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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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招生学员条件的补充规定

关于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招生学员条件的补充规定

关于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招生学员条件的补充规定各省(区、市)临床药师培训基地:自年原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工作总结时,对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招生学员学历条件就进行了明确规定,应为:高等医药院校药学院系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此后,在有关临床药师培训文件中都有相同规定。

但随着临床药师培训规模的不断扩大,在招生工作中遇到了问题与困难,比较集中的问题是:一方面我国高等院校药学教育专业设置复杂;另一方面,医院药学界对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工作药师的专业、学历及毕业学校没有统一规定,且各医院招聘药师时的条件也存在较大差异,造成医院药师队伍的学历背景复杂。

规范医院药师高校毕业学历背景、提高从事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实践能力,有利于医院药师队伍的健康成长和学科建设。

考虑到目前我国高等药学教育和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实际情况,拟对报名参加临床药师培训药师的学历条件规定设置一个过渡期,为此,中国医院协会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和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调研和讨论,并在广泛征求各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和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招生学员条件的补充规定》,请各临床药师培训基地认真执行。

一、《国家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细则》关于“学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规定:报名参加临床药师培训的学员应是“高等医药院校药学院系”毕业,系指报名学员接受学历教育的学校应是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高等医药院校或者综合大学药学院系”。

二、关于“学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规定,报名学员应具有“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学历教育,其专业应是:(一)临床药学专业,修业年限为年,依据教育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年版)》专业代码分类为:。

(二)药学专业系指药学类下列个专业本科毕业学历,修业年限为年,专业代码分类为:药学;药物制剂;药物分析;药物化学。

三、第一学历为临床药学专业或者是药学、药物制剂、药物分析、药物化学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或具有临床药学专业硕士及药理学、药剂学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均为全日制)背景的学员,招生审核时应掌握以下条件:(一)第一学历为临床药学专业本科毕业,在医院药学部门从事药剂工作满年者,可报名参加通科或者专科临床药师培训;本科和研究生均为临床药学专业毕业的,在医院药学部门从事药剂工作满个月者,可报名参加通科或者专科临床药师培训。

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 (2)第三章基地认定 (5)第四章基地建设 (5)第五章协同单位管理 (7)第六章监督管理 (7)第七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切实保证培训质量,根据《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经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扎实药学理论知识和药学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工作的医疗机构药师的规范化培训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规划、认定和监督管理培训基地。

省卫生健康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负责组织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的审核、认定、评估及动态管理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培训基地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成立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或毕业后医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基地培训基地建设、培训实施和管理。

指导委员会实行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具体负责人、职能部门和药学部(药剂科)全面参与的协调领导机制。

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培训招收、实施、考核及培训对象管理工作。

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培训管理相关制度,提供有利条件保障基地建设。

设置有培训基地的医院的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文件精神,将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基地所需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给予支持;(二)负责建立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机构,组建管理人员队伍;(三)负责遴选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建立师资管理档案,对师资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管理细则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管理细则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管理细则第一条执业药师培训中心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承担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条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专以上学历的教育实体可申请执业药师培训中心。

第三条申请执业药师培训中心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对独立、稳定的教学组织和管理机构。

具备满足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要求的教学场地、设备和器具,能提供良好的食宿等后勤保障。

(二)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具有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药事管理与法规及职业道德课程的主讲教师须经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培训取得讲授资格。

(三)能独立编制和申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制定实施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学。

每年执行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不少于两个。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文件化管理程序,主要包括: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立项、申请、批复等文件档案;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与教学人员的选用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应有完整记录,包括招生通知、主讲教师基本情况、教学计划、教学资料、学员名册、考核记录、教学办班总结等。

第四条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为:(一)申请单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见附表一),经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同意后,在每年3月底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委直属单位申请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可直接将申请表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师资情况、教学设施、继续教育文件化管理程序和以往教学情况等,必要时将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6月底前批准并公布。

第五条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监督管理:(一)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应接受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管理与指导。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进行评估和检查。

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医疗机构药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加强药师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性,制定培训招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的目标是培养符合国家和地方药师规范化培训要求的专业药师。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的范围包括医院、药店和其他相关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的内容包括课程设置、考核标准、学习方式等。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计划,并指定专门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档案,包括药师的基本信息、培训记录、考试成绩等。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进行药师规范化培训的招生工作,包括发布招生公告、接受报名、审核报名材料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招生计划,通过笔试、面试等形式进行选拔,选拔考核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师规范化培训的课程体系,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实践技能、临床经验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为药师提供规范化培训的学习方式,包括课堂培训、实践训练、远程教育等。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药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涵盖培训内容的全面和实际应用能力的评估。

第十二条:药师在规范化培训期间,应积极参与学习,按时完成培训任务,达到培训要求。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师的培训成绩,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药师是否获得规范化培训证书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师规范化培训的监督机制,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质量。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药师关于培训的相关政策、要求和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作为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基本依据。

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过程考核 (3)第四章结业考核 (4)第五章结果评定与使用 (5)第六章监督管理 (5)第七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培训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科学有效,根据《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药师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考核合格者可参加结业考核。

结业考核由XX省卫生健康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统一规划。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

第五条省毕教办负责制订考核实施方案,组织统一的专业理论考试。

主要职责为确定考核模式、制订考核标准、建立考核题库、规范考务管理、公布考核信息、指导考核工作、巡查监督各基地的结业实践能力考核,审定和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条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完成本辖区护士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协调、监督及考务工作。

第七条培训基地负责组织实施过程考核和结业实践技能考核。

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贯彻执行省毕教办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考核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培训考核,组织结业考核报名,管理监督考核工作,协助申领《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过程考核第八条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药学能力水平与素质的动态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

要求熟练掌握药学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了解本专业新进展;熟练掌握药学专业技能、具备指导下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展有关医院药学的科研工作等方面的能力。

培训基地应当按照《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的规定,严格过程考核。

第九条轮转考核主要由培训轮转科室负责,应当在培训对象出科前完成,并由培训基地审核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制度文件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制度文件

XXXX医院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工作实施方案临床药师在临床工作中的主要作用是以其丰富的药学知识与临床医护人员一起为患者提供最安全、最合理的治疗方案,协助医护人员开展合理用药,解决影响药物治疗的相关因素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在临床合理用药中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能有更多合格的临床药师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方面,充分发挥保护患者用药权益的作用,从而提高我国医疗质量和药物治疗整体水平,更好地开展临床药师工作,我院作为2010年卫生部批准的第三批临床药师培训基地,依据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指南制定我院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工作实施方案。

一、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组织结构基地负责人:XX1、XXXX医院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X(集团总院长)副组长:XX(副院长)成员:XX(药学部主任)、XX(医务部主任)、XX(教育部主任)秘书: XX(兼)2、临床药学教研室:主任:XXX (药学部主任)成员:XXX(本部呼吸科主任)XXX(本部普外科主任)XXX(本部ICU主任)XXX(东院肿瘤科主任)XXX(东院消化科主任)XXX(医学检验部主任)秘书:XXX(临床药学科主任)⑴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培训带教组:普外科:XXX主任、XXX主治医师、XXX主管药师呼吸科:XXX主任、XXX主治医师、XXX主管药师ICU科:XXX主任、XXX主治医师、XXX主管药师检验科微生物室:XXX主任、XXX副主任医师、XXX主管药师⑵抗肿瘤药物带教组:肿瘤科:XXX主任、XXX主管医师、XXX主管药师消化科:XXX主任、XXX主管医师、XXX主管药师二、临床药师培训学员的招生工作:1、招生工作安排(1)教育部与药学部一起制订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年度招生计划,列入医院进修生招生计划。

(2)由医院统一安排培训学员的食宿管理。

(3)教育处与财务科对培训经费进行管理。

2、学员基本要求:(1)高等医药院校药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工作2年以上,上进好学、表现优秀。

临床合理用药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临床合理用药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文件药教协字【2016】第号临床合理用药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为规范临床合理用药示范基地建设,提高示范基地合理用药水平和示范效应,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合理用药的持续改进,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临床合理用药示范基地的主要任务通过临床合理用药示范基地的建设,发挥基地在行业内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加速临床药师人才队伍培养,优化药物治疗管理,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推动临床药学健康发展,促进整个医疗卫生行业合理用药水平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二、临床合理用药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1.医院资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

医院严格依法执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

2.药学学科带头人:应具有主任药师职称,在本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药学人员队伍:(1)编制: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占本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达到8%的规定;(2)人员结构合理,本科以上人员比例应该达到30%以上,高级职称人员比例应该达到13%以上。

4.医院应设立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并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特别是合理用药培训和督导的职责。

5.药学部设有临床药学室(科),并有适宜的临床药师工作室。

医院临床药师制建设运行良好,专职专科临床药师配备不低于5名,其中3名以上已获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

临床药师全职从事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并取得较好的业绩,工作记录齐全。

6.药学部设有药物信息室和门诊用药咨询室,配有相应的软硬件工作条件,药物信息药师或药物咨询药师分别为医师、护士或患者合理用药提供信息支持和用药咨询。

7.药学部开展个体化用药工作,如血药浓度监测和药物基因组学检测工作,提供药物精准治疗方案。

7、医院领导重视临床合理用药持续改进工作和示范基地建设,支持临床药学学科建设,为示范基地提供必需的基础建设和经费支持。

8.医院规范医生处方行为,提高处方质量,重点监测用药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处方合格率≥95%。

9.医院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完成各项指标要求,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和目录品种符合规定。

医院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医院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医院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为规范医院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5〕257号)及《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一、成立“医院临床药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临床药师培训的组织领导,药学部具体负责临床药师培训工作。

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药学、教学、医务、人力资源部以及相关临床科室的专家组成,负责制订临床药师培训计划,并切实做好对培训的业务指导。

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临床药师培训办公室,负责实施临床药师培训教学、考核和培训质量监督。

药学部主任、办公室主任、药学部临床药师负责培训基地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工作。

三、办公室在培训基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处理与临床药师培训工作相关的带教工作。

培训基地根据培养工作需要成立带教组。

每个带教组由一名临床药师和两名临床医师组成。

临床药师负责学员的药学带教工作,临床医师负责本科室轮转期间的临床带教工作。

每个带教组承担2~3名学员的带教任务。

四、医务部、教学办协助对学员进行管理。

五、培训方式:在临床药师和临床医师指导下,以直接参与临床用药实践为主,理论课程教育为辅,紧密结合临床工作实际,提升学员参与临床药物的能力。

六、按卫健委要求对带教老师和学员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专业培训计划,规范工作记录书写。

所有记录资料存档,统一管理。

七、严格规范请假制度,一般不准事假。

特殊情况请假须经批准,缺课时间利用周末及节假日弥补,以确保培训总时间不变。

八、培训基地收支账务独立立账(挂靠药学部),按国家和医院的有关标准收取进修培训费和住宿费。

经费支出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细则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细则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细则一、基地申报和审批1.临床药师培训基地须经过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培训活动。

2.基地申报应提供详细的基地资料,包括场地面积、人员配置、实验设备等。

3.基地申报人须提供培训计划、培训教材、教学大纲等相关培训文件。

4.审批部门对基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基地进行批准。

二、基地设施和装备要求1.基地应具备符合培训需要的实验室、图书馆、讲座厅等场所。

2.基地应提供培训所需的实验设备、教学仪器和相关药品。

3.基地应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空气流通、温度适宜等。

三、师资队伍建设1.基地应配备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临床药师,能够进行有效的培训教学。

2.师资队伍需定期进行进修培训,提高教学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培训内容和方法1.基地应根据培训计划,提供临床药师培训所需的理论和实践课程。

2.培训内容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

3.基地可通过讲座、实验、临床实习等多种教学方式进行培训。

五、培训效果评估1.对参与培训的临床药师进行考核,评估其培训效果。

2.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

3.基地应定期向参训临床药师发放培训证书,以表彰其培训成果。

六、培训管理制度1.基地应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课程管理、考核管理等。

2.管理制度应明确培训的各个环节和责任人,并有相应的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

七、培训质量监控1.基地应定期进行培训质量监控,评估培训质量,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2.监控结果应反馈给相关负责人,以便进一步改进培训工作。

八、培训记录和档案管理1.基地应保留完整的培训记录和档案,包括参训名单、培训课程、考核成绩等。

2.档案应妥善管理,确保其安全、保密。

以上就是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细则的一些内容,通过制定详细的管理细则,可以保证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规范运作和培训质量,有助于提高临床药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 (2)第三章基地认定 (5)第四章基地建设 (5)第五章协同单位管理 (7)第六章监督管理 (7)第七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切实保证培训质量,根据《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经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扎实药学理论知识和药学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工作的医疗机构药师的规范化培训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规划、认定和监督管理培训基地。

省卫生健康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负责组织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的审核、认定、评估及动态管理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培训基地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成立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或毕业后医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基地培训基地建设、培训实施和管理。

指导委员会实行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具体负责人、职能部门和药学部(药剂科)全面参与的协调领导机制。

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培训招收、实施、考核及培训对象管理工作。

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培训管理相关制度,提供有利条件保障基地建设。

设置有培训基地的医院的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文件精神,将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基地所需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给予支持;(二)负责建立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机构,组建管理人员队伍;(三)负责遴选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建立师资管理档案,对师资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教材:制度规范:我院处方点评实施细则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教材:制度规范:我院处方点评实施细则

我院处方点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处方点评的实施第二条医院处方点评小组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其中自费处方≥20 张);病房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第三条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处方,并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房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

第四条专项处方点评是医院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监测药品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情况进行的处方点评。

第五条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第六条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医务科、质控办和药学部。

第七条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处方点评系统,逐步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联网与信息共享。

第八条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九条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规范处方:(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六)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十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1.临床药师通科培训大纲(2017年春季执行)

1.临床药师通科培训大纲(2017年春季执行)

临床药师通科培训大纲临床药师通科培训主要是为医疗机构药师提供药学服务基本技能的培训。

为此,特制定本培训大纲,以指导参加培训的药师进行临床药师通科培训。

临床药师通科专业培训时间为全脱产培训6个月。

一、培训对象应符合《国家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细则》学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药师制体系建设的通知(医协会发[2016]30号)》中“关于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招生学员条件的补充规定”中有关要求。

二、培训目标学员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并接受考核。

应在掌握审核评估处方或用药医嘱、药物咨询和患者用药教育以及抗感染药物临床应用与管理和慢病药物治疗与管理等方面具备基本药学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提高基本药学服务能力。

(一)掌握常用抗感染药物临床应用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熟悉抗感染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和管理规定,熟悉相关控制指标和计算方法。

(二)熟悉常见感染性疾病及慢病相关药物治疗方案评估、药品风险评估和药学监护等临床药师基本技能。

(三)了解指定学习病种的临床基本诊疗过程与初步知识。

(四)具有独立完成处方及医嘱审核的基本能力。

(五)掌握指定学习病种常用药品的相关知识,并能应用于临床药物治疗。

(六)掌握面对特殊生理、病理人群提供药学服务的基本技能。

(七)具备为患者提供用药指导的能力,能够参与常见慢性病药物治疗管理。

(八)掌握与医生、护士等其他医务人员良好沟通的技能。

三、培训方法(一)培训场所:应在国家临床药师培训基地进行。

(二)培训时间:全脱产培训6个月。

培训实际工作(学习)日累计不得少于24周,临床实践时间不得少于80个工作日,理论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0个学时。

(三)培训老师:学员培训所有轮转科室均应配备有专职临床药师,分别与所在科室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师组成带教组,共同完成一组学员(2-3名)的培训带教。

全部轮转科室的带教组中至少应有1名具备带教师资资格的临床药师负责培训带教,其他带教组协助带教。

(四)临床轮转科室及时间安排科室时间(周)微生物室1-2药学部(处方/医嘱审核及点评)指定感染学习病种的相关临床科室(呼吸内科、ICU、外科或感染性疾病科等科室任选)1-2 10指定慢病学习病种的相关临床科室(任选)10总计24 指定感染学习病种的相关临床科室系指呼吸内科、ICU、外科或感染性疾病科等病区任选一个临床科室轮转。

医疗机构医院药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医院药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实施细则

XX省医疗机构医院药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师资认证和培训 (2)第三章师资职责 (1)第四章师资管理 (2)第五章附则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的师资管理,建设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技术能力强的师资队伍,保证我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质量,根据《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的师资(以下简称“带教师资”)带教师资包括专业指导教师、教学管理师资。

第三条XX省卫生健康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负责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培训师资的能力培训、资格认证和备案管理。

培训基地负责本基地师资的遴选、培训、教学督导和评价以及动态管理。

第二章师资认证和培训第四条专业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并符合《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基地标准(试行)》和培训基地有关指导教师的其他规定。

教学管理师资应在培训基地中从事相关专业培训教学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五条师资培训以岗位胜任力为导向,培训内容包括教学能力、管理能力、专业能力以及必要的科研能力等。

第六条省毕教办委派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专家小组具体负责开展师资培训,参训人员由培训基地选送。

师资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省毕教办颁发师资合格证书。

第七条培训基地应制订具体措施,鼓励基地积极探索符合医院实际的师资培训方式。

培训基地负责本基地师资的院内培训。

第三章师资职责第八条师资应熟知相应专业药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培训流程和管理规定,严格按照《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培训、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更改培训计划、培训流程和培训内容。

第九条师资要率先垂范,努力提高自身的医学人文精神,要不断加强自身学习,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师资培训,不断提高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带教能力和管理水平。

临床药师培训管理制度

临床药师培训管理制度

临床药师培训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一、为了提高临床药师的专业能力,规范培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临床药师培训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临床药师培训的医院及其相关部门。

三、临床药师培训管理制度的遵循者包括医院管理者、临床药师培训师、临床药师培训学员等。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以医院人事培训部门统一安排为准。

第二部分:培训师资力量一、临床药师培训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且有从事临床药师工作不少于5年的相关工作经验。

2. 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能够严格遵守医德医风,并且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

3. 具备较强的教学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在培训过程中对学员进行有效指导和辅导。

4. 培训师需要定期接受医院相关部门进行的培训,以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临床药师专业知识。

5. 培训师需要遵守医院相关规定,维护医院的声誉和形象。

二、医院应当针对临床药师的管理和培训安排专门的人力资源,确保临床药师培训师资力量的储备和培养。

第三部分:培训内容一、临床药师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临床药师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包括常见疾病的诊疗规范、用药指导等。

2. 药学知识和技能,包括药物的分类、用药禁忌、不良反应等。

3. 医德医风和职业操守,包括医疗纠纷的解决、患者的权益保护等。

4. 临床药师工作流程,包括门诊和住院患者用药管理、药物配制等。

5. 其他与临床药师工作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二、培训内容应当根据不同的临床药师岗位和工作职责进行分类和设置,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部分:培训管理一、医院人事培训部门应当根据临床药师的实际需求和岗位安排合理的培训计划,确定培训的时间和地点。

二、临床药师培训师应当根据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制定详细的培训方案和教学大纲,并向医院人事培训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

三、医院人事培训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临床药师的培训,确保培训的顺利进行和效果的达到。

四、医院人事培训部门应当对培训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方式和内容,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细则》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细则》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细则(2015年4月13日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一总则(一)为规范临床药师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加速临床应用型药学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临床药师制体系建设文件的精神,制订本管理细则。

(二)临床药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为加强临床药师队伍建设,提高临床药学服务能力与实践技能,以及临床带教能力,按照规定进行认定与管理的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医院。

基地培训应坚持应用性、实践性和服务性的培训原则。

(三)培训基地分为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和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基地两类。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接受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毕业学员的岗位培训或者药学专业毕业学员的转岗培训;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基地接受临床药师培训基地选派符合条件的临床药师进行教学能力培训。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原则。

(四)三级、二级医院(含民营医院,下同)以培养专科临床药师为主,脱产培训时间为1年。

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下同)以培养处方或用药医嘱审核评估能力、感染性疾病和慢病药物治疗通科临床药师为主,脱产培训时间为6个月。

二培训基地的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学员初步具备独立胜任临床药师工作的能力,在思想认识、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上达到以下目标:(一)对临床药师制体系建设的认识及其基本理念有较深刻的理解。

(二)初步掌握参加临床药物治疗工作的内容、方式方法与沟通技能,知晓临床药师应具有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与临床实践路径。

(三)培养树立临床药学思维,初步掌握药学查房、药学监护、审核评估处方或用药医嘱、药历书写、案例分析、规范记录和资料整理等的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

(四)初步具有参与临床会诊、疑难疾病与危重患者救治,以及协助临床医师选择最佳的药物治疗方案的能力。

(五)具有发现、解决、预防潜在的或者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能力,并能陈述其理由。

(六)具有掌握相关信息与不断更新自身知识的能力,并具有提供药物信息和用药教育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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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细则(2015 年 4 月13 日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一总则(一)为规范临床药师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加速临床应用型药学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临床药师制体系建设文件的精神,制订本管理细则。

(二)临床药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为加强临床药师队伍建设,提高临床药学服务能力与实践技能,以及临床带教能力,按照规定进行认定与管理的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医院。

基地培训应坚持应用性、实践性和服务性的培训原则。

(三)培训基地分为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和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基地两类。

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接受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毕业学员的岗位培训或者药学专业毕业学员的转岗培训;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基地接受临床药师培训基地选派符合条件的临床药师进行教学能力培训。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原则。

(四)三级、二级医院(含民营医院,下同)以培养专科临床药师为主,脱产培训时间为 1 年。

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下同)以培养处方或用药医嘱审核评估能力、感染性疾病和慢病药物治疗通科临床药师为主,脱产培训时间为 6 个月。

二培训基地的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学员初步具备独立胜任临床药师工作的能力,在思想认识、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上达到以下目标:(一)对临床药师制体系建设的认识及其基本理念有较深刻的理1解。

(二)初步掌握参加临床药物治疗工作的内容、方式方法与沟通技能,知晓临床药师应具有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与临床实践路径。

(三)培养树立临床药学思维,初步掌握药学查房、药学监护、审核评估处方或用药医嘱、药历书写、案例分析、规范记录和资料整理等的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

(四)初步具有参与临床会诊、疑难疾病与危重患者救治,以及协助临床医师选择最佳的药物治疗方案的能力。

(五)具有发现、解决、预防潜在的或者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能力,并能陈述其理由。

(六)具有掌握相关信息与不断更新自身知识的能力,并具有提供药物信息和用药教育的技能。

(七)经带教师资培训的学员,除应具有上述临床药师在思想认识、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外,应掌握基本的带教方法和带教技能。

三培训基地组织管理(一)中国医院协会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全国临床药师岗位培训工作。

具体工作和组织实施由其所属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承担,组织制定《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细则》以及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与考核的有关制度,并对全国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和相关培训工作进行质量监控和督导检查。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本项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监控。

(二)各省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申报、评审管理和临床药师转岗或岗位培训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省级医院协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临床药师培训工作。

具体组织工作和实施由其所属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承担。

并组建省级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临床药师培训工作的实施。

(三)未建立省级医院协会或者尚未组建“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当地省级卫生工计生行政部门指导配合下,暂由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直接管理、并组织实施。

四申报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证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者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口腔除外),开院营业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2•设置的临床药师培训专业应有相对应的临床专科,医院已取得国家或者省级相关临床专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3.现阶段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占本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并制订有具体培养和配备计划,应在3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8%;4.每100张床位配备不低于0.6名专职从事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实践的临床药师5•医院领导重视临床药师制和培训基地建设,能为培训基地提供必需的基础建设和经费支持。

(二)药学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药学部具有正高级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科带头人,主任、副主任对临床药师制体系建设的认识及其基本理念清晰;2.药学部技术力量较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医院领导层和医护人员认同药学部在医院药事管理和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工作的作用;3.药学部组织体制架构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要求,药学部管理和基础技术工作扎实,科领导能团结全科同志,积极向上、具有创新精神,患者对药学服务满意度较高;4.药学部设有临床药学室(科),并有适宜的临床药师工作室。

开展临床药师制建设已5年以上,并且运行良好。

(三)应具备的基本教学条件1 .具有能满足培训专业相对应的临床专科和相关辅助科室;2.具有培训工作所需的基本诊疗、教学设备以及授课教室与相关图书资料;3.具有适宜的信息平台与相关设备、设施,能提供培训学员学习、工作所需的相关信息;4.能为学员提供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四)有适宜的教学组织和培训计划1.建立临床药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院长任组长,组成人员应包括药学、科教、医务、护理、人事以及相关临床科室负责人组成,职责与分工明确;2.临床药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培训办公室,由药学部主任或者负责临床药学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组成人员由药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临床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培训与考核工作、以及监管每个培训带教专业组的培训工作质量等事宜;3.每个培训专业建立培训带教组,由临床药师和临床医师组成,负责学员的日常培训工作和指导学员参加临床诊疗活动与药物治疗工作实践;4.临床药师培训模式,以参加临床药物治疗实践为主,理论学习为辅的培训模式;带教工作由临床药师为主,临床医师为辅,逐步过度到临床药师独立带教;5.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细则》和《临床药师专业培训大纲》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和组织实施安排;建立健全培训基地管理、学员管理和考试考核管理等制度。

(五)设置有适宜的培训专业。

首次申报的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医院,设置培训专业不少于2个、不多于4个,在取得培训经验后,再逐步增加培训专业。

(六)申报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医院,均应当配备抗感染药物专业临床药师;儿童医院培训基地,应当在新生儿病区、重症医学科、儿内科、儿外科配备临床药师;肿瘤医院培训基地,应当配备能覆盖肿瘤化疗及辅助药物治疗的临床药师。

(七)有符合规定的带教师资队伍1.带教临床药师应具有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有3名以上临床药师已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回医院后专职从事临床用药实践6个月以上;2.至少有2名经临床药师师资培训、取得临床药师师资培训证书和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带教临床医师应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带教临床药师和临床医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身体健康,能胜任带教工作。

为保证培训质量,带教临床药师不得承担双重带教,既承担国家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带教任务,又承担当地省里组织的带教培训工作。

五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申报与管理培训基地实行区域性行业管理。

符合本管理细则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医院,可向所在地省级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提出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申报。

(一)自评与材料准备。

申报医院应当根据本管理细则和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自身评估,如实填写“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并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申报医院。

应当按规定在培训基地信息系统填写“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和申报材料申报表,医院加盖公章后以扫描电子版发送至省级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医院,应以纸质版的形式将申报表与相关资料带到评审现场、接受专家评议。

(三)申报受理。

省级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申报的结论。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通知其参加集中现场评审;对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向申报医院书面说明原因。

(四)专家评审。

省级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管理细则,坚持公平、公正与透明的原则,对申报医院进行集中审议评估,并做出评审结论:同意、不同意、需弄清某些疑点或需进行现场评估。

集中现场评审工作应于当年7月底前完成,9月招生开学。

(五)公示。

评审结果在中国医院协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药事管理研究部网站(www.chi .c n )以及本省相关的固定网站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

(六)征求意见。

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或者省级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反映,并应当提供相应的理由与依据。

受理协会应对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通报。

(七)批复。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医院协会正式批复申报医院,同意其为临床药师培训基地,获得相应专业招生和培训资格。

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上报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备案。

(八)培训基地资格复审。

资格认定有效期为5年,在到期前6个月内培训基地应当向省级临床药师工作专家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5年来临床药师制建设和培训工作情况以及相关资料。

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上报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备案。

(九)复审方式应当以书面材料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公示等方式。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培训质量与效果,以及带教临床药师带教职责、带教质量、学员满意度等考核和监督管理办法。

六培训学员条件与招生、考核管理(一)学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转岗培训学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转岗培训是对高等医药院校药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员的临床药师培训,对转岗培训学员应重视加强和引导学员学习临床药学专业基础知识与临床医学基本知识。

学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学员应具有高等医药院校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招收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学员,应具有高等医药院校药学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2)在药学部门从事药剂工作(包含处方调剂、药物制剂和药品物流管理)满2年和专职从事临床药师工作1年以上;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学员,从事药剂和临床药师工作各2年以上。

2.岗位培训学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岗位培训是对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毕业学员的临床药师培训,学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毕业以上学历:(1)临床药学专业毕业学历的,应在药学部门从事药剂工作 2 年以上;(2)临床药学硕士专业学位以上学历的,应在药学部门从事药剂工作1年以上;3.培训学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热爱临床药师工作,身心健康,在培训期间未参加其他培训学习或者学位教育学习,能坚持正常的学习和临床实践工作;4.学员结业后,选送医院能确保其专职从事临床药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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