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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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适用规则 • 现代行政可以分为对相对方的权 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和行政行为 和不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 –第一类恪守“法不赋权则无权” –第二类可表现为“法无明文禁 止即可作为”。
• 五、越权无效原则(The doctrine of ultra vires) p.37 • 【案例分析】刘某系某县个体工商户, 于1998年8月向某县公安局领取了废 品收购的许可证,并在工商管理部门 办理了营业执照。1999年5月县公安 局根据举报清查了刘某的废品收购站, 查出其收购并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遂作出停业整顿的处理决定。刘某不 服诉至法院。
•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 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 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 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 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应当处 于适当的比例。
• 二、比例原则的内容 –适当性原则(Geeignetheit) –必要性原则 (Erforderlichkeit) –狭义比例原则 (Verhältnismä bigkeit im engeren Sinne)
–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达到事后控制的目的。
• 三、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正当性 –平衡性 –情理性 • 四、分支原则 –适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 –比例原则 –尽其最善原则
• 四、违反合理性原则的表现 –不适当的动机 –不相关的考虑 –违背情理的义务 –显失公正的处理
第三节 比例原则
• 一、概念
• 三、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 法律创制 –指法律对行政权的产生、运作具有绝对有 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
– 法律优越(位) –指法律的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 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规制和命令皆 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 法律保留 – 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 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 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
• 二、 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限制 主要限于以对相对人课以义务为内 容的违法行政行为;在授益性行政行 为方面,信赖保护原则取代依法行政 原则而居于主导地位。对于违法的授 益性行政行为,尤其当违法原因可归 责于行政机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着 眼于保护收益相对人权利或者利益, 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自行撤销、废止 或改变。
• 在我国行政越权包括
–无权行政 –越级行政 –事务越权 –地域越权
• 思考:对于“善良越权”的效 力的认定。
第二节 合理性原则 • 一、概念
–依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行政 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 合乎理性。

• 二、关于自由裁量 • 基本含义 : 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 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对 行政行为的方式、范围、种 类及幅度的自行决定权。
• 三、狭义的比例原则 • 三个因素
–人性尊严不可侵害 (Wessentlichkeit) –维护公益 ( Die Würde des menschen ist unantastbar) –手段适合(Tauglichkeitsgrad)
• 立法例 • 荷兰《行政法通则》(1994年)第三章第3条规定: “1、在某个法律未做限制性规定,或者对该权力 的行使未做限制性规定时,行政机关制作命令仍 然应当考虑直接相关的利益。2、某个命令对一个 或更多的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后果,这不利后果 须与命令的目的相当。” • 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1996年)第5条“平等 原则及适度原则”第2款规定:“行政当局的决定 与私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有冲突时,仅可 在对拟达致的目标系属适当及适度的情况下,损 害这些权利或利益。”
第四节 公正公开原则
•一、行政公正原则
–自然公正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
பைடு நூலகம்
• 二、行政公开原则 – 依据公开 – 过程公开 – 结果公开
第五节 信赖保护原则
• 一、涵义
•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 合理的信任应当予以保护,行 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 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对于 由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给予补偿。
• 法律原则的分类 –宪法原则 –基本原则 –特别原则
第一节 合法性原则
• 一、涵义
–依法行政,有一套确定的规 范或原则借以保证广泛的行政 权不被滥用。
• 二、行政法治的前提 –(1)宪政环境; –(2)司法监督; –(3)授权与控权相统一; –(4)形式与实质相统一; –(5)消极功能与积极功能相统一; –(6)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 • • • • 第一节 合法性原则 第二节 合理性原则 第三节 公开性原则 第四节 正当程序原则 第五节 比例原则 第六节 信赖保护原则
•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 础性真理或原理。” ——布莱克法律辞典
•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 p.40
• 基本原则的作用 –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实 施,弥补行政法律法规 的漏洞和不足。
• 适用条件: –第一、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性条件, 由行政机关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 而无明确的范围及方式,由行政机 关依具体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 采取具体措施; –第三、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范围和方 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适用。
• 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通过授权控制和过程控制 达到事前控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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