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案例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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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案例辑录

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案例辑录第六章犯罪客观要件

【案例1】婴儿的母亲A请求在商店买东西的B:“我去一下厕所,请帮忙看一下孩子。”B自欺欺人答应了A的要求。人们大致可以认为A和B之间存在契约关系,但是这种事务管理义务不具有防止发生犯罪性结果的具体性,与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没有联系,不能由此直接推导出刑法上的保护义务。假如B抱了小孩几个小时,但是A一直没有回来,于是B将婴儿抱回自己家里,与婴儿产生了紧密关系,就能够产生刑法上的保护义务。

【案例2】甲发现一直在附近挨家挨户乞讨的乙站在自己门口要饭,就好心请他到自己家里吃饭,结果乙进入房间后,甲才发现乙是身体极其虚弱的需要照料之人,但未对其进行照料,4小时后才将乙抱出房间,放到过道内。乙2小时后被他人发现,送到医院很快死亡。按照密切的共同体观念,甲因为把需要照料的人请进了自己家里,就和其形成了密切的共同体关系,就应当承担作为义务。但这样的做法,可能扩大了作为义务的范围。实践中,将男方中断恋爱关系,导致女方自杀的情况,也认定为具有作为义务,实际上就是考虑了当事人之间存在“与婚姻类似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得出了不妥当的处理结论。

【案例3】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在某偏僻场所对乙实施暴力侵害,乙奋力反击,当场将甲打成重伤。乙发现甲躺在地上,流血不止,非常痛苦地呻吟,但没有对甲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径直离开现场。4小时后,甲死亡。乙是否因先前行为而对甲负有作为义务?

【案例4】犯罪人盗掘古墓葬时,将他人的农舍挖垮,并将房主埋在瓦砾中,在主人呼救,盗掘者救助又比较容易时,为逃避追究,其逃离现场,致房主残废的,就应当根据刑法第328条认定为盗掘古墓葬罪,并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并罚。

【案例5】甲轻伤乙,丙开车运送乙去医院途中遇到车祸,致乙重伤。到医院后,医生处置重大失误,乙死亡。按照条件说,就会得出甲应当对乙的死亡结果负

甲躲闪,在此过程中,汽车失控,导致骑自行车的行人丁被轧死。甲的行为和丁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案例11】A重伤B,B住院时遇地震死亡,A是否对B死亡的后果负责?【案例12】A追杀B,B无奈狂奔逃命。B的仇人C早就想杀B,偶然见B慌不择路,因A尚未赶到时,即向B开枪射击,致B死亡,然后逃离现场。死亡后果应该由C负责。B的死亡和A的追杀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即使A的追杀行为导致B死亡的概率很高。

【案例13】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并致其重伤。李某在医院医疗时,医生手术上有一定失误,李某因伤口感染死亡。张某是否需要对李某的死亡结果负责?【案例14】甲入室抢劫,乙按照甲的安排在室外望风。甲在翻入被害人H家中后,发现H及其妻子S均在家里,甲在主卧室压制被害人S的反抗后,到处搜寻财物。甲在对另一被害人H使用暴力过程中,遇被害人反抗并大声呼救,即将H砍死。事后,甲、乙二人携带赃物仓皇逃离,甲对乙隐瞒杀人事实。乙是否要对H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15】欧洲某毛笔制造工厂老板将一些中国山羊毛交给女工加工,根据规定,加工这些毛笔必须消毒,但老板没有这么做,4个女工因为感染炭疽杆菌而死亡。事后发现,即使是拥堵所规定的消毒剂消毒,仍然无法杀死在当时欧洲并不曾有过的炭疽杆菌病毒。因为行为人应该履行的义务是无效的义务,因此虽然违反义务而制造了危险,但由于改为现在当时的条件下无法发现,要维持工业社会的发展,就必须允许这样的危险,所以该危险谈不上不被允许。当然,如果老板故意致使女工受感染死亡,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仅出于过失,则完全不可进行客观归责。

【案例16】玩了一夜麻将的司机A因过于疲劳,驾驶面包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停车睡觉,以130公里/小时超速行驶的另一大火车司机B急忙刹车,仍然发生了相撞事故,并导致A及同车的C、D、E共4人死亡。但是,如果B以低于限速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由于A停车过于突然停车过于突然,B还是很可能会撞死A等4人,就可以排除B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又如,医生甲在知道病人对乙奴佛可卡因过敏的情况下,为乙注射了奴佛可卡因,结

果造成了病人死亡。如果能够确定注射同样剂量的奴佛可卡因病人必死无疑的话,就可以排除医生的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例18】卡车司机甲为保持安全距离,因超越一辆自行车,车间距离只有75厘米,在超车时,原本已经酩酊大醉的驾驶者乙,因为醉的厉害而瞬间向左闪,以至于跌落于车座后轮底下被车碾过。事后确定,即使司机审慎驾驶履行注意义务,保持安全距离,以乙酩酊大醉的程度,车祸仍然可能发生,那么,对于司机就不能进行客观归责。

【案例19】A违章驾车导致撞车,汽车的猛烈撞击声把路旁的行人B吓死,A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C违章超车,导致旁边车道的驾驶者D 心脏病发作死亡,能否对C进行客观归责?

E在漆黑的夜晚骑着照明设备损坏的摩托车,在同样驾驶摩托车的F后面行驶,F的摩托车撞上在前面行走的G,并致其受重伤。能否要求E对G的重伤负责?

【案例20】甲明知乙争强好胜,就唆使乙参加摔跤比赛。作为裁判的甲故意改变抽签顺序,导致乙和最强的对手丙比赛,乙被丙摔成重伤。在乙住院期间,因仇人丁乘人之危,将乙杀害。甲对乙的重伤还是死亡负责,或者根本无须负责?

第七章犯罪的主观条件

【案例1】两个被告人打算以皮带勒昏被害人以夺取财物,但担心被害人死亡,而试图改用沙袋闷昏被害人,在未获成功时,被告人在用皮带将被害人勒昏。在此过程中,一个被告认为确认被害人是否已无力挣扎更勒紧皮带时,另一人发觉而制止。取材目的达到后,见被害人昏迷已久,心生怀疑,对其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却已经回天乏术(德国著名的“皮带案”),被告人的罪过是什么?【解析】放任。

【案例2】甲、乙二人站在山顶,尖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着那老头?”乙说:“能有那么巧”?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

推滚下山,结果将老人砸死。对于本案,有学者认为是放任,因为行为人对于老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不发生,都持认可的态度。

【案例3】A开车正常行驶,车轮轧起石子,该石子碰巧砸中路旁骑车人B的脑袋,到致其摔倒后脑溢血死亡。虽然交通规则防止汽车相撞或者撞向行人,这种具体的结果是驾驶者必须要预见和避免的,但是A对死亡结果没有具体预见,不成立犯罪过失。

【案例4】手术小组中的主刀医生A注意到他的某个助手B为安医院规定对手术刀进行消毒就直接做手术时,并未进行阻止,导致病人C术后伤口感染,最后造成重伤后果。A是否违反注意义务?

【解析】A存在过失。

【案例5】母女俩在汽车专用道上弯腰系鞋带,一辆超速行驶的卡车撞死女儿,同时将母亲卷入汽车底盘。司机意识到汽车底盘下可能有人,为逃避法律铸就而驾车飞奔,将被害人拖行500米,致其死亡。一审法院认定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原因是被害人也有过错,其应当承担被分配的相应风险。我认为,二审结论是合理的,其充分考虑了危险分配的法理。

【案例6】某正在施工的隧道进水,岩石松动,随时有可能塌方,A为将价值200万元的机械抢救出来,下令工人冲进隧道抢运,只是发生塌方,致3人死亡(“隧道塌方致死案”)。A构成间接故意还是过失?

【解析】过失。

【案例7】在年会射击比赛时,未受过专门训练的甲与人打赌,射击女演员头顶的酒杯而击中女演员,法院认定为间接故意(“打赌射击案”)。甲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解析】故意杀人。

【案例8】卡车司机B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B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B,B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B车左侧时,B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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