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卫办发[2012]63号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产前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字号】鄂卫党[2013]10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的意见》的通知(鄂卫党〔2013〕101号)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卫生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卫生系统主管部门的职能优势,切实把抓党建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中心任务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按照中组部《关于加强行业系统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和《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基层党建工作指导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纯洁性建设要求,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协调、卫生行政部门加强指导的全省卫生系统基层党建工作体制,使条块有机结合,使党的建设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相互促进,切实增强全省卫生系统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基层党建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二、主要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明确职责。
各级各单位党委(组)要把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逐级明确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整合各方力量,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党委(组)要切实承担起对基层党建工作的领导(指导)职责,既要抓好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也要负责任地抓好本系统基层单位的党建工作。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要紧密结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卫生工作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开展基层党建工作,在推动工作中加强基层党建,在创新基层党建中促进卫生事业发展。
鄂卫函〔2024〕-号---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附件2:湖北省药物临床应用专项督导检查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促进抗菌药物合理运用,有效限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时间2011年8月28日至9月2日。
二、检查内容(一)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状况1. 是否建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 是否有医院感染管理部门3. 有无感染性疾病科4. 是否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方法、是否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分级管理5. 微生物检测和药敏试验6. 有无进行药物临床合理运用学问培训7. 有无建立并实施本院细菌耐药状况通报制度,通报周期8. 是否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处方点评专家组及工作小组9. 是否按规定比例抽取处方、定期通报不合理处方并对开具、调剂不合格处方人员进行处理10. 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11. 有无感染专业的临床药师(二)医疗机构抗菌药物总体运用状况(年度统计指标时间为2024年8月~2024年7月)1. 药品(西药)运用金额排序(限口服和注射剂型,按通用名统计)2. 抗菌药物运用量(按累积DDD数统计)排序前10名3. 药品收入总金额占医疗收入总金额比例4. 抗菌药物运用金额占药品总收入的比例5. 各类抗菌药物(注1)运用品种及品规数统计(限口服和注射剂型,按通用名统计)(1)有无本院处方集和基本药物供应书目(2)年度医院各类抗菌药物运用状况(3)年度特别运用类抗菌药物运用状况(三)住院患者抗菌药物运用状况(抽查指标不同时间对比分别为2024年4月~5月和2024年6月~7月)1. 住院患者抗菌药物运用强度运用强度=抗菌药物消耗量(累积DDD数)/同期收治患者人天数)×1002. 住院患者抗菌药物运用率(可以通过病例调查表统计,以病例为单位)运用率=出院患者运用抗菌药物总例数/同期总出院人数×100%(四)处方点评结果(抽查指标不同时间对比分别为2024年4月-5月和2024年6月-7月)1. 平均每张处方用药品种数2. 平均每张处方药费(元)3. 就诊运用抗菌药物处方的百分率(%)4. 就诊运用注射药物处方的百分率(%)5. 就诊运用静脉输液(≥50ml)处方的运用率(%)6. 抗菌药物专项点评7. 病历点评(五)清洁手术(I类切口)预防运用抗菌药物状况(抽查指标不同时间对比分别为2024年4月~5月和2024年6月~7月)1. 清洁手术(I类切口)预防用抗菌药物运用率运用率=(清洁手术预防用药病例数/ 同期清洁手术抽样病例数)×100%2. 介入治疗预防用抗菌药物运用率运用率=(血管内介入治疗预防用药病例数/ 同期血管内介入治疗预防抽样病例数)×100%3. 清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用药时机合理率合理率=(清洁手术前0.5-2.0小时内给药病例数/同期清洁手术抽样病例数)×100%4. 清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品种选择合理率合理率=选择合理病例数/抽样病例数5. 清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运用疗程6. 清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联合用药三、检查方式本次检查采纳“听、看、查”的方式进行。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鄂卫办通〔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鄂卫办通〔2021〕7号各市、州、县卫生健康委,委综合监督局,委机关各处室、直管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卫生健康系统政务环境,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创新政务服务供给方式,深化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把企业和群众需要异地办理的事项办好,推动卫生健康领域跨省政务事项办理提质增效。
特就本系统“跨省通办”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为导向,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坚持“省际、省内”通办双着力,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四级四同”,审批业务流程重塑再造,系统数据证照互通互认,完成与国家“跨省通办”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开辟省际间“跨省通办”新模式,建立“省内通办”新机制。
分批承接国家发布的“跨省通办”事项落地,2021年底前实现与广东、江西等省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实现“省内通办”事项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可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
二、主要措施(一)对接落实全省“跨省通办”相关工作1.推进“跨省通办”事项“四级四同”。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统一要求,分批逐步推动“跨省通办”事项的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要素与省级标准统一。
编制发布“跨省通办”事项服务指南卫健系统通用模板,统一业务流程、办理环节、申请材料等要素,并与国家标准对接统一,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域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基工程”实施意见(2013―2015年)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基工程”实施意见(2013―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鄂卫办发[2013]92号•【施行日期】2013.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基工程”实施意见(2013-2015年)的通知(鄂卫办发〔2013〕92号)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为深入贯彻“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更好地发挥疾病预防控制在建设“健康幸福湖北”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巩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基工程”建设成果,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基工程”实施意见(2013-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2013年7月9日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基工程”实施意见(2013-2015年)为深入贯彻“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更好地发挥疾病预防控制在建设“健康幸福湖北”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巩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基工程”(以下称“强基工程”)建设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健康管理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利用三年时间开展新一轮疾病预防控制“强基工程”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工作网络、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疾控工作保障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疾病预防控制网络体系健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能力均衡、机构运行规范,疾控机构“三好一满意”各项指标全面达标。
二、主要任务(一)巩固“强基工程”成果。
1、以市州为单位,继续开展“强基工程”先进县创建活动。
各市州卫生局要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康管理、实验室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疾控工作网络建设为重点,对2010-2012年度获得“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强基工程先进县(市、区)”的地区进行不定期指导和评估,按三年一个周期进行复核,复核合格者,由市州卫生局授予“强基工程”先进县(市、区)称号。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鄂卫发[2007]5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7.08.21【实施日期】2007.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各市、州、县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的认识。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的重要意义,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维护《出生医学证明》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管理,建立并完善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制和运转发放程序。
(一)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单位。
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单位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并发文予以公布,于9月底前报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和签发单位进行审核登记,于10月底前报省卫生厅备案。
(二)《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领购与发放制度。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到省卫生厅领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领购。
严禁跨省、跨地区、跨县购买《出生医学证明》。
(三)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分别设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做好入库和发放登记,严格发放程序,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6.06•【字号】鄂卫办通[2013]146号•【施行日期】201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卫办通﹝2013﹞14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现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3]39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卫生厅于2012年印发了《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卫发〔2012〕11号),从组织领导、机构职责、计划论证、采购、使用、处置和监督等方面对医学装备管理各个环节明确了相关责任,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细则》完善相关制度,优化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使用安全。
医疗机构对大型医用设备按规定处置后,应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的通知》(鄂卫通〔2012〕317号)要求,将《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处置备案书》一式两份及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的相关资料盖章后一并报省卫生厅装备处备案。
二、加强医用设备上岗人员的培训和上岗资质管理工作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包括医生、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要接受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各地各单位要加大对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参加考试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同时要按照鄂卫通〔2012〕317号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上岗资质和培训档案。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卫发[2006]52号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卫发[2006]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2927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26.png)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卫发〔2006〕52号)各市、州、县卫生局,省厅卫生监督局: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卫生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省卫生厅制定了《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制定并建立本地的举报奖励制度。
湖北省卫生厅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鄂卫发[2006]52号)第一条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卫生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根据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卫生厅对管辖范围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卫生违法案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卫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省卫生厅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规定。
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亲属申诉案件举报的奖励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卫生违法行为,可以选择下列举报方式:(一)拨打省卫生厅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二)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举报;(三)到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处或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稽查处当面举报。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违法案件,经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举报人有权获得奖励。
(一)公共卫生类1、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2、滥用食品添加剂的;3、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的;4、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5、保健食品、化妆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二)医疗卫生类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外承包科室的;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3、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具的;4、一次性医疗器具使用后未按规定处置或进行非法买卖的;5、非法组织采供血液的;(三)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1、发生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按照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2、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疾病爆发流行的;3、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许可批件消毒药械的;(四)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类1、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农民工未按规定实施健康监护的,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产生职业危害并出现1例以上职业病患者的;2、不按规定改善劳动条件,降低职业危害,实施家庭作坊式生产的;3、放射诊疗不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违规从事放射诊疗科活动半年以上的;4、发生放射事故未及时报告的。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症、 儿童 白 血病、 先天 性心 脏病 、 唇聘裂 和尿道
下裂纳入新农合大病补 助 范 围 , 为 PKU 患 儿免
费提 供特殊奶 粉 , 实施 出 生 缺陷 (遗传代 谢病)
救助 、 先天性 结构 嚇 救助 等项 目 , 儿童健康水
平不 断提 髙 。
二 、
总体 要 求
得到有效控制 。
年 201 9
,
实现 各县
市 (
)
均 有 1
家婚 前医学检査 中 心 ,
落实
《
健康湖 “
北 20 30”
行动纲 要》
和
《 湖
北省 残疾预 防行动计划
年 ( 2 0 1 7 ? 2 0 2 0
) 》,
全面加 强 出 生缺 陷 综合 防治 工 作 ,
根 据 国家 卫生 健康委
《 关于 印发全国 出生 缺陷综合防治 方案 的 通 知 》 要求 , 结合我 省 实 际 , 我委 组 织 制定 了 《 湖北 省 出 生
金润 铭华 中科技大 学 同 济 医学 院附属协
和医 院
李建新武 汉儿童 医院
三 、 临 床 诊疔 工作 组
组长 : 熊 昊
武汉儿童 医 院
成员 : 刘 爱 国
华 中科技大学 同 济医学 院
附属 同济 医 院
吴 小艳 华 中科技大学 同 济医学 院
病种 , 完 善 防治措施 。 坚持统筹协调 , 动 员 社会
参与 ,
增 强工 作合 力 。
二
(
)
主要 目 标
总 目 标 : 构建覆盖 城乡 居 民 , 涵 盖婚前 、 孕
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规范卫生行

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及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鄂卫规[2010]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07.06【实施日期】2010.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及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鄂卫规[2010]2号)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卫生行政执法实践,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和《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切实做好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工作。
要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增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要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
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明显不当、显失公正或者其他不规范的情形,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对不严格执法裁量标准,随意执法、以罚代管、乱施处罚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力求通过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达到卫生行政执法机制健全、执法公正、形象提升的目标,切实保证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卫生厅政策法规与食品安全协调处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幼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幼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幼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统计信息管理,提高统计信息工作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经研究决定,省卫生厅将每年对各地妇幼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为此,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北省妇幼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考核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为做好妇幼卫生统计信息考核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省卫生厅基妇处负责全省妇幼卫生统计信息管理和考核工作,省卫生厅基妇处妇幼卫生项目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市、州卫生局负责本地区妇幼卫生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地区所有妇幼卫生统计信息的审核与上报工作。
三、妇幼卫生统计信息工作实施综合管理,主要包括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妇幼卫生“三网”监测、“降消”项目报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等。
四、省级妇幼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考核以市、州为单位进行。
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对所辖县(市、区)进行工作考核。
五、省级妇幼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考核按年度进行,其中综合管理、报表规范性、报表质量年终进行考核,报表及时性、完整性、正确性每季度进行考核。
六、省卫生厅年终将根据各地妇幼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考核优良的地区给予奖励。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湖北省妇幼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考核标准┌───────┬──┬───────────────┬─────────────┬──┐│考核指标│分值│考核内容│扣分标准│得分│├───────┼──┼───────────────┼─────────────┼──┤│一、综合管理│150 ││││├───────┼──┼───────────────┼─────────────┼──┤│1.管理│ 60 │1.市、州卫生局重视妇幼卫生信│1.无相关文件扣20分;无考│││││息工作,就该项工作下发有关文件│核标准扣10分,未考核扣10分│││││;制定本地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质量│;无工作计划扣5分,未召开│││││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质量考核;每│统计工作会议扣10分,未进行│││││年研究部署本地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人员培训扣5分;没有开展质│││││,制定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召开1 │量控制扣20分,无质量控制报│││││次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会议,同时对│告扣10分,未及时上报扣5分│││2.人员配备│ 20 │所辖地区信息统计人员进行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质量控制,并形││││3.设备与设施│ 40 │成质量控制报告,在每年11月10日││││││之前上报,有多个国家级监测点的│2.无专职人员不得分,人员│││4.日常管理│ 30 │市、州应增加培训和质量控制次数│稳定——结束——。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鄂卫办发[2008]21号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鄂卫办发[2008]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edf73c06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76.png)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鄂卫办发〔2008〕21号)各市、州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全省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批流程及其相关要求,我厅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严格遵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程序,按照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细化和完善本地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切实加强对配置审批相关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执行过程中若有疑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
二○○八年七月二日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为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及其工作要求,根据湖北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5〕20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编制配置规划和配置标准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负责编制本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按周期确定全省控制数量和各市州规划配置数量,提交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卫生部批复后实施。
配置规划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根据本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依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相应配置标准,组织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审批工作。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3.21•【字号】鄂卫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卫发[2012]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医学装备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医学装备,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器械、耗材和医学信息系统等的总称。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各种资金来源购置、接受捐赠和调拨的医学装备,均应当按照本细则实施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应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工程学科建设,注重医学装备管理人才培养,建设专业化、职业化人才队伍,提高医学装备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装备管理实行机构领导、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制度。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批准湖北省妇幼保健院等八家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前诊断技术执业单位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批准湖北省妇幼保健院等八家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前诊断技术执业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5.11.17
•【字号】鄂卫发[2005]91号
•【施行日期】2005.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批准湖北省妇幼保健院等八家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前诊断技术执业单位的通知
(鄂卫发〔2005〕91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协和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实施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湖北省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评审标准》,省卫生厅组织相关医学专家对申报拟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十三家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了考核评审,其后又对考核评审情况进行了复审。
经审核,批准以下八家医疗保健机构为我省第一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执业单位: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协和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十堰市人民医院,荆州市中心医院,宜昌市妇幼保健院,黄石市妇幼保健院。
宜昌市妇幼保健院、十堰市人民医院、黄石市妇幼保健院、荆州市中心医院暂不宜开展脐带血穿刺。
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完善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开展此项工作。
希望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技术规范,加强产前诊断技术的管理和质量控制,进一步做好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各项工作。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25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职责交给省医学会承担。
(二)将组织查处全省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纪行为、全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职责划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组织制定和公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五)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六)增加基本药物制度管理职责。
(七)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八)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职责。
(九)加强对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做好农村改水中的水质监测工作和农村改厕的规划协调工作。
(十一)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鄂卫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鄂卫发[2010]14号)各市、州、县卫生局、教育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根据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将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置于民族未来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学校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学校卫生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领导。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学校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具体实施的原则,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卫生管理的监督工作。
二、健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卫生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监管机构,充实学校卫生监管人员。
按照相关规定,市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必须设立单独科室负责学校卫生监管工作;县(区)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学校卫生监管工作,并通过“包点、包校”的形式,确保学校卫生监督全覆盖。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安排专人分管学校卫生工作,加强对其培训,努力提高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鄂卫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鄂卫规[2009]1号)各市、州、县卫生局:为加强我省社区卫生服务内涵建设,进一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管理,现将《湖北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附件:湖北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为加强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切实履行社区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职能,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和《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工作内容(一)社区卫生信息管理1、调查并掌握辖区居民总体健康状况,统计年度内社区服务人口数量及其分类特征、居民出生和死亡情况,并登记报告。
分析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及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
针对居民主要健康问题及危险因素,制定社区健康促进计划。
每五年开展一次社区诊断工作。
2、为辖区居民建立统一健康档案,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等重点人群实行分类管理。
健康档案包括居民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逐步实行健康档案计算机动态管理。
3、开展年度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统计工作,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调整上报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信息报表的通知》(鄂卫办函〔2008〕33号)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信息报表》。
(二)社区健康教育1、围绕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年度社区健康教育干预计划。
2、向社区居民免费发放各种健康教育处方、传单、折页、手册等卫生科普宣传材料,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栏、板报橱窗并每月至少更新一次宣传内容,宣传普及卫生保健和防病知识,提高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2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9426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e0.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通知
正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12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管理制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中组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人员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结束——。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鄂卫发[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7]30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各直管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厅直机关公务消费,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厅机关及直管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简化财务结算和报销流程,根据省政府、省纪委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推行公务卡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我们制定了《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厅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湖北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干部职工公务开支,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厅机关及直管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简化财务结算和报销流程,根据《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库发[2006]15号)、《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库发[2006]19号)制订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厅本级指厅机关及直管单位,包括:卫生厅机关、卫生志编辑室、后勤中心、信息中心、卫管中心、血液中心、人才中心、省农合办、省血吸虫病防治办公室。
第三条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
公务卡分为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与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个人卡是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单位卡是以厅名义开立的贷记卡,省卫生厅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2•【字号】鄂政办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7月2日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十二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和实现2020年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目标的关键之年。
2014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医改工作总体安排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深入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坚持以群众反映突出的重大问题为导向,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在用中国式办法破解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上探索湖北路径。
一、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一)扩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范围。
制定推进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在新增的15个国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和第一批20个试点县(市)的公立医院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继续深化鄂州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负责。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鄂卫生计生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规[2015]1号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现将《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3月23日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按照类别、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重大的变更事项(含执业地点、诊疗科目、床位、牙椅变更)、校验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进行现场审核。
第五条医疗机构类别:(一)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诊所、卫生所(室)、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九)村卫生室(所);(十)急救机构: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一)临床检验机构类: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站(所);(十二)护理服务机构: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文件鄂卫办发〔2012〕63号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产前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卫生局:为了推动我省产前筛查工作的开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精神,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北省产前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湖北省产前筛查工作实施方案产前筛查技术是指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筛查。
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以减少重大出生缺陷为目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
为规范湖北省产前筛查技术的管理,提高产前筛查质量,保障母婴健康,依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实施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筛查对象开展产前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进行产前筛查有关知识的宣传,经产前咨询、知情告知、签字同意后,针对孕期情况进行产前筛查。
二、筛查服务项目主要项目为产前咨询、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21-三体综合征及神经管缺陷的血清学筛查、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三、筛查机构(一)筛查机构的设置全省县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均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原则上每县(市、区)有一家产前筛查机构。
(二)筛查机构的认定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现场评审和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产前筛查机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必须达到《湖北省产前筛查技术基本标准》,并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2、具有与所开展的筛查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及业务用房;3、与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签定协议,建立可疑病例转诊、会诊机制。
申请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向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妇产科诊疗科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技术服务)副本及复印件、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许可的申请、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可行性报告、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条件(组织结构、人员、设备、业务用房、技术水平)、与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工作协议及相关规章制度等资料。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评估,合格者认定为产前筛查机构,每三年复审校验一次。
四、筛查工作程序(一)告知在实施产前筛查前,产前筛查机构应当将产前筛查的目的、意义、方式及风险等情况如实告知孕妇,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检测筛查产前筛查机构应按照《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和《湖北省超声产前筛查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
血清学筛查亦可由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省、市(州)血清学产前筛查实验室或产前诊断机构集中进行。
产前筛查机构要按规定的时间采集血样,在2个工作日内将血样标本递送至省、市(州)血清学产前筛查实验室或产前诊断机构,并做好登记。
实验室检测机构或产前诊断机构在收到血样标本后,应做好登记,检查标本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退回,重新采集。
检测机构或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在接到标本2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检测后24小时内向送检的产前筛查机构发送检测报告。
(三)筛查报告产前筛查结果须以书面报告形式告知被筛检者,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结果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出具,血清学筛查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
(四)咨询服务产前筛查机构要及时为孕妇提供筛查后咨询服务,充分告知产前筛查结果的医学含义及重大出生缺陷发生概率。
对筛查出的可疑阳性病例,要及时给予产前诊断的医学建议,并提供转诊、会诊等帮助。
做好有关登记,归档保存知情同意书、筛查报告、咨询服务记录等有关资料。
五、组织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产前筛查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组织成立技术专家组,对产前筛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一)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产前筛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产前筛查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构建全省产前筛查网络。
组织全省产前筛查技术培训,负责产前筛查人员的技术准入和监管。
(二)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产前筛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构建辖区内产前筛查网络,负责辖区内产前筛查机构的认定和监管。
(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产前筛查工作的管理,督促各产前筛查机构开展产前筛查工作,参加产前筛查技术培训,做好相关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产前筛查率。
(四)产前筛查机构负责开展产前咨询及健康教育,在充分告知、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提供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并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可疑病例的转诊、会诊机制。
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产前筛查工作质量,按要求上报产前筛查工作有关信息。
六、质量管理产前筛查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完善各项技术操作规范。
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和追踪监测制度,建立质量监测制度并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并定期组织培训考核。
筛查所选用的试剂、方法和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
产前筛查技术质量控制包括:产前筛查结果的质量监测和评定,产前筛查实验室技术质量保证,机构间进行实验室的能力比对试验(验证试验)、现场抽样检查和实验室质量评定,筛查所用的试剂、方法的评估,超声产前筛查技术质量控制参照《超声产前筛查技术规范》。
七、信息管理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做好产前筛查技术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分析,每季度向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报送《湖北省产前筛查工作季报表》。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当地产前筛查工作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并按妇幼卫生报表上报时间和渠道逐级上报。
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全省产前筛查资料的汇总、分析,定期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八、实施步骤(一)2012年5月:省卫生厅印发《湖北省产前筛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2012年6月:省卫生厅举办湖北省产前筛查技术培训班。
(三)2012年7月: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产前筛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四)2012年8月1日起:全省开始实施。
附件:1、湖北省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基本条件2、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3、超声产前筛查技术规范4、血清学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5、系统胎儿超声筛查知情同意书6、湖北省产前筛查转诊单7、湖北省产前筛查工作季报表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主题词:妇幼卫生 产前筛查 方案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2年5月11日印发拟稿:陈爱林校对:陈庆华共印10份附件1:湖北省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基本条件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湖北省实施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制定本省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机构的组织设置要求(一)设立产前筛查诊疗组,设负责人1名,由从事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担任,负责产前筛查的临床技术服务管理和信息档案管理工作;(二)设有承担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产前咨询、超声影像、生化免疫、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等部门。
二、人员配备基本要求(一)基本条件1、产前检查门诊:必须配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妇产科执业医师。
2、产前咨询门诊:至少配备2名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妇产科执业医师,人员相对固定,必须接受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认可的临床遗传学知识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3、超声影像:至少配备1名从事产科超声检查的专职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工作经验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超声执业医师,接受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认可的超声产前筛查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4、生化免疫实验:至少配备1名中专以上学历、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实验室技术主管人员,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认可的产前筛查实验室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5、熟悉有关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专业技术基本要求1、从事产前咨询的妇产科医师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⑴产前咨询的目的、原则、步骤和基本策略;⑵常见染色体病及其他遗传病的临床表现、一般进程、预后、遗传方式、遗传风险及可采取的预防和治疗措施;⑶常见的致畸因素、致畸原理及预防意义;⑷常见遗传病检测方法及临床意义;⑸产前筛查技术的敏感性、特异性和局限性。
2、从事超声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师,应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脏器的正常和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3、从事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实验室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⑴标本采集与保管的基本知识;⑵标记免疫检测技术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⑶风险率的分析技术。
三、房屋场所要求(一)产前咨询门诊至少具备诊室1间、候诊室1间、检查室1间。
环境要求安静、温馨;(三)超声室至少具备诊室1间、候诊室1间;(四)生化免疫室应具备恒温设施,面积必须满足设备放置和人员操作的需要;(五)宣教室1间。
四、设备配置基本要求(一)产前咨询室电话、宣传画册。
(二)宣教室放像设备、宣传画册、挂图、宣教光盘、教具等。
(三)超声影像室二维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1台及图像处理设备1台。
(四)生化免疫实验室1、-70℃电冰箱一台,(可根据开展项目配备)。
2、-20℃电冰箱一台。
3、普通离心机一台。
4、普通天平一台。
5、恒温水浴箱一台。
6、二氧化碳细胞培养箱一台(可根据开展项目配备)。
7、倒置显微镜一台(可根据开展项目配备)。
8、超净工作台一台(可根据开展项目配备)。
9、时间分辨免疫分析仪或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一套(可根据开展项目配备)。
10、计算机软件分析系统。
五、管理(一)必须具备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1、人员岗位责任制。
2、各项技术操作规范、诊疗常规。
3、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4、仪器管理及矫正制度。
5、试剂材料管理制度。
6、标本管理制度。
7、追踪监测制度。
8、统计、汇总、上报制度。
9、可疑阳性病例转会诊制度。
10、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11、病案管理制度:包括当事人的病史资料、检查资料、记录、结果、追踪监测资料。
12、生物安全制度。
13、应急预案。
(二)质量控制1、各类实验室质量保证。
2、机构间进行实验室的能力比对试验、现场抽样检查和实验室质量评定。
3、筛查试剂的敏感度和特异度标准等制度和执行。
4、产前筛查技术结果的质量监测和评定。
附件2: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产前筛查,是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从孕妇群体中发现某些怀疑有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胎儿的高危孕妇,以便进一步明确诊断。
产前筛查必须符合下列原则:目标疾病的危害程度大;筛查后能落实明确的诊断服务;疾病的自然史清楚;筛查、诊断技术必须有效和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