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经营处罚案例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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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占道促销行政处罚案
YFDC[2011]第2号
行政执法机关: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赵XX
一、案件事实
2011年5月1日上午九点,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峰大队四中队队员正常巡逻至金果路21号时发现,阳春堂大药房门前人行道上搭了一个舞台进行占道促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促销行为是阳春堂老板赵XX所为,无任何批准文件。执法队员用卷尺对占道面积实际丈量,当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并下达了《责令工作通知书》(衡行责字第【0013043】号)和《询问调查通知书》(衡行询字第【0001662】号)。2011年5月2日,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峰大队负责人批准立案。5月2日,赵XX接受了执法队员的询问调查,制作了行政执法调查笔录。在调查中发现,赵XX虽然是阳春堂的老板但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5月1日查处他的时候是阳春堂正在搞开业促销,没有取得任何批准手续。5月4日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峰大队完成对该案的调查,查明了赵XX的违规占道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赵XX违
规侵占人行道进行开业促销活动,占道面积为3米×3米=9平方米,赵XX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1年5月4日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峰大队向赵XX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决定书》(衡询告字【0002054】),告知赵XX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其依据,并告知赵XX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赵XX 放弃了听证权,辩称自己是初犯,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2011年5月4日,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峰大队负责人、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依次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7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赵XX占道促销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应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1年5月4日,经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决定,对赵XX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赵XX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到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预期未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衡行罚字【2011】第0000556号)。2011年5月5日,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衡行罚【2011】0000556)送达赵XX,赵XX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赵XX 对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赵XX违规占道促销的事实、性质、情节。
1.赵XX的身份证复印件、对赵XX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赵XX具备个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对赵XX的《询问调查笔录》中,赵XX承认了占道促销和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事实。
3.对赵XX的《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赵XX侵占人行道的面积为3米×3米=9平方米。
(二)对依据选择的理由的说明
赵XX擅自占用人行道进行促销活动,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一款,应当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对赵XX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赵XX占道促销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问题,赵XX申辩:系初犯,请求不予行政处罚。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初犯不是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其要求不予处罚不能成立。
关于对赵XX占道促销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7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有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理》第27条的,情节轻微,其未对城市道路造成明显损伤,尚可改正的。处罚基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赵XX占道促销其侵占人行道的面积为9平方米,情节轻微,未对人行道造成明显损伤,并立即进行了整改,故对赵德海罚款1800元整。
五、告知权利
赵XX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衡行罚【2011】0000556)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