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及相关案例----修改版
• 陈雪:新婚姻法让许多道德伦理变成 法律约束。比如:新婚姻法增加了禁 止弃婴的规定;夫妻一方有患重大疾 病需要医治的,另一方有一定的付费 义务;另外,对二军人的保护,现役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经军人同意。新 法让社会更理智更有安全感。
Ending~
工商129第三组
谢谢观赏!!
• 韩晓煜:解释三淡化了“人情味”,将 财产划分过二“条理化”,许多条理不 现实生活脱节。 • 石瑀婷:要让所有人都了解法律,丌只 是新婚姻法,真正的去实施它,丌要让它 只是一个条令。 • 王琛:新婚姻法不旧婚姻法相比条例更 加完整,更能保障已婚人士的利益。比 如,增加一些条例禁止已婚人士不他人 同居,禁止家暴等,都使婚姻更有保障。
•??
•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 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 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 偿费,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 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 的财、被告名下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丌宜直接 进行分割,但考虑到原、被告每月由单位扣 缴的养老保险金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 支付的,现被告扣缴的数额高二原告,故在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被告缴纳的高二原 告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按各半分割后从被告应 得财产中扣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 读及相关案例分析
工商129 第3组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 1、简介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
民法院关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 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
2、制定背景
•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 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如子 女抚养费、夫妻债务处理、夫妻之间赠不 房产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二2001年、 2003年和2008年相继出台了《婚姻司法 解释(一)~(三)》。
《婚姻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要条款解读
(三)婚前仅一方出钱买房,婚后 婚前仅一方出钱买房, 共同还贷
司法解释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 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 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 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 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 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 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 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夫妻共同财产的 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 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 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解读: 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婚前甲买有一房总金额 100万,甲支付首付30万元,其余贷款,该房产登 记与甲方名下,婚后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10万元。后感情不合,乙起诉离婚,请求分割夫妻 共有的该套房产(起诉时该房屋的公允价值为150 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双方就该房产的归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判决该房产归甲所有,剩余60万元贷款亦由甲偿还; 判决甲返还乙还贷金额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额 7.5万元(10÷2*1.5)。
(四)父母买房归属问题
司法解释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 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 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 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2)协议保护作用 (2)协议保护作用 注重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对女方权利保护 的作用,必要时可咨询律师。
最新版-婚姻法解释三课件
解释三规定
❖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 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 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 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 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 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相关解读
❖ 通常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均有支配 权,没有分割的必要。即使分割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像 一个人的钱从左兜放到了右兜。但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 医治,另一方又拒绝支付医药费,或者一方隐藏、转移、变 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 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重大情形时,出于对生命健 康权以及夫妻财产利益的正当保护,可以在不侵犯其他债权 人利益的情况下,支持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
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解释三第十条的概括
❖ 买房时间:婚前 ❖ 买房方式:按揭贷款 ❖ 房产证登记:买房者个人 ❖ 还贷人:夫妻双方 ❖ 离婚时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处理 (2)不动产产权归产权登记方,产权获得者给予另
❖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 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 “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 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 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本案中,小赵婚前买的黄金,在婚后价值增高,但增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1年8月12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情况。
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下面,我把《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让谁受伤的《婚姻法》解释三的解读
二、“解释三”中的人、财、物(房产) 解释三”中的人、 房产)
• • • • • • (一)人 1.生不生由你,离不离由我 明确女性的权利,给男性一个说法。 2.女方拒绝男方不认,男方拒绝只能接受 夫妻忠么? 骗婚行么?
二、“解释三”中的人、财、物(房产) 解释三”中的人、 房产)
• (二)财产 • 1.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 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 马诺还会在宝马车内哭吗?在自行车上笑 更好! • 2.明确规定婚内财产分割制度 • 丈夫不给钱怎么办?不用离婚了,直接分 财产。
一、婚姻法解释三出台背景
• 1.婚姻法及其解释 婚姻法及其解释 • 婚姻法是一种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 范 • 司法解释是指司法部门尤其是最高人民法 院颁布的用来指导案件审判活动一些具体 的法律规范。
一、婚姻法解释三出台背景
• 2.“解释三”出台背景 解释三” 解释三 • 第一,颁布“解释三”的目的之一是解开 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 第二,颁布“解释三”的目的之二是希望 通过提高离婚成本,遏制离婚的上升势头; • 第三,颁布“解释三”的目的之三是遏制 日益上升的房价。
二、“解释三”中的人、财、物(房产) 解释三”中的人、 房产)
• • • • • • • (三)房产 1.婚前贷款房归个人 一个不足,两个多余的担忧 2.婚后啃老房归个人 自家孩子自家疼 3.婚后孝敬房归老人 钱买不到的房
三、“解释三”的思考 解释三”
• 1.“解释三”是压垮婚姻(男方准备房,女 方准备嫁妆)习俗的最后一根稻草 • 2.“解释三”相对于农村妇女而言是雪上加 霜 • “被法律遗忘的角落” • 3.是继往开来还是推倒重来?
二、“解释三”中的人、财、物(房产) 解释三”中的人、 房产)
《婚姻法解释(三)》的积极意义共5页文档
《婚姻法解释(三)》的积极意义一、概述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快,我国社会和经济正在发生着全面的转型,外界环境的变化使人们的思想也逐渐的发生改变,以往传统的婚姻观已不能适应如今的社会生活。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等特征,使得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始终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速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调整最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成为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其中最新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就是典型的例子。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在全社会引起了巨大争议和讨论,尤其是关于家庭不动产的权属分配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更是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进一步减少因房屋不动产引起的纠纷,新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为本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该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一方子女的名下的,可以按照现行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视为该赠与对象仅限于夫妻一方,因而该不动产应该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司法解释是针对当前热点社会问题所作出的,众所周知,由于受到房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房屋等不动产在现代人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不仅仅涉及到家庭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
二、出台《婚姻法解释(三)》的积极意义法律是调整人和人关系的基本准绳,因此婚姻法新解释实施后,人们的观念和行为势必都会发生这样那样的改变,这些改变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可能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连锁影响。
出台《婚姻法解释(三)》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婚前夫妻一方的私有财产,实现法律公平。
新的婚姻法解释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予以保护。
新婚姻法解释是对原有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明释,使得全国法院在审理房产纠纷案件时对法律有一个统一的共识,有利于公平正义在司法操作中的落实,又呼应了宪法保护个人财产权的要求。
本次婚姻法解释的出台必定影响着人们的传统观念,使人们对于婚姻房产有新的认识。
2.法条明晰,便于司法裁夺。
2004 年的《婚姻法解释(二)》也曾明确提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况应当如何分配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其影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其影响内容提要本文以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为契机,回溯性地考察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自晚清到新中国改革开放30年后的变迁,描述《婚姻法》三次司法解释的内容与理念,分析司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并在归纳总结社会各界关于征求意见稿、司法解释(三)的争论基础上,提出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集中体现,旨在为婚姻纠纷提供形式化裁判规则,客观上却消解传统的“同居共财”制度,颠覆家庭稳定的基础。
最高法院在此过程中扮演着积极立法者的角色,通过征求网络民意寻求司法解释的正当性,却忽略了沉默的大多数。
此外,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在意识形态领域引发的争论,预示着文化保守主义的全面复兴。
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见附录一)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正式通过并向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司法解释(三)”,见附录二)。
(征求意见稿)条文共二十一条,内容涉及配偶、父母子女、第三者等身份、财产关系问题;“司法解释(三)”条文共十九条,基本沿用征求意见稿的思路,在其基础上,删除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财产性补偿问题,同时对其他条文做细微调整。
中国经济发展正在逐渐改变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而“司法解释(三)”的正式公布,无疑将以法律规范的方式改变着人们的行为预期,改变着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
本报告概述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几次司法解释及其贯穿其中的基本精神出发,归纳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了的争议,并以此观察当代中国社会变迁及其引发的意识形态争论。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条文解释现行《婚姻法》经2001年修改后,同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过两次司法解释。
经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4年至2022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纠纷案件相对集中于婚前贷款买房、亲子鉴定等无明确法律规定的领域。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解释已于8月13日正式实施。
自2022年11月15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婚姻法解释三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
出台至今,更是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尤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触及了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热议。
现就该司法解释作如下解读:1、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婚等婚姻无效的情形以外,不支持以其他理由申请婚姻无效请求;以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提起主张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也即,只有在实质和形式要件都欠缺时婚姻关系才可能被确认无效。
2、不同意亲子鉴定一方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不出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将导致法院根据另一方提出的初步合理证据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3、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也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且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时和对法定扶养人承担较多的一方需要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用,而另一方不能达成一致时,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分割财产。
该条意义在于,让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能在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及自然增值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再是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西方女性主义发展历程
1、20世纪60年代
第二波女权运动
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
“性别平等”
2、20世纪70年代末
文化女性主义
男女两性的确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意味着 有优劣之分
3、80年代中期 4、90年代 5、21世纪
女性间的差异 相互交叉的多元差异 平等与差异相结合
平等与差异的对立
社会劳动中的不平等
往来书社
2015.4.26
question
女性更适合在家相夫教子还是更应该拥有一 番自己的事业?
2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简称)
•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 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 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俗称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 •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 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 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 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 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 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 补偿。(俗称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一味追求男女平等的时代已经过去,现在 要追求的是性别正义——兼顾差异的平等 弗雷泽:通向普遍性照顾者模式 “使男性更像现在的多数女性,也就是说更 像那些从事主要家务劳动的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关于房子1: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 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 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 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 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 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 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 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 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
请看好你的房子。
目录
关于房子 关于孩子 关于小三 关于票子 关于离婚
关于孩子1:可证明非亲生,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 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 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
无效婚姻
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 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如何理解)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 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 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解读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未为。
关于孩子2:生不生孩子,是两个人的问题。不过两个 人的意见不统一,该怎么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 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 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 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 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 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及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及解读【导言】婚姻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关于婚姻与家庭领域的基础法律,为了更好地贯彻婚姻法,保护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婚姻法解释三。
本文将全文解读婚姻法解释三,使读者更加深入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
【正文】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一条经常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
第二条受保护的权利包括:(一)停止侵害行为;(二)禁止被侵害者的人身自由;(三)限制被侵害者的人身自由;(四)保护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
第三条被禁止的行为包括:(一)殴打、侮辱、恐吓、威胁或者追查骚扰;(二)强制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和家庭支出;(三)限制或者禁止妇女就学、就业或者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四)限制或者禁止妇女与其他亲属及朋友保持正常的交流活动等。
第四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家庭暴力情节包括:(一)对妇女实施殴打、伤害、虐待或者强行限制人身自由、追查骚扰;(二)利用讥讽、恐吓等方式对妇女进行侮辱或者威胁;(三)妨害和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保护令案件应当采取审查的必要措施,对案件进行保密处理,及时作出判决。
第六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不收费,不受收入、财产、行为上的条件限制。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指导、教育双方就感情矛盾和解。
【解读】婚姻法解释三主要围绕家庭暴力问题展开,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给予了法律上的更多保护权益,下面将对婚姻法解释三进行解读。
根据第一条规定,经常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
这一条款针对婚姻中存在的暴力行为,明确了受害妇女的权利,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保护令来获得保护。
保护令的内容包括停止侵害行为、禁止被侵害者的人身自由、限制被侵害者的人身自由以及保护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保护妇女的权益。
根据第三条规定,被禁止的行为包括殴打、侮辱、恐吓、威胁或者追查骚扰等。
这些行为都属于对妇女施加暴力或侵害其人身权益的行为,法律对其予以明确禁止。
新婚姻法解释三
新婚姻法解释三新婚姻法解释三是中国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法解释,颁布于2001年,实施于2002年1月1日。
该解释对于婚姻法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了具体解释和补充,以便更好地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本文将对新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阐述。
1.婚姻无效和撤销新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做出了详细说明。
根据婚姻法,婚姻无效是指婚姻登记违反法定的婚姻登记条件而导致无效的情况,而婚姻撤销则是指婚姻登记后由于一方有过错行为,使得婚姻关系不宜继续存在的情形。
该解释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和撤销的严格条件和程序,确保了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保护妇女权益新婚姻法解释三对保护妇女的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解释,如果婚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重大侵害,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请求,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财产分割、抚养费和赡养费等经济赔偿。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妇女的人身安全和权益,对于打击家庭暴力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3.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解释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由一方或双方出资购买的,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在离婚时,夫妻应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合理的分割。
这一规定避免了一方过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维护了夫妻的合法权益。
4.抚养和扶养义务新婚姻法解释三对抚养和扶养义务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根据该解释,无论夫妻是否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扶养义务都是不可推卸的。
这一规定强调了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未成年子女和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应确保其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总结新婚姻法解释三是中国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法解释,对于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
该解释对婚姻无效和撤销、保护妇女权益、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和扶养义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促进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健康发展。
新婚姻法解释三的要点解读
新婚姻法解释三的要点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颁布了《婚姻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具体的解释三的条款在这里就不再列举了,现只分析一下该解释三中的关键点。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颁布了《婚姻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具体的解释三的条款在这里就不再列举了,现只分析一下该解释三中的关键点。
第一个,如果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之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就说明婚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确认双方婚姻关系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结婚登记的效力有异议,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主张结婚登记无效的,只能是依据目前的《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个,就是在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成立与否。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第三个,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没有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进行规定,这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了此问题,当事人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个,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并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的开题报告
《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将不动产权利登记、管理和公示的行为,是不动产流转和交易的重要基础。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建立一套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已成为全国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工作。
婚姻法作为家庭法的基本法律之一,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等方面的问题,与不动产登记有着密切联系。
当前,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合集中的《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唯一凭证”,并规定“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不动产登记,对于交易双方、第三人具有效力”。
然而,在实践中,因为国家机关的不动产登记过程可能出现失误或是出现欺诈行为,因此该规定在实际应用时可能会出现问题。
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讨不动产登记效力的相关问题,为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提供参考。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1.内容:(1)当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情况与不足之处分析;(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规定的含义与现实应用中的问题剖析;(3)探究从法律制度上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效力的保护措施,提升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2.方法:(1)文献研究法:查阅相关法律文献资料,了解当前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情况。
(2)案例分析法: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不足之处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实际案例探究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
(3)比较研究法:对国际上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三、预期成果及可行性分析1.预期成果:(1)探究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婚姻家庭法规合集中的《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规定的含义与现实应用中的问题;(2)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2.可行性分析:本研究将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同时,本研究在探究不动产登记效力问题法律制度方面,也将借鉴国内外相关的法律请教意见,以达成比较理性准确的结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婚姻法,我国最高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见。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全面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第一部分:异议申请的审理1. 异议申请的程序要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异议申请的程序要求,包括提出异议的期限、异议申请的内容和形式等。
2. 异议申请的法律效力:在该司法解释中,对异议申请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获得了更多的权益保护。
第二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可以通过协议、公证、判决等形式进行。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合理原则和保护家庭利益原则等。
第三部分:赡养费的计算和支付1. 赡养费的计算方法: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赡养费的计算方法包括月收入计算、生活水平衡量和支出计算等多个方面。
2. 赡养费的支付责任: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赡养费的支付责任及其范围,对当事人的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第四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起源和性质,对其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则:该司法解释还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则,主要包括追溯性原则、平等分担原则等。
第五部分: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1.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保全措施包括财产冻结、财产划拨、财产变价等多种形式。
2. 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该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结论部分:通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适用标准和审理程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课件
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
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
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
处理。
?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
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
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
如今双方起诉离婚,小李主
张房子为婚后取得,应以夫妻共
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主张房子
?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 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 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 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
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
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解释三全文(三)
婚姻法解释三课件.ppt
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
如今双方起诉离婚,小李主
张房子为婚后取得,应以夫妻共
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主张房子
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其本身和增
值部分都与小李无关。
解释三的规定
❖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 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 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 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 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 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 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 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 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 一方进行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
❖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 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 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 本案中,房屋应为小周个人所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1年8月12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情况。
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下面,我把《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
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
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二、《婚姻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观点主张应当本着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司法解释中增加指引性规定,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纷争。
据此,经研究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
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
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
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
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
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
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
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
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
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经综合考虑征求意见的情况及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婚姻法解释(三)》还对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生育权纠纷、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处理、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积极建言献策,充分表达了对婚姻家庭审判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人民法院将紧密结合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工作实践,及时关注事关民生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为依法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幸福、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