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7章 证券法律制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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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CPA 经济法】整章讲义: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注会CPA 经济法】整章讲义: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36讲-第七章考情、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和程序(1)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6分,2018年试卷一的分值为13.5分,2018年试卷二的分值为21.5分。

自2012年以来,在八个案例分析题中,公司法律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一直占据两个席位,每个题目的分值高达18分,其重要性无须强调。

本章分为十个单元,共计49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大多数考点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非常大。

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新增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和程序”;(2)对“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6年2017年2018年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单选题2题2分2题2分2题2分2题2分多选题2题3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9分12分10分 18分合计11分17分13.5分21.5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解释】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构成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另外,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反过来说,如果采用了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宣传证券发行活动,即可认定其构成了公开发行。

表7-1 是否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具体情形是否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首发股票在主板、中小板上市√在创业板上市√在科创板上市×增发股票普通股公开发行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普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单元首发股票考点01: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P230)1.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1)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41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41页)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考情回顾及考情预测本章为重点章节,近三年分值均为15-20分,考查题型全面,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一般是与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结合起来命题。

因此考生不仅要掌握本章知识点,还要做到与前面章节知识点之间的融会贯通。

本章重难点1.重点:首发、增发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上市公司的收购和重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2.难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程序;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和特殊规定;股票退市;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一致行动人范围;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知识点:证券的种类及发行方式《证券法》中的证券,目前主要分为股票、债券、混合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存托凭证。

(一)证券的种类1.股票股票是股份的纸面形式,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具有收益性、流通性、非返还性、风险性等特点。

2.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提示】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1)发行主体不同:股票的发行主体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2)持有人的身份不同:股票持有人是股东,而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3)权利内容不同:股票持有人享有的是股权,而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债权;(4)期限不同:股票没有期限的限制,而公司债券具有明确的期限;(5)公司清算时获清偿的先后顺序不同: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清偿的权利;(6)风险大小不同:股票价格波动较大,收益不稳定,风险较大,债券收益稳定,风险低。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附“认股权”的债券,即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法律特点。

【解释】可转换公司债券本质上仍属于债券,其与一般债券不同之处在于,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拥有是否将债券(全部或部分)转换为股份的选择权。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7章-证券法律制度13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7章-证券法律制度13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十三)第十一单元新股发行体制【考点1】审核程序(P211)(2014年新增)1.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

发现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2.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核准、不予核准的决定。

3.股票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人应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股票。

【考点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2014年新增)(P212)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3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内容记忆性数字、比例、列举性条文比较多,学习有难度,要先听懂、理解再记忆。

2019年教材调整新增:“存托凭证”;科创板,包括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交易所市场中新增科创板、科创板公司终止上市等。

2019年教材调整内容: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进行了补充;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

专题概要专题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专题二非上市公众公司专题三股票的发行条件专题四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专题五股票的上市与交易专题六上市公司收购专题七协议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专题八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专题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知识点概要知识点信息披露的内容(一)首次信息披露1.首次信息披露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习题演练【考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招股说明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的起算日是()。

A.发行人全体董事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之日B.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之日C.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D.中国证监会在指定网站第一次全文刊登之日『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首次信息披露。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二)持续信息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1.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1)年度报告: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季度报告: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提示】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2.临时报告: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立即提出临时报告。

重大事件(属内幕信息)认定:(1)公司的经营方针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8)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9)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提示】(1)-(10)关键词“重大”。

CPA经济法讲义第七章

CPA经济法讲义第七章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 主体:包括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是经济法 律关系的参加者。
经济法律关系的 客体:包括行为、 物、货币和有价 证券等,是经济 法律关系主体权 利和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 内容:包括经济 权利和经济义务, 是经济法律关系 的核心。
经济法律关系的 保护:包括经济 法对经济法律关 系的保护,以及 经济法律关系主 体对经济权利和 经济义务的保护。
案例背景:某公司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被举报并受到调查
违法行为:该公司采取虚假宣传、低价倾销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法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低价倾销等行为有明确规定,该公司行为已 构成违法
案例启示: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避免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案例二: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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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点
经济法的特点
经济法具有社会法属性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正文,请阐述观点
经济法具有国际性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正文,请阐述观点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 经济法和刑法都是调 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但经济法更侧重 于调整经济领域的社 会关系,而刑法更侧 重于调整一般社会关 系。
经济法的作用和意义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济 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 为,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 公正和透明,维护市场秩 序。
保护消费者权益:经济法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程序
民事责任:通过 协商、调解、仲 裁、诉讼等方式 解决经济纠纷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详细描述:1.收购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 ①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2)禁售义务: 收购入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锁定义务: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P233) 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P233)③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④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小额增持6个月锁定⑤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相关投资者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时,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即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2016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

2016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

2016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考点1】强制信息披露制度1.6个⽉内有效,延长最多1个⽉。

2.定期报告:【考点2】⾮上市公众公司1.概念:定向发⾏超200;定向转让超200;公开转让2.★对⾮上市公众公司的核准(1)决议:出席+表决权+2/3以上(2)核准:成为⾮上市公众公司和⾮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均需要核准。

三个豁免:①定向转让超200的3个⽉内股东⼈数降⾄200⼈以内;②股东⼈数未超过200⼈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③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后两个由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处理)。

3.⾮上市公众公司的程序要求(13个⽉内申请核准(2)公开转让:20个⼯作⽇内作出核准、中⽌核准、终⽌核准、不予核准的决定。

(3)★定向发⾏:①特定对象:股东;董监⾼、核⼼员⼯;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或组织(后两个合计不得超过35名);②期限:3m +50%,12m5.⾮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转让: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6.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1)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微企业,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不设财务门槛)。

(2)投资者资质:①可以参与挂牌公司公开转让的投资者:②可以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发⾏的投资者: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核⼼员⼯;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3)多元化交易机制:采取协议⽅式、做市⽅式、竞价⽅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式。

7.不挂牌公司的特殊监管:指未在新三板挂牌的⾮上市公众公司,包括①⾃愿纳⼊监管的历史遗留股东⼈数超过200⼈的股份公司,②经证监会核准通过定向发⾏或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的股份公司。

(1)处理规则:①选择在⾮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站、公司⽹站及其他公众媒体披露股份变更、定期报告等;②选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或者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或托管机构登记托管股份;③不得采⽤公开⽅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也不得在未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股份,未经批准不得擅⾃发⾏股票。

2020注会经济法-第7章考点 证券法律制度

2020注会经济法-第7章考点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本章考点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20分,属于重点章节。

各种题型均有考核,考生需重点关注《公司法》与《证券法》相结合的案例分析题。

本章考点较多,复习难度较大,考生需要过数字关。

重点掌握股票与债券的发行、上市公司收购与重组以及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等有关规定。

本章考情(其中1套试卷)题型2017年2018年2019年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2题2分多选题2题3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1题5问14分1题18分1题6问16分合计6题20分4题21.5分5题19.5分鑫考点第一单元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考点1】存托凭证(★★)【解释】《证券法》中的证券,目前主要可以分为股票、债券、混合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存托凭证。

1.基本概念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相关主权利与义务(1)存托凭证发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包括: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和存托凭证持有人。

(2)存托人应按照存托协议约定,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境外基础证券相应权利,办理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业务。

(3)存托凭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并按照存托协议约定,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

(4)存托人可在境外委托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

托管人负责托管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并负责办理与托管相关的其他业务。

(5)存托人和托管人应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3.诉讼管辖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及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权益及各方权利义务。

存托协议应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由境内法院管辖。

【考点2】证券的公开发行(★)1.注册发行制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证券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证券法律制度

XX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证券法律制度xx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证券法律制度你知道证券法律制度有哪些吗?你对证券法律制度了解吗?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证券法律制度的知识,欢送阅读。

①因股东非公开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如果股份公司在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②因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开转让。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未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无论是普通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而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还是已经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人定向发行股票,都必须经适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而且发行对象必须只能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以下机构或者自然人:(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第(2)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首期50%,3个月;共12个月)。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方可发行。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份:①股份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台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走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殷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7章-证券法律制度01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7章-证券法律制度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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厶q —甲\CI /ff‘0公复公可G)扌林v e “公订」.r° 种<龙总【考点2】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界定(P203)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2)股票公开转让。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因两种原因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1.因股票以“非公开方式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2.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1)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3)对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考点3】股票定向发行(P203)公彳护上一公幺叼。

2015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7章-证券法律制度12

2015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7章-证券法律制度12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十二)第十单元内幕交易【考点1】内幕信息的认定(P260)1.内幕信息的范围(2003年多选题)(1)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21条);(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信息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2003年)A.公司董事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B.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20%C.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D.公司董事长发生变动【答案】ACD【解析】(1)选项B: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才属于内幕信息;(2)选项CD: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

2.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首先需要确认存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尚未公开”。

因此,内幕交易只能发生在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这段时间被称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1)内幕信息的形成①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②“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收购方案”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③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2)内幕信息的公开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考点2】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P261)(2014年案例分析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否则就构成了内幕交易。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考点一】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考点一】证券法的调整范围★★1.证券的范围: 发行和交易都适用证券法的: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

 仅上市交易适用的: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2.证券的公开发行:对象标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人数标准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3.证券市场市场特点与要求(1)交易所市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北交所是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2)新三板①三大证交所、全国股转系统共同构成了我国公开证券市场;②新三板分为基础层、创新层;③新三板对投资者有资质要求(合格投资者);④交易机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和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3)北交所:在北交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项目要求发行主体①存量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原精选层的挂牌公司;②新增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发行条件积极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④依法规范经营消极条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记忆口诀】组织机构很健全,持续经营无障碍,3年无保留意见。

公司、两控不存在:五种犯罪三违法;1年证监会处罚发行程序适用注册制:公开发行申请报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证监会注册。

(4)区域性股权市场市场特点与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定位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如各地的产权交易所。

主要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

禁止性规定:①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②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③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④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⑤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⑥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金融产品交易 【考点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考点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1.披露内容(首次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可延长,最多不超过3个月招股说明书有效期6个月,从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算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年+4个月中期报告半年+2个月临时报告但凡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见下页)*注意案例【注意】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重大事件(当然属于内幕信息)★★ 但凡可能导致公司股价上涨或下跌……“重大、重要、主要”熟悉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②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③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④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⑤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⑥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⑦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⑧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下重点记忆】3.15主要领导、大股东变动,重大资产超三菱⑨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⑩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⑪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⑫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考点一】存托凭证(19新增)★①当事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权益及各方权利义务;存托协议应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由境内法院管辖。

②存托人可在境外委托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

存托人和托管人应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分别管理。

【考点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1.披露内容重大事件(当然属于内幕信息)★★★2.重大事件信息及时披露(确定或已有影响时)▲3.披露管理★★【考点三】非上市公众公司1.界定、核准事项★★★2.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定向发行★★3.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1)基本原则和规定(2)收购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4.要约收购★★【考点四】主板、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成立时间、出资、财务指标、持续盈利、治理结构、管理规范、组织机构、无违法等方面均有要求【要求】口诀要非常熟悉,财务指标必须记清楚【考点五】创业板上市条件★★★【要求】口诀要非常熟悉,财务指标记清楚【考点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和承销1.证监会核准——6个月内发行(增发同,否则,核准文件失效)2.承销:代销、包销3.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了解)【考点七】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老股转让(了解)【考点八】科创板上市条件与程序(*19新增)★★★1.条件2.注册程序3.撤销注册撤销原因:发现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

证监会撤销注册, 尚未发行的停止发行, 已经发行尚未上市交易的,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4.重新申请交易所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考点九】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适用于公开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要求】口诀要非常熟悉,财务指标记清楚【考点十】上市公司增发(公开增发)条件★【考点十一】上市公司增发(配股)的特殊条件★★★【考点十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定向增发)条件★★★(无需满足增发的一般条件)▲(注意案例)【考点十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考点十四】公司债券发行1.一般规定★2.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3.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基本条件★★★▲(注意案例)(仅满足上述条件,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4.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特殊条件★★★▲5.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禁止条件▲6.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程序★★▲一次核准、分期发行:【总结】发行时间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增发:核准3个月发50%;余12月;首发上市、上市公司增发:核准6个月发行。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23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23页)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信息披露(一)首次信息披露1.披露招股说明书(1)在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的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2)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季度末为截止日。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注意】根据上述规定,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的主体包括:发行人、发行人的全体董监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债券募集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要求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3.上市公告书(1)上市公告书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持续信息披露1.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主要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三种。

(1)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临时报告(重大事件的披露)(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不包括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老板),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注意:无增资);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大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CPA经济法:第07章考点

CPA经济法:第07章考点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考点1:证券法律制度概述一、证券的类型1.股票按投资对象及定价币种的不同,股票可分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或内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1)人民币普通股(A股)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港、澳、台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2)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3)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的股票。

2.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1)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无担保、无追索权、信用级别较低的、兼有债务性和股权性的中长期混合型融资和投资工具。

(2)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附认股权的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法律特点。

3.存托凭证(1)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存托凭证发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包括: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和存托凭证持有人。

(3)存托协议应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由境内法院管辖。

(4)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及其衍生权益。

二、《证券法》的适用范围1.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特别提示】上述产品由不同机构监管,但规则应当依照《证券法》原则制定,标准相对统一。

三、证券公开发行1.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特别提示】公开发行证券全面实行注册制,需引起注意。

2.属于公开发行的情形:(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7章-证券法律制度07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7章-证券法律制度07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七)第六单元上市公司收购【考点1】收购人(P242)1.控制权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者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对收购人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相关链接】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3.一致行动人的界定(2007年多选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注会经济法科目第7章汇总

注会经济法科目第7章汇总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本章简介1.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大多数年份都会考查综合题,14年试卷A卷和B卷分值均在20分以上。

同时,本章近几年都有大幅变化,今年的主要变化如下:(1)调整“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

(3)调整“股票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

(4)重新编写“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5)新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6)调整“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

2.本章是记忆性的章节,并且记忆难度很大。

需要做到四件事:第一要分清层次,对号入座,不能盲目的背;第二要把握细节,不可大而化之;第三要关注到考试前为止的政策走向,从而分清何谓重点;第四要摆正心态,畏惧解决不了问题,正视困难并克服困难才是唯一的办法。

【考点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在09、10、12年出过考题,重点关注的是临时报告的知识。

一、首次信息披露1.披露内容: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2.招股说明书:(1)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2)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适当延长最多1个月。

【思考】公司2013年8月10日申请发行,可否提供2012年12月31日的财务会计报告?NO(3)招股说明书上的意见确认意见 (1)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创业板上市(多两个):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及其代表人【例题·单选题】(2012年)下列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的有效期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3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B.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3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6个月C.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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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十一)第九单元虚假陈述【考点1】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P256)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

具体规定如下:1.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考点2】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P257)1.证券服务机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行人、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的规定(1)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如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3年案例分析题)【解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何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3)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

(4)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①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②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③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④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⑤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⑥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5)可以考虑“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①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②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③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④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解释】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2013年案例分析题)(6)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①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②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③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④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⑤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3】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P258)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作出了特别规定。

其最大突破在于,对于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中的因果关系采取了推定的方式,极大地减少了受害投资者在这方面的举证责任。

1.因果推定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即推定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解释1】只要投资者的买入行为和损失的产生符合这两个时间段的要求,投资者即满足了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而被告如果不想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要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2)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3)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4)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5)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可以想像,被告要证明上述情形会比较困难,而原告起诉的成功率会大大增强。

【解释2】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确定:(1)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积极的虚假陈述行为,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虚假陈述文件的日期,即可确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对于隐瞒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则应以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期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2013年案例分析题)【解释3】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的确定:(1)监管机关有关立案稽查的消息,可以作为揭露日的标志;(2)媒体的揭露行为是否可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可与相关股票是否停牌挂钩,如果媒体的揭露行为引起该股票价格急剧波动导致其停牌的,则可以认定为揭露日。

(2013年案例分析题)2.投资差额损失(1)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投资人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的数量计算。

(2)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投资人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的数量计算。

【解释1】所谓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2)按前项规定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前述第(1)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解释2】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

3.连带赔偿责任(2012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解释】考生应区分三种类型:(1)无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只要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过错推定责任,对于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先推定其有过错,如果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予免责。

否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题1·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记载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是()。

(2014年)A.发行人B.承销人C.实际控制人D.保荐人【答案】A【例题2·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行为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2年B卷)A.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B.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的,保荐人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荐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C.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D.会计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存在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的,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答案】ACD【解析】(1)选项A: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2)选项BD: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3)选项C: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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