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法理学 法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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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方法论
契约、无知之幕和反思的平衡 (不断 地自我设问、自我驳斥)
罗尔斯的方法论是规范的、反思的、实 验的和假设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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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理论的前提
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 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 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 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 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 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 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 达到一种有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 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 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 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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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1.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和目 的。 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 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罗尔斯 ------罗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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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是正义的保障机制,是实现正 义的基本形式和手段。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 “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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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谋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 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 权利的理由. 间接地批评了西方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现象,如分 配不平等,欲望至上,种族歧视,贫困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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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正义原则演化为具体的制度,罗尔斯提出了“ 四个阶段的顺序” 。 第一阶段人们接受两个正义原则的选择; 第二阶段召开制宪会议,确定政治结构的正义并选择 一部宪法,设定制度,这个阶段主要是确定平等的公 民权和各种自由权; 第三阶段为立法阶段,在这个阶段正义的第二个原则 发挥主要作用; 第四阶段是具体运用规范的阶段,法官和行政官员把 制定的规范用于具体的事务,公民则普遍遵循规范。
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 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这一知识程序, 摆脱了个人、民族情感在选择伦理原则 中的偏见。他似乎是扮演了一个大法官 的角色,把各种价值判断综合起来进行 考察,力图作出客观而中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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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要求政府应采取种种干预手段,调节 人们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以实现分配的真正公平正义 。诸如:政府通过种种办学方式、发放各种助学金、奖 学金、教育贷款等,保障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 的机会;政府通过对企业经营业主的管理,避免某些人 垄断某些好的社会地位和机会;政府采取各种办法和措 施,消除一些政府官员的寻租现象;政府采取各种对贫 困家庭、生病、失业者获得特别补助的福利政策等等, 使社会上最不利者获益,从而保障每一公民能充分享有 自由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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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研究的不是诸如“什么是善 ”或个人的义务、责任等道德 问题,而是“人们如何达成正 义共识、如何把社会安排得符 合正义”这种涉及最根本的政 治观念的问题。 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 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 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 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 的利益的分配方式》
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同样体现在政治制度之中。在亚里士多德看来, 在平民的政体中,正义被认定为平等;在寡头政体中,不平等的分配 被认为合乎正义。平民派注重自由身份的平等,认为一事相等则万事 也都相等;寡头派注重资财,认为不等资财者就一切都应不平等。于 是在不同的社会中,正义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平等的社会强调的是矫 正正义,而不平等的社会强调的是分配正义。
罗尔斯为什么要有无知之幕 (一)正义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人类的合作是可能的和必需的 ,客观条件包括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体质状态和精神状态相似 ,存在着中等程度的匮乏,主观条件包括各方都有大致相似的需 求和利益,各方又有各自的生活计划,而且还存在哲学、宗教信 仰、政治和社会理论上的分歧,这样人们就既有合作又有冲突, 因而需要有一些原则来指导人们决定利益划分 (二)正当观念的形式限制。原始状态中的人们还得接受某些限 制,这样他们才能有效地确定和选择原则。 (三)推理的合理性。原始状态的方法要取得成功,还有一个至 关重要的条件,这就是必须假定处在原始状态中的人是有理性的 。所谓理性,就是人们在选择原则时都力图尽量推进自身的利益 ,他们的选择有前后相连的倾向,他们也具有建立正义感的能力 ,他们努力寻求一种尽可能高的绝对得分,而不计对方的得失如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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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中心,考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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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现代社会的公正问题,在理论上不 可能不提到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哈佛大 学的骄傲——约翰• 学的骄傲——约翰•罗尔斯和他的被称 为在上帝已死的时代代替上帝承担对人 类公平裁决的《正义论》 类公平裁决的《正义论》,不能不记起 他“假如正义荡然无存,人类在这个世 界生存,又有什么价值?” 界生存,又有什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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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法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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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义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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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分类
第一种称为分配的正义 第二种称为矫正的正义 应用到法律领域,那么分配正义因为是 基于不平等上的正义,所以适用于犯罪 和刑罚,而矫正正义因为是基于平等的 正义,所以适用于当事人地位的平等, 适用于违约与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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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解, 分配的正义强调各取所值,按照各自的价值进行分配, 正义就是一种比例。 矫正的正义强调的是均等,遵循的是一视同仁,在这 里好人与坏人没有性质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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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最伟大的道德哲学 20世纪最伟大的道德哲学
《泰晤士报》则誉他为继密尔之后最伟 泰晤士报》 大的政治哲学家。
“政治哲学由当时开始,要么在罗尔斯的 理论框架内工作,要么便必须解释为何 不如此做。” 不如此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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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原 则,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 务,决定由社会合作生产的利益之分配 方式。正义为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提供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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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初状态——无知之幕 原初状态——无知之幕
在原初状态中,我们必须区分各方当事 人,良序社会的公民和我们自己。各方 代表人不是实际的人," 代表人不是实际的人,"他们仅仅是一 种假想的生命,居住于我们的代表制的 设计中。" 设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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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初状态
他们对自己的某些事实并不知道: ⑴ 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 ⑵ 他们不知道他们的自然天赋(如智力) ⑶ 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善的观念”,即他们的生活 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善的观念” 中值得追求的。(例如宗教观念或者偏见) 中值得追求的。(例如宗教观念或者偏见) ⑷ 他们不知道自己社会所处的特殊环境,如经济 发展水平等。 那么,他们又知道些什么呢?他们知道人类社会 的一般事实,政治事务和社会经济原则,基本社会组 织和人类心理原则。他们试图尽最大的可能发展善的 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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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选择策略是:最大最小值规则, 即将自己的最小利益最大化。 照顾地位最差者的利益,以处境最差者 为参照点。
正义制度
必须能够促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 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也就是说,它允 许有不平等(即贫富差距),但又必须 限制不平等,使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 最大的利益.
因出身和天赋造成的不平等 的不平等作出补偿。 的不平等
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 其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 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 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 第一条原则被称为权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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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原则。“ 差异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满足两个 条件:第一,它们要隶属于在公平平等的机 会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的岗位或职位;第 二,它们应当指向于社会那些极乏优势的成 员的最大利益。” 员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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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 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 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 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 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 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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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理论体系都是建立在假定每个人 都蒙昧,无知之幕 都蒙昧,无知之幕的契约论之上的,都 无知之幕的契约论之上的,都 是在反驳功利主义。 罗尔斯认为正义包含差别原则,即应尤 其着重考虑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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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作用,总体上体现 为: 第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第二、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 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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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之幕的结果之一就是每个人都是一 样的:既然我们都实际拥有同样的信息, 都不知道自己的特征,我们就都会以同 样的方法进行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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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原初状态的各方都追求最大限度地分享社会基本 财富,如自由、收入、机会、财富和自尊。当评价一 系列可供选择的原则时,理性的立约者必将考虑他或 她在某一社会中可能占据的地位。他或她会问:如果 选择这一套原则,如果我恰好是这个人,我会有怎样 的生活前景?而如果我是另一个人,那么我又应该怎 样选择?既然你不知道你会是谁,那么就会考虑各种 可能性。所以,如果你幸运,正好处于上层社会,你 肯定会生活得很好;而如果你恰好处于社会的最底层, 你就不会那么好。你将作何决定?
法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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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正义的释义
一、正义的概念
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 的事就是正义 .“各尽其职就是正义”. 各尽其职就是正义” 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 认为:“ 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 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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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海解释: 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 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作为道德范 畴,与“公正” 畴,与“公正”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 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 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最 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判断人们行 为是否符合正义的客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