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理委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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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董事、经理、监事委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对公司外派董事、经理、监事人员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东代表”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经理、监事”,是指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向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条股东代表及委派董事、经理、监事是公司获取被投资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代表、董事、经理、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股东代表及委派董事、经理、监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背景;

3、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本公司工作(含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员工;

4、其他协议规定并指定出任外派董事、经理、监事的人员。

第三章派免程序

第五条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原则上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则须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经理、监事,均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名,经会议审议批准后委派。

公司所有外派董事、经理、监事情况均由部备案存档。

第七条外派董事、经理、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后,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被委派企业。

第八条被委派董事、经理、监事如遇以下情况,公司需及时更换外派人员,更换程序按本办法第六、七条执行:

1、本人提出书面辞呈,或劳动合同未到期而公司辞退的人员,或劳动合同到期而公司不再续签的人员;

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3、未按公司会议决议的内容要求发表意见,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4、因工作变动(公司内部),确实无法履行董事、经理、监事职责;

5、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经理、监事的职责如下:

1、根据被委派企业《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被委派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

权;忠实地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涉及被投资企业的各项决议。

2、被委派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时,应按照会议形成的决议在被委派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上发表意见,不得搀杂任何个人意愿。

3、如遇被委派企业管理团队或重大经营状况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

4、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经理、监事必须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不得利用职权或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与被委派企业管理层或其他股东串谋侵害公司及基金公司利益。

5、外派董事、经理、监事对被委派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具体的保密责任按公司《保密制度》规定执行。

6、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

(1)因故不能出席被委派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必须提前向公司综合管理部请假备案,由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授权委派人。

(2)无故缺席被委派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或擅自离职,使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十条外派董事、监事出席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所发后的费用(如:来回交通费、期间住宿费等),原则上均应由被投资企业报销;股东代表的来回交通费、会议期间住宿费及差旅补贴、外派董事、监事的差旅补贴由公司承担,具体按公司执行。

第十一条被委派企业如给予外派董事、监事一定的报酬的,均应上缴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外派董事、经理、监事的考核:

1、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年度考核,由公司部牵头组织,部协助。

2、对外派经理的考核,具体的考核标准由各派驻公司的董事会制订,并由各派驻公司的董事会组织考核。

3、考核分优良、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外派董事、经理、监事提职、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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