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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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题】票据质押担保合同

【合同分类】质押合同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合同编号:____

质押人:____

法定住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通讯地址:____

邮政编码:____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传真:____

帐号:____

电子信箱: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

账号:____

质押权人:____

法定住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通讯地址:____

邮政编码:____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传真:____

帐号:____

电子信箱: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

为确保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质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票据作质押,质押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质押人的票据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删除。

第一条质押担保范围

1.被担保债权为____合同项下的____项目,本金为(币种)____(大写)____(小写)____,利率为____,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

□主债权及利息

□质押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质物保管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拍卖费等)

□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3.若质押人和质押权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质押人应当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第二条质押票据及孳息

1.质物名称:____;付款义务人:____;承兑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____元,质物评估价值由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质押权人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4.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5.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票据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押票据与实际移交的票据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质押票据为准。

6.质押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7.质押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8.合同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约定,孳息的所有权属质押人,但质押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条质押票据记载

1.以汇票作为票据质押担保标的的,汇票必须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以本票为票据质押担保标的的,本票必须记载“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以支票为票据质押担保标的的,支票必须记载“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质押。

5.质押票据其背书人未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

6.质押票据其背书人未记载“委托收款”的字样。

7.质押人应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并在票据上签章。

第四条质物权属

1.质押人保证对质物依法享有所有权。

2.质押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票据出质的,不知质押人无处分权的质押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票据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质物移交与保管

1.质押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质押权人移交质押票据。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押权人时设立。

2.自移交之日起,质押票据由质押权人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小写)____,由质押人一次性支付。

3.押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票据。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票据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押权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质押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押票据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押人可以要求将质押票据向与质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押票据。4.因不可抗力造成质押票据灭失、毁损的,质押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质押费用

质押票据的评估、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质押人或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承担。由质押权人代缴的,质押人授权质押权人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质押人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质押权人应当返还质押票据。质押人应及时收回质押票据。质押人不收回的,质押权人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押票据,费用由质押人承担。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1.质押期间,质押人和/或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质押权人,质押权人有权要求质押人和/或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提供由质押权人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2.贷款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质押权人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质押权人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3.主债务履行期限(含展期)届满,质押权人债权未受清偿的,质押人应在质押权人送达书面通知的____日内,与质押权人协议折价转让或由质押权人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押票据,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质押人和/或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继续清偿。

4.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质押权人仍有权处分全部或部分质押票据。5.质押权人对质押票据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6.质押人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质押权人书面同意。

8.票据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押权人有权提前兑付票款,并与质押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9.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押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10.以质押的票据权利因票据支付义务人无能力兑现而无法实现的,质押权人可依据合同要求质押人提供新的担保或对质押人行使违约赔偿请求权,由质押人在出质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1.质押权人向质押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质押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押权人可以起诉质押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12.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质押权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13.质押权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九条质押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押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质押人同意;否则质押人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3.质押期间,质押人必须转让或处分质押票据的,经质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质押权人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质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质押人和/或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继续清偿。质押人也可以提供质押权人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质押权人债权的实现。质押人和/或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4.质押人在质押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质押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质押票据出质的,不知质押人无处分权的质押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6.质押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押票据的,因此给质押权人造成损失的,质押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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