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陈国清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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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缓制度的理性思考

对死缓制度的理性思考

对死缓制度的理性思考一、引子2004年4月1日《南方周末》刊登了一篇记者采写的题为《一个“留有余地”的死刑判决?》的文章,该文对案件的审理情况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1994年7月30日、8月16日,河北省承德市先后发生两起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的恶性案件,两名司机被杀,出租车被丢在路边。

当年11月3日至18日,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

1996年2月24日,朱彦强也被逮捕,警方认定他们就是抢劫杀害两名出租车司机的凶手。

检察院指控,“7·30”案件系陈国清、何国强所为:“8·16”案为4人共同作案。

在两次抢劫杀人案中所劫掠的财物,第一次为300余元,第二次400余元,以及传呼机、车钥匙等。

1996年8月14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10月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997年8月12日,承德中院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第二次判处陈国清等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2月16日,河北省高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第二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998年10月13日,承德中院以抢劫罪第三次判处陈国清等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12月21日,河北省高院第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0年10月20日,承德中院以抢劫罪第四次分别判处陈国清、杨士亮死刑,何国强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

4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3月26日,河北省高院宣判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朱彦强无期徒刑,4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至此,这起历时10年,由同一法院,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对同一被告人先后4次判处死刑的抢劫杀人案,以第五次判处被告人死缓而“落幕”。

河北省高院第三次发回重审时对下级法院提出的书面意见时要求,“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作留有余地的判决”。

果然,承德中院在第四次判决时,将4个“死刑立即执行”减去一半,对其中两人一个改为“死缓”、一个改为“无期徒刑”。

陈某平案件法律分析(3篇)

陈某平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某平,男,某市人,因涉嫌贪污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陈某平在担任某单位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

陈某平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二、案件分析1. 陈某平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陈某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 陈某平的犯罪情节及定罪量刑(1)犯罪情节陈某平的贪污行为具有以下情节:①贪污数额较大,达到人民币30万元;②贪污行为具有连续性,涉及多个项目;③贪污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2)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贪污罪的量刑如下:①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②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③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陈某平贪污人民币30万元,属于贪污数额较大,且具有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 陈某平的辩护意见及评析陈某平的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①陈某平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陈某平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明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评析:(1)关于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陈某平在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河北陈国清案案例分析

河北陈国清案案例分析

河北陈国清案案例分析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河北陈国清案案例分析1994年7月30日和8月16日,承德市郊区先后发生两起抢劫出租车案件,司机刘富军张明被杀害。

其中张明被刺21刀,整个上半身布满了马蜂窝似的血窟窿,凶手作案后,劫掠了被害人身上的钱物,将两辆车弃置路旁。

面对沸沸扬扬的舆论,警方紧急调兵遣将,全力侦破这两起抢劫杀人案。

但是大海捞针似的摸排活动进行了两个多月,仍然不见犯罪分子的蛛丝马迹。

当年11月2日,第二起出租车被杀案现场附近的庄头营村村民陈国清因一起村民之间的纠纷被带到了派出所,在残酷的刑讯逼供下他招供说是他杀死了出租车司机,同时他还陆续供出了二十多个“同案犯”。

经过刑讯,警方最终圈定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四人为作案人。

承德市公安局当年为破此案立了大功。

一审判决: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于1994年7月30日晚,按预谋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市内。

22时许,在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门口拦“河北03—08586”号夏利出租车,当司机刘福军开车至山神庙“五一四”地质队家属楼南侧时,被告人何国强用绳勒刘颈部,陈国清用刀扎刘胸部、腹部,致刘福军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抢走人民币300余元,BP机等物。

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于1994年8月16日按事先预谋各携带刀子窜至市内,21时许,四被告人在承德火车站拦“河北03—00538”号波罗乃茨出租车,当司机张明开车至公路钓鱼台处,被告人何国强让张停车,四被告人用刀将张扎昏,后由被告人杨士亮开车至据市曲轴厂250米公路左侧草地掩藏,杨发现司机未死,其余被告人便补刀,造成张明失血性休克死亡,抢走人民币400余元,BP机等物。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报告、血型鉴定以及提取被告人陈国清的作案凶器上有血迹,经检验与被害人血型一致,在被抢车内提取的烟头,经鉴定与被告人杨士亮唾液一致,并有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

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

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

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违法违纪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和谐,必须对违法违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揭示其危害性和法律后果,从而加强法制教育和监督制度。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剖析一些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例。

一、贪污腐败案例2005年,某县政府组织进行拆迁工作,涉及到大量资金。

在此过程中,有几名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虚报工程量、挪用国家拆迁款项,据统计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经过司法部门的调查和审判,这些人员最终被判刑入狱。

这类案例的危害性在于,不仅是切实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更是严重破坏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对社会风气产生了极为负面的影响。

二、环境污染案例2010年,一家私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违法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到附近的河流中。

因为企业规模庞大,每天排放的废水量都是巨大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居民发现河水变得浑浊,鱼类大量死亡,周围的植被也逐渐凋零。

环境保护部门介入后,企业被迫停产整顿,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并被判刑入狱。

这一案例表明,对环境的污染不仅是对当地生态环境的破坏,更是对人们生存和健康的严重威胁,其违法行为必须受到严惩。

三、侵犯他人权益案例2018年,某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争取更多的土地资源,采取了非法征地手段,对当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严重侵犯。

他们在未取得农民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进行土地征收,并不按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

造成了农民的生计遭受重大损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最终,相关负责人被刑事拘留,并赔偿数额巨大。

这一案例显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交通违法案例近年来,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危害了公共交通秩序和安全。

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行为时常发生。

2017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超速行驶而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

一辆超速的货车在市区高速公路上违章行驶,最终撞上了一辆小汽车,造成了多人伤亡。

误判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误判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命案,受害者李某被杀害,现场无目击证人,仅有部分痕迹证据。

经过警方调查,嫌疑人张某被认定为凶手。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在服刑期间,张某不断申诉,坚称自己无罪。

经过多年的复查和审理,2018年,张某被宣告无罪,并获得了国家赔偿。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一起典型的“错案”。

二、案例分析1. 证据不足,认定错误在这起案件中,警方主要依据现场痕迹证据和张某的口供将其认定为凶手。

然而,经过多年复查,发现现场痕迹证据存在瑕疵,且张某的口供存在矛盾。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仅凭间接证据认定张某有罪,存在明显的认定错误。

2. 程序违法,损害当事人权益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未充分保障张某的诉讼权利。

张某在庭审中多次提出无罪辩护,但法院未认真审查其辩护意见,也未充分听取其陈述。

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如未依法通知张某参加庭审等。

3. 法律适用不当,导致错判在张某被判刑的过程中,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当。

一方面,法院在认定张某有罪时,过分依赖间接证据,忽视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另一方面,在适用法律时,法院未能充分考虑张某的辩解意见,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三、案例分析结论这起“错案”的发生,暴露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证据不足是导致错判的主要原因。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应充分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确实、充分。

其次,程序违法也是错判的重要原因。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最后,法律适用不当也是错判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证据审查,确保案件质量在审理案件时,法院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存在瑕疵的证据,应进行排除或补正。

同时,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完善程序保障,保障当事人权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出轨的妻子

出轨的妻子

法治在线·案件聚焦50出轨的妻子文/张毅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人民法院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决防止“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我的同事睡了我的老婆34岁的童亮和45岁的李进均为河北省海兴县农民,两家相距不远,且同在离家三四十公里外的一家央企打工。

李进有代步车上班,童亮有时就搭他的车同去。

为了感谢李进,童亮会喊李进一起回家吃饭喝酒,李进因此认识了童亮漂亮的妻子林丽。

2017年春季,童亮敏感地发现林丽有出轨的迹象。

但林丽不承认,童亮没抓住把柄,也只是怀疑,更不知道出轨对象是谁。

童亮和妻子闹了一阵别扭,一直没找出那个人是谁,渐渐就把这件事放下了。

2019年八九月份,童亮在网上购买了带录音功能的定位器,趁林丽不注意的时候,把定位器装在她汽车的方向盘下方。

转眼就到了2019年10月,这天,童亮的大舅过生日,邀请童亮夫妻一起去参加午宴。

但临出发的时候,林丽忽然说要去埕口桥接从山东莱阳回来的妹妹,让他先去饭店。

在饭店里,童亮一大家子亲戚都在等林丽来开席,怎么等也等不来,生日宴在林丽缺席的无奈中不得不开席了。

下午2点左右,林丽才匆匆赶来饭店,而且并没有接到妹妹。

她坐下吃了几口就散场了。

吃完晚饭后,林丽带着孩子在屋里玩,童亮躲在另一间房里听了定位器上的录音。

录音是30秒一段,童亮听了几段,发现和妻子在一起的男子就是在同一个公司上班的同事李进。

因为他经常坐李进的车上下班,对李进的说话语气、声音太熟悉了。

童亮就走到另一间屋问林丽中午干什么去了。

从中午等林丽积下的怒气,到晚上知道确实有那么一个人而且是同事给自己戴了绿帽子,童亮忍无可忍,挥起拳头对准林丽的脸,一下、两下、三下……双方父母都赶来了。

惊动双方父母,童亮感觉心里不是个滋味。

老人走后,他心平气和地和林丽进行了交流。

陈某平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陈某平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某平,男,汉族,某市人,原系某市某公司经理。

陈某平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理,陈某平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案件事实1. 受贿罪:陈某平在担任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一百万元。

2. 贪污罪:陈某平在担任某公司经理期间,采取虚报冒领、虚增成本等手段,贪污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

3. 挪用资金罪:陈某平在担任某公司经理期间,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公司资金一百万元挪用于个人经营活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三、法律分析(一)受贿罪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分析:陈某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陈某平的受贿金额达到一百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二)贪污罪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 分析:陈某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虚增成本等手段,贪污公司资金共计五十万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陈某平的贪污金额达到数额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诉复习-案例分析

刑诉复习-案例分析

第一讲绪论滕兴善案略被告人陈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某县法院-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陈某不服,上诉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属特别严重,应依法判处死刑,原审法院量刑畸轻,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理后,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某不服,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的裁定。

就该案存在的问题简要评析:1。

中级法院加重被告刑罚,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2.我国审判制度为二审终审,该案中中级法院判决已为终审判决,被告不服只能通过申诉途径申请再审,何来上诉于高院的说法?(注意即可,也有可能只是表述错误的原因)刘某等6名被告人结伙抢劫作案19次,先后行凶致伤4人,劫得现金财物总计达6万元.本案由某市检察院于1998年11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起诉.市中级法院结案的认为,本案案情重大,影响面广,为维护法制教育公民,决定在某人民剧场进行公开审判,并发出旁听证300余张.开庭前法院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特别严重,为节省时间,实现当庭宣判,不致让旁听群众失望,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了事实(与起诉书相同),并决定判处刘某、张某死刑,其他4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会后,合议庭依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开庭前一天就写了当庭宣判的判决书.第二天上午8点半在某人民剧场准时开庭,法庭审判只历时3小时即审理完毕,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判决书。

法庭审理过程中,几名辩护律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只在主犯从犯的认定上发表了辩护意见。

宣判后除刘某张某表示上诉外,其他被告均表示不上诉.闭庭后,旁听群众普遍认为判得好,打击了犯罪,伸张了正义,维护了法制.就该案存在的问题简要评析:1.根据我国的法院审判制度,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是经过合议庭开庭审理,认为属于重大疑难的案件。

河北洗钱案例分析总结汇报

河北洗钱案例分析总结汇报

河北洗钱案例分析总结汇报标题:河北洗钱案例分析及总结汇报前言:洗钱是指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交易和操作来掩盖非法资金来源,使其可以合法地流通和使用。

洗钱行为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本文将对近年来发生在河北省的一宗洗钱案例进行详细分析,总结汇报其案情、影响和对策。

一、案例描述:该案发生于河北某市,主要涉及一家名为“荣华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

该公司通过与其他企业进行虚假交易,将非法获取来的巨额资金进行洗钱操作,并以合法的方式将其资金流入正常经济领域。

在警方的调查下,案件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二、案件分析:1.非法手段获取资金:荣华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偷税漏税等手段,非法获得大量资金,为洗钱提供了源头。

2.洗钱操作的手法:荣华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关联企业往来账户等方式,将非法资金转化为合法资金,掩盖了其非法来源。

3.合谋关系的存在:案件中涉及的企业、个人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合谋关系,共同完成洗钱操作。

4.监管漏洞:案件揭示出了市场监管部门在防范洗钱方面的不足,监管漏洞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三、案件影响:1.经济风险:洗钱行为的发生导致了大量非法资金流入正常经济领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金融体系稳定构成了威胁。

2.社会风险:洗钱行为的发生,使犯罪分子的非法资金得以洗白,进一步鼓励了犯罪活动的进行,对社会治安形成严重威胁。

四、对策建议:1.加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可疑交易的监测和分析。

2.提高执法水平:公安部门应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洗钱案件的侦查和打击能力,形成合力打击洗钱犯罪。

3.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洗钱犯罪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洗钱行为的认知和警惕性。

4.改善法律环境: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洗钱犯罪的处罚力度,提高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效果。

结论:河北洗钱案例的发生揭示出我国在洗钱防范方面的一些薄弱环节,市场监管部门和执法机关应加强合作,提高监管和打击洗钱犯罪的能力。

五次判死刑 缘由耐寻味

五次判死刑 缘由耐寻味

五次判死刑缘由耐寻味——河北承德四农民抢劫杀人案评析熊秋红河北省承德市农民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朱彦强抢劫杀人一案,历时近10 年,4人4次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承德中院)一审判处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二审连续三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2003年7月22日,河北高院终于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公开审理此案,并于2004年3月26日做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朱彦强无期徒刑,4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见[2000]冀刑一终字第7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终审宣判后,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律师立即表示,不服高院的判决,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承德市检察院也表示,对高院的终审判决,可能会提请省检察院提出抗诉。

同一个案件,被告人为何被判处5次死刑?如何看待河北高院的“终审判决”?该案审理的前前后后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哪些问题?被告人尽管已被投入监狱服刑,但是,围绕该案的争论并没有因一纸“终审判决”而终结,相关的“维权”行动仍在进行[01].该案4名被告人的命运值得我们关注,而由该案所引发的关于刑事司法体制、重审制度、证据制度等方面的争议同样值得我们关注。

一、案件回放1994 年7月30日、8月16日,河北省承德市先后发生了两起杀害出租车司机的恶性案件。

数月后,专案组通过秘密调查获悉,位于市郊的大石庙镇庄头营村村民陈国清“近来情绪反常,郁闷不乐”。

11月3日至18日,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

1996年2月24日,该村另一村民朱彦强也被逮捕。

警方认定他们就是抢劫杀害两名出租车司机的凶手。

在侦查程序中,4名被告人均作了有罪供述。

根据承德市检察院的指控,1994年7月30日杀害出租车司机刘福军的案件系陈国清、何国强所为(以下简称7.30案);1994年8月16日杀害出租车司机张明则是4人共同作案(以下简称8.16案)。

两起抢劫杀人案中所劫财物,第一次为300余元,第二次为400余元,以及传呼机、车钥匙等。

证据法笔记第五讲

证据法笔记第五讲
(1)当大官(如市长);(2)当大款(如一千万);(3)当明星(如歌星);(4)当名家(如著名科学家);(5)当好人(如活雷锋)。
3、请你用一句话描述自己设定的人生成就标准。
二、司法证明的基本环节
取证,举证,质证,认证
证明环节流程图
说明:证明环节可以概括为取证、举证、质证与认证的一体化“生产”流程,其处理的材料是证据,其最终“产品”是认证结果。
当事人协商、法院指定、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38条:“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五)司法证明的构成
证明主体,对象,方法,规则,过程,结果
证明构成结构图
期中测验
你如何证明?
如何证明你的人生成就?
1、以下选项中哪些可以使你在社会中获得人生成就感?(最多选三项)
(1)官职;(2)财富;(3)社会名气;(4)工作业绩;(5)高尚名声。
2、以下哪个选项最能满足你在社会中的人生成就感?(单选)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与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要考虑当事人未发现或提取该证据的主观过错。)
(三)质证
A质证的概念
质证的主体:当事方及其法律代理人(法官?)
质证的对象:全部证据(实物证据?法官收集的证据?)
2)民事再审事由中的新证据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2月1日生效)第10条规定了新证据的三种情形:“(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法律经典案例的分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的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5月,辽宁省铁岭市铁法矿区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刘涌纠集手下打手,将被害人李某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呼吁依法严惩凶手。

经过侦查,刘涌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

2001年,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03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刘涌被执行死刑。

二、案件分析1.案件性质刘涌案是一起典型的暴力犯罪案件。

刘涌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利用组织势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残害无辜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此案充分暴露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2.法律适用(1)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刘涌在犯罪过程中,故意杀害李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刘涌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组织手下打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3.案件处理(1)一审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刘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判决。

(2)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刘涌被执行死刑。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结论1.刘涌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办案,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2.刘涌案警示我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可预见性规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之情况

可预见性规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之情况

一、法律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10、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二、判例:案例一:【案情】案由:广告代理合同纠纷判决时间:2007-08-31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7)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源正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东,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三勒浆药业集团四川华美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星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希平,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树斌法律误判事件案例(3篇)

树斌法律误判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2005年1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发生了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被控杀害了两名妇女。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却出现了令人震惊的误判,导致无辜者赵树斌被判处死刑,于2007年2月被执行死刑。

经过长时间的努力,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赵树斌无罪,并撤销了原判。

这起树斌法律误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司法史上的一起典型案例。

二、案件审理过程1. 案件初步侦查2005年1月,鹿泉区发生一起命案,两名妇女被杀害。

经过初步侦查,警方怀疑犯罪嫌疑人赵志红有重大作案嫌疑。

然而,在审讯过程中,赵志红坚称自己无罪。

2. 一审审判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有作案动机,且有作案手段,故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志红不服,提起上诉。

3. 二审审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树斌案进行再审。

经过全面审查,发现原审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赵树斌被认定为凶手并无充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赵树斌无罪,并撤销了原判。

三、误判原因分析1. 侦查取证存在瑕疵在树斌案中,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取证瑕疵,如对犯罪嫌疑人赵志红的审讯笔录存在矛盾之处,未能排除合理怀疑。

2. 证据不足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证据,对部分证据的证明力未给予充分评估,导致对赵树斌的判决存在错误。

3. 司法人员主观因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司法人员可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如对犯罪嫌疑人存在偏见,导致在审理过程中出现误判。

4. 司法程序不完善我国司法程序在树斌案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如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导致赵树斌未能得到公正审判。

四、事件影响及启示1. 事件影响树斌法律误判事件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事件暴露出我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侦查取证不规范、证据不足、司法人员主观因素等。

著名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著名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涌因与邻居发生纠纷,持刀将邻居刘文忠杀害。

此后,刘涌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关于法律与情理的冲突,成为舆论讨论的焦点。

二、案件争议1.刘涌案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罪?2.刘涌是否应该适用死刑?3.法律是否应该对“黑恶势力”进行严厉打击?三、案件分析1.刘涌案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刘涌持刀将邻居刘文忠杀害,明显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刘涌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刘涌是否应该适用死刑?关于刘涌是否应该适用死刑,存在两种观点:(1)支持死刑观点:刘涌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对其适用死刑,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2)反对死刑观点:刘涌案涉及到情理与法律的冲突。

虽然刘涌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犯罪动机是出于家庭纠纷,具有一定的情有可原之处。

此外,刘涌在犯罪后曾表示悔过,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因此,对其适用死刑有失公允。

从法律角度来看,刘涌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从情理角度来看,刘涌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情有可原之处。

因此,对于刘涌是否适用死刑,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与情理的关系。

3.法律是否应该对“黑恶势力”进行严厉打击?刘涌案涉及“黑恶势力”问题。

在我国,法律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一直较大。

从本案可以看出,法律对“黑恶势力”的严厉打击是必要的。

(1)维护社会稳定:黑恶势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2)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黑恶势力侵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黑恶势力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案件启示1.法律与情理的冲突:刘涌案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与情理关系的思考。

树斌法律误判事件案例(3篇)

树斌法律误判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2005年1月2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凶杀案。

被害人李素琴在自家门前被残忍杀害,凶手作案手段极其残忍。

经过警方调查,将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化名:树斌)抓获。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树斌被判无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

以下是树斌法律误判事件案例分析。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阶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桥西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树斌进行审理。

在庭审中,树斌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坚称自己并非凶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树斌的供述与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证据存在矛盾,因此判处树斌无罪。

2. 上诉阶段树斌不服一审判决,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再审阶段由于舆论压力和社会广泛关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树斌案件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树斌案件进行复核。

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树斌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过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误判原因分析1. 证据不足在树斌案件中,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虽然树斌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证据与树斌的供述存在矛盾。

此外,在侦查过程中,部分证人证言存在虚假成分,导致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树斌的犯罪事实。

2. 审判程序不规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审判程序不规范,如庭审中法官与证人沟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等问题,都存在争议。

此外,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树斌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充分审查,导致误判。

3. 舆论压力树斌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压力巨大。

在舆论压力下,法院可能存在偏袒被告人的倾向,导致误判。

四、启示与反思1. 严格依法办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审理公正、公平。

贪污罪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贪污罪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贪污腐败现象在我国部分地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贪污罪案例,旨在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揭示贪污罪的犯罪特征、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以警示社会,加强廉政建设。

案例简介:某市某区文化局原局长李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截留私分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案发后,李某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提起公诉。

二、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案例中,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截留私分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主体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本案例中,李某身为某市某区文化局原局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3. 犯罪客体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本案例中,李某非法占有的是公共财物,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符合贪污罪的犯罪客体。

4. 犯罪主观方面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公共财物而故意非法占有。

本案例中,李某在担任局长期间,明知是公共财物而采取虚报冒领、截留私分等手段非法占有,其主观方面为故意。

5. 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例中,李某贪污数额为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且其行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

三、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论我国发回重审的重构

论我国发回重审的重构
审 间 往 返达 重 构
2我 国发 回重 审 制度 目前 存在 的 问题
带着上述问题 , 们来看一下我 国 目前发回重审制度 的缺陷吧 。 我 2 1发 回 重 审 随 意 性 太 强 . 二审法院在决定是否 发回重 申时享有完全的 自由裁量权 , 并不受辩 方和控方的影响。 2 2发 回重审使得案件循环追诉 、 . 循环 审判 发 回重审即意味着案件 重新进入一审程序 , 审裁 判不服的 仍可 对一 上诉或抗诉 , 二审法院仍可对案件发回重审 , 这样就造成循环追诉 、 循环 审判的存在。 2 3发回重审并不能有效的使一审法院纠正 自己裁判的错误 . 发 回重审设立 的初衷是希望 并相信 一审法院能够 自行 纠正 自己裁 判的错误 , 但往往事与愿违 , 司法实践中 , 一审法院很少能够主动纠正 自 己的错误 。 正像文章开头所举的案例一样 , 一审法院明知 自己裁判有误 , 但仍坚持 自己的裁判 , 使发回重审的 目的落空 。 2 4发 回重审使得超期羁押被告人的现象严重 . 案件发回 重审 , 一审法 院队案件 的审限重新计算 , 件被合法 的延 案 长了审结期限 。司法实践中 。 羁押期 限与 法院的办 案期限合二 为一 , 案
通过分析我国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及原因 , 笔者拟对我 国发 回重审 制度的重构提 出几点建议 。 3 1重 新 界 定 发 回 重 审 的 理 由 。 . () 1 取消“ 事实不清 ” “ 和 证据不 足 ” 发 回重审 的理 由。因为 “ 为 事 实不清” “ 、 证据不足 ” 本身规定过于 笼统 , 同时 判断 “ 实不 清” 身存 事 本 在二难推理 , 即如果二 审法院审理中 已经查 清了案件所 有事 实 , 据此 并 判定原判认定事实 错误, 或认定事实不 清 , 那么 不对 案件直 接改判 而发 回重审 , 岂不多此一举?如果 二审法院 并未查 清案件事 实和 充分证 据 , 其又如何认定一审事 实不清 或证据 不 足呢?对于 “ 据不 足” 证 的案 件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l2 明确规定应 当作 出无 罪判决 , 6条 该条规定 当然应

正定破坏南白店刑事案件详情判决书

正定破坏南白店刑事案件详情判决书

正定破坏南白店刑事案件详情判决书正定破坏南白店刑事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和关注。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不同的角度对这起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并就相关议题展开探讨。

1. 案件背景正定破坏南白店刑事案件发生于20XX年,当时一名疑犯被发现在南白店进行了破坏行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民众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各界人士就该案的性质、疑犯的动机以及案件的处理程序都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2. 案件庭审及判决在经过长达数月的侦查和庭审后,法庭最终做出了针对疑犯的判决。

判决书中对疑犯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动机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分析,并最终作出了相应的刑事判决。

这一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和争论,不少人对判决结果表示质疑,并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看法。

3. 社会反响案件一经曝光,即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人们对犯罪行为表示愤慨和谴责,同时也对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提出了质疑和讨论。

这些讨论涉及到了社会治安、法律公正、人性善恶等众多议题,引起了社会反思和深入讨论。

4. 个人观点对于这起案件,我个人认为……(接下来请写下你对这个主题或概念的个人观点和理解)5. 总结正定破坏南白店刑事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和关注。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不仅能够看到社会治安、法律公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能够对人性善恶、社会责任等议题进行深入思考。

希望通过对这起案件的分析和探讨,能够引发更多人对相关议题的关注和讨论,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在文章中多次提及正定破坏南白店刑事案件详情判决书,并且根据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希望能够为你提供一篇高质量、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文章。

正定破坏南白店刑事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和关注。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不同的角度对这起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并就相关议题展开探讨。

1. 案件背景正定破坏南白店刑事案件发生于20XX年,当时一名疑犯被发现在南白店进行了破坏行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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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陈国清案案例分析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河北陈国清案案例分析
1994年7月30日和8月16日,承德市郊区先后发生两起抢劫出租车案件,司机刘富军张明被杀害。

其中张明被刺21刀,整个上半身布满了马蜂窝似的血窟窿,凶手作案后,劫掠了被害人身上的钱物,将两辆车弃置路旁。

面对沸沸扬扬的舆论,警方紧急调兵遣将,全力侦破这两起抢劫杀人案。

但是大海捞针似的摸排活动进行了两个多月,仍然不见犯罪分子的蛛丝马迹。

当年11月2日,第二起出租车被杀案现场附近的庄头营村村民陈国清因一起村民之间的纠纷被带到了派出所,在残酷的刑讯逼供下他招供说是他杀死了出租车司机,同时他还陆续供出了二十多个“同案犯”。

经过刑讯,警方最终圈定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四人为作案人。

承德市公安局当年为破此案立了大功。

一审判决: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于1994年7月30日晚,按预谋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市内。

22时许,在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门口拦“河北03—08586”号夏利出租车,当司机刘福军开车至山神庙“五一四”地质队家属楼南侧时,被告人何国强用绳勒刘颈部,陈国清用刀扎刘胸部、腹部,致刘福军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抢走人民币300余元,BP机等物。

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于1994年8月16日按事先预谋各携带刀子窜至市内,21时许,四被告人在承德火车站拦“河北03—00538”号波罗乃茨出租车,当司机张明开车至公路钓鱼台处,被告人何国强让张停车,四被告人用刀将张扎昏,后由被告人杨士亮开车至据市曲轴厂250米公路左侧草地掩
藏,杨发现司机未死,其余被告人便补刀,造成张明失血性休克死亡,抢走人民币400余元,BP机等物。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报告、血型鉴定以及提取被告人陈国清的作案凶器上有血迹,经检验与被害人血型一致,在被抢车内提取的烟头,经鉴定与被告人杨士亮唾液一致,并有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

五被告人曾供认在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共同持械实施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

被告人何占一找他人做虚假证明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陈国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士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何国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朱彦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何占一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承德市公安局尸检报告记载死者刘福军的身高、有勒颈窒息现象,致命伤系单刃锐器刺入胸腔,造成心脏失血性休克死亡。

与上诉人陈国清、何国强有罪供述所供司机的身高、何国强用绳子勒司机的脖子,陈国清用单刃刀扎司机胸、腹部三、四刀,二、三刀的情节相吻合。

2,现场勘查所见死者衣着情况、汽车停放地点、汽车颜色及型号、车的大灯开着、死者腰间挂一BP机链、车方向盘上有擦蹭血,与上诉人陈国清、何国强有罪供述所供死者所开车的颜色型号、衣着、作案地点、扎完后司机趴在方向盘上,陈国清从死者裤兜内掏的钱,腰间拽下一个BP机铁链断了等主要情节相一致。

且与证人郑丽颖证实见到出租车停放地点一致,与证人赵玉杰、张桂英证明案发时
见到二个20多岁的小伙子从沟里往外跑,后听见沟里杀人了,后走过去看到红色夏利出租车及死人等情节相吻合。

3,1994年11月2日,公安人员王克富、王德官、王立国,根据上诉人陈国清的供述,从其家中提取自制单刃刀一把,带自制铁鞘。

提取自制单刃刀经上述人陈国清当庭辨认确系其所有,并当庭供述从未借给过他人,只用刀杀过鸡狗。

该刀经法医检验,从刀把上检出“B”型人血,与死者刘福军、张明(本案第二起抢劫被害人)的血型相一致。

经送公安部检验:刘福军的血Gm23(一),送检单刃匕首上血Gm23(一)。

附送检陈国清作案用自制单刃代铁鞘匕首照片,上注陈国清作案工具照片,经上诉人陈国清当庭辨认,陈确认照片上刀具系其所有。

4,上诉人陈国清、何国强均作过有罪供述,且所供主要情节与上述经庭审质证、核实的证据向一致。

上诉人陈国清、何国强供述抢劫被害人的现金数量、BP机扣后面写有“7248”字样,汽车钥匙数量特征与死者刘福军之妻李玲云证实情节一致。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足以认定陈国清、何国强犯抢劫罪。

本案证据种类以及分类:
种类:一、证人证言:证人郑丽颖证实见到出租车停放地点,证人赵玉杰、张桂英证明案发时见到两个20多岁的小伙子从沟里往外跑,后听见沟里杀人了,后走过去看到红色夏利出租车及死人等情节。

二、物证:公安人员从其家中提取自制单刃刀一把,带自制铁鞘。

提取自制单刃刀经上述人陈国清当庭辨认确系其所有,被告人供述为凶器。

现场捡到的烟头。

三、被害人陈述和辩解:陈国清向侦查人员的口头供述。

在庭审现场的翻供。

四、鉴定意见:该刀经过法医鉴定,从刀把上鉴定出的血迹和死者一致。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分类:一、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证人证言。

实物证据:作案凶器、勘验、检查、辨认和侦查笔录。

二、原始证据:目击证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物证原件。

三、直接证据:证人赵玉杰、张桂英的证人证言证明当时有犯罪行为发生。

间接证据:烟头上的唾液,凶器上的血迹。

对于证据的分析:
一、关于刀子。

河北省高级法院认定1994年11月2日从陈国清家搜出的一把刀子是“7.30案”作案使用的刀子。

案卷中记载,承德市公安局鉴定书记载“双桥公安分局刑警队孙晓涛同志送来刀子一把”,“刀子上的血为B型”,但鉴定日期为“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时间上存在明显矛盾。

二、关于烟头。

根据承德市公安局第91号物证送检登记表,1994年8月23日,承德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送检“张明被杀案现场车内提取‘北代河’烟头,经检验烟头上的唾液血型为“A”;1995年,辽宁省公安厅对该烟头作DNA鉴定,结果为:“送检烟头上的唾液斑与杨士亮唾液是同一个体的准确率为99.6%”,但是,案卷中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送检DNA检验的烟头是8月16日案发现场提取的烟头,对口供中涉嫌抢劫杀人行为不能产生印证作用。

并且,根据四位被告的口供,四人都在车上吸食过北戴河香烟,但警方只提取了杨士亮的唾液,不排除承德市警方故意陷害的可能性,该证据不能够直接证明杨士亮就是犯罪嫌疑人。

另外,最重要的是,起诉书和判决书反复所称“抢走人民币300余元,BP机等物”,但赃物BP机一直没有被找到。

三、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
四位被告人均证明没有作案时间。

例如,“730”案发当天,承德市第二锅炉厂考勤簿上明明记载着陈国清案发当天全天上班,晚上加班。

此考勤表原件已被
公安机关提取,侦查人员还询问了记工员郑启超和当天在车间与陈国清一起上班加班的工友,均证明陈国清确实全天出勤,晚上加班,这一直接证明7.30日陈国清没有作案时间的重要证据,公诉人不举证,一审法庭不调取,虽经律师当庭多次强烈要求,始终不在庭上出示。

一审法院对于证据的采纳几乎是全部来自于控方,对于证人没有采取庭上质证,也没有关注辩方律师的关于证据疑点的提出,不符合证据充足,事实情况充分这一要求,所以被不断的退回。

根据这个案子,我认为控方提供的证据之间不能够相互印证,而且犯罪嫌疑人庭上翻供,并提出刑讯逼供,控方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没有采取刑讯逼供,其言词证据不能成立,实物证据的成立与否也有待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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