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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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性理论:产权不明晰所带来的外部性问题是湿地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原 因。
• 湿地生态环境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性,湿地生态系统为丰富人类的社会生活提 供了独特的资源支持;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的经济活动往往具有负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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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物品理论:自然资源环境及其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具有公共物品属性。 • 湿地具有生态服务功能(水源涵养、固碳释氧等)和社会服务功能(生态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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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补偿理论基础
• 产权理论:湿地保护和利用中的多数问题与资源产权和权益相关。 • 我国的水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
使”、“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是, 在实际运作中,由于所有权内容的笼统和概括,难以对不同级别政府行使权 力的边界作出明确的界定,其结果往往是分解和架空了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和 土地资源国家所有权。
湿地生态补偿方式
• 我国生态补偿方式分为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主导两种方式,当前以政府 主导方式为主。
• 政府手段包括: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专项基金);重 点生态建设工程;
• 市场手段包括:生态税费,生态补偿费的实践、排污费及资源费的实践、生 态环境税的改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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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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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地生态补偿 • 是为保护和恢复湿地的生态功能,对遭到破坏的湿地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综
合治理,以及对由于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而遭受损失或丧失发展机会的单位或 个人给予的资金、技术、教育、实物上的补偿和扶持活动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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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补偿的标准
• 对保护管理机构的补偿:一是按湿地的重要性,对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 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和一般湿地区别对待;二是按湿地的 面积,湿地面积不同,保护的措施、投入的力度和所发挥的生态效益也不同, 生态补偿的标准应有所区别;三是按湿地保护的成效,湿地保护成效大、成 果显著的区域,能发挥更大的生态效益,应作为生态补偿的重点区域。在具 体实施上,应逐步从按面积补偿过渡到按面积和按效果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 偿。
关于湿地生态补偿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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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
• 生态补偿 •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生态补偿的理解有广义和
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 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 者的收费。狭义的生态补偿则主要是指前者。(王金南,庄国泰.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设计 [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1-1 ) • 生态补偿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主要内容:一是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恢复)或 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二是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三是 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的经济补偿; 四是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
• 3.由于补偿资金有限,补偿标准低,补偿范围和规模小;
• 4. 补偿方式单一目前的湿地生态补偿方式主要以现金补偿为主,实物补偿
为辅,缺乏对退耕农民生存技能的培训,缺乏多元化补偿方式和市场机制的
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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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教育科研等)。由于公共物品应该由国家来提供,所以在湿地生态服务 功能中提供资源的社会群体或者私人,国家应该对其予以补偿,这样保持公 共物品提供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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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湿地生态补偿实践
• 美国湿地缓解
• 美国《清洁水法案》(Clean Water Act)和《粮食安全法案》(Food Security Act);
• 对社区群众的补偿:对于继续维持原有生计的社区群众,按照其实际收入加 上补偿费用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收入水平的思路来确定补偿标准。对于不能 继续维持原有生计的社区群众,在新的生计收入达到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之前, 按替代生计转换成本给予补偿。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不允许或限制权属归其所有的湿地经营利用的, 按当地市场同类土地租金水平给予补偿. ;对允许其湿地经营利用的,按实际
• 针对社区群体和个人的补偿: • 退耕还湖工程:主要是在1998年洪水之后,中共中央政府作出了“平垸行洪,
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的重大决策; • 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移民:移民保护了. 湿地的生态或者让湿地的生态得到修
存在问题
• 1.尽管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很多地方也 颁布了湿地保护法规,并开展了湿地生态补偿试点,但国家湿地保护条例以 及生态补偿条例至今仍没有出台。现有的湿地生态补偿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缺 乏权威性和约束力,难以突破湿地由多部门交叉管理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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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湿地生态补偿实践
• 针对湿地生态系统:
• 湿地恢复工程: • 对已遭到不同程度破坏的湿地生态系统进行恢复、修复和重建;对功能减弱、
生境退化的各类湿地,以生物措施为主进行生态恢复和修复;对类型改变、 功能丧失的湿地,以工程措施为主进行重建;(三江源、川西若尔盖高原、 新疆艾比湖、青海湖等地区恢复湿地植被;洞庭湖、巴音布鲁克区域、黄河 中游、三峡水库和密云水库等区域恢复栖息地) • 湿地保护区:1975年在青海青海湖建立了第一个湿地鸟类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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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的社区共管模式 • 维多利亚州库纳湾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补偿与社区共管相结合; • 设立了一个以社区为基础的监督管理湿地项目: • 该项目的目标是为实现以社区为基础的监督管理湿地的计划,具体包括四个
方面的行动:一是审议并确定所有需要监督管理的内容;二是与利益相关者 和当地社区组织一起建立一个湿地保护的研讨会,共同商讨湿地保护事宜, 三是继续坚持现有的监督管理项目并增加新的监督管理项目,如水鸟数量统 计,植被状况评估,水质检测,集水区土地使用情况的变化,威胁湿地的具 体行为;四是对维多利亚湿地公园、社区和志愿者监督管理行动加以总结并 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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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补偿的意义
• 湿地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被称为淡水之源、“地球之肾”,除 了直接给人类提供食物、工业原料、药材、花卉等,还发挥着调蓄洪水、调 节气候、保持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在人类生存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 代的作用。因此,保护湿地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责任。
•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保护和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 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有利于经济、社会和湿地生态系统之间的协调、推进我 国绿色经济增长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利 益关系、实现国家和谐稳定,有利于履行国际公约、树立我国良好的负责任 大国国际形象,有利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提升我国湿地 保护工作的管理能力。
wenku.baidu.com
• 2.尚未建立湿地占用恢复和补偿制度。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湿地保护管理 规定》中规定“征收或占用湿地的单位,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但对于被占用湿地的具体范围、需办理哪些手续以及如何补偿没有具体的规 定,故缺乏可操作性。且没有详细规定破坏湿地功能的衡量方法,以及湿地
恢复和缴纳补偿费的具体要求及监管措施,这些都导致湿地恢复难以实施;
• 一是中央财政预算资金; • 二是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的税收附加; • 三是受益地政府对生产地政府的转移资金; • 四是生产地政府为确保生态效益的生产投入资金; • 五是法人、自然人以及国外的捐赠; • 六是生态效益或生态功能外溢后,受益行业或企业的补偿; • 七是生态补偿基金本身运行取得的投资收入和利息收入。
• 农业开发侵占湿地;
• 美国湿地缓解有3种机制:被许可人负责制(permittee-responsible compensatory mitigation)、缓解银行制(mitigation banks)和付费替代制 (in-lieu fee programs)。(谁污染谁治理)
• 湿地缓解银行是美国湿地保护管理中的一种新型手段,属于环境与自然资源 管理中的可交易许可证制度。在湿地缓解银行制度中,湿地银行主办者通过 恢复、加强、新建湿地从而获得可市场交易的湿地信用(marketable wetland credits),这些湿地信用可以出售给那些对湿地产生了不良影响并不得不补 偿缓解这一影响的主体。(排污许可证)
• 湿地生态环境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性,湿地生态系统为丰富人类的社会生活提 供了独特的资源支持;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的经济活动往往具有负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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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物品理论:自然资源环境及其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具有公共物品属性。 • 湿地具有生态服务功能(水源涵养、固碳释氧等)和社会服务功能(生态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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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补偿理论基础
• 产权理论:湿地保护和利用中的多数问题与资源产权和权益相关。 • 我国的水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
使”、“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是, 在实际运作中,由于所有权内容的笼统和概括,难以对不同级别政府行使权 力的边界作出明确的界定,其结果往往是分解和架空了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和 土地资源国家所有权。
湿地生态补偿方式
• 我国生态补偿方式分为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主导两种方式,当前以政府 主导方式为主。
• 政府手段包括: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专项基金);重 点生态建设工程;
• 市场手段包括:生态税费,生态补偿费的实践、排污费及资源费的实践、生 态环境税的改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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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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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地生态补偿 • 是为保护和恢复湿地的生态功能,对遭到破坏的湿地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综
合治理,以及对由于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而遭受损失或丧失发展机会的单位或 个人给予的资金、技术、教育、实物上的补偿和扶持活动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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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补偿的标准
• 对保护管理机构的补偿:一是按湿地的重要性,对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 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和一般湿地区别对待;二是按湿地的 面积,湿地面积不同,保护的措施、投入的力度和所发挥的生态效益也不同, 生态补偿的标准应有所区别;三是按湿地保护的成效,湿地保护成效大、成 果显著的区域,能发挥更大的生态效益,应作为生态补偿的重点区域。在具 体实施上,应逐步从按面积补偿过渡到按面积和按效果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 偿。
关于湿地生态补偿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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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
• 生态补偿 •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生态补偿的理解有广义和
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 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 者的收费。狭义的生态补偿则主要是指前者。(王金南,庄国泰.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设计 [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1-1 ) • 生态补偿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主要内容:一是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恢复)或 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二是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三是 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的经济补偿; 四是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
• 3.由于补偿资金有限,补偿标准低,补偿范围和规模小;
• 4. 补偿方式单一目前的湿地生态补偿方式主要以现金补偿为主,实物补偿
为辅,缺乏对退耕农民生存技能的培训,缺乏多元化补偿方式和市场机制的
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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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教育科研等)。由于公共物品应该由国家来提供,所以在湿地生态服务 功能中提供资源的社会群体或者私人,国家应该对其予以补偿,这样保持公 共物品提供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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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湿地生态补偿实践
• 美国湿地缓解
• 美国《清洁水法案》(Clean Water Act)和《粮食安全法案》(Food Security Act);
• 对社区群众的补偿:对于继续维持原有生计的社区群众,按照其实际收入加 上补偿费用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收入水平的思路来确定补偿标准。对于不能 继续维持原有生计的社区群众,在新的生计收入达到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之前, 按替代生计转换成本给予补偿。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不允许或限制权属归其所有的湿地经营利用的, 按当地市场同类土地租金水平给予补偿. ;对允许其湿地经营利用的,按实际
• 针对社区群体和个人的补偿: • 退耕还湖工程:主要是在1998年洪水之后,中共中央政府作出了“平垸行洪,
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的重大决策; • 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移民:移民保护了. 湿地的生态或者让湿地的生态得到修
存在问题
• 1.尽管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很多地方也 颁布了湿地保护法规,并开展了湿地生态补偿试点,但国家湿地保护条例以 及生态补偿条例至今仍没有出台。现有的湿地生态补偿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缺 乏权威性和约束力,难以突破湿地由多部门交叉管理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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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湿地生态补偿实践
• 针对湿地生态系统:
• 湿地恢复工程: • 对已遭到不同程度破坏的湿地生态系统进行恢复、修复和重建;对功能减弱、
生境退化的各类湿地,以生物措施为主进行生态恢复和修复;对类型改变、 功能丧失的湿地,以工程措施为主进行重建;(三江源、川西若尔盖高原、 新疆艾比湖、青海湖等地区恢复湿地植被;洞庭湖、巴音布鲁克区域、黄河 中游、三峡水库和密云水库等区域恢复栖息地) • 湿地保护区:1975年在青海青海湖建立了第一个湿地鸟类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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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的社区共管模式 • 维多利亚州库纳湾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补偿与社区共管相结合; • 设立了一个以社区为基础的监督管理湿地项目: • 该项目的目标是为实现以社区为基础的监督管理湿地的计划,具体包括四个
方面的行动:一是审议并确定所有需要监督管理的内容;二是与利益相关者 和当地社区组织一起建立一个湿地保护的研讨会,共同商讨湿地保护事宜, 三是继续坚持现有的监督管理项目并增加新的监督管理项目,如水鸟数量统 计,植被状况评估,水质检测,集水区土地使用情况的变化,威胁湿地的具 体行为;四是对维多利亚湿地公园、社区和志愿者监督管理行动加以总结并 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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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补偿的意义
• 湿地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被称为淡水之源、“地球之肾”,除 了直接给人类提供食物、工业原料、药材、花卉等,还发挥着调蓄洪水、调 节气候、保持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在人类生存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 代的作用。因此,保护湿地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责任。
•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保护和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 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有利于经济、社会和湿地生态系统之间的协调、推进我 国绿色经济增长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利 益关系、实现国家和谐稳定,有利于履行国际公约、树立我国良好的负责任 大国国际形象,有利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提升我国湿地 保护工作的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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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尚未建立湿地占用恢复和补偿制度。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湿地保护管理 规定》中规定“征收或占用湿地的单位,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但对于被占用湿地的具体范围、需办理哪些手续以及如何补偿没有具体的规 定,故缺乏可操作性。且没有详细规定破坏湿地功能的衡量方法,以及湿地
恢复和缴纳补偿费的具体要求及监管措施,这些都导致湿地恢复难以实施;
• 一是中央财政预算资金; • 二是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的税收附加; • 三是受益地政府对生产地政府的转移资金; • 四是生产地政府为确保生态效益的生产投入资金; • 五是法人、自然人以及国外的捐赠; • 六是生态效益或生态功能外溢后,受益行业或企业的补偿; • 七是生态补偿基金本身运行取得的投资收入和利息收入。
• 农业开发侵占湿地;
• 美国湿地缓解有3种机制:被许可人负责制(permittee-responsible compensatory mitigation)、缓解银行制(mitigation banks)和付费替代制 (in-lieu fee programs)。(谁污染谁治理)
• 湿地缓解银行是美国湿地保护管理中的一种新型手段,属于环境与自然资源 管理中的可交易许可证制度。在湿地缓解银行制度中,湿地银行主办者通过 恢复、加强、新建湿地从而获得可市场交易的湿地信用(marketable wetland credits),这些湿地信用可以出售给那些对湿地产生了不良影响并不得不补 偿缓解这一影响的主体。(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