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法理学 法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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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法” 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

自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

如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根据自由的一般法则,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条件的总合”其大意为:法是为个人有可能享受最大限度自由所提供的条件。

在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学中的正义观又有所改变,正义内容以不限于自由和平等,而且更包含社会福利,正义要求个人自由、权利应服从社会利益。

法与正义的关系

法与正义的关系

法与正义的关系摘要: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首先阐述了人们对正义的不同理解和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的原因以及笔者对正义的理解。

正义与法的关系体现在正义对法有评价作用以及对法律进化的有强大推动力,其次法律对正义具有实现作用,表现在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正义;关系;内在价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130-02引言“法”-古体字为“■”,据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而“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所以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法的价值是为了保障利益,维持正义,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与正义密不可分,它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实现正义。

《法学阶梯》中曾提到:“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因此,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首先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一、对正义的认识一般情况下,人们很容易从经验上判断正义和非正义,例如当一个黑人受到歧视时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不正义的,一个人做了好事还受到受益人的责难,这也是不正义的,等等。

尽管如此,我们却很难给正义下个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定义。

这就好像我们生活在时间中,却很难说清楚时间究竟是什么。

当然,很难给正义下定义的原因是较为复杂的。

有学者总结到,这其中的原因在于正义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价值理念,是极为抽象和形而上的,所以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全面而标准的定义[1]。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16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16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16(总分:7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5,分数:30.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作用,该作用是指( )。

(分数:2.00)A.指引作用B.评价作用√C.预测作用D.教育作用解析:解析:法的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

法的规范作用又分为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五种作用。

其中,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不合法的作用。

故选B项。

3.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分数:2.00)A.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唯一方式√B.法的物质制约性和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C.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可能导致法的“唯意志论”D.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的交互行为解析:解析:法律并非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唯一方式,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方式还有其他方式,比如执政党的政策。

可见,A项表述错误。

故选A项。

4.下列关于法的规范作用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分数:2.00)A.评价作用针对的是本人的行为B.指引作用针对的是他人的行为C.教育作用针对的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D.评价作用的主体既包括法律专门授权的机关、组织及其成员,也包括普通主体√解析:解析: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可见,A、B项表述颠倒了指引作用和评价作用针对的对象,故A、B项表述错误。

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可见,C项表述混淆了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针对的对象,故C项表述错误。

重读法理学的几点心得体会——以法与正义为视角

重读法理学的几点心得体会——以法与正义为视角

精 神 取 向 。谈 到 正义 , 不 能 不 提 及 亚 里 士 多 德 、 尔 斯 。亚 里 士 就 罗 多 德 并 不 是 历 史 上 第 一 个 讨 论 正 义的 思 想 家 , 他 的 正 义 观 念 却 但 是 古 代 最 具 有 影 响 力 的 观 点 . 对 正 义所 作 的分 类 。 他 即分 为 “ 配 分 的 正 义 ” “ 正 的正 义 ”仍 具 有 现 实 的意 义 。 与 矫 ,
人 对 法 与 正 义 比较 感 兴 趣 , 本 文 就 以 法 与 正 义 为 视 角 来 谈 自己 敝 重渎法理学的心得体会。

侵 犯性 , 种 不 可侵 犯 性 即 使 以 计 会 整 体 利 益 之 名 也 不 能逾 越 。 。 这 。 罗 尔斯 认 为 社 会 基 本结 构 的正 义 是 要 的 正义 所 谓 } 会 基 本 结 十 构 是 指 政 治 结 构 和 主 要 的经 济 和 社会 安 排 , 指一 整 套 的 主 要 的 即
些 基 本 自由应 尽 可 能 广 泛 即“ 等 的 自南原 则 ” 平 。第 二 原 则 又 包 括 “ 别 原 则 ” “ 会 公 平 均 等 原 则 ” 罗 尔 斯 的 义 理 论 是 结 合 现 差 和 机 。 代 社 会 的 社 会 状 况 而 提 出 的 。它 强 调 自F 的 优 先 性 , h 并且 有 别 于
先 , 正 义 概 念 作 了 历 史 分 析 , 而 提 出 自 己 的理 论 建 对 进
构; 后 , 述- 然 表 /法 与 正 义 的 关 系 ; 后 , 立 法 上 要 体 现 正 义 和 司 法 上 维 护 正 义 两 方 面 来 阐 述 了 正 义 是 法 理 学 最 从
关键 词 : 法 正 义 法 理 学

法理学知识总括

法理学知识总括

1.试论法与正义。

答:(1)正义是一个涉及个人行为和人际关系安排的范畴。

对个人来讲,正义即善。

对于社会来讲,正义是人际关系中的公道、公平。

正义是合适地分配利益和责任的状态。

(2)正义相对主义及其危害以正义的流变和对立为绝对,不承认正义不变的内容和相对同一的内容的观念可称为正义相对主义。

正义相对主义在理论上是违反辩证法的,这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只看到正义的流动性、对立性(差异性)的一面,未看到正义的恒定性和同一性。

第二,正义相对主义夸大了正义的主观属性,忽略了正义的客观性。

第三,正义相对论者以自然科学的方法原则要求正义研究是欠妥的。

总之,正义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

正义相对主义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首先,正义相对主义使各种非道德主义得以正当化。

其次,正义相对主义对法律的进化构成威胁。

再次,正义相对主义对法学的发展极为不利。

最后,在举国追求法治的今天,正义相对主义有碍法治国家建设。

(3)正义最低限度的要求第一,正义要求利益与责任的分配不是任意的,不是完全依靠暴力,而是应当按人们可以理解的标准,使人们有所遵循地去争取自己的利益;第二,正义与平等存在起码的联系,要求按一定标准(例如:身份、职位、性别、劳动等)的平等,或是量的平等;第三,裁判者起码的中立。

(4)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正义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

在专制国家里,在权力层面上正义几乎难以评价法律。

在社会层面上,这种评价始终存在,但是软弱无力。

在民主法治国家,正义发挥着强有力的评价作用,不正义的法律被拒绝认可为法就是典型的表现。

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第一,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

第二,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

第三,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首先,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

其次,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

再次,正义推动了程序法量与质的提高。

最后,正义催生了专门针对国家机关的诉讼形式: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

第四,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上述正义对法律的推进作用主要是通过“纠错”来实现的,正义是法律的“校正器”。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法与正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值”,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清段玉裁著《说文解字注》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二者“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唐律疏议》)。

在西方国家的词汇中,除“law”同汉语中的“法律”相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汇来表达,如拉丁文中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俄文中的право和акоН,等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jus,droit,право等词语不仅有“法”的语义,而且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的内涵。

从以上诸述可以看出,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考试复习题库精编合集]《法理学》章节练习题—— 法与正义

[考试复习题库精编合集]《法理学》章节练习题—— 法与正义
2、【简答题】
简述法对全社会正义的促进和保障。[10分]
解析:
法对全社会正义的促进和保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之承担,提高它的确定性与规范性程度,以防止权力对资源的垄断,防止权力对负担的无理分配。第二,以法律保障公民公平地参与竞争的社会环境。第三,为公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特别是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教育资源的权利;为各种处于社会劣势地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以使他们能过有尊严的生活。
愤怒的王斌余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相继捅倒在地又见吴新国之妻汤晓琴扶着被捅伤的苏志刚蹲在墙根处王斌余持刀又将汤晓琴捅伤最终酿成四死一伤的惨案
[考试复习题库精编合集]《法理学》章节练习题—— 法与正义
1、【简答题】
试论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20分]
解析:
正义在法律生活中发挥着各种积极作用。(1)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正义作为社会的道德价值,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在民主法治国家,无论是在权力层面还是在社会层面,正义都发挥着强有力的评价作用,不正义的法律被拒绝认可为法就是典型的表现。正义被吸纳为法源的一部分,正义可以填补法律空白,正义可以作为纠正法律失误的力量,正义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标准。事实上,任何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都有一个坚定的正义基础,并接受它们评价,因为人们无法单凭暴力长久维持非正义的法律制度。(2)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法律进化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实现的,是社会进化的表现和动力(也可能是阻力)。这并不是说作为观念的正义对法律的进化不起作用。相反,社会对法律的推进主要是通过正义得以实现的。法律的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的进步都离不开正义的推动,主要表现在:第一,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法律的根本进步在于法律总体精神的进化,同样的法律话语在不同的法律精神下面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含义和社会效果。法律精神进化的主要动力在正义。这一方面最典型的例证是法律现代化。正是正义推动了法律内在价值的转换;由前现代的特权、压制、国家本位走向现代的平等、自由、个人本位(人权)。自由、平等、权利的精神家园正是正义。第二,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法律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大致有两种形态:人治型和法治型。在人治社会中,法律的控制能力不足,它从属于统治者的权力意志;在法治社会中,统治者的权力意志服从法律,正是正义观念推进了法律由人治型法向法治型法转换。亚里士多德当年提倡法治反对人治的第一条理由就是法治比人治公平。第三,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这里最突出的表现是控权立法的产生与完备。正义与自由、平等不可分,政治正义要求一个产生于民众、服从民意、保障基本人权的政府。正是在正义的推动下,法律内部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使法律更适合于保障人权和防治社会弊害。首先,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宪法是权利法,也可以叫正义法(真正的宪法,不是钦定宪法),宪法是权利宣言,它的作用是通过宣示一组权利作为政府的边界以限制政府,通过规定政府的结构与权力限制政府妄为。其次,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再次,正义推动了程序法质与量的提高。正义的不变内容主要是程序性的,严格的程序可以排斥重要的不正义,所以程序法的完善、程序法成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归功于正义。最后,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正义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社会的一致、公正的管理。对法律来说,就是法律应当得到良好的实施,官方行为应与法律保持一致。

吉大16秋学期《法理学》在线作业一

吉大16秋学期《法理学》在线作业一

吉大16秋学期《法理学》在线作业一
一、单选题
1、D
2、D
3、C
4、C
5、D
一、单选题
1. 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 正义在人类社会普遍存在
B. 不同的主体对正义有不同的认识
C. 作为整体意义的正义其本质是受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制约的
D. 法律正义是没有限度的
2. 我国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 )
A. 历史渊源
B. 理论渊源
C. 政治渊源
D. 效力渊源
3. 通常把法的现代化模式分为三种模式,下述()不属于这三种样式之列。

A. 内发型
B. 外发型
C. 动态型
D. 混合型
4. 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是( )
A. 英国
B. 美国
C. 法国
D. 印度
5.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称为( )
A. 法律关系的内容
B. 法律事实
C. 权利能力
D. 行为能力
6. 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

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

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
A. 该转让协议有效
B. 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
C. 该转让协议无效
D. 该转让协议可撤销
7.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法律规则即法律条文
B. 法律原则即法律规则。

法理学3正义

法理学3正义
•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
1.法律要求或法治要求旳应该旳行为是能够行为旳准 则;
2.类似情况类似处理旳准则; 3.法无明文要求不为罪旳准则; 4.要求自然正义观旳准则。
程序正义论:
• 这种学说以为,程序正义是法律所固有旳,检验 司法活动公正是否旳原则。它支配着审判旳全过 程。
• 较之形式正义论,程序正义论愈加强调司法过程 旳正义问题,而且它基本上是与实体正义论相相 应旳,而不是与详细正义论相相应旳。所以,程 序正义论也还有一定旳独立地位。
赫拉克里特
• 以为世间万物变动不居 ,人旳正当行为也是没 有明确原则旳,法只能 是权力旳象征,无所谓 正义是否。
• 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 河流。(人一次也不能 踏入同一条河流)
2、根据正义旳起源不同可分为 神学正义论 理性正义论 规范正义论
神学正义论:
强调正义旳原则是超经验、超历史旳永恒旳 完美旳上帝旳意志。
• 在英文中,justice一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 、公正等意思。
• 在经验上人们可能很轻易体会到什么是公正, 什么是不公正。但是,就像我们每天在时间中 生活却难以给时间下定义一样,我们虽能在经 验上说出正义不正义、公道不公道,却难以给 正义(公道、公正)下一种大家都能接受旳定 义。所以,在中外学术著作中,正义才有那么
• 代表人物是戈尔丁。
二、中国正义学说旳演变
• 从根源上讲,中国老式法旳正义价值与西方老
式旳法旳正义旳价值并无两样,它都是人类社会 发展到一定时期旳产物。 • 中国老式法旳正义价值能够古体“法”字进行过 分析。在探寻旳历史进程中,人类最终需要以自 己旳认识来判明事理旳公正是否,于是“什么是 公正”,就是法不得不回答旳问题。
• 上述老式埋下了悠远旳文化基因,致使长久以来 我国占主导地位旳观点以为:

解析法与正义(下)

解析法与正义(下)

法与正义(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与自由的关系协调,可以在两个领域中讨论:一个是思想政治领域,一个是社会经济领域。

而这两个领域中平等与自由的冲突与协调,都会在法律领域中清晰地表现出来。

第一,思想政治领域中平等与自由问题。

在纯粹的思想政治领域,平等与自由关系的最大特点是基本一致、不存在冲突的。

在这个领域中平等与自由的协调关系,不仅被法律(通常是宪法)所确认,而且为大多数思想家所赞同。

人们普遍承认,个人在政治法律上的基本自由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非法定的理由对公民的基本政治法律自由进行限制,否则,对公民基本自由的剥夺和非法限制,也就意味着对平等的破坏。

因此,基本政治法律自由总是同平等相联系,即这种自由是平等的自由,每个人都和其他任何人一样,享有同等的生命价值、良心和信仰自由、人格尊严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平等是自由的必要条件,没有平等,也就没有完整的政治法律自由;而基本自由恰恰又是平等得以实现和体现的载体和存在方式。

所以,在思想政治法律领域,平等与自由的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二者相互配合和协调。

从根本上说,这也是政治正义的要求和体现。

第二,社会经济领域中的平等与自由问题。

在社会经济领域,平等与自由存在着尖锐的冲突和对立。

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正义的实现,非常关键之点在于如何协调和解决二者在这个领域中、尤其是在收入和社会财富分配层面的严重冲突与对立。

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在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平等关系问题,实际上包含两个层面,即市场运行层面和财富分配层面,如果说在市场运行层面解决平等与自由的协调问题相对还是比较容易的话,那么,在收入和财富分配层面解决平等与自由的协调问题,则显得非常困难。

这里的关键之点在于如何限定国家在解决这个问题中的地位和作用,即究竟如何确定国家介入收入和财富分配及再分配的范围和程度,才能保障国家行为和社会制度都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

因此,由于平等与自由在经济领域中不能自发协调和解决冲突,在此情况下,由国家出面进行国家干预实属必然,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在平等与自由冲突的时候作出抉择,是容忍不平等的存在以全面捍卫个人自由权利,还是牺牲个人的某些自由以换取更大的社会经济平等。

东师16春《法理学》在线作业

东师16春《法理学》在线作业

东师16春《法理学》在线作业一、单选题(共 15 道试题,共 30 分。

)1. 法是调整( )的社会规范。

A. 社会关系B. 国家运转C. 人的行为D. 政治关系2. 根据权利主体( ),可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A. 存在形态B. 对人们的效力范围C. 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D. 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3. ()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督促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正当行使权利和适当履行义务的执法.A. 行政执法B. 行政司法C. 行政监督D. 立法监督4.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法律规则属于A. 标准性规则B. 授权性归则C. 强行性规则D. 命令性规则5. ( )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A. 归责B. 宣判C. 结案D. 执行6.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以()为出发点和归宿。

A. 自由B. 价值C. 利益D. 人权7. ( ) 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A. 法律的相对独立性B. 法律的客观存在C. 法律继承的必要性D. 法律发展的历史8. .法律监督依监督的内容不同,可分为()A. 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B. 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C. 合法性监督与合理性监督D. 公民监督与国家监督9. 法治原则与国家制度的结合,宣告了近现代( )的诞生.A. 法治国家B. 法制观念C. 法律理念D. 法学派10. 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 )的价值。

A. 指导功能B. 方法论C. 统一论D. 补充功能11. ( ) 认为法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的任务是为自由公民的共同利益服务。

A. 亚里士多德B. 柏拉图C. 萨维尼D. 卢梭12. ( )是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A. 演绎推理B. 文理解释C. 学理解释D. 字面解释13. ()是指人们基于需要、受行动支配、为达到目的而实施行为的心理状态。

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理学——法的价值
人权 1.人权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实然)享有的权利。 人权是一种权利,来自于人自身,具有具体的内容。 2.人权的应有性。人权在逻辑上先于国家和法。 3.人权对法的意义。人权是法的源泉,是判断法律好坏和进 步的标准。 4.人权法律化。人权必须尽可能法律化,实在化,获得“他律” 保证。
非基本价值——略
01 法理学——法的价值
目录/Contents
01
法的价值含义
02
பைடு நூலகம்
法的价值种类
03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价值含义
体现主客体间的关系。
法的价值-即 对于人的用处
表明其下面意义。
兼有实然(现实中存在的法)性与应 然(理想中的法、应当存在的法)性。
法的价值种类
法的价值-即对于人的用处
秩序 1.主要指社会秩序。 2.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 3.秩序成为法律价值的原因。 4.秩序需接受正义的规划,以全科人性、符合常理作为目标。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诸多价值不可能在特定的条件下被同等实现。
法的价值冲突一般不会在抽象层面发生,而在事实层面发生。
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1)个案中的比例原则。即在具体案件中,哪一价值更具有优 先性或分量。 (2)价值位阶原则。考虑①某个具体法的中价值位阶。②该具 体法所属部门法中的价值位阶。③特定国家的法体系中的法的 价值位阶。
基本价值
自由 1.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目的而行动,不受外在强制、 限制。 2.法律的本质以自由为最高价值目标,法典是为了维护保卫 人民自由的。 3.自由是衡量真正法律的评价标准。 4.自由更重要的在于体现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法的价值种类
法的价值-即对于人的用处

16法理学 法与秩序

16法理学  法与秩序
第二十一章 法与秩序 25
课堂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下面关于自由的理念说法错误的是( )。 A.在哲学上,自由的含义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 B.哲学涵义的自由和政治涵义的自由和法学上的自由涵义是一样 的。 C.自由在法学和法律的含义是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 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D.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 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 2.以下关于自由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人的主体性由自由来体现,没有自由即没有主体。 B.人们只有在相互依赖中才能得到自由 C.法律规范不能创造 自由 D.在现代社会,作为权利之自由,它的范围不能由法 律限定的 第二十一章 法与秩序 26
第二十一章
法与秩序
16
孔德关于“重建秩序”的构 关于“ 关于 重建秩序” 想
(1)崇尚科学与自然法则; (2)扩大博爱倾向; (3)信仰和道德的统一; (4)实行社会分工与合作; (5)增强政府权威与调节; (6)在私有制基础上进行“社会改造”。 )在私有制基础上进行“社会改造” 第二十一章 法与秩序
第二十一章
法与秩序
5
法律——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 法律——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 法律的目的是实现正义的法律秩序。
两种极端情况: 没有秩序的正义和没有正义的秩序
第二十一章 法与秩序 6
没有秩序的正义——(无政府主义)— 没有秩序的正义——(无政府主义)— —极端个人主义(区别自由主义)
第二十一章
法与秩序
第二十一章
法与秩序
11
一、时间差, 一、时间差,法律的制定是时间在先的, 而秩序的形成是后至的。 而秩序的形成是后至的。
第二十一章
法与秩序
12
二、社会资源支持不足 二、社会资源支持不足

《法理学》沈宗灵版课后思考题解答.

《法理学》沈宗灵版课后思考题解答.

《法理学》课后思考题解析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第一章导论1、法学的研究对象?怎样划分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1) 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1)国内法学(2)国际法学(3)法律史学(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2) 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又可分为(1)立法学(2)法律解释学(3)法律社会学3) 从认识论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4) 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看,法学又可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2、如何看待当代中国法学的发展?①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促成了当代中国的第一次法律革命,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创立。

②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国家政权系统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了全新的国家政治制度。

③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全面确立奠定了宪法基础。

④从1954年9月到1956年,我国进入了较大规模的法律创制阶段。

⑤1957年以后到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法学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法律和法学出现了停滞。

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开启了中国法学的新篇章。

⑦改革开放30年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和法学发展的最好的时期。

在这30年中,中国社会开始了依法治国的法治之路。

⑧经过30年的立法发展,我国已经基本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为法治提供了前提。

3、法学自身的方法理论?(一)社会调查的方法这种社会调查的内容可以是极为广泛的,具体的内容自然要依靠调查的目的和计划而定。

法理学 正义

法理学  正义

• 吕底亚人古各斯的祖先原本是一个牧养人。一天暴风 吕底亚人古各斯的祖先原本是一个牧养人。 雨和地震后,地壳裂开一道深渊。 雨和地震后,地壳裂开一道深渊。他在深渊里见到一 匹空心的铜马,马身上有小窗户。 匹空心的铜马,马身上有小窗户。马身体里有一具尸 尸体手指上有一只金戒指。他取下金戒指出深渊。 体,尸体手指上有一只金戒指。他取下金戒指出深渊。 他戴着金戒指去开会,当戒指上的宝石转向自己时, 他戴着金戒指去开会,当戒指上的宝石转向自己时, 别人看不见他,认为他已经走了,当宝石翻转过去时, 别人看不见他,认为他已经走了,当宝石翻转过去时, 他又出现了,别人又看得见他。反复几次之后, 他又出现了,别人又看得见他。反复几次之后,他知 道自己有了隐身的本领。利用这个本领, 道自己有了隐身的本领。利用这个本领,他当上了国 王的使臣,后勾引王后,同谋杀掉国王夺取王位。 王的使臣,后勾引王后,同谋杀掉国王夺取王位。假 定有二枚这样的戒指, 定有二枚这样的戒指,让 正义之人和不正义之人各戴 一枚,那么结果将会如何? 一枚,那么结果将会如何?
二、正义的分类
庞Hale Waihona Puke 在伦理上,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 伦理上 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 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 经济和政治上 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 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 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是以保证人们的利益与愿 望的制度。 望的制度。 在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执行法律)是指在 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执行法律) 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 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 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 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
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 1、在阶级社会里,正义是有阶级性 、在阶级社会里, 2、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 、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 A正义是历史的产物,并随着 正义是历史的产物, 正义是历史的产物 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改变 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的抽象的“永恒公平”时指 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的抽象的“永恒公平” 在批判蒲鲁东的抽象的 出: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 映其保守方面、 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 神圣化的表现。 神圣化的表现。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一、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概念,是关于一个国家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项制度的总和,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权的分类:国家立法:全国人大及常委政府立法地方立法:地方人大经济特区,较大市地方立法:政府,人大5个少数民族地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立法特别行政区立法授权立法立法原则: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立法的特征:(1)特定主体(2)立法权限(3)立法程序(4)立法技术法的特征:(1)阶级性(2)意志性(3)强制性(4)权利性我国立法程序(一)提出法律议案:1.向全国人大:两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审议法律议案(三)表决和通过法律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布法律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司法(一)司法的含义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主体:司法机关,即法院和检察院(二)司法的特点:书上是:专属性,程序性,专业性,权威性(1.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

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从事司法活动必须要在法定权限内,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司法权正确、合法、及时地行使。

4.司法活动要有表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三)司法的原则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司法公正原则三、法律方法: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思维,技巧法律方法包括: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一)法律解释概念广义概念: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包括无效、非正式的解释)其解释主体为有权解释的国家机关和个人狭义的法律解释: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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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方法论
契约、无知之幕和反思的平衡 (不断 地自我设问、自我驳斥)
罗尔斯的方法论是规范的、反思的、实 验的和假设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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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理论的前提
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 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 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 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 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 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 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 达到一种有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 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 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 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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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1.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和目 的。 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 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罗尔斯 ------罗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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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是正义的保障机制,是实现正 义的基本形式和手段。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 “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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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谋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 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 权利的理由. 间接地批评了西方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现象,如分 配不平等,欲望至上,种族歧视,贫困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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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正义原则演化为具体的制度,罗尔斯提出了“ 四个阶段的顺序” 。 第一阶段人们接受两个正义原则的选择; 第二阶段召开制宪会议,确定政治结构的正义并选择 一部宪法,设定制度,这个阶段主要是确定平等的公 民权和各种自由权; 第三阶段为立法阶段,在这个阶段正义的第二个原则 发挥主要作用; 第四阶段是具体运用规范的阶段,法官和行政官员把 制定的规范用于具体的事务,公民则普遍遵循规范。
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 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这一知识程序, 摆脱了个人、民族情感在选择伦理原则 中的偏见。他似乎是扮演了一个大法官 的角色,把各种价值判断综合起来进行 考察,力图作出客观而中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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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要求政府应采取种种干预手段,调节 人们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以实现分配的真正公平正义 。诸如:政府通过种种办学方式、发放各种助学金、奖 学金、教育贷款等,保障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 的机会;政府通过对企业经营业主的管理,避免某些人 垄断某些好的社会地位和机会;政府采取各种办法和措 施,消除一些政府官员的寻租现象;政府采取各种对贫 困家庭、生病、失业者获得特别补助的福利政策等等, 使社会上最不利者获益,从而保障每一公民能充分享有 自由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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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研究的不是诸如“什么是善 ”或个人的义务、责任等道德 问题,而是“人们如何达成正 义共识、如何把社会安排得符 合正义”这种涉及最根本的政 治观念的问题。 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 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 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 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 的利益的分配方式》
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同样体现在政治制度之中。在亚里士多德看来, 在平民的政体中,正义被认定为平等;在寡头政体中,不平等的分配 被认为合乎正义。平民派注重自由身份的平等,认为一事相等则万事 也都相等;寡头派注重资财,认为不等资财者就一切都应不平等。于 是在不同的社会中,正义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平等的社会强调的是矫 正正义,而不平等的社会强调的是分配正义。
罗尔斯为什么要有无知之幕 (一)正义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人类的合作是可能的和必需的 ,客观条件包括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体质状态和精神状态相似 ,存在着中等程度的匮乏,主观条件包括各方都有大致相似的需 求和利益,各方又有各自的生活计划,而且还存在哲学、宗教信 仰、政治和社会理论上的分歧,这样人们就既有合作又有冲突, 因而需要有一些原则来指导人们决定利益划分 (二)正当观念的形式限制。原始状态中的人们还得接受某些限 制,这样他们才能有效地确定和选择原则。 (三)推理的合理性。原始状态的方法要取得成功,还有一个至 关重要的条件,这就是必须假定处在原始状态中的人是有理性的 。所谓理性,就是人们在选择原则时都力图尽量推进自身的利益 ,他们的选择有前后相连的倾向,他们也具有建立正义感的能力 ,他们努力寻求一种尽可能高的绝对得分,而不计对方的得失如 何。
3
正义的中心,考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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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现代社会的公正问题,在理论上不 可能不提到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哈佛大 学的骄傲——约翰• 学的骄傲——约翰•罗尔斯和他的被称 为在上帝已死的时代代替上帝承担对人 类公平裁决的《正义论》 类公平裁决的《正义论》,不能不记起 他“假如正义荡然无存,人类在这个世 界生存,又有什么价值?” 界生存,又有什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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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法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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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义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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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分类
第一种称为分配的正义 第二种称为矫正的正义 应用到法律领域,那么分配正义因为是 基于不平等上的正义,所以适用于犯罪 和刑罚,而矫正正义因为是基于平等的 正义,所以适用于当事人地位的平等, 适用于违约与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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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解, 分配的正义强调各取所值,按照各自的价值进行分配, 正义就是一种比例。 矫正的正义强调的是均等,遵循的是一视同仁,在这 里好人与坏人没有性质上的差别。
5
20世纪最伟大的道德哲学 20世纪最伟大的道德哲学
《泰晤士报》则誉他为继密尔之后最伟 泰晤士报》 大的政治哲学家。
“政治哲学由当时开始,要么在罗尔斯的 理论框架内工作,要么便必须解释为何 不如此做。” 不如此做。”
6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原 则,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 务,决定由社会合作生产的利益之分配 方式。正义为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提供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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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初状态——无知之幕 原初状态——无知之幕
在原初状态中,我们必须区分各方当事 人,良序社会的公民和我们自己。各方 代表人不是实际的人," 代表人不是实际的人,"他们仅仅是一 种假想的生命,居住于我们的代表制的 设计中。" 设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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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初状态
他们对自己的某些事实并不知道: ⑴ 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 ⑵ 他们不知道他们的自然天赋(如智力) ⑶ 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善的观念”,即他们的生活 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善的观念” 中值得追求的。(例如宗教观念或者偏见) 中值得追求的。(例如宗教观念或者偏见) ⑷ 他们不知道自己社会所处的特殊环境,如经济 发展水平等。 那么,他们又知道些什么呢?他们知道人类社会 的一般事实,政治事务和社会经济原则,基本社会组 织和人类心理原则。他们试图尽最大的可能发展善的 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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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选择策略是:最大最小值规则, 即将自己的最小利益最大化。 照顾地位最差者的利益,以处境最差者 为参照点。
正义制度
必须能够促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 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也就是说,它允 许有不平等(即贫富差距),但又必须 限制不平等,使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 最大的利益.
因出身和天赋造成的不平等 的不平等作出补偿。 的不平等
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 其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 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 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 第一条原则被称为权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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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原则。“ 差异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满足两个 条件:第一,它们要隶属于在公平平等的机 会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的岗位或职位;第 二,它们应当指向于社会那些极乏优势的成 员的最大利益。” 员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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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 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 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 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 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 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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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理论体系都是建立在假定每个人 都蒙昧,无知之幕 都蒙昧,无知之幕的契约论之上的,都 无知之幕的契约论之上的,都 是在反驳功利主义。 罗尔斯认为正义包含差别原则,即应尤 其着重考虑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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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作用,总体上体现 为: 第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第二、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 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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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之幕的结果之一就是每个人都是一 样的:既然我们都实际拥有同样的信息, 都不知道自己的特征,我们就都会以同 样的方法进行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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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原初状态的各方都追求最大限度地分享社会基本 财富,如自由、收入、机会、财富和自尊。当评价一 系列可供选择的原则时,理性的立约者必将考虑他或 她在某一社会中可能占据的地位。他或她会问:如果 选择这一套原则,如果我恰好是这个人,我会有怎样 的生活前景?而如果我是另一个人,那么我又应该怎 样选择?既然你不知道你会是谁,那么就会考虑各种 可能性。所以,如果你幸运,正好处于上层社会,你 肯定会生活得很好;而如果你恰好处于社会的最底层, 你就不会那么好。你将作何决定?
法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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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正义的释义
一、正义的概念
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 的事就是正义 .“各尽其职就是正义”. 各尽其职就是正义” 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 认为:“ 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 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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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海解释: 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 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作为道德范 畴,与“公正” 畴,与“公正”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 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 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最 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判断人们行 为是否符合正义的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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