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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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91 银泰无锡违规通报

2011-891 银泰无锡违规通报

苏证协【2011】6 号
关于对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北大街证券
营业部违规展业和处理决定的通报
各会员单位:
2011年8月,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北大街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项达中进入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北大街营业部招揽客户,干扰营业部的正常工作秩序。

经局机构处和协会联合现场检查情况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证协发【2010】1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证券营销活动不得“贬低同行、进入同行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要求,违反了江苏省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分类和营销管理深化证券经纪业务投资者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自律管理,维护江苏地区市场秩序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自律规则。

为严肃执业纪律,维护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1、给予银泰证券无锡北大街营业部行业内通报批评;2、项达中暂停展业三个月,在营业部进行合规学习培训。

对银泰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无锡北大街证券营业部和客户经理项达中的处理决定载入江苏省证券业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希望各会员单位以此为戒,结合本单位在客户服务、市场营销活动中反映出的矛盾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员工营销行为的约束与自律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开展不当市场营销活动,不得以低佣金费率引诱客户转户,不得进入同行营业场所招揽客户,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开展业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证券营业部违规处罚通报
抄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中国证券业协会
江苏省证券业协会 2011年10月17日印发
校对:卜祥涛。

证券开户营销策划

证券开户营销策划

证券开户营销策划篇一:20XX年度深圳证券营业部营销推广策划方案20XX实施主体:深圳营业部实施对象:潜在客户年度营销推广策划方案实施时间:20XX年12月1日起12月31日至按照公司总部的总体部署安排以及各种管理制度、通知、考核标准,依托《**证券深圳证券营业部营销战略规划》,借鉴证券行业营销特点,本着操作性强,效果显著的宗旨,结合4C营销理论的精髓,改变传统拉客户为吸引客户的营销理念,特制定20XX年度营销推广策划方案如下:一、年度目标业绩目标:1、基础目标:有效开户数量达到1000户,客户资产规模达到亿。

2、冲刺目标:有效开户数量达到1500户,客户资产规模达到3亿。

3、理想目标:有效开户数量达到1800户,客户资产规模达到亿。

(有效客户、客户资产的标准另行规定;客户数量包含机构和自然人。

)团队目标:组建一支由50人组成的高效营销团队(均为正式员工),其中深圳地区33人(包括市场营销部主管、团队长、投资顾问、客户经理组成),其余地市各1人(地区营销主管)。

制度目标:结合公司总部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建立健全营业部各种管理制度,争取获得经纪人业务资格。

二、方案内容总体采取差异化营销策略,借助媒体的宣传优势,做好渠道营销、事件营销、网络营销、会议营销,通过与客户有效的沟通,展形象,树新风,迅速打开河南市场。

(一)温情营销:充分利用和挖掘营业部全体员工的个人人脉资源,不仅包括市场营销部员工,而且包括后台运营所有员工,尤其有大客户资源的员工,除了正常的开户奖励外,还要给与特别奖励(标准由营业部负责跟总部沟通后单独确定),实现营业部开门红。

实施步骤:第一步:让所有员工列举自己的社会资源名单,进行一般性电话沟通。

沟通的要点:向对方透露自己目前的工作状态即可。

第二步:借助公司总部每日早上发布的财经资讯,通过手机向以上人员发送。

并电话回访,确定效果如何,如果对方明确表示近期不炒股,一定要尊重对方的选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23•【文号】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各证券公司:为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贯彻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的工作部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证券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是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的监管要求和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一名高管和专门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在营业网点建立投资者园地的通知》(证监办发[2004]51号)要求,做好投资者园地的建设工作。

投资者园地要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要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基本信息和获取公司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客观充分揭示风险。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必须有机融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应当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工作,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员工个人违规行为列表

证券公司员工个人违规行为列表

4、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5、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 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 6、 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7、为客户办理非现场开户;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第二条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2001年1月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第三条 1.《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第三条;2.证券登 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 证监会令第29号) 第二十一条; 3.《金融机构客户 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 保监会令〔2007 〕第2号 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第十一条; 1.《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 证监会令第29号) 第二十一条; 2.《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2007年08 月13日 证监发[2007]110号);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 保监会令〔2007〕第2号 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 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九条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第三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 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七十九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1.28•【文号】证监发[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2005年1月28日证监会、人民银行证监发〔2005〕15号)为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和《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有效防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进行监控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性质、名称和使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应全额存入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在结算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所有权属于投资者,证券公司履行清算和受托保管职责。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中,应有表明该账户资金性质的标识:如××证券有限公司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证券有限公司(客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备付金)" 。

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预留银行印签为法人印章(如“××证券有限公司”)或财务专用印章(如“××证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如下用途:(一)同一证券公司在同一存管银行或在不同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划转;(二)同一证券公司在同一存管银行或在不同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客户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划转;(三)客户支付;(四)客户购买开放式基金市场、柜台交易市场的产品;(五)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明文认定的用途。

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

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

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篇一:201X年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 201X年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报告投资者教育工作是一项与日常经营密切相关,而且艰巨需长抓不懈的工作。

数年来,我部一直在为建立投资者教育的行之有效地长效机制的目标上不断努力。

今年以来我们根据厦门证监局《厦门辖区投资者教育规划》的指示精神,对照中证协《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的具体要求,我部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制度建设、宣传教育、业务环节、园地建设及举报投诉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和梳理,认真总结旨在发现不足,及时加以完善和改进。

一、确立投资者教育目标、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年初,本着“全员参与,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原则,讨论并制定了《201X年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了各成员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把工作成效与绩效挂钩,保证投资者教育工作在各个环节都能落到实处,保质保量。

同时,根据本年度计划,营业部在人、财、物方面积极配合。

二、充分做好风险揭示工作。

今年以来我们建立值班经理制度,在客户办理开户等相关业务时由值班经理当面向客户提示证券投资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客户充分理解后请客户在风险揭示书签认,并完成风险水平测试。

在此过程中,尽可能多地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和实际风险承受能力。

在客户回访环节尽可能提醒客户注意投资风险。

对权证投资者安排专人密切关注,对即将到期权证品种须逐一通知客户注意到期或行权风险。

在网上交易、电话委托等环节以自动弹出对话窗口、语音提示等形式提示风险,在跑马灯、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播出或张贴“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等标语,在自助委托机器上张贴“请定期更改您的密码”等温馨提示。

在揭示风险过程中,做到“风险揭示工作无小事”,把风险揭示工作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做好投资者园地建设。

今年,利用营业场所装修契机,我部对投资者教育园地进行了全新设计和建设,形式上更醒目美观了,对内容及维护上也做出了新的部署和要求。

关于成立证券营业部的可行性报告

关于成立证券营业部的可行性报告

关于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可行性报告目录1.前言 (4)2.整体思路及分析框架 (5)3.目标区域选择 (6)3.1 上海密度 (6)3.2 上海现代服务业“十三五”期间发展目标 (6)3.3 上海银行网点布局情况 (7)3.4 目标区域选定 (7)3.5 上海现代自贸区“十三五”期间发展目标 (9)4.场址功能区域划分 (9)5.经营策略 (10)5.1 关于人员及流程运作 (10)5.2 关于市场拓展和客服服务 (12)5.3 关于创新业务 (16)5.4 团队及盈利预测 (17)6.投资回报分析 (18)6.1 初始投资 (18)6.2 预计年营业收入 (18)6.3 全年运营成本测算 (19)7.后续 (21)8.主要参考数据来源 (21)9.附录 (22)附件 1:上海市网点汇总表 (23)附件 2:上海市银行(非 AUM)网点汇总表 (40)附件 3:上海市各行政区域土地面积、户数、人口数据汇总表 (72)附件 4:中登公司 2011 年 7 月《A 股账户开户地区分布表》 (74)附件 5:XX 简历 (74)附件 6:XX 简历 (75)附件 7:XX 简历 (76)1.前言根据 2008 年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符合条件可在全国设点的证券公司,1 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 5 家;符合条件可在区域内设点的证券公司,1 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 2 家。

截至 2010 年底,共有 45 家券商符合全国设点条件,22 家券商符合辖区设点条件。

在一线城市,新设一家传统营业部成本可能在 500 万~600 万左右,对于目前券商主流的考核依据——投入产出比来说,经营压力明显。

且 2013 年 2 月 28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了最新一期的“证券营业部相对饱和地区名单”,仅青海、天津二省区无饱和区域,传统的营业部新设密集地京沪广深四地均出现非常饱和的状态。

在此市场背景下,业内纷纷探讨“轻型营业部”模式。

券商零售业务服务产品化新模式

券商零售业务服务产品化新模式

当前,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结构中账户A 股流通市值在 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占比超过 %。

在券商经纪业务向财富管理转型的大趋势中,券商投资顾问服务应该如何在兼顾质量、成本、效率的基础上构建针对数量庞大的零售客户的差异化专业服务体系,是摆在每个券商面前的重要课题。

为此,国信证券从 010年开始启动全网点的服务产品化探索,致力于构建券商零售业务“服务产品化”新模式。

一、零售业务转型背景基于中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绝对数量占比过大的现状,券商对中低端零售客户的服务创券商零售业务“服务产品化”新模式新和探索已显得非常紧迫和必要。

目前,券商零售业务服务大部分仍然以“讨价还价”的模式为主,以佣金价格为主要手段的同质化竞争占据主流。

长此以往,将使行业的经营环境逐渐恶化。

(一)收费方式有失公平,将阻碍行业持续发展目前,行业普遍凭投资者个人议价能力确定收费标准,这种方式对投资者而言,既不透明,也不公平,最终导致“以低佣吸引客户,以低佣挽留客户”的局面。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方式使客户的关注焦点在于价格本身,忽略了自身的服务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券商也无法实现服务收费和回报,对双方都不利,终将阻碍行业发展。

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革此,中国证券业协会于 010年 月底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 010]1 号),要求券商进行自查和规范,实现“同等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

(二)服务管理相对粗放,难以有效控制和持续提升服务品质近年来,券商陆续加大了客户服务领域的投入,但还是存在管理方式粗放,内部服务管理标准和流程不统一等问题,同样一项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因顾问而异、因客户而异、因时而异。

与先进的行业相比,如制造业和零售业,无法从产品和服务的开发与设计、服务的标准、服务的定价、服务的传递和提供、以及服务的评价等环节形成完整的业务链,难以复制和规模化,难以有效持续的提升和改进,从而阻碍业务的壮大。

如何做好投顾业务解读

如何做好投顾业务解读
15% 14%
29% 27%27%
5%
0% 做市商价差收入 咨询及管理费收入
佣金
投行业务
2% 2% 2% 综合投资收益
其他
海外券商的发展趋势:开展咨询业务是券商经纪业务做大做强 的必经之路(2)
美林证券各部门净收入占比
2006 2005 2004
GMI(全球市场和
GWM(全球财富管理部)
MLIM(美林投资管理
招聘新人培养,集中培训、以老带新,实战见习; 从同行挖人,借机也可营销非海通客户。
➢ 整合公司各部门产品:主要有机构部、资管部、投行部、直投 部、融资融券部等部门产品,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委托管理、 增发、股权投资、融资融券等产品及服务
➢ 第三方产品:包括第三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银行理财、海外 特色产品等,可以满足客户多种需求
营业部投顾业务定位
整合公司产品
自有产品
第三方产品
投顾平台(包含开
股基权佣金率 股基佣金率
年底城镇总人口数
➢券商新设网点放开,券商同质化竞争加剧,导致近年佣金率快速下滑;
期末股东账户数
➢经纪人新开户边际效益递减。城镇人口证券开户数占比已超过20%,而家庭开户占比预计将
超过50%,新增开户有限。
➢以海通为例,近3年客户流失率高达9.8%,在新开户愈发困难情况下,对公司影响不容小视
(二)目标签约客户选择——有侧重选择签约客户
2、新开户客户:新开户客户对佣金率敏感度相对较低,根据 其资产规模情况和需求,需要将新开户客户重点纳入投顾签约 范畴,有利于新开户客户佣金率的稳定
(三)投顾团队的建设与组织:尽快扩充团队
可加快营业部现有前后台员工转岗:通过投资咨询考 试、对投顾职业有兴趣且具备投顾潜质;

2021版证券从业资格证《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过关练习试题D卷 含答案

2021版证券从业资格证《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过关练习试题D卷 含答案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2021版证券从业资格证《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过关练习试题D 卷 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50小题,每题1分,共50分)1、某上市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B.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C.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4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D.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2、根据《证券法》,发行人不得在公告( )前发行证券。

A.股东大会决议B.财务报告C.公开发行募集文件D.董事会决议3、金融机构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发生( )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①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担保 ②提供显性或隐性的担保 ③回购④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D.①②③④4、下列有关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B.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C.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批准D.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应达到法定人数5、下列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5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B.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要约C.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D.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6、合伙企业的含义不包括( )。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建立证券营业部客户服务及证券交易佣金动态跟踪处理机制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建立证券营业部客户服务及证券交易佣金动态跟踪处理机制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建立证券营业部客户服务及证券交易佣金动态跟踪处理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1.09.07•【文号】中证协发[2011]145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建立证券营业部客户服务及证券交易佣金动态跟踪处理机制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145号)各地方证券业协会: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引导行业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水平,促进《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0】157号,以下简称157号文)各项要求的贯彻落实,经地方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我会决定与地方证券业协会建立证券营业部客户服务及证券交易佣金动态跟踪处理机制。

我会将依据相关统计数据,按月跟踪全国证券营业部的信访投诉情况和佣金水平变动情况,把信访投诉上升及佣金水平下降幅度位于全国前列的证券营业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定期把重点关注名单发送给相关地方证券业协会,由其对本辖区内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营业部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实施执业检查。

查明信访投诉上升或佣金水平下降幅度较大的原因,重点关注证券营业部是否存在降低服务水准,恶性竞争及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

二、采取自律管理等措施.执业检查发现证券营业部未遵守157号文有关要求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要求证券营业部主动申请暂停新开户三个月,以进行全面自查整改;涉嫌违规的,建议当地证监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三、报送检查情况。

执业检查完成后,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分别报送我会及当地证监局。

内容主要包括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有关建议等。

相关地方证券业协会在收到我会发送的重点关注名单后一个月内完成报送。

请各地方证券业协会高度重视相关工作,遇到问题及时与我会联系。

联系人:会员服务三部陈闯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cn附件:2011年5、6月份重点关注证券营业部名单(略)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0.08•【文号】证监发[2001]121号•【施行日期】2001.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公司,各商业银行:为切实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商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类别《管理办法》中的“存管银行”按业务对象进一步分为证券公司营业部存管银行、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和证券公司主办存管银行。

证券公司营业部存管银行是指证券公司的营业分支机构存放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银行。

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是指证券公司法人可以在其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银行。

结算银行是指结算公司通过其办理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划拨业务的存管银行。

证券公司主办存管银行是指证券公司在其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存管银行。

(二)各类存管银行的条件:1、证券公司营业部存管银行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条款的要求。

2、商业银行向证监会申请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业务资格时,除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条款的要求,还应达到下列条件:(1)净资产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分支机构个数在50以上;(2)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或与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的商业银行签定了代理资金汇划协议,能保证证券公司法人和其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划转达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要求。

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当然获得营业部存管银行的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合规法律法规汇编目录1

证券公司合规法律法规汇编目录1

证券公司合规法律法规汇编2014年12月目录一、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22号)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23号)6.证券公司检查办法(2000年12月12日;证监机构字[2000]281号)二、组织管理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修订)2.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2008年10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08]42号)3.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09年5月26日公布实施2010年5月14日根据证监会公告[2010]1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09年5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09]12号;2010年5月14日根据《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17号)5.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2011年10月27日;证监会机构部部函[2011]553号)6.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公告[2013]17号)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7日;证监机字[1998]19号)8.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6月1日证监会令第8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修订)三、公司治理与合规风控1.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12月11日;证监会[2012]41号)2.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修订)4.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11月16日;证监会公告[2012]37号)5.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7月14日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30号)6.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2010年12月29日;中证协发[2010]203号)7.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2011年3月23日;中证协发[2011]46号)8.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2012年2月12日;中证协发[2012]027号)四、人员管理与资格管理1.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修订)2.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6日;证监会令第14号)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2007年12月26日;证监机构字[2007]344号)4.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6月7日;证监会令第33号)5.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的公告(2008年1月29日;证监会公告[2008]3号)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2008年10月17日;证监会公告[2008]40号)7.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3月13日;证监会公告[2009]2号)8.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14年12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五、业务管理(一)证券经纪1.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2010年4月1日;证监会公告[2010]11号)2.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2013年3月15日;中证协发[2013]38号)3.证券账户管理规则(2014年8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4.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2011年7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5.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2013年3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2002年4月4日;证监发[2002]21号)7.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9月30日;中证协发[2010]157号)(二)证券自营1.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11月11日;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11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修订)(三)固定收益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国务院第121号发布施行;*注:(1)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2)本篇法规中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年度计划审核”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9日)取消)2.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7月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3.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8号)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08年1月18日;银发[2008]18号)7.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2008年6月13日;中汇交发[2008]182号)(四)资产管理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2〕29号公布,根据2013年6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13〕28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2]30号)4.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2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3]10号)5.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2012年10月19日;中证协发[2012]206号)6.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7月19日;中证协发[2013]124号)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2014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8.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11月26日;上证发[2014]80号)9.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2013年3月15日;中证协发[2013]36号)(五)融资融券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公布)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2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修订并发布)3.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10月26日;证监会令第75号。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单选题(共100题)1、下列不属于证券公司治理基本要求是()。

A.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划分B.不得侵犯客户合法权益C.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D.实时监控有关账户的交易行为【答案】 D2、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A.1~3年B.3~5年C.5~10年D.终身【答案】 D3、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沪港通,指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者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B.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C.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的股票D.沪港通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两个部分【答案】 D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相适应。

A.人力资源状况B.技术条件C.市场风险D.政策法规环境【答案】 A5、下列关于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有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B.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信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C.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D.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答案】 A6、(2019年真题)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未依法公开前,财务顾问主办人有下列哪些行为应受到处罚()A.Ⅰ、Ⅱ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B7、(2019年真题)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交易佣金自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18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交易佣金自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18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交易佣金自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交易佣金自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18号各地方证券业协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各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区域自律管理职能,有效抑制当前业内普遍存在的证券交易佣金价格战现象,现就进一步加强证券交易佣金(以下简称佣金)自律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佣金自律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共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2008年以来,随着新设、迁址营业部数量的增多,以及市场行情的持续低迷,佣金价格战现象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干扰了证券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了证券行业的声誉,也给投资者带来了不良影响。

2002年佣金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各地方协会在辖区佣金自律管理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实效,积累了经验。

在证券公司刚刚步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同时又面临金融危机考验的新形势下,我会与地方协会应进一步加强佣金自律管理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抵制行业中的恶性竞争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研究建立成本佣金的测算机制各地方协会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严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即严禁低价倾销行为”的相关规定,研究建立成本佣金的测算机制,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与会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区域内成本佣金测算的组织、程序、方法、周期以及认定会员低价倾销行为的标准和处理措施等。

成本佣金可由两部分构成,即代收费用和运营成本。

其中代收费用是指营业部固定代收的交易经手费、证管费和结算风险保证金等;运营成本是指营业部的日常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与福利、租赁费(折旧费)、通讯费、宣传费、广告费、电子设备费、水电费、修理费、交易所席位费和税费等。

券商经纪业务盈利模式的制约因素及转型路径

券商经纪业务盈利模式的制约因素及转型路径

券商经纪业务盈利模式的制约因素及转型路径作者:顾海峰王善勇来源:《金融教学与研究》2013年第03期摘要:通过梳理券商经纪业务的演进过程,分析了券商经纪业务盈利模式的制约因素,并设计了券商经纪业务盈利模式的转型路径,认为,券商应从提升投资咨询水平、创新投资理财工具、优化投资组合管理、客户服务流程再造等路径进行金融创新,以此来实现券商经纪业务盈利模式的转型目标。

关键词:券商;经纪业务;盈利模式;制约因素;转型路径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3-0049-05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传统的证券经纪业务模式总的来说是一种通道模式,之所以叫作通道模式,是因为向投资者提供交易通道是我国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主要经营模式 [1] 。

通道业务只要管理层赋予相应的经营资格,任何机构都可以做,是技术、智能含量相当低的业务,不存在技术障碍。

自2002年起,我国实施浮动佣金制度,同时也调低证券交易佣金标准后,证券公司纷纷降低佣金标准,从此由固定佣金制的相安无事转为激烈的争客户、争市场的佣金大战,在佣金战中,有的公司甚至实施不计成本的零佣金制度 [2] 。

竞争的核心是如何取得佣金的定价权,逐步增加收入,同时尽可能地减少各种成本和费用的发生来扩大自己的营业利润 [3] 。

以“交易通道”为核心的传统经纪业务模式正受到冲击,专业投资服务业务模式需求日益高涨,挖掘内生动力,提升服务的附加值,实现由“通道”向“服务”的转型,已成为业界的一致诉求 [4] 。

在目前客户机构化、服务专业化、交易非现场化的趋势下券商经纪业务模式已不能适应我国券商经营发展的需要。

为了摆脱证券公司经营困境,对公司的经纪业务转型与创新已成为证券公司迫在眉睫的问题。

通过向投资者提供以咨询信息为主的服务来替代以往同质化的交易通道服务,以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来替代以往大众化的服务方式,获取客户的满意和认同 [5] 。

而研究咨询服务是证券公司提高其经纪业务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它主要运用基本分析、技术分析和数量组合管理等分析方法,通过深入的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大盘走势预测、投资价值分析和投资组合构造为投资者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获取收益、提供咨询信息、分析报告、操作建议等,通过加深这些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体现其核心能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发[2001]121号【发布日期】2001-10-08【生效日期】2001-10-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公司,各商业银行:为切实执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商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类别《管理办法》中的“存管银行”按业务对象进一步分为证券公司营业部存管银行、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和证券公司主办存管银行。

证券公司营业部存管银行是指证券公司的营业分支机构存放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银行。

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是指证券公司法人可以在其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银行。

结算银行是指结算公司通过其办理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划拨业务的存管银行。

证券公司主办存管银行是指证券公司在其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存管银行。

(二)各类存管银行的条件:1、证券公司营业部存管银行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条款的要求。

2、商业银行向证监会申请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业务资格时,除符合《管理办法》第条有关条款的要求,还应达到下列条件:(1)净资产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分支机构个数在50以上;(2)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或与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的商业银行签定了代理资金汇划协议,能保证证券公司法人和其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划转达到《管理办法》第条第二款的要求。

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当然获得营业部存管银行的业务资格。

3、商业银行向证监会申请结算银行业务资格时,除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条款的要求,还应达到下列条件:(1)净资产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在600亿元人民币以上,分支机构个数在100以上;(2)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或与具有全国范围内实时汇划系统的商业银行签定了代理资金汇划协议,能保证证券公司法人和其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划转达到《管理办法》第条第二款的要求。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0.09.30•【文号】中证协发[2010]157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0]157号)各证券公司:随着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形成,投资产品的丰富,营销方式的改变,证券公司客户数量迅速增长,客户结构、客户需求日趋复杂和多样,处于同质化竞争阶段的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面临严峻的挑战。

为推动证券公司增强合规经营意识,提升客户服务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经纪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客户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证券经纪业务的本质是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满足客户在投资过程中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近年来,在新的市场条件下,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模式已从单一化、粗放化向专业化、精细化转变,部分证券公司在客户分类、客户适当性管理、服务团队建设、服务产品化以及信息技术系统支持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初步形成了证券经纪业务品牌效应。

但也有一些证券公司未能深刻认识到客户服务对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重要性,长期以来对客户服务工作投入不足,造成了客户服务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服务能力不强、服务质量不高、投资咨询产品相对匮乏、信息技术系统配置落后等问题,无法为客户提供丰富的投资产品和专业化服务。

一些证券公司采取了以低于成本的证券交易佣金水平、“零佣金”等方式招揽客户,又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调高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向客户承诺证券买卖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损失,贬低同行、进入同行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证协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32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本细则规定,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相关制度及机制,加强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基金、期货相关业务时,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自律组织的廉洁从业规定。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0年3月12日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会员;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信评级公司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以及在协会进行业务注册或者备案并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机构及个人,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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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0]157号)
各证券公司:
随着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形成,投资产品的丰富,营销方式的改变,证券公司客户数量迅速增长,客户结构、客户需求日趋复杂和多样,处于同质化竞争阶段的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面临严峻的挑战。

为推动证券公司增强合规经营意识,提升客户服务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经纪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客户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证券经纪业务的本质是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满足客户在投资过程中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近年来,在新的市场条件下,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模式已从单一化、粗放化向专业化、精细化转变,部分证券公司在客户分类、客户适当性管理、服务团队建设、服务产品化以及信息技术系统支持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初步形成了证券经纪业务品牌效应。

但也有一些证券公司未能深刻认识到客户服务对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重要性,长期以来对客户服务工作投入不足,造成了客户服务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服务能力不强、服务质量不高、投资咨询产品相对匮乏、信息技术系统配置落后等问题,无法为客户提供丰富的投资产品和专业化服务。

一些证券公司采取了以低于成本的证券交易佣金水平、“零佣金”等方式招揽客户,又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调高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向客户承诺证券买卖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损失,贬低同行、进入同行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提高客户服务水平,需要人才、技术、产品、研发的支撑和持续的资金投入。

面对市场波动加剧、业内外以及国际化竞争,证券公司应从行业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充分认识加强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科学确立公司发展定位和战略,合理制定激励和考核机制,加大证券经纪业务战略性投入,不断提升专业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质量,共同促进投资者权益有效保护和证券经纪业务良性发展。

二、加强客户服务工作,提升客户服务水平
为加强专业管理能力,提升客户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服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各证券公司应在客户服务体系建设、产品研发、信息技术应用、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战略性投入。

各证券公司应认真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中关于客户服务工作的相关要求,梳理和细化客户服务内容,优化客户服务流程和标准;充分了解客户需求,完善客户分类,为客户提供适当服务;加大服务产品研究,探
索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客户提供真正有效的增值服务;加强专业服务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储备和引进力度,建立适应客户服务需求的人才培养体系和服务考核机制;按照客户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客服人员;强化客户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呼叫中心等客户服务系统的合理接通率;加强客户回访,健全客户纠纷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客户纠纷。

为鼓励行业加强客户服务与管理,切实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我会将研究制定客户服务指引,对与客户服务与管理相关的研发投入、信息技术投入、客服人员数量、客户服务设施建设、客户投诉处理、人员专业培训等方面明确行业标准。

我会将建议监管部门对投入足、服务好,且证券经纪业务未出现重大问题的证券公司,在分类评价中予以考虑。

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不断优化激励机制。

在对营销、客服、咨询等直接面对客户的员工考核上,注重考察客户满意度、忠诚度、资产保值增值率、服务产品客户覆盖率、投诉占比以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等指标,淡化使用交易量、新增开户数、新增客户资产等指标考核激励员工。

从今年起,我会将不再对外公布市场交易量的排名。

今后将主要通过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或证券营业部部均净收入指标来分析评价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影响力。

三、加强证券交易佣金的管理,形成科学合理的服务定价机制
证券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对客户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同类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原则,制定证券交易佣金标准。

证券公司应明确告知客户不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所对应的证券交易佣金标准。

证券公司可根据客户交易方式、交易量、资产规模、忠诚度、地域等因素,在服务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差别化的分类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

证券营业部在证券交易佣金管理中还应遵守住所地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自律规则。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应当以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为基础。

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应采取全成本核算的方式,包括代扣代缴费用、证券营业部运营成本、公司总部和分公司直接为证券经纪业务发生的支出、公司管理与服务部门发生的应由证券经纪业务分摊的支出等。

其中,代扣代缴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代收的监管、手续费和过户费、营业税金和附加等;证券营业部运营成本包含但不限于:员工工资与福利、租赁费、折旧费、办公费用、业务开发费用和客户维护费用等;公司总部和分公司直接为证券经纪业务发生的支出包含但不限于:投资者保护基金支出、第三方存管费支出、席位及交易单元使用费、直接管理经纪业务部门的支出等;公司管理与服务部门发生的应由证券经纪业务分摊的支出,是指研发、信息技术、财务、清算以及综合管理等部门为证券经纪业务所发生的支出。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交易代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如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等),可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费用收取标准,证券公司应
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权利和义务、服务内容和方式、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

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佣金、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应分别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地方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

证券公司改变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必须在完成备案、公布程序后方可执行。

四、实施与检查
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规范,分类、分步实施客户服务的各项措施,采用全成本核算方式测算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规范证券交易佣金收取行为。

各证券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同时向我会提交加强客户服务工作方案、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测算方案及测算结果。

自2011年1月1日起,证券公司应与新客户明确约定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并采用与客户协商的方式逐步规范存量客户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

证券公司在工作中应向客户做好证券交易佣金自律解释工作。

我会将密切关注证券公司客户服务与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年内我会与地方证券业协会将组织对各辖区5%-10%的证券营业部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针对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调高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向客户承诺证券买卖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损失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明显低于成本甚至“零佣金”进行倾销、贬低同行、进入同行营业场所招揽客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针对证券经纪业务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投诉,我会将组织或委托当地证券业协会对相关证券公司进行调查。

按照《中国证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对核实存在违反行业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或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提醒、责令参加强制培训、认定为不适合任职、责令公司给予处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同时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记入我会会员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提请其在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予以考虑。

同一公司同类行为在一年中发生三次及以上的,我会将建议中国证监会采取暂停新开户业务资格等监管措施。

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我会将移交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10年09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09月3 0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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