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论文——浅谈我国房产税征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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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课程论文
题目:浅谈我国房产税征收的改革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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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房产税征收的改革
【摘要】近几年,居民住房价格快速上涨的现象,成为全国人民热议的话题,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问题的存在,使我国社会矛盾不断的激化,从全国都可以看到征地引发的社会问题。为缓和社会矛盾,解决地方财政的收支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分配,中央政府把房产税的改革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突破口,通过开征住房房产税,减少房屋空置率,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问题通过对我国房产税现状的研究,分析我国房产税改革的目的,提出征收房产税后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有效促进房产税的征收。
【关键词】房产税;财富分配;税基调整;改革;
一、我国房产税现状
房产税在我国有千年的历史,最早起源于周朝,新中国成立后,在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国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举行,讨论房产税改革的问题。
现行的房产税基本规范是1986年颁布的,就近几年来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陈旧的税收制度无法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局限性日益突出。第一,现行房产税采用固定税率。近几年全国城市化发展迅速,许多城市房价也逐步上涨,不同城市不同地段的房价差距很大,这种税率征收制度就显失公平。第二,现行的房产税基本规范是在国内尚未对居民福利水平严重威胁时出台的,削减房价的针对性不怎么高。第三,我国现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城镇区域的经营性房产征收,范围过于狭窄,应当扩大征收范围,对非经营性房产也开征房产税。
二、征收房产税的目的
(一)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
房产税的征收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公平、公正分配、改善居住环境、缓解贫富两级分化、增加人民福利、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人人有所居是人类生存的合理需求,如果让少数人一人占有多套住房,导致闲置空房,则是对资源的滥用。因此,对自住房以外的房产征收房产税,以减少少数人对自主需求以外的房产的占有,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的。而且近几年房产投资或投机成为一部分人积累财富的重要方式,对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通过对面积大、价值高、套数多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进行适当调节,可以一定程度上
促使收入和财产的合理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征收自住以外房产的房产税,有利于少数人占有财富的表现形式,从而增加其他社会成员的财富占有显示,这将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促进社会稳定。
(二)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
房产税的征收是为了改善地方税收结构。我国房产税的征收的一个目的即是健全地方税体系,改善地方税收结构。
(三)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集约利用
征收房产税能够适当的调整经济结构,对房产市场过热有一定的抑制作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土地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政府是土地经营者,政府向房地产业提供土地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并带动经济的增长,创造良好的政绩。近几年土地出让收入增长较快,社会媒体将地方财政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称为“土地财政”。我国土地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贫乏,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土地供求紧张,就要抑制开发商过多的占用土地资源。征收房产税,过多流向房地产的资金再次转向别的产业,对整个资本市场的经济结构产生了一些调控的作用。随着房产税的征收,购置房产的成本增高,促使投资者对土地的理由更加谨慎,利于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四)对房价的控制有一定的作用,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从房地产市场的现状来看,刚性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但不可否认大量有机需求的存在。许多楼盘的空置率十分高,说明拥有多套房的家庭,将房产作为投机投资,在房价上涨的预期下,更多的是讲房产待价而估。而造成这一现象的的一大重要原因是房产持有成本过低。同时也说明了房价有人为操作存在的,为了减少人为操作房价的情况,让市场反映真实的供求需要且让房价趋于合理,进而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征收自住房以外房产的房产税是必须的。
三、房产税改革的目的
1、将房产税培育为地方主体税种,保障地方财政收入。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规定,国有土地权出让收入构成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纳入国库,构成一项财政收入。住房是价值较大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系统及房屋价值动态评估系统是房产税全面开征的两大必要技
术前提,以此为税基将会获得财政收入,并可以促使地方财政摆脱土地财政的局面。随着房产税征收范围的不断扩大,也可能会成为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
2、房产税发挥一般财产税作用,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房产税还能实现社会公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征收房产税实际上就是对居民所持有的一项不动产征收财产税。因此房产税应该并且也能够发挥一般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具体而言,根据住宅的类型不同制定不同的税率,对于包含别墅在内的高档住宅制定较高的税率,而对于基本的住房需求则降低税率甚至免征。同一层次的房产则按照房产面积实行差别化对待。
3、促使房价回稳,抑制房价上涨
具体有三种情况的考虑:一是开征个人非营业用住房的房产税后就要相应取消土地出让金,原本包含在房价中的高昂的土地出让金将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转化为70年产权保有期间的房产税。如此之后,则房价中只包含建筑房屋的所有成本费用的集合,而将土地出让金剔除在外,房价完全交给市场决定。二是认为即便不取消土地出让金,征收房产税加大了住房的保有成本,对改善性住房需求和投机性住房需求都会构成不同程度的打压,因此减少了需求,降低了房产的投资热情,价格会随之下降。三是征收房产税后能够引导人们改变居住方式,如以租代购,也能够降低对住房的需求从而导致价格下降。
四、房产税改革后存在的问题
(一)计税依据、税率制度不合理
按原值征税只能体现购买、建造房产的历史成本,而不能良好的反应对市场供求变化、基础设施改善、土地稀缺等因素引起的地价变动;征纳双方对购买性房产、购置土地自建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地价存在争议,使征管矛盾显着;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但是征税依据不明确,造成自用、出租房产形成较大的税赋差异。且我国的房产税现在采取的是单一固定的比例税率,对于自用房产税率均为1.2%。因此税率缺乏弹性,导致了房产税对居民收入的调节作用不是十分明显,对财富的再分配效果不明显。目前对从价、从租房产分别采用 1.2%、12%的统一税率,其中对出租房屋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缺乏依据性。通过不同的计税依据计算出得应纳税额不同,这便造成税赋不公平,为人为的偷税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