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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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泊头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工作规则

一、职责与任务

(一)对泊头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党组织实施统一领导。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各项指示,并报告工作情况。

(三)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制定党的建设工作的规划、计划,布置各项工作任务。

(四)实施党内监督,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

(五)审批所属党支部的换届改选,对人事部门关于公司的干部任免建议提出意见。

(六)按照管理权限,审议、审批党员违犯党纪的处分。

(七)组织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组织培训、考核各单位党务工作干部。

(九)加强和改善对工会、青联(共青团)、妇委会工作的领导。

二、会议制度

(一)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议)。

1、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1)学习、研究并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的重要指示、部署和决定;

(2)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研究、解决党的工作中存在的

重要问题,制定召开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的方案;

(3)研究公司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加强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等问题;

(4)讨论制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一个时期的工作安排;

(5)听取和讨论纪委的工作汇报,研究和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意见;

(6)讨论通过报送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

(7)讨论和审批所属党支部发展新党员的意见;

(8)审议(审批)党员党纪处分决定;

(9)讨论通过党委换届选举方案和党委向党员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10)讨论决定由党委表彰或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11)听取工会、青联和妇委会的工作报告;

(12)审批数额较大的党费开支;

(13)其它需要研究讨论的重要工作。

2、党委会议的工作规则:

(1)党委会议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其他党委委员对会议议题可提出意见建议。会议召开的

时间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以外,一般应在会前3个工作日通知党委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亦应同时送达。

(3)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工作需要,纪委委员、工会主席可列席党委会,党委会主持人还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党委会议在决定问题时,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对重大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采取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民主方式。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5)党委会议的会议情况经会议同意可在党内通报,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经会议批准应及时印发。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均需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

(6)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思政部负责催办,并将落实情况定期向党委汇报或印发给党委委员。

(二)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会议

1、党支部书记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可视情况不定期召开。

2、主要任务: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议、指示精神;部署年度工作或党的临时性重要工作;结合工作

实际,研究党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交流工作经验。

(三)书记办公会议

1、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及有关同志参加。

2、书记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讨论和决定党委重要的日常工作安排和内部管理;讨论和研究需要提交党委会决定的重要文件和问题;讨论和决定贯彻执行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及交办的重要工作;处理所属党支部请示的工作问题;讨论和审批基层单位的党组织设置、所属党支部换届改选及正、副书记人选;研究党委机关的人事安排;研究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三、文件审批制度

(一)涉及一个时期全面工作的规划、计划性文件,原则上须经书记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书记签发。

(二)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部署的文件,原则上须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由书记签发。

(三)以党委名义印发的一般事务性文件,由副书记签发。

(四)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和对所属党支部请示问题的批复,原则上须经书记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副书记签发。

(五)以党委工作部门名义发的各类文件,重要事项由副书记审定,思政部主任签发。

(六)党委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一般工作会议纪要,由副书记审核签发。

(七)党委《简报》及临时向上级报告重要情况的报告,由副书记签发。

四、请示报告与批复制度

(一)重要工作的部署和重要决定的形成,原则上应事先请示上级党组同意。

(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职工队伍的重要动态,重要事件的发生,重大案件,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每年向上级党组专题汇报工作1-2次。

(四)对所属党支部请示的批复,自接到请示之日起,原则上按下列时限办结批复:事务性工作请示3个工作日;换届改选请示7个工作日;政策性问题请示15个工作日;审批新党员30个工作日;不能按期批复时,应向请示单位说明原因。

五、民主集中制规则

(一)党委的工作贯彻集体领导与日常工作分工相结合的原则,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的决定。

(二)提倡敢于负责的精神,党委委员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应当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党委委员要相互信任、支持、谅解,增强党委班子的团结。

(三)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听取各方面意见。如对问题有重大分歧时,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决定。当意见难以统一而情况紧急又必须作出决定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四)公司党委负责同志代表党委发表重要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党委会议或书记办公会议讨论。

(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应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六、党委委员和党委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

(一)坚持实事求是,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勤政廉政,严以律已,艰苦朴素,勇于奉献。

(三)坚持全局观念,处理问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密切联系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

七、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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