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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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天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08
【实施日期】201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经2014年9月18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8日
天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意
见》(甘政办发〔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对受灾人员开展的救助活动。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暴雨洪涝、风雹(含冰雹、雷电)、低温冷冻、沙尘暴、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保证受灾人员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安全水喝、有病能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综合减灾委员会,按照《天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天水市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灾后重建规划编制、灾区重建项目的组织申报、争取和项目实施的监督验收、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等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储备物资应急调度、通信保障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灾情核查评估上报、救灾资金和生活物资调拨、受灾人员生活应急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安排拨付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设防标准制定、城乡住房设计指导和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灾后重建项目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被毁道路抢修工作。
水务部门负
责灾后水毁堤防及饮水安全工程修复工作。
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协调联动、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各阶段工作。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二章灾情信息管理
第五条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实行初报、续报和核报制度,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口径一致。
县级政府应在灾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市、省政府和相关部门;灾情未稳定前,坚持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结束后及时报送灾情核报。
第六条灾情核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审核制度,由乡、村查灾,市、县区核灾,减灾委专家评估和涉灾部门会商等环节组成。
未启动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灾情核查。
启动市级灾害救助三、四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和虽未启动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但灾情较重、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由市政府组织灾情核查。
启动市级灾害救助一、二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市级或市级以上组织灾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