.社会效益指标: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考核指标中应包括国有企业的社会效益,如环境保护、公益事业支持等。

3.绩效管理指标:绩效管理是国有企业成功运营的关键。

考核指标中应包括绩效管理的情况,如员工绩效评估、岗位职责执行情况等。

二、考核方法的确定1.定期考核: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应定期进行,如每年、每季度或每月等。

考核频次应根据国有企业的规模和属性等因素确定。

2.多元化考核方式:考核方法应多元化,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

既要关注经济效益,也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绩效管理情况。

3.考核评定权的分配:考核评定权应该由多个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1.激励机制:对于业绩突出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应该设置激励措施,如奖金、晋升等。

激励机制既可以激励当前的负责人,也可以激励其他员工,提升整体业绩。

2.监督机制:对于业绩不佳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应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如警告、调整岗位等。

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相结合来实施,确保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落实。

3.考核结果的公示:考核结果应该向公司内外公示,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公示可以促使国有企业负责人加强自身发展,也可以提供参考给其他国有企业。

四、考核过程的监督1.内部审查:对于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过程应进行内部审查,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内部审查可以由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或独立的审查机构负责。

国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范本模板】

国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范本模板】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一、年度自主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自主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15%+加分项—扣分项(一)基本指标计分1、业绩净利润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业绩净利润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前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最高分为25分.计分方法为: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但未超过对标值(年度考核目标值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中的最高值相比较的较高者)部分,每超过目标值2%加1分,最多加5分,超过对标值部分作为奖励年薪的计算依据,不再加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其中: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减亏部分的完成值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自主经营业绩净利润减去并表口径的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最高分为25分。

计分办法为: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每超过目标值2%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其中: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减亏部分的完成值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二)分类指标计分该指标的基本分为35分。

若设两项指标的,则营业收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资产负债率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若设三项指标的,则营业收入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资产负债率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其他个性化指标10分。

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计分办法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扣分.其中:营业收入指标,为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资产负债率指标,为每高出目标值0。

5个百分点扣1分,最低0分。

(三)评议指标计分市国资委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议;委托管理企业,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按下表进行打分。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经省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省国资委或经省国资委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省属企业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为备案管理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59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59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59号)各省属企业: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财务总监由国资委委派(国有独资公司)或推荐(国有控股公司)进入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财务总监的工作立足于监督公司账目是否完整、真实,重大财务、经营活动以及资金流向是否体现出资人意愿,是否符合董事会决议。

第五条财务总监与总经理互不隶属,按各自职责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第六条财务总监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财务负责人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并配合财务总监开展工作。

第二章财务总监的职责第七条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权:(一)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职权。

国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国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根据国企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分和考核。

一、经济效益:这是考核国企负责人绩效的最重要指标之一、经济效益包括企业的利润、销售额、市场份额等指标。

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定相应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例如,利润增长率、销售额增长率、市场占有率提升等,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目标,并在年度考核时进行评估,根据达成情况给予相应的得分。

二、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这是评估国企负责人是否能够适应市场需求和变化的指标。

可以根据企业的业务发展目标,设定相应的产业结构调整指标,例如新产品的研发比例、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比例等。

根据年度考核时实际情况的评估,给予相应的得分。

三、质量管理和技术创新:这是评估国企负责人是否能够带领企业提升质量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指标。

可以根据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设定相应的考核指标,例如质量管理认证的通过率、技术创新项目数量等。

根据年度考核时的实际情况评估,给予相应的得分。

四、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这是评估国企负责人是否能够有效发展团队和培养人才的指标。

可以根据企业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的目标,设定相应的考核指标,例如新员工培训的合格率、员工晋升比例等。

根据年度考核时的实际情况评估,给予相应的得分。

五、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这是评估国企负责人是否能够履行社会责任和注重环境保护的指标。

可以根据企业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设定相应的考核指标,例如社会公益活动的参与度、环境保护项目的实施情况等。

根据年度考核时的实际情况评估,给予相应的得分。

以上是国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通过将这些指标进行评估和考核,能够客观地评价国企负责人的业绩,并为其激励和奖惩提供依据,进一步推动国企的发展和。

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及签订程序、考核有关指标说明、得分加(扣)分细则

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及签订程序、考核有关指标说明、得分加(扣)分细则

附件5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及签订程序一、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一)考核与被考核方的名称或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二、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一)报送考核目标建议。

考核期初,省属企业董事会根据本办法,按照主管部门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主管部门。

(二)确定考核内容。

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董事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考核与被考核方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附件6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指标说明一、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一)利润总额指以集团企业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加上经认定的视同利润部分的总和。

基础数据取值于合并《利润表》。

本指标考核企业年度经营成果情况。

(二)经济增加值(EVA)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数据取值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有关财务报表。

本指标考核企业运用股东资本和债务资本创造价值能力大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资本成本=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费用+研发费用调整项)×(1-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成本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研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成本费用”项下的“研发费用”。

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不含其他带息流动负债)”等;对于“长期应付款”和“特种储备基金”,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在建工程”。

商业一类企业的资本成本率确定为4%。

商业二类企业的资本成本率确定为3.5%。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D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业绩考核目标实行年度与任期相统一,与企业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计划目标相衔接。

第八条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由于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实际情况的,企业可在考核当期提出书面调整报告,市国资委可视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市国资委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一)企业每半年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做强主营业务、彰显功能特色、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从自主经营业务业绩(以下简称自主经营业绩),公益性、政府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与建设(以下简称公益项目投资)及功能类任务三方面业务设定系统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自主经营业绩。

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

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一)基本指标,包括业绩净利润、经济增加值;(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及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由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率和经认定的其他适用指标构成,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三)评议指标,指市国资委对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表现、基础管理、发展创新、行业影响、社会贡献、安全生产及维稳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基础上做出的综合评价,主要反映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当期所采取的各项经营管理措施及其成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云政办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系列决策部署,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省属企业高质量发展,持续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或其他省直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省属企业中由省委或省国资委党委、省直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董事会成员(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

省属企业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第四条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持续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省属国有企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省属国有企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抓手作用,引导促进企业提高资本运营质量、效率和收益,加快转型升级、加强创新驱动、提升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增长,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类设置年度考核指标根据监管企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

1、考核利润。

考核利润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发生的可视同利润调整的因素,但应扣除当期收到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化支出、企业非因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需要而处置企业资产所取得的收益以及省国资委审核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收益。

计算公式为:考核利润总额=报表利润总额+审计调整数额+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视同利润调整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化支出-资产处置收益-省国资委审核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发生的改革改制、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方面的支出费用,经企业申请、省国资委审核,可部分或全部视同考核利润。

2、经济增加值。

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实施方案见附件3)。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二)分类指标。

分类指标一般2—4个,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点,考虑企业发展目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设置反映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管理短板和功能任务的指标。

1、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

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由反映市场竞争能力和“管理短板”的指标构成。

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和产业引领任务,有针对性地设置,主要包括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市场占有、成本控制、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指标。

区属直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区属直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1:
区属直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设置
(一)本考核指标分为经济效益指标、重点工作指标和评议指标。

直管企业各类指标权重统一设置如下:
(二)各直管企业各项指标设置如下(所有财务指标按非经常性损益项进行调整):
二、计分标准
(一)各项指标计分标准
(二)重点工作完成质量系数表
三、非经常性损益调整项
(一)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然
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以下非经常性损益考核时原则上予以剔除:
1.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收益,包括处置企业股权(创投性企业转让投资性股权除外)、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收益。

2.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及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3.债务重组收益。

4.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5.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收益。

6.其他直管企业申请经区国资局核实予以调整的其他因素,以及区国资局根据相关规定认为需要调整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

(三)企业年度预算内的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收益等,可纳入考核净利润。

企业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按要求申报,考核时按申报值与完成值孰低原则予以确认。

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改革发展能力评价细则

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改革发展能力评价细则

附件3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公式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质量效益指标得分×60%+改革发展能力评价得分×3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运用×10%+∑考核加分-∑考核扣分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一)质量效益指标计分(以百分制计算)商业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得分+资产负债率得分(金融企业为存款增长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资产负债率(金融企业存款增长率)的基本分分别为50分、30分和20分,任期中净资产收益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3个年度完成值算术平均数达到同期同行业标准值“优秀”、“良好”、“平均”、“较低”、“较差”5个档次的3年算术平均数的,最后一年资产负债率达到同行业标准值“优秀”、“良好”、“平均”、“较低”、“较差”5个档次的,分别按基本分的1.2、1.1、1、0.8、0.6的系数计算得分。

超过“优秀”值的按本指标基本分120%封顶计分,低于较差值的,按照基本分的20%计分。

完成值介于上下两档之间的按照差值法计算得分。

公益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考核得分=目标1得分+目标2得分+目标3得分公益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考核以同期同行业同类指标的平均值作为目标值即计分基准值。

根据考核指标的重要程度,基本分分别为50分、30分、20分。

完成考核目标值得基本分,考核指标达到同期同行业标准值“优秀”、“良好”、“平均”、“较低”、“较差”5个档次的,分别按基本分的1.2、1.1、1、0.8、0.6的系数计算得分。

超过“优秀”值的按基本分120%封顶计分,低于较差值的,按照基本分的20%计分。

完成值介于上下两档之间的按照差值法计算得分。

(二)改革发展能力评价计分(以百分制计算)主要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资本结构优化、创新驱动发展、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方面工作的举措及实施效果。

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系列决策部署,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省属企业高质量发展,持续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或其他省直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省属企业中由省委或省国资委党委、省直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董事会成员(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

省属企业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第四条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持续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和行业对标,激发企业活力,加快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国内一流企业。

(三)坚持依法依规。

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有机统一。

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积极构建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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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公式
按照企业类别分类计分:
商业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质量效益指标得分×50%+改革发展指标得分×30%+对标评价得分×20%+∑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其中,承担特定功能任务的商业二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质量效益指标得分×40%+改革发展指标得分×30%+对标评价得分×30%+∑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公益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质量效益指标得分×20%+改革发展指标得分×30%+对标评价得分×50%+∑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质量效益指标计分(以百分制计算)
质量效益指标得分=利润总额得分(60%)+经济增加值得分(40%)其中,商业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质量效益指标得分=利润总额得分(60%)+经济增加值得分(30%)+营业收入利润率得分(10%)
1.利润总额以企业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目标数作为考核目标,考核目标应与财务预算衔接,根据目标值与基准值的差异分档计分。

以企业前3年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按前1年完成值占60%、倒数第2年占30%、倒数第3年占10%的权重计算)和上年实际完成值的孰大值为基准值。

完成值分为3档,当利润总额为正时,本指标的得分区间为42—72分。

当利润总额为负时,本指标的得分区间为36—66分。

得分计算如下:
2.经济增加值以企业前3年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按前1年完成值占60%、倒数第2年占30%、倒数第3年占10%的权重计算)和上年实际完成数孰大为考核目标即计分基准值,按照完成比例计算得分。

当完成值为正时,计分公式为:得分=完成值/目标值×权重(其中当目标值不为正,完成值为正时,直接得权重×1.2分值);指标超额完成的,最多加权重×0.2分值;未完成的,最多扣权重×0.4分值;完成值为正时,本指标的得分区间为权重×0.6—权重×1.2。

当完成值不为正时,完成目标值得权重×0.9(其中当目标值为正,完成值不为正时,直接得权重×0.5分值);指标超额完成的,最多加权重×0.1分值(超过目标值20%及以上);未完成的,按照未完成比例扣分,最多扣权重×0.4分值(低于目标值50%及以上);完成值不为正时,本指标的得分区间为权重×0.5—权重分值。

3.营业收入利润率以上年度完成值为基准值,达到行业平均水平得10分,较上年度有改善的,按改善程度计算得分,未改善的不得分。

对上年营业收入利润率指标大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商业类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率指标不纳入考核。

(二)改革发展指标计分(以百分制计算)
改革发展指标得分=改革发展指标1得分+改革发展指标2得分+改革发展指标3得分+改革发展指标4得分+改革发展指标5得分+改革发展指标6得分
改革发展指标根据年度业绩责任书签订的指标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具体指标和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对标评价计分(以百分制计算)
对标评价得分=行业对标绩效评价得分(80%)+短板指标改善评价得分(20%)
1.行业对标绩效评价从反映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等4方面的6个主要财务绩效指标值(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负债率、销售〔营业〕增长率)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同期同行业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比计分。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得分以百分制计算。

对标的具体内容参考《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及其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权重并在责任书中注明。

当指标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得100%分值;指标达到行业良好水平的,得80%分值;指标达到行业平均水平的,得60%分值;指标达到行业较低水平的,得40%分值;指标达到行业较差水平的,得30%分值;低于行业较差水平的得20%分值,处于两档水平之间的,按差值法进行计算。

对多业兼营的企业,若其某业务板块的资产、收入等对标财务基础数据可单独计算,且占集团企业资产、收入总额30%以上的,可选用不超过3个业务板块的对应行业标准值分别评价,加权汇总形成评价分数。

不能单独划分业务板块的,可直接选用国民经济十大门类标准值或全国国有企业全行业标准值进行评价。

对承担特定功能任务的商业二类企业,可结合所承担的特定任务量及完成情况,进行对标评价,但功能性任务完成情况评价的分数权重最
高不超过对标评价考核权重的50%,具体指标(原则上不超过2个)和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公益类企业可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同期同行业企业绩效评价6个标准值(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负债率、销售〔营业〕增长率)对标评价计分,也可与全国同行业主营业务核心指标发展水平及质量对标评价计分。

金融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35号)规定要求进行评价计分。

不使用财务绩效标准值对标评价的,在责任书中另行约定计分规则。

2.短板指标改善评价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1—2项指标进行定量评价。

短板指标评分以上年度完成值为基准值,较上年度有改善的按改善程度得分,未改善不得分,具体指标和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考核分级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与级别对应关系为:
A级:A级≥90分,且年度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价意见或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为“较好”或“合格”及以上和净资产收益率(公益类企业主营业务核心指标)≥同行业平均水平;
B级:B级≥75分;
C级:75分>C级≥60分;
D级:60分>D级≥0分。

附件2
年度改革发展指标评价细则
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结合省属企业的功能定位、行业特性、业务特点,“一企一策”确定考核指标及权重,引导企业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强化风险管控,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年初,由省属企业董事会按照本细则,结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战略规划,围绕产业发展、资本优化、创新突破等方面提出本企业改革发展考核指标建议值,改革发展考核指标原则上不超过6个,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载入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或作为考核附件单列。

年度结束后,企业董事会对改革发展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形成《改革发展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提交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总结分析报告等材料及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对董事会年度改革发展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打分(百分制)。

产业发展类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型升级,发展新产业及省委省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等。

资本结构优化类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混合所有制改革、资产证券化、降杠杆(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创新突破: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等方面的创新投入、创新项目、创新成果转换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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