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全面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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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是指人体受到外力作用而导致的组织损伤,通常表现为严重的身体疼痛、出血、肿胀等症状。

人体重伤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伤势程度:人体重伤的鉴定首先要考虑伤势的严重程度。

一般来说,伤势越重,组织损伤越严重,鉴定标准也相应越高。

常见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包括严重损伤、重度损伤、中度损伤和轻度损伤等级。

2. 伤势类型:人体重伤的鉴定也要考虑伤势的类型。

常见的人体重伤类型包括骨骼骨折、内脏器官损伤、软组织损伤等。

不同类型的伤势对身体健康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鉴定标准也会有所区别。

3. 医学诊断:人体重伤鉴定还需要参考医学诊断的结果。

医生通过临床检查、X光检查、CT检查等手段进行综合鉴定,确
定伤势的具体程度和类型。

这些诊断结果可以为鉴定人体重伤提供客观依据。

4. 非医学证据:人体重伤的鉴定不仅仅依赖于医学诊断,还需要考虑其他非医学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被害人及目击者的陈述、现场勘查结果、伤势照片、法医学鉴定报告等。

这些证据可以用来确认伤势的原因和过程,为鉴定提供支持。

总之,人体重伤的鉴定标准是综合考虑伤势程度、伤势类型、医学诊断结果和非医学证据等多个因素来确定的。

只有在经过
全面鉴定和评估后,才能确定人体是否受到了重伤。

鉴定标准的确定对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重要作用。

人体损伤程度辨认标准(2023)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辨认标准(2023)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辨认标准(2023)全文前言人体损伤程度辨认标准(2023)是根据现有医学知识和技术制订的,旨在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提供相关参考标准。

本标准的实行,将有利于正确判定人体损伤程度,维护社会公正。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人体损伤程度分级1.1 总体分级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轻伤、轻伤后遗症、重伤、重伤后遗症、特别重伤。

分级依据为人体组织或器官的受损程度、损伤后的生理功能异常程度等因素。

具体分级如下:1.2 分级依据本标准的伤情判断,应该以受伤时的对象体质为基准,考虑如下因素:1.2.1 损伤部位:同等条件下,伤及特定器官或人体部位时应该较其他部位更高一级;1.2.2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的面积和深度等因素;1.2.3 年龄、性别、体重等因素。

二、鉴定标准2.1 鉴定程序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需要通过以下程序:2.1.1 现场鉴定:现场可以由就诊医生现场鉴定,或者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1.2 报告提交:将现场鉴定报告提交至相关调查或保险部门,如需要进行评估,需要配合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材料;2.1.3 终审:由主管部门进行最后的审核,评估结果对争议解决和诉讼有一定作用,需要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合法。

2.2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应该以现场鉴定报告为依据,结合受伤人的医疗记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综合评估。

具体标准如下:2.2.1 轻伤: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包括1-2级伤情。

2.2.2 轻伤后遗症:受损组织部位有轻微持续异常,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包括1-2级伤情。

2.2.3 重伤:受损组织造成较大影响,需要停止一段时间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包括3级以上伤情。

2.2.4 重伤后遗症:受损组织造成的异常较重,持续一段时间反复发作,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包括3级以上伤情。

2.2.5 特别重伤:受损组织造成的影响特别严重,短期内危及生命或者造成血管、神经等持久性损伤,如挫伤致颈椎骨折、造成高度色素沉着等。

2024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2024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2024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一、总则
为了规范人体损伤鉴定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人体损伤鉴定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包括对伤害行为的认定、伤害程度的评估以及因果关系的判定等。

人体损伤鉴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以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为基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

二、鉴定程序
鉴定申请: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到鉴定申请后及时安排鉴定,并在约定时间内作出鉴定结论。

鉴定过程:鉴定人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材料审阅和案情调查,采取必要的补充材料和重新检查。

鉴定结论:鉴定人应当根据专业知识、医学原理和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三、伤害程度的判定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没有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四、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人体损伤鉴定的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2023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2023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2023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重伤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肢体残废:包括截肢、截趾、断骨等,可能导致永久性的部分或全部丧失正常生理功能。

2.容貌毁损:面部损伤、创瘢、畸形等,导致容貌的严重改变,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正常社会交往和生活质量。

3.听觉丧失:损伤导致听觉器官的严重受损,无法听到或感知声音,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4.视觉丧失:损伤导致视力严重受损,无法看到或感知周围环境,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5.其他器官功能丧失:损伤导致其他器官功能的严重损害,如语言能力、性功能等,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二、轻伤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肢体损伤:包括骨折、脱臼、关节扭伤等,可能导致暂时性或永久性的部分丧失正常生理功能。

2.容貌损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创瘢、色素沉着等,导致容貌的轻度改变,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社会交往和生活质量。

3.听觉损伤:听力损伤或听觉过敏等,导致轻度听力障碍,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4.视觉损伤:视力损伤或视野缺损等,导致轻度的视觉障碍,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5.其他器官功能障碍:损伤导致其他器官功能的轻度损害,如语言能力轻度受损等,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三、轻微伤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轻微功能障碍。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轻微的皮肤擦伤、挫伤等,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疤痕形成。

2.轻微的软组织挫伤、皮下出血等,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3.轻微的骨折、脱臼等,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后遗症。

4.轻微的神经、血管损伤等,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5.其他轻微损伤,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1—10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1—10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1—10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鉴定是根据被害人的伤情来评定其受损程度的过程。

以下是常用的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1级:轻微伤
- 仅有轻度疼痛、瘀伤或擦伤,对正常生活无明显影响。

2级:轻伤
- 有一定程度的伤痕、淤血或肿胀,对正常生活有轻度影响,但功能仍能得以恢复。

3级:中度伤
- 有相对明显的伤痕、淤血或肿胀,对正常生活有明显影响,但功能能够恢复。

4级:重伤
- 有明显的伤痕、淤血或肿胀,对正常生活有显著影响,并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功能障碍。

5级:重度伤
- 有严重的伤痕、淤血或肿胀,对正常生活有极大影响,并可能造成较为严重的功能障碍。

6级:较重伤
- 有严重的伤痕、淤血或肿胀,对正常生活有极其严重影响,并可能造成严重的功能障碍。

7级:特重伤
- 有严重的伤痕、淤血或肿胀,对正常生活有特别严重影响,
并可能造成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8级:极重伤
- 伤情极为严重,使被害人处于半瘫或卧病不起的状态。

9级:特极重伤
- 伤情特别严重,使被害人处于卧床不起、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的状态。

10级:极危重伤
- 伤情极度危重,经有效抢救后仍有生命危险,或已导致死亡。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一、重伤鉴定标准法律常识:重伤鉴定标准:1、重伤一级:成为植物人、三肢以上肌力三级以下、偏瘫、有运动障碍、智力退化,并且生活不能自理;2、重伤二级:受害人头皮缺损、开放性颅骨骨折、颅骨凹陷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上出血、颅内出血、单肢瘫、脑挫伤以及外伤性脑梗死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司法鉴定重伤的依据有哪些?如果在一些法律纠纷中涉及到受伤的问题,大家一定会关心是否重伤的问题。

首先需要司法鉴定,众所周知,凡是司法鉴定都是具有一定根据的,包括司法鉴定是否为重伤。

那么,司法鉴定重伤的依据有哪些呢?让我们一起来查询。

一、总则1、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2、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评定损伤程度,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精选全文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2023年版的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来啦,需要的赶紧收藏!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指对人体受到的严重伤害进行鉴定,以确定伤情的性质、程度和对人体功能的影响,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的鉴定结论。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是指在鉴定人体重伤时所遵循的一系列标准和程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人体重伤的定义。

所谓人体重伤,是指对人体造成严重的身体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的外伤、内伤、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

这些损伤可能导致长期甚至永久的残疾,甚至危及生命。

二、人体重伤鉴定的程序。

1. 收集资料,首先需要收集与伤情相关的资料,包括事发经过、伤者的病历记录、医院诊断报告等。

2. 进行身体检查,对伤者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包括外伤部位的检查、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等,以确定伤情的具体情况。

3. 鉴定结论,根据资料和检查结果,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得出对伤情性质、程度和对人体功能的影响的结论。

三、人体重伤鉴定的标准。

1. 严重程度,人体重伤的鉴定需要根据伤情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包括对伤情的性质、程度和对人体功能的影响进行综合评定。

2. 造成的后果,需要对伤情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包括对伤者的生活、工作和社会功能的影响,以及对伤者长期健康状况的影响等。

3. 鉴定依据,人体重伤鉴定需要有充分的鉴定依据,包括医学证据、法医学鉴定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四、人体重伤鉴定的意义。

人体重伤鉴定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它对于确定伤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的鉴定,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为司法裁决提供科学依据。

五、人体重伤鉴定的技术要求。

1. 专业性,人体重伤鉴定需要由具有法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进行,包括法医学专家、法医学鉴定人员等。

2. 客观性,鉴定结论需要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干扰,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 准确性,鉴定结论需要准确无误,对伤情的性质、程度和对人体功能的影响进行科学、准确的评定。

重伤的鉴定标准

重伤的鉴定标准

重伤的鉴定标准重伤的鉴定标准是指对于人体受到的严重伤害进行鉴定和评估的标准。

在司法和医学领域,重伤的鉴定非常重要,它关乎到案件的真相和受害者的权益。

因此,对于重伤的鉴定标准需要严谨和科学,下面将介绍重伤的鉴定标准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外伤程度。

外伤程度是判断重伤的重要标准之一。

通常来说,外伤程度越严重,说明受伤程度越深重。

在鉴定重伤时,需要对受伤部位的外伤程度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评估,包括伤口的大小、深度、出血情况等。

此外,还需要结合X光片、CT等影像资料,以便全面了解受伤情况。

二、伤情的稳定性。

伤情的稳定性也是鉴定重伤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受伤者的伤情进行观察和评估,了解伤情的稳定性。

如果伤情不稳定,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因此,在鉴定重伤时,需要充分考虑伤情的稳定性,以便做出准确的鉴定和评估。

三、医学证据。

医学证据是鉴定重伤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充分依靠医学证据,包括医生的诊断报告、影像资料、手术记录等。

这些医学证据可以帮助鉴定人员全面了解受伤情况,做出准确的鉴定和评估。

因此,在鉴定重伤时,需要充分依靠医学证据,以确保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伤情的后果。

伤情的后果也是鉴定重伤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受伤者的伤情后果进行评估和预测,包括对受伤者的康复情况、功能障碍、残疾程度等进行详细的描述和分析。

这些伤情后果可以帮助鉴定人员全面了解受伤情况,做出准确的鉴定和评估。

综上所述,重伤的鉴定标准涉及外伤程度、伤情的稳定性、医学证据和伤情的后果等多个方面。

在鉴定重伤时,需要全面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同时,在鉴定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以确保鉴定的公正和客观。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对重伤的鉴定有所帮助,让鉴定工作更加科学、准确。

人体受伤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受伤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受伤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²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骨折深度超过1.0cm,伴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脑脓肿。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疝,中线结构移位超过1.0cm。

h)脊髓损伤致重度截瘫(肌力2级以下)。

i)脊髓空洞症,脊髓积水,脊髓软化,伴有相应的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重度)。

k)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l)双足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m)一足一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n)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达50%以上。

o)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p)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q)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r)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s)股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t)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u)胫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v)腓总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w)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x)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重度)。

y)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重度)。

z)喉损伤,遗留发声功能障碍(重度)。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2024人体伤鉴定标准

2024人体伤鉴定标准

2024人体伤鉴定标准人体伤鉴定标准是司法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主要用于确定人体的伤害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推断伤害的原因和性质。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人体伤鉴定标准的适用十分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对被害人的维权,也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判罚。

因此,对于人体伤鉴定标准的研究和应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体伤的鉴定标准1.外部伤的鉴定标准外部伤的鉴定主要是通过观察和测量伤口的大小、深浅、形状和颜色等特征,以确定其类型和性质。

通常外部伤可分为擦挫伤、切割伤、挫裂伤、撕脱伤等,其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伤口的长度、深度、裂缝形状等方面。

2.内部伤的鉴定标准内部伤的鉴定主要是通过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和解剖学检查,以确定受害人体内器官的损伤情况。

内部伤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损伤器官的位置、大小、形状、病变程度等方面。

3.窒息、中毒、烧伤的鉴定标准窒息、中毒、烧伤等伤害是比较特殊的伤害类型,其鉴定主要通过检查受害人的呼吸、循环、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皮肤状况等,以确定其伤害程度和性质。

二、人体伤的鉴定程序1.查看伤口首先要仔细观察伤害部位,包括伤口的大小、形状、深浅、裂缝情况、周围皮肤的擦伤情况等,以确定伤害的性质和类型。

2.检查受伤部位对受伤的部位进行触摸、按压等操作,以确定伤处是否有骨折、脱位等情况,同时判断伤处的硬度、软度、温度等特征。

3.进行影像学检查如果是内部伤、脑损伤等需要进一步确认的伤害情况,需要进行X 光、CT、MRI等影像学检查,以确定受伤器官的损伤程度。

4.进行解剖学检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于伤口的原因和性质需要进行解剖学检查,以明确伤害的原因和程度。

5.鉴定结论根据以上的检查和分析,最终进行伤害类型、原因、性质的鉴定,并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

三、人体伤鉴定标准的应用1.司法鉴定人体伤鉴定标准在司法鉴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作为法院判案的重要依据,有助于确定伤害的类型、原因和性质,从而推断出伤害的具体情况,并进行相应的定性、定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用来评估人体损伤程度的标准,分为轻伤、重伤、特重伤三级。

全文如下:
一、轻微损伤
(一)医疗观察期间的外伤,经治疗后无明显症状或症状轻微,但对个人生活影响较小的损伤。

(二)轻微烧伤、烫伤、冻伤、化学灼伤或电击伤等,经治疗后无明显症状或症状轻微,但对个人生活影响较小的损伤。

(三)创伤后发送头痛、头昏、呕吐、眼花、恶心等,但经检查后无脑组织损伤、颅骨骨折和颅内出血等,治疗后症状可以控制及恢复较快。

(四)暂时性受损伤,例如局部皮肤瘙痒、肿胀、擦伤、淤血等。

二、重度损伤
(一)身体某部位撞击或穿刺,造成断裂、骨折、脱臼或软组织损伤,需要手术干预,需住院治疗。

(二)烧伤、烫伤、冻伤、化学灼伤或电击伤等较大面积或深度损伤,需住院治疗。

(三)创伤后发生一侧肢体瘫痪、感觉障碍、难以行走、呼吸暂停、晕厥、重度头痛等,需要住院治疗。

(四)轻微损伤治疗后症状未消失或增加,需住院治疗。

三、特重损伤
(一)致命伤,例如颅脑损伤导致昏迷、外伤窒息等。

(二)重度多发性创伤、开放性大面积创伤、多处骨折或脱臼伴有内脏损伤等需应用生命支持设备进行治疗的伤。

(三)化学、物理或电离辐射等特殊环境所致的生命危险伤,例如中毒、放射性烧伤等需要特殊治疗的伤。

(四)身体长时间遭受痛苦,例如长时间囚禁、性虐待或非人道虐待等。

以上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全文。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一、概述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为了保障受伤人员在遭受意外伤害后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福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对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和鉴定的一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因意外伤害导致人体损伤,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各类案件。

伤残等级鉴定分为十个等级,依次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其中一级伤残为最高等级,十级伤残为最低等级。

二、鉴定标准1. 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导致无法独立生活的严重损伤。

具体包括:- 器官缺失:脑、心脏、肺、肝、脾、肾等主要器官完全缺失;- 功能障碍:四肢完全缺失,或者四肢中三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如脊柱损伤导致完全不能自理等。

2.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重度损害,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严重损伤。

具体包括:- 器官缺失:一只眼、一只耳、一只手或者一只足完全缺失;- 功能障碍:四肢中两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如脑损伤导致重度痴呆等。

3.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中度损害,导致生活困难的严重损伤。

具体包括:- 器官缺失:一只眼、一只耳、一只手或者一只足中度缺失;- 功能障碍:四肢中一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如脊髓损伤导致排便、排尿功能障碍等。

4. 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轻度损害,导致生活受影响的严重损伤。

具体包括:- 器官缺失:皮肤损伤导致大面积疤痕形成,影响外观和功能;- 功能障碍:四肢中一个关节功能中度丧失;- 其他:如神经损伤导致局部功能障碍等。

5. 五级伤残五级伤残是指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轻度损害,导致工作、生活受影响的严重损伤。

具体包括:- 器官缺失:皮肤损伤导致较大面积疤痕形成,影响外观和功能;- 功能障碍:四肢中一个关节功能轻度丧失;- 其他:如神经损伤导致局部功能障碍等。

6. 六级伤残六级伤残是指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轻度损害,导致工作、生活受影响的严重损伤。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2024年)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2024年)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2024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根据损伤的部位、程度和特点有不同的分级,以下为颅脑、脊髓损伤以及头颈部的损伤鉴定标准,供参考:颅脑、脊髓损伤:一级重伤:1. 植物生存状态。

2.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3. 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4.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5. 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重伤:1.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²以上。

2.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3.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4.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5. 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6.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7. 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8. 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9. 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0. 外伤性脑脓肿。

11. 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12. 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13. 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14.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15. 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16. 外伤性尿崩症。

17. 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18. 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头颈部损伤:包括头皮擦伤面积在5cm²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头皮创、头部外伤后有神经症状等;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伤、眼部挫伤、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等;口腔粘膜破损、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鉴定结果应以专业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为准。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各部位损伤的详细标准,建议咨询专业医生或法医。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人身伤害赔偿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用医学解剖学、病理学和其他医学科学,整体诊断被伤者的伤情和重伤程度,以及伤残结果,用事实和理论阐明所受伤情和伤残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最终以上述依据及伤情病理诊断证明被伤者所受伤情,确定重伤程度及伤残结果等。

重伤分类的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将重伤归入一类至六类,分别按特殊部位、伤情、伤残程度及伤义、劳动能力损失等划分级别,以便对重伤的正确鉴定。

一类重伤是指最严重的伤情,主要指颅脑损伤、四肢切除或瘫痪、全盲或半盲等。

二类重伤是指极端严重的伤情,主要指人体脏器损伤、颅脑损伤、胸腹损伤、四肢瘫痪、失语或失言、全盲、半盲等。

三类重伤是指较严重的伤情,主要指人体脏器损伤、颅脑损伤、胸腹损伤、四肢损伤、失语或失言、全盲、半盲等。

四类重伤是指严重的伤情,主要指人体器官损伤、颅脑损伤、胸腹损伤、四肢损伤、失语或失言、全盲、半盲等。

五类重伤是指较严重的伤情,主要指头部损伤、颅脑损伤、脊柱损伤、胸腹损伤、四肢损伤、失语或失言、半盲等。

六类重伤是指较轻的伤情,主要指身体损伤、颅脑损伤、脊柱损伤、胸腹损伤、四肢损伤、失语或失言、失聪等。

实施人体重伤鉴定时,首先应以最严谨的态度做一次全面的医学检查,以确定伤者的伤情。

同时,必须对检查结果作分类处理,进行详细的鉴定分析,并将临床诊断结果和伤情之间的因果关系书面表述出来。

最后,以上述依据和诊断证明被伤者所受伤情,确定重伤程度及伤残结果等,以确保最终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由于人体重伤鉴定对伤残结果的重新诊断非常重要,所以专业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而这与医生、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关。

因此,审查人员应具备医学知识,拥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并具有良好的鉴定分析能力和沟通能力,以保证人体重伤定级的准确性。

整个人体重伤定级过程,是比较复杂的一个过程,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过程,因为它的准确性及其结果,关系到伤残结果的准确性,也影响伤者的补偿程度。

重伤二级的鉴定标准

重伤二级的鉴定标准

重伤二级的鉴定标准
重伤二级的鉴定标准是指对于人体的某一部位或某一器官造成了严重的损伤,
严重影响了身体的功能,但并未造成永久性的伤残。

重伤二级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重程度,重伤二级的鉴定标准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损伤的严重程度。

这包
括了损伤的范围、深度和影响范围等方面。

一般来说,重伤二级的鉴定标准要求损伤的范围较大,深度较深,且对身体功能的影响较为严重。

二、治疗过程,在鉴定重伤二级的标准中,也需要考虑损伤的治疗过程。

这包
括了损伤后的治疗方法、持续时间、效果等方面。

一般来说,如果损伤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治疗,并且治疗效果并不十分理想,那么就可以考虑将其鉴定为重伤二级。

三、功能影响,重伤二级的鉴定标准还需要考虑损伤对身体功能的影响程度。

这包括了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交等方面。

一般来说,如果损伤对这些方面的影响较为严重,且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康复训练,那么就可以考虑将其鉴定为重伤二级。

四、康复情况,最后,重伤二级的鉴定标准还需要考虑损伤后的康复情况。


包括了康复训练的效果、康复时间和康复后的功能情况等方面。

一般来说,如果损伤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康复训练,且康复后的功能并未完全恢复,那么就可以考虑将其鉴定为重伤二级。

总之,重伤二级的鉴定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考虑损伤的严重程度、治疗过程、功能影响和康复情况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达到一定的标准时,才能被鉴定为重伤二级。

希望相关人员在进行鉴定时,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重伤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重伤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重伤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重伤二级鉴定标准包括:
1. 各种损伤影响四肢大关节的韧带完整性者;
2. 肱骨外科颈骨折合并肱骨头脱位;
3. 肱骨外髁骨折合并尺神经损伤;
4. 胫腓骨骨干骨折合并血管神经损伤;
5. 脊柱骨折合并脊髓损伤;
6.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
7. 骨盆骨折合并肠管、膀胱、尿道等空腔脏器破裂;
8. 腹部损伤并发空腔脏器破裂、肠系膜血管断裂;
9. 肝、脾、肾、胰等实质性器官之一受到严重损伤,伴包膜下血肿,血肿直径在1.0cm以上或者受损伤变不规则。

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医生或律师。

如果遭受伤害,应及时报警,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于确定伤害的性质、程度以及对被害人的危害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伤情的程度。

人体重伤鉴定首先需要确定伤情的程度。

一般来说,对于危及生命、造成严重伤残或者严重精神障碍的伤害,可以认定为重伤。

具体的伤情程度包括但不限于颅脑损伤、重要器官受损、严重骨折等。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通过医学检查和诊断,结合被害人的病历和医疗证明,综合判断伤情的严重程度。

二、造成的后果。

除了伤情的程度,人体重伤鉴定还需要考虑伤害造成的后果。

这包括对被害人身体功能、生活能力、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影响。

对于造成长期甚至永久性影响的伤害,应当视为重伤。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被害人的康复情况,听取医学专家的意见,综合评估伤害的后果。

三、加重情节。

在人体重伤鉴定中,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加重情节。

例如,伤害行为是否具有特别恶劣的社会危害性、是否采取了虐待手段、是否伴有其他严重后果等。

这些加重情节将对伤害的性质和程度产生重要影响,需要在鉴定过程中进行综合考虑。

四、鉴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人体重伤鉴定必须具备科学性和客观性。

鉴定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伤情的鉴定必须严谨认真。

同时,鉴定过程中需要依据客观的证据和事实,不能凭主观臆断或情绪因素进行判断。

五、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

在人体重伤鉴定中,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用。

不同的伤害情形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鉴定人员需要准确把握法律的规定,确保鉴定结论符合法律的要求。

总之,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是司法鉴定中的重要内容,它关乎被害人的权益和司法公正。

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时,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不断学习更新相关知识,以提高鉴定的质量和水平。

医学重伤鉴定标准

医学重伤鉴定标准

医学重伤鉴定标准一、颅脑、脊髓损伤1.重伤一级a) 植物生存状态。

b) 偏瘫(肌力3级以下)。

c)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d) 双眼盲目5级。

e)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完全性截瘫。

g) 深昏迷状。

h) 双耳听力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2.重伤二级a) 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致急性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硬脑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脑脊液漏。

b) 颅内出血;脑干损伤,如呼吸、循环中枢损伤。

c) 慢性颅内血肿。

d) 外伤性癫痫。

e) 急性脊髓损伤致截瘫(肌力2级以下),大便及小便失禁,以及损伤所致脊髓空洞症。

f) 严重运动的视觉障碍、视野障碍等。

g) 双侧正中神经、胫神经和腓总神经瘫痪,肌力为2级及以下。

h) 一侧肢体感觉障碍,对侧拇指和食指之间的功能完全丧失。

3.轻伤一级a) 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伤灶5cm2以上,累及脑干等重要部位),颅内血肿(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b) 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伤灶15cm2以上),颅内血肿(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c) 一侧前庭功能障碍,面神经麻痹,听神经损伤导致一侧听力丧失。

d) 嗅神经损伤,导致中度以上嗅觉丧失。

e) 双侧正中神经、胫神经和腓总神经瘫痪,肌力为3级以下。

f) 一侧肢体感觉障碍,对侧拇指、食指以外的手指功能丧失。

g) 一眼盲目4级以上;或视野半径10°以下。

h) 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或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重伤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重伤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重伤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鉴定人体重伤时,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进行判断。

重伤鉴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帮助法医和司法机关准确地判断被害人的伤情,从而确定犯罪的性质和程度,为司法公正提供依据。

在进行重伤鉴定时,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伤情的严重程度、造成伤害的方式和手段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重伤鉴定的标准和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重伤鉴定需要考虑伤情的严重程度。

一般来说,对于人体的重伤,需要考虑是否造成了重大的生理功能障碍或者器官损伤。

比如,严重的颅脑损伤、重大的内脏损伤、严重的骨折等都可以被认定为重伤。

此外,对于导致永久性伤残或者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伤害也应当被视为重伤。

其次,重伤鉴定还需要考虑造成伤害的方式和手段。

有些伤害可能看起来并不严重,但是却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比如,使用枪支、刀具等凶器造成的伤害,即使伤情并不是非常严重,也应当被视为重伤。

此外,对于虐待、酷刑等造成的伤害也应当被严格鉴定为重伤。

另外,重伤鉴定还需要考虑被害人的年龄、身体素质等因素。

对于老人、儿童或者身体较弱的人,相同程度的伤害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因此在鉴定时需要进行综合考虑。

在进行重伤鉴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充分了解被害人的伤情,包括受伤部位、伤情严重程度等。

其次,需要对可能的伤害方式和手段进行调查和分析,以确定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最后,需要结合被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之,重伤鉴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定罪。

在进行重伤鉴定时,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进行判断,同时需要充分了解被害人的伤情,对可能的伤害方式和手段进行调查和分析,最终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希望本文介绍的重伤鉴定标准和注意事项能够对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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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丧失视觉
第十九条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节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七节其他损伤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并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二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嚼咀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俞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肢体残废
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1990]070号印发)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肢体残废
第三章容貌毁损
第四章丧失听觉
第五章丧失视觉
第六章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一节颅脑损伤
第二节颈部损伤
第三节胸部损伤
第四节腹部损伤
第五节骨盆部损伤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脸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丧失听觉
第十七条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三章容貌毁损
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脸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脸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十五条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脸、鼻、口辱、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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