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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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林退发[2001]521号
【失效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1.11.26
【实施日期】2001.11.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国家林业局林退发[2001]521号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退耕还林工程质量和效益,为退耕还林工程政策兑现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内容包括:
(一)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二)对上年度的补植情况;
(三)历年退耕地还林保存情况;
(四)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第三年保存情况;
(五)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方式。
第五条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省级复查、国家核查分别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第六条被检查验收单位应如实提供退耕还林工程规划材料、施工设计图(表)、卡及各级检查验收资料等。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七条检查验收引用的标准包括:
(一)《退耕还林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
(二)《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99)
(三)《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99)
(四)《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95)
(五)《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91)
第八条造林合格标准和保存合格标准如下:
造林合格标准以造林成活率来反映。造林成活率是指造林后前三年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造林总株数按作业设计株数、最低合理初植密度、造林总株数三者中株数最大者计,下同)之比。造林成活率标准分两级(见下表),合格的列入当年造林完成任务;不合格的经补植验收合格后方可列入造林完成任务。
注:干旱、半干旱地区划分标准以《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技术规定》为准。
造林保存合格标准以株数保存率来反映。株数保存率是指造林三年后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保存合格标准为株数保存率≥80%(干旱、半干旱地区株数保存率≥65%)或郁闭度≥0.20。经济林保存合格标准为株数保存率≥85%。
第九条生态林、经济林混交的小班,按实际面积分别统计计算。
第十条结果误差允许范围是:小班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调查允许误差为±2%,小班面积检查验收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结果为准。计算结果中的面积核实率最高为100%。
第十一条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造林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其它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凡以上标准没有涉及的,参照地方标准执行。
第三章县级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县级自查以小班为单位进行,对年度工程地块和对上年度补植地块全面检查验收。内容包括:
(一)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和施工作业设计文件等。
(二)年度退耕还林工程施工面积、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成活率、合格率、覆盖度等。
(三)上一年度应补植任务的完成面积、合格率。
(四)退耕农户档案卡片的建立情况、与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情况及政策兑现情况。(五)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种植密度、种苗质量、栽种时间、使用良种等与作业设计的一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