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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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以P2P网贷模式为例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飞速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根据清科研究中心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资源和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而采用新型金融模式运作的一种新型行业,包括金融网销、众筹平台、P2P和互联网银行等。相比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具有操作简单、方便、效率更高的优点,缩短了交易距离,提高了交易效率,满足了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从本质来看,尽管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在线化和技术化的特点,但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依然是金融,金融产品是以风险定价的方式来对信用进行衡量,传统金融具有的信息不对称、信用风险、监管等问题,随着互联网的介人而变得更加复杂化。
中国的P2P市场诞生的原因是中小型投资者投资渠道的匮乏以及小微企业对资金需求的未满足性。目前,P2P市场已经形成了包括 P2P平台企业、融资合作方、投资方、需求方、第三方服务公司、监管层在内的产业链在信息中介模式中,P2P网贷企业仅提供交易平台,充当纯粹的中介,借款者在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贷款人根据各种资料和借款者的信用情况来决定是否出借。在该种模式下,P2P网贷企业不涉及任何交易,其收益主要为成交服务费,比较典型的有拍拍贷。在信用担保模式下,P2P网贷企业不仅在线上提供信用管理服务,还在线下对借款者的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同时,引人第三方担保,保障资金贷出者的资金安全。
(1)违约风险,即借款者不P2P网贷模式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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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按照协议规定的日期和数量进行还款,造成违约风险的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以及借款人信用水平的不断变化(2)欺诈风险,指借款人在借款之初就伪造自己的信息等,或者网贷平台为了提高交易量,虚构标的或成交额等,导致贷款者的错误选择,给贷款者的资金安全带来了风险。(3)政策风险,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较少,缺乏针对P2P行业的专门法律,现有的金融行业法规无法对P2P的业务范围、风险监督、防范和控制等进行统一的规定;(4)
操作风险,在 P2P网贷模式中,P2P网贷企业承担起了关键作用,但由于P2P 网贷属于新兴产业,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的培训和实践锻炼,并且网贷行业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支撑,所以可能导致P2P网贷企业运营中不能有效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审核等工作,造成了风险。综合以上分析,P2P行业的风险也即发展中的问题,要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针对以上风险和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出避免风险和问题的方法。
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二者进行合作是当下的最佳选择,有效监管和健全信用机制是互联网平台稳步盈利的有力保障。中国现有的P2P网络小额信贷运行模式存在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利率水平不合理和缺乏保障制度等方面问题。针对现有的P2P运行模式,可以从借款者信用风险分析、投资者构成分析以及多方信息综合分析等多个角度构建定量模型,并从强行业监管、动态比例监管、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等方面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和措施。
在P2P网络借贷风险的博弈分析方面,国内的研究重心在于通过博弈论研究P2P 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影响因素。用博弈论来分析P2P行业中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的互动关系,找出平衡点,将保险与P2P网络信贷相结合等,为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和措施建议等。
国外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较早,在互联网金融方面也形成了相对比较成熟的监管模式,不同的国家在监管模式、监管强度、监管手段和监管主体等方面有不同的侧重点。在监管模式上,国外将互联网金融纳人到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须遵循已经存在的各种法律,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贷法等,同时,还特别强调个人守法运营和行业自律,例如英国格外强在监管强度方面,国外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调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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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的监管强度也不同,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采取轻度监管的方式,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也比较少,还有2008年金融危机后出现的美国消费金融保护局,尤其是在金融创新方面,美国的监管更为严格。在监管手段方面,国外采取的监管手段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中心,进行注册制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例如德国的第三方支付系统必须经通过德国联邦信息
技术安全局或其认可的评估机构的审核,才可以得以推广;在监管主体方面,国外的做法是不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涉及到哪方面的业务就由对应的监管机构负责
国外主要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研究P2P,在对比国内外的研究方式时发现,定性的和定量的两种信息对P2P都会产生影响,定量信息包括财务、信用方面的数据信息,定性信息包括无法用数据进行测量的信息,国内主要通过定性的信息来进行判定。在国外的运行模式中,致力于对每个环节进行精细控制,即使网贷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通过平台对整个环节的控制,也可以降低网贷风险,实现比传统金融更低的坏账率。
综上所述,本文以P2P网贷模式为例,通过建立包括P2P网贷企业、借款方、贷款方和监管方之间的多方博弈模型,结合实证研究,提出了 P2P网贷行业监管措施。
建立统一的P2P网贷行业信用评级系统,减少信息不对称情况。根据博弈分析可知,在P2P网贷分析中,稳定的策略是P2P网贷企业对参与者进行信用审核, P2P网贷实质上是一种信用活动,交易者的信用信息对P2P网贷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基于对客户信息的保护,P2P网贷行业并没有被纳人银行征信系统,所以监管部门可以推动P2P行业建立一套信用评级系统,作为各个P2P 平台企业的信用审核标准和信用数据来源。以人人贷为例,在借款方提交借款资料后,人人贷可以通过统一的信用数据库来查询借款方的资料,一旦借款方被发现曾经提交过虚假资料,其在人人贷的贷款也会受到影响,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整体信用审核成本,提高信用信息的可获得性,另一方面降低资质不好的借款人进人市场的预期,减少了欺诈风险的发生。另外,通过借款人和贷款人博弈分析可知,当建立完善的统一信用信息系统后,贷款方搜集借款方的信息花费的成本会降低,这种情况下出借方倾向于借款,促进了 P2P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