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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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公司(以下合称为“四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负责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系。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按不低于员工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纳入公司人员编制;党建工作经费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落实,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六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营业期限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资源开发、服务经济社会、回报股东利益。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
第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50年,自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股权构成及收益
分配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股权构成及收益分配、出资时间如下:
**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公司**%股权。
**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公司**%股权。
**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公司**%股权。
**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公司**%股权。
四方股东于20**年**月**日前足额缴清所认缴的出资额,并按实缴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日报》上公告。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和转让股权;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解散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公司股权转让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
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决定公司重大投资、借贷、融资、担保、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按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的时间召开股东会,并将拟审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
第二十四条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以及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非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召开股东会的时间确定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如需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