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乐府函〔2014〕66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函〔2014〕66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4日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第三章跟踪审计内容第四章跟踪审计程序第五章审计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管理和跟踪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乐山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纳入跟踪审计监督范围:(一)市政府批准列入市审计局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6.01.20•【文号】审投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投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县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县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22〕173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单项工程(按标段划分)中标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的工程。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县政府对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内审。
第四条县审计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县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结算造价审核:(一)单项工程中标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工程项目。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最终结算依据的政府重大建设项目。
(三)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审计局实施审计、审核的项目。
第五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重大建设项目按审计核减金额的3%列入财政预算,拨付至审计机关专户,作为政府购买审计中介服务的专项经费,审计机关按照政府采购的计费标准,在不突破核减金额3%的基础上,根据审计实际情况签订合同,以合同为依据,据实支付给购买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机关协审机构的选定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认,是否聘请协审机构对项目实施审计由审计机关提出,由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六条重大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区财政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投资、债券、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对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及使用、工程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但属于区政府指定或社会特别关注的政府重点投-2-资项目,区审计局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的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二)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到位情况;(三)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支出管理情况;(四)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计的内容:(一)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二)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拉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拉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正文:---------------------------------------------------------------------------------------------------------------------------------------------------- 拉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拉萨市人民政府2004年12月29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投资本市实施的建设项目,财政拨款投资建设项目,援藏资金建设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贷款或者自筹新建、改扩建、迁建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市审计局(下称审计机关)是本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期间、竣工决算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经审计机关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应当报管辖区内审计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审计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审计费用列入概算批复。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并对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意见书。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依法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当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该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书。
审计机关安排进行开工前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开工前审计申请报告和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三)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依据资料、前期财务支出及资金结存资料;(四)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五)建设项目办理纳税申报的有关资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9〕26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菏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7日菏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区)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中介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和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工作。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发文字号】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9【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慧晏二00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对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
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具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并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完善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规范。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第九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正文:---------------------------------------------------------------------------------------------------------------------------------------------------- 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与咨询服务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环保、交通、水利、监察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年度项目计划和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落实情况通知审计机关。
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重要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由审计、发展改革、财政、监察、招标、城投公司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跟审办”),跟审办设在审计机关,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5日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国家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使用政府性融资、国债资金和自有(自筹)资金等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未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进行评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财政部门同意,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结)算进行审核。
对经财政部门评审或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审计监督。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合政〔2016〕189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6〕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30日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15〕2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组织实施审计监督。
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及其授权或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检测、咨询服务等单位的工程管理及财务收支活动,应当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市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市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和聘请所需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9•【字号】南府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7〕1号二○○七年三月九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暂行办法》、《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与政府投资建设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发改、财政、建设、国土、交通、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或基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巴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巴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16.01.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巴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建设管理行为,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县(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
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的审计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七条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杭州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杭审投〔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杭州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杭审投〔2017〕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跟踪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浙江省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自立项批准至竣工投产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重要节点,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审计监督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三)政府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五)涉及国家战略和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对象为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审计机关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审计机关通过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及时揭露问题,强化审计整改,保障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最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最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X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X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X县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装修、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及财政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基础类、公益类、产业发展类的建设项目。
具体包括下列项目:(一)使用县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安排的建设的项目;(六)其它形式的县级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县审计局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局、卫计局、国土局、环保局等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等情况,各建设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向县审计局报送已完工、具备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清单,以便确定检查立项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
第五条县审计局对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县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实施前期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建设期预(概)算和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对建设项目中已竣工单项工程决算进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对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原则。
县审计局根据建设项目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7修改)-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7修改)正文:----------------------------------------------------------------------------------------------------------------------------------------------------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8年5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政府按税收政策减免并指定专项用途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汉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汉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正文:---------------------------------------------------------------------------------------------------------------------------------------------------- 汉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建设项目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条审计管辖范围,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审计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投资来源是市本级资金的或者主要是市本级资金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县区资金的或者主要是县区资金的建设项目,由县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8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1年11月9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0号令发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设施配套、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和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三)政府接受使用社会资金的重点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征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有计划地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援助贷款资金或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未全部使用上述资金,但上述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部门,具体实施审计监督活动。
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机关。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国家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市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后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自财政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竣工决算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财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时将评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结算、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咨询库,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也可以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审计机关对其承办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或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八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建设、代建、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或者审计调查。
第二章审计程序
第九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
(五)工程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六)建设项目内控制度资料;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及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八)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中,可以根据需要及项目进度、具体审计事项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
结论性文书及审计建议,各相关单位应当将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依照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建设项目概算审批、执行及其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建设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七)建设项目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采购、供货等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九)建设项目成本计算、价款结算、竣工交付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种税费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计提和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二)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十三)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和调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对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收回,并建议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国家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对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财政。
第二十条因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报告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建设、施工、设计、采购等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组织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的,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抽审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或出具虚假报告时,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移送业务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直至退出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市场。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