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关键词:权力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所谓权利,如所周知,亦即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反之,所谓义务,则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因此,“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因此,凯尔森说:“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霍布豪斯也这样写道:“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做权利;对于应付者则叫做义务。”这样,一方的权利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义务,因而一方有什么权利,对方必有什么义务;反之,一方的义务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权利,因而一方有什么义务,对方必有什么权利。雇工有得到工资的权利,必定赋予雇主以同样的义务:雇主必有付给工资的义务。所以,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换句话说,就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是否将此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公民有选择的自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的公民,应尊重公民所作的选择。当公民的权利实现受到侵犯或阻碍时,国家有责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或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如果公民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国家就要强制其履行甚至给予制裁,因此,对于义务公民不能自由选择。

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两点:

1.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也就是说:

(1)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

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

(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人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

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不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可以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对于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一个人可能有三种选择: 所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所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

首先,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可能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他行使的权利多于其履行的义务,固然是他的自由选择,但也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多于负有的义务,因而也是社会分配的结果。这种情形的典型,无疑是特权和等级制度社会。因为在这种社会中,正如恩格斯所言,“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又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这样一个剥削者所行使的权利多于其履行的义务,固然是他的自由选择,同时也是由于他享有的权多于负有的义务,因而也是社会分配的结果。反之,另一种情形则是,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其履行的义务,并非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多于负有的义务,而是他滥用和僭越权利或不履行一些义务所致。这种情形的典型,就是那些挂着民主招牌的专制君主。不难看出,不论何种情形,如果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他所履行的义务,那么,一方面,他受法律保障的索取就多于其付出,就等于强迫别人向他无偿贡献这些多出部分的利益,就是对别人利益的一种强行剥夺,因而是不公正的。另一方面,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如果多于他所履行的义务,那就意味着:别人的义务所赋予他的权利多于他的义务赋予别人的权利,他从别人获得的权利就多于他给予别人的权利,他就侵占了别人的权利,因而是不公正的。只不过,如果他行使的权利多于履行的义务,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多于负有的义务,因而是社会分配的结果,那么,他的行为虽然是不公正的,却是合法的。反之,如果他行使的权利多于履行的义务,是他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一些义务所致,他的行为便不但是不公正的,而且是非法的。

其次,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也无非两种情形:一种是他自愿放弃所享有的权利所致;另一种则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少于负有的义务和他人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义务,因而是社会的分配和他人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义务的结果。一个

人所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如果是他自愿放弃所享有的权利所致,那么,他应该享有的一部分权利便是他自愿转让于对方,而不是被对方侵占。因此,这种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的行为,就属于无偿奉献范畴,因而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高于公正的份外善行。但是,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如果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少于负有的义务或他人滥用权力和不履行义务所致,因而是社会分配和他人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义务的结果,那么,他应该享有的一部分权利便是被对方侵占,而不是自愿转让于对方。因此,这种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的行为,就属于权利被侵犯的行为,就是一种遭受不公正对待的行为,因而属于不公正范畴。

最后,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也无非两种情形:一种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等于负有的义务,因而是社会分配的结果;另一种则是他自愿放弃所享有的一些权利所致。显然,只有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他的义务赋予对方的权利才等于对方的义务赋予他的权利,他赋予对方的权利才等于对方赋予他的权利,因而才是公正的:公正就是等利(害)交换。只不过,如果一个人行使的权利等于履行的义务,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等于负有的义务,因而是社会分配的结果,那么,他的行为虽然是公正的,却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公正。反之,如果他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是他自愿放弃所享有的一些权利所致,那么,他的行为便不但是公正的,而且纠正了法律不公正和社会不公正,因而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公正,无疑是一种更为高尚的行为。可见,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无论是社会分

配的还是自己选择的,都是公正的。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不

论是社会分配的还是自己选择的,都是不公正的。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如果是他自由放弃权利所致,就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高于公正的份外善行;如果不是他的自由选择———而是社会分配或他人滥用权力和不履行义务所致———就是不公正的。这种“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的不公正,与“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的不公正,显然是同一不公正行为:只不过前者的行为主体是这种不公正行为的承受者;后者的行为主体则是这种不公正行为的行使者罢了。这样,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与所履行的义务的公正不公正,便可以归结为

两种行为:一种是“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是公正的;另一种是“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是不公正的。至于“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则或者与“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的不公正是同一行为,因而可以归类于后者;或者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高于公正的份外善行。

2.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公民拥有某一项权利,相应的,其他人就有不得侵害公民这一权利的义务。可以说,权利与义务是共存的,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公民享有权利,同时应履行义务。不允许任何公民只享有权利和自由,而不去履行义务,因为这样就会使权利和义务相分离和脱节,导致特权现象的产生。所以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例如,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在这一宪法规范中父母和子女之间互有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抚养是一种义务,而子女接受父母的抚养就是一种权利;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一项义务,父母接受成年子女的赡养又是一种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义务的履行就是权利的实现,权利的享有必然会产生义务的履行。

第三,权力和义务是彼此结合的。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如公民的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同时又是公民的义务,不能随意放弃。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劳动和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权利与义务科学的结合。

第四,权利和义务在运作过程中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公民享受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就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热忱和劳动创造的积极性,更好地尽职尽责。

国家经济文化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又会进一步丰富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享有。我们应培养公民自觉履行义务的观念,不要以为只有享有权利才是积极的,而履行义务则是被动和消极的。这种思想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享有,容易使权利和义务分离并很可能最终阻碍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所以,在倡导权利本位理念的同时,要大力倡导积极自觉履行义务的思想,应当把履行义务看作是享有权利的一部分,是享有权利和自由的应有的义务。否则,仅仅强调权利意识,就容易使一些人把义务与权利对立起来,从而割裂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参考文献]:

1.凯尔森.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 ]. 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2.L. T. Hobhouse: THE ELEMENTS OF SOCIAL JUSTICE Routledge Thoemmes Press, 199

3.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1.

本来你找我的时候差不多写完了,但是发现有个地方不对头,又改了,一直到现在。终于写完了-.-# 想必此刻的你肯定死睡如猪吧…还想晚上就发到你邮箱,但是今晚居然后缀改成edu也断网,还好之前把资料都找好了,不然还得用手机查然后一个字一个字打出来。吼吼~晚安咯~

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内容摘要:每个人都享有权利同时也拥有义务。但不是只是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只有付出应尽的义务才会享有权利。 所以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关系。管是在生活还是工作中都应该随 时注意两者的关系,履行好义务,正确使用权利。公民既要依法行使 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 关键词: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的含义 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义务 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关系 (一)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二者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 ①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

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与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 ②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相对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互相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 ③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 ④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权益为起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 ⑤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 ⑥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是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二)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关键词:权力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所谓权利,如所周知,亦即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反之,所谓义务,则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因此,“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因此,凯尔森说:“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霍布豪斯也这样写道:“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做权利;对于应付者则叫做义务。”这样,一方的权利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义务,因而一方有什么权利,对方必有什么义务;反之,一方的义务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权利,因而一方有什么义务,对方必有什么权利。雇工有得到工资的权利,必定赋予雇主以同样的义务:雇主必有付给工资的义务。所以,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换句话说,就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是否将此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公民有选择的自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的公民,应尊重公民所作的选择。当公民的权利实现受到侵犯或阻碍时,国家有责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或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如果公民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国家就要强制其履行甚至给予制裁,因此,对于义务公民不能自由选择。 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两点: 1.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也就是说: (1)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

权利与义务

义务是用来增强权利的工具,权利是履行义务的鼓舞之力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对应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就可以激发主人翁责任感,从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公民更自觉地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必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不能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 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权力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力的实现。一方面,要 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既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又要尊重他人的 权利。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只有履行一 定的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力。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关键词:权力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所谓权利,如所周知,亦即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反之,所谓义务,则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因此,“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因此,凯尔森说:“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霍布豪斯也这样写道:“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做权利;对于应付者则叫做义务。”这样,一方的权利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义务,因而一方有什么权利,对方必有什么义务;反之,一方的义务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权利,因而一方有什么义务,对方必有什么权利。雇工有得到工资的权利,必定赋予雇主以同样的义务:雇主必有付给工资的义务。所以,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换句话说,就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是否将此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公民有选择的自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的公民,应尊重公民所作的选择。当公民的权利实现受到侵犯或阻碍时,国家有责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或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他们都作为民事主体实现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必然在其间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概括言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有如下关系。 第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指法律权利一般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二者共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有法律权利,对方主体就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2)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每一主体在享有权利之时都对应承担一定义务。如双务合同中。 第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社会中的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对等的。主要表现在:(1)社会生活中权利总量大于义务总量,有些权利就会行同虚设;反之,社会容易产生特权;(2)在有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也是对等的。当权利义务处于分离状态时,一方享有权利的量和对方承担的义务的量是对等的。如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 第三、功能发挥中互动关系。法律功能常常是通过它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得以现实表现出来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功能上的互动关系主要体现在:(1)法律义务的履行促进法律权利的实现;(2)法律权利的享有也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 第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现代立法总体上讲是以权利为本位。权利本位在现代社会中包括个人权利本位和社会权利本位。所谓权利本位就是说法以权利(个人权利或社会权利)为起点或出发点。以权利为重心是现代法律制度的特征。我国支持了权利本位,因为:(1)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主要是设定权利和保障权利;市场经济模式的建立体现了权

利本位的要求。(2)人权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普遍关注。法律权利就是人权在法律中的体现。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By squnfeng 发表于2008-8-21 9:37:00 权利与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 第一、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权利与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 第1二、在数量上,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DD说到底A是 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第四、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国家的法律

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比如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强调以义务为本位,义务是第一性的,权利是第二性的;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 第五、根据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绝对权力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力人。相对权力义务又称“对人权力和对人义务”,相对权力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力人。 权利与义务2 第五、根据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绝对权力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力人。相对权力义务又称“对人权力和对人义务”,相对

权力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力人。 -------------------------------------------------------------------------------- 央视国际 https://www.360docs.net/doc/6f18988530.html, 2005年06月14日 10:29 来源:CCTV .com 郑成良:试析马克思的一句法律格言 国内很多颇具权威性的论著和教科书都认为,马克思的格言意在揭示这样一个事实:在法律的领域中,存在着一种权利,就必定同时存在相应的义务;存在着一种义务,也必定同时存在相应的权利。也就是说, 权利和义务之间有一种

请论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并举例说明

请论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并举例说明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可以说权利就是义务的支持者,义务也是权利的保障者。一个人应充分发挥权利并承担义务,这样才能保证不被让步,遵守法律法规。那么,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 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是千丝万缕的,权利是指一方享有的合法权利,义务是指一方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只有权利享有后,才能更好地承担义务,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说,我们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就意味着我们应该履行学习的义务,此外,我们还有其他许多权利,例如,我们享有告发违法犯罪的权利,这就意味着我们应该履行遵守法律的义务,遵守规章制度。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即权利的义务与义务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权利是义务的支持者,而义务是权利的保障者。从这一点来说,可以看出,权利与义务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只有让权利与义务得到有效履行,才能构建社会和谐和规范,使社会得以正常运行。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们拥有言论、出版自由,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的有效发挥,需要人们承担起一定的义务。即在言论和出版上,拒绝宣传淫秽色情内容,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侮辱、诽谤他人活着制造谣言。只有当公民履行义务,遵守规定,才能保障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义务,这也是人们对权利的回报。只有充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国家的统一,并维护国家主权、完整和稳定,才有可能享受更多的权利。 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当享有权利时,就有义务去履行;当承担义务时,就有可能享受更多的权利。只有在权利与义务之间确立起良性互动的关系,社会才能真正达到社会正义、和谐与稳定,才能让每个公民在社会中能够尊重地生活,享受到社会的利益。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doc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doc 持续遵守对社会责任,有权利也有义务,权利与义务一直是人们最关注的话题。权利 和义务之间不是相对立,而是一种相互紧密联系的关系。这两者之间是如此紧密联系在一起,以至于有时权利与义务无法分别,也就是说,它们只能在一起出现。 首先,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对立的关系。任何人都有权利,但也必须承担它们带来 的义务。权利从来不受约束,而义务则是为了维护权力而必须承担的。在合法的权力下, 义务是调节权利的一种有效而必不可少的手段。比如,在权利方面,每个人都有宪法规定 的言论、新闻、出版等自由;在义务方面,每个人都有责任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生命权 和财产权,使用正确的表达和行为模式。另一方面,中国的宪法中规定,人民具有财产所 有权,同时也有责任保护社会主义财产,共同承担国家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义务。 其次,当认识到权利的价值与重要性时,就会意识到权利与义务之间也是相互依存的 关系。权利对社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权利体系是发展社会正义和平衡物质精神关系, 增强市民用权的重要手段。国家加强公民政治权利的同时,有必要要求公民尊重社会风俗 习惯,忠实于社会的义务,参与社会的治理和服务等,以表示对权力的尊重和对自己义务 的负责。 最后,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及时完成这些义务就意味着尊重权力。法律规定,我们都 有参与国家治理的责任,如纳税,参加选举等义务,以及真正履行该义务,而不是用“不 合理”来取消它们;保护公共利益,在环境、就业和其它社会利益事项上表现出担当,不 让自己在这些方面丧失权力;参与公共关系,通过社会服务、学术研究和民间宗教活动, 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维护良好的国家形象,而不是不完成自己的义务。 总而言之,权利与义务不是相对立的,而是一种相互依存关系,是社会维护正义的重 要手段。只有人们对实现自己的权利和发挥义务尽责的态度,才能确保权利的价值的实现,社会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内容摘要:每个人都享有权利同时也拥有义务。但不是只是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只有付出应尽的义务才会享有权利。 所以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关系。管是在生活还是工作中都应该随 时注意两者的关系,履行好义务,正确使用权利。公民既要依法行使 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 关键词: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的含义 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义务 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关系 (一)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二者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 ①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

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与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 ②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相对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互相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 ③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 ④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权益为起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 ⑤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 ⑥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是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二)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

[简答题,2分]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题目 请简述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答案解析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有者也是法定义务的承担者; 公民的某些权利也是义务; 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任何公民既不能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应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 二、简答题,如何认识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二、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 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应 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最终达到不同的社会主体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准确理解与行使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关键词:权力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所谓权利,如所周知,亦即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反之,所谓义务,则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因此,“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

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因此,凯尔森说:“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霍布豪斯也这样写道:“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做权利;对于应付者则叫做义务。”这样,一方的权利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义务,因而一方有什么权利,对方必有什么义务;反之,一方的义务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权利,因而一方有什么义务,对方必有什么权利。雇工有得到工资的权利,必定赋予雇主以同样的义务:雇主必有付给工资的义务。所以,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换句话说,就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是否将此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公民有选择的自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的公民,应尊重公民所作的选择。当公民的权利实现受到侵犯或阻碍时,国家有责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或帮助公民

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字]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目录 摘要 (1)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3)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4) 三.如何正确处理和看待权利与义务 (10) 参考书目 (12)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