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的分类(心理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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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的规定
① 认定为工伤 《条例》规定,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 亡的职工,应认定为工伤。 ·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 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 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 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 在生产工作中的时间或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
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 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 活动的。 ·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 的。 ·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 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 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 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⑦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等。在起 吊物下作业、停留。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焊接、 清扫等。 ⑧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 视其使用。 · 未戴护目镜、安全帽。 · 未戴防护手套。 · 未穿安全鞋。 ⑨ 不安全装束。 · 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时穿肥大服装。 · 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⑩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处理错误。
② 造成安全装置实效。 · 拆除了安全装置。 · 安全装置堵塞、失去了作用。 · 因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实效。 ③ 使用不安全设备。 · 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备。 · 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④ 手代替工具操作。 · 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 用手清除切屑。 ⑤ 物品(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 品等)存放不当。 ⑥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 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 · 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开危险区。 · 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
(1)人的原因


人的原因包括操作工人、管理干部、事故现场 的在场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他们的不安全行 为是事故的主要致因。 ① 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 未经允许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 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 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②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 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具体包括:通道门遮挡 视线;制动装置有缺欠;安全间距不够;拦车网有缺欠; 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设施上有锋利倒棱;其他。 · 强度不够。包括:机械强度不够;绝缘强度不够;起吊 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其他。 · 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包括:设备带“病”运转; 超负荷运转;其他。 · 维修、调整不良。包括:设备失修;地面不平;保养不 当、设备失灵;其他。
(二)伤亡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事故的特性可知,事故的原因和结果之间 存在着某种规律,所以研究事故,最重要的是 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事故的原因分析包 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指直接加害于受害人的因素。由于生产现场包 含着来自人和物两方面的多种隐患,因而事故 的直接原因通常是指直接导致伤亡事故的人的 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



· 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 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 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 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 上的。 · 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 生的事故除外)。 · 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 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4)按事故经济损失程度分类

根据国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的规定,将事故分成以下4类: ① 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② 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等于1万元,但小于10 万元的事故。 ③ 重大损失事故。经济受伤大于等于10万元,但小手 100万元的事故。 ④ 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等于100万元的事故。
(2)物的原因 所谓物包括原料、燃料、动力、工具、设备、 成品、半成品等。


①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 无防护。具体包括: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 警装置;无安全标志;无护栏或护栏损坏;(电气)未接 地;绝缘不良;局部通风机元消音系统,噪音大;危房 内作业;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其他。 · 防护不当。具体包括:防护罩未在适应位置;防护装置 调整不当;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防爆装置不 当;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爆破作业隐蔽所有 缺陷;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其他。
(3)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为了研究事故发生原因,便于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 调查处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将事故按严重程度细分为6 类。 ① 轻伤事故。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② 重伤事故。发生了重伤但是没有死亡的事故。 ③ 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④ 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 ⑤ 特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0人及10人以上的 事故。 ⑥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的事故。
② 不认定为工伤
《条例》规定,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 残、死亡的职工,不应认定为工伤。 犯罪或犯法。 自杀或自残。 斗殴。 酗酒。 蓄意违章。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事故的分类

根据事故发生后造成后果的情况,在事故预防工作中把 事故划分为伤害事故、损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未遂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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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事故类别分类
国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I986)按致害原 因将事故类别分为20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 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 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火药爆炸、瓦斯爆炸、 锅炉爆炸、压力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 他。


· 通风不良。包括:无通风;通风系统效率低; 风流短路;停电、停风时进行爆破作业;瓦斯 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就爆破;瓦斯超限等。 · 作业场所狭窄。 · 贮存方法不安全。 · 环境温度、湿度不当。
2.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的间接原因——管理的原因即管理的缺陷, 它是事故直接原因得以存在的条件,据事故统 计资料表明管理缺陷亦是造成严重损失的最主 要原因。主要有:①人员选择和使用不当;② 教育培训不够; ③管理上有缺陷。
(2) 按伤害程度分类

在伤亡事故统计的国家标准GB6441-1986中,把受伤害 者的伤害分成3类。 ① 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d的失能伤害。 ② 重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大于105d的失能伤害。 ③ 死亡。发生事故后当即死亡,包括急性中毒死亡, 或受伤后在30d内死亡的事故。死亡损失工作日为6000d。
③ 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包括防护服、手套、护目镜 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 安全帽、安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 指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陷指所用防护用 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④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照明光线不良。包括:照度不足;作业场地烟 雾尘弥漫,视物不清;光线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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