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合作,促进上海地区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市场上通行的做法,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同业间福费廷交易实施名单管理制。公会会员单位和福费廷公司应当通过向公会提交《加入承诺函》(见附件1)成为参与成员单位.各参与成员单位开展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时,各参与成员单位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并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三反要求开办该项业务。

第二章释义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包括二级市场买入业务和二级市场转卖业务。

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是指银行向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持有到期后向债务人索偿。

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中,银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同时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向银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付款,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转卖后需告知承兑/承付/保付人。对于多次转卖的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

即时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的同时将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存量(或延期)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并自行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卖出银行在收妥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付款的当天结清银行融资款项。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主要包括国际福费廷业务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转卖。

国际福费廷业务是指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跨境交易项下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国内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转入行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转卖申请行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可接受的债权形式包括:

(一)信用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承兑、议付及延期付款信用证;

(二)汇票;

(三)本票;

(四)有付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债权;

(五)已投保信用险的债务人为金融机构的债权;

(六)其他可接受的债权工具。

对于除信用证以外的债权形式的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

上述债权形式所称:

“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单据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是指(1)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2)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保付"是指在进口代收结算方式下,银行应客户申请,担保其将履行在进口代收项下的付款责任。

“汇票”是指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指签发人签发的、承诺见票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付款保函”、“备用信用证”是指根据UCP600、ISP98、URDG758等国际惯例开立的付款保函和/或备用信用证。

第七条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的相关当事人:

(一)债务人是指信用证(含备用信用证)、保函和票据的付款义务人。

(二)买入行(债权人)是指信用证(含备用信用证)、保函和票据的一手和/或二手的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

(三)转卖申请行是指福费廷一级市场的买入行,拟在二级市场上将该福费廷资产转卖的银行。

(四)客户是指转卖申请行/一级市场买入行的客户,其在福费廷一级市场将未到期债权转让于转卖申请行/一级市场买入行。

(五)福费廷公司是指可在市场上参与一级和二级市场的福费廷交易的福费廷公司.

第三章业务授信及授权管理

第八条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中买入行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国别风险、地区风险,须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的债务人通常为金融机构,须占用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纳入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逐步建立完善对准入的金融机构名单制管理。

第九条各参与成员单位开展二级市场业务需得到其总行机构或上级机构的有效授权。

第四章二级市场买卖业务

第十条买入行买断的债权,可以持有至到期日,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买入当时或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第十一条在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前,转卖申请行负责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记录,严格审核单据,确保交易背景和债权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模式分为即时转卖和存量(或延期)转卖,包括国际福费廷转卖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转卖。

第十三条即时转卖业务处理程序(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询价机制:转卖申请行向各参与成员单位(指定邮箱)提出转卖申请.各参与成员单位在收悉邮件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转卖行根据回复自行选择和联络。

(二)转卖申请行根据回复,立即将信用证、承兑电及证下相关单据等的复印件发送买入行.

(三)转卖申请行与买入行签署单笔转卖协议《同业间福费廷单笔协议/要约》(附件2)。

(四)转卖申请行按照单笔转卖协议的要求办理转卖手续。

转卖申请行需通过加押电文形式《LETTER OF ACCEPTANCE AND ASSIGNMENT》(附件3)对买入行的转卖要约做出承诺,由此将债权转让给买入行,并根据买入行的要求,将债权转让事实通过

《NOTICE OF ASSIGNMENT》(附件4)发送至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到期将款项直接支付买入行。

(五)买入行在收到《LETTER OF ACCEPTANCE AND ASSIGNMENT》的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之前,将债权转让款项划付至转卖银行指定账户。转卖申请行收到买入行的付款后,并完成相应会计处理,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福费廷存量转卖业务程序参照即时转卖业务程序.在收到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付款后,立即结清银行融资款项。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买入行在福费廷买入业务项下保留对转卖申请行的追索权(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买入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

(二)客户或转卖申请行有欺诈行为或出售给买入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

(三)客户或转卖申请行发生违约、未履行与买入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四)福费廷业务项下基础合同中卖方未正常履约等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到期履行付款责任。

第十六条对已转卖的福费廷业务,未经买入行同意,转卖申请行不得擅自接受债务人或客户提出的变更付款期限、变更债权金额或币种、变更付款方式等要求。

第十七条已转卖的福费廷业务到期后,如转卖申请行收到债务人的付款,须在起息日当日将款项原币、全额转付至买入行,以免承担迟付利息。

第十八条如债务人未按约定币别付款或延期付款,由此产生的汇率、利率损失不应由转卖申请行承担。转卖申请行可根据买入行指示,协助催款,相关费用可以由转卖申请行与买入行协商承担。

第十九条买入行有义务确保客户的信息在合法的范围内使用。

第五章价格管理及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福费廷业务的收费包括:利息、手续费、承诺费、风险承担费和预扣费。

第二十一条国际福费廷业务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二级市场转卖的利率报价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自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贴现天数是自买入行支付买断款项之日起,至债权到期日的实际天数加宽限期。宽限期是自债权到期日至银行实际收款日的预计资金在途天数。宽限期由买入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际福费廷的宽限期原则上为3工作日,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的宽限期原则上为2个工作日。对于经常拖延付款的债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宽限期。如涉及福费廷转卖业务,转卖申请行设定的宽限期原则上应不短于买入行所加的宽限期。

第二十三条手续费(HANDLING FEE)是指买入行买入债权时收取的业务处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承诺费(COMMITMENT FEE)是指买入行承诺在未来一定时间按照既定的价格和条件买入未到期债权而收取的费用。承诺期(COMMITMENT PERIOD)是指自买入行承诺生效日至该行实际买断债权并支付买断款项的时间.在承诺期内,买入行占用债务人的授信额度,并承担按既定价格和条件买入债权的责任和风险。

承诺费的计算公式:承诺费=应收账款金额×承诺费率×承诺期天数/360天.

第二十五条风险承担费是指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银行由于买入未到期的债权承担债务人信用风险、国别和地区等风险,而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由客户承担的费用,可从贴现款中预扣,到期收款后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多退少补。也可到期收款后,从客户在银行的账户中主动扣款,或要求客户缴付。

第二十七条福费廷业务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各行有关规定执行,但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需执行相应会计准则,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的买入行作资产表内核算,转卖申请行则作出表处理。

第六章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参与成员单位应按月向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贸易融资小组上报《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报备表》(附件5)。于次月5个工作日之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如当月无业务发生,参与成员单位须进行零报告。

(1)各参与成员单位需建立数据报送联系人机制,并设置AB 角。

(2)各参与成员单位应履行数据报送义务,并确保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和正确性.

(3)各参与成员单位应当在签署《加入承诺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公会秘书处报送《数据报送联系人信息回执》(附件6)。如联系人需变更,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会秘书处重新提交《数据报送联系人信息回执》。

第二十九条在福费廷业务中遇涉嫌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法院止付、禁付、冻结,或债务人无故推迟付款等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贸易融资小组。

第三十条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有权对各参与成员单位按照本操作规范的规定报送相关内容的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年度或不定期审核,对发现存在不报、迟报、谎报、多次漏报等违规情形的参与成员单位,根据具体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对其作出强制退出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此规范由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负责解释。公会贸易融资小组承担对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的指导和统计监测职能。

第三十二条本操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加入承诺函

2-1。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单笔要约(适用国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

2—2。TRANSACTIONAL FORFAITING AGREEMENT(适用国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

3—1. LETTER OF ACCEPTANCE AND ASSIGNMENT(适用国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

3-2。LETTER OF ACCEPTANCE AND ASSIGNMENT(适用国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

4-1. NOTICE OF ASSIGNMENT(适用国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

4-2. NOTICE OF ASSIGNMENT(适用国际信用证转卖业务)示范文本

5。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报备表

6. 数据报送联系人信息回执

商业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职责分工 (2) 第三章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3) 第四章福费廷买入业务 (5) 第五章二级市场转卖/买入业务 (8) 第六章附则 (13) 附件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产品创新,防范和控制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经营风险,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远期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已经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的未到期债权,或无追索权的转卖给包买商的一种业务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LPR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基点(BP)”是利率改变量的度量单位,一个基点等于1个百分点的1%,即0.01%。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包买商等名词,解释如下: (一)包买商:指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中买入国内信用证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 (二)国内信用证应收款或债权: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债权人在未来某一时点收取国内信用证款项的权利,且开证行已作付款确认,承诺将于到期时进行付款。 (三)付款确认: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进行确认,并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进行付款。 (四)债务人:是指开证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或保付行等。

(五)无追索权:当发生信用风险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相应的付款责任时,包买商不对转让应收款或债权的前手进行追索(因应收款或债权伪造、变造或其他瑕疵,或是由于伪造信用证或单据等原因而导致拒付、司法止付的除外)。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总行贸易金融部为全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部门,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产品研发、宣传以及业务推广。 (三)负责全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培训及考核评价。 (四)全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价格指导及同业授信申报。 (五)负责与国内银行交换 SWIFT 密押以及相关 SWIFT 报文收发等。 (六)负责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的管理。 第六条总行授信管理部是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授信管理部门。授信管理部门按照本行年度法人授权书对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进行授信审查审批。 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整体业务风险状况进行监测、预警与分析,负责对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等进行标准性审查。 第八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审定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相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合作,促进上海地区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市场上通行的做法,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同业间福费廷交易实施名单管理制。公会会员单位和福费廷公司应当通过向公会提交《加入承诺函》(见附件1)成为参与成员单位。各参与成员单位开展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时,各参与成员单位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并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三反要求开办该项业务。 第二章释义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包括二级市场买入业务和二级市场转卖业务。 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是指银行向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持有到期后向债务人索偿。 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中,银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同时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向银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付款,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转卖后需告知承兑/承付/保付人。对于多次转卖的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 即时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的同时将债权转卖给其 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存量(或延期)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并自行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卖出银行在收妥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付款的当天结清银行融资款项。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主要包括国际福费廷业务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转卖。 国际福费廷业务是指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跨境交易项下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国内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转入行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转卖申请行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可接受的债权形式包括: (一)信用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承兑、议付及延期付款信用证; (二)汇票;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 中信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完善和规范福费廷业务操作,防范福费廷业务的经营风险,维护银行信誉,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福费廷业务(又称买断或包买票据)是指下面两种买断融资行为: (一)我行从货物卖方处无追索权地买断卖方在货物买卖业务中合法取得的由开证行/保兑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定的远期债权;或由货物买方所在地银行担保或保付的远期汇票或远期本票; (二)我行从其他银行处无追索权地买断信用证项下其善意取得的开证行/保兑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定的远期债权。 第三条我行的福费廷业务须纳入全行公司业务授信统一管理。 第四条我行的福费廷业务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分行操作的方式。 第二章业务范围、类型和办理的条件 第五条我行福费廷业务的买断范围包括: (一)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保兑行已有效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 (二)非信用证项下经货物买方所在地银行担保或保付签章的本票或汇票。 第六条我行福费廷业务的业务类型包括: (一)我行直接买断。分为如下两类: 1.我行直接买入货物卖方持有的票据/债权; 2.我行买入其他银行转卖的票据/债权。 (二)我行间接买断。即我行向其他银行询价,在该银行报价基础上加一定的差价后再向货物卖方报价,最终由该银行买断货物卖方的远期票据/债权,我行不提前给付资金。 (三)我行已买断票据/债权的转卖。即我行将手中持有的已买断票据/债权再转卖给其它银行。

第七条我行直接买断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买入货物卖方持有的票据/债权的直接买断: 1.开证行/保兑行/保付行所在国政局稳定,没有外汇短缺或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国家主权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1(或标准普尔A-)。 2.开证行/保兑行/保付行的信誉良好,与我行无纠纷记录,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长期债务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2(或标准普尔BBB),短期债务评级一般不得低于P2(或标准普尔A-2)。 3.总行国际业务部定期下发符合上述1、2款标准的银行名录。各业务机构必须在总行国际业务部最新公布的福费廷直接买断业务代理行名单范围内操作,超出该名录的必须先报总行国际部审批(审批表见附件1)。 4.开证行/保兑行为境内银行的,应按我行境内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方式进行管控。 5.有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行有效的承兑/承诺电或保付行担保保付的票据。 6.货物卖方将远期360天(含)以内的全套单/票据交我行。 7.该票据有真实贸易背景。 (二)买入其他银行转卖的票据/债权的直接买断: 1.应符合本条(一)的条件。 2.仅买入信用证项下其他银行的转卖业务。 第八条我行间接买断或我行已买断票据的转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卖给总行国际业务部公布的福费廷业务合作代理行名单中的银行,或与我行签订风险参与协议的银行同业,或经总行认可的福费廷中介公司; (二)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行有效的承兑/承诺电或保付行担保保付的票据; (三)该票据有真实贸易背景。 第九条国内信用证项下我行直接买断、间接买断及转卖业务可比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办理。相关合同文本及操作流程参照《中信银行国内信用证融资管理办法》的规定。

福费廷

福费廷 福费廷(Forfaiting,原意为放弃),改善出口商现金流和财务报表的无追索权融资方式,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就叫做包买票据,音译为福费廷。 目录 1简介 在国际贸易中进行资本性物资交易,如大型成套机械设备,当出口商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后,需要经过预先选定的贴现行或大金融公司认可的担保行担保过的本票(汇票)卖断给贴现行或大金融公司,从而提前得到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的形式,这种形式叫做福费廷,也称包买、

买单信贷或是无追索权的贴现。 其特点是远期票据 远期票据图示 应产生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正当贸易;叙做包买票据业务后,出口商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而银行作为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出口商在背书转让债权凭证的票据时均加注“无追索权”字样(Without Recourse)从而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 福费廷业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 融资结构图 利用这一融资方式的出口商应同意向进口商提供期限为6个月至5年甚至更长期限的贸易融资;同意进口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除非包买商同意,否则债权凭证必须由包买商接受的银行或其他机构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进行保付或提供独立的担保。福费廷业务是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对银行来说,可带来可观的收益,但风险也较大;对企业和生产厂家来说,货物一出手,可立即拿到货款,占用资金时间很短,无风险可言。因此,银行做这种业务时,关键是必须选择资信十分好的进口地银行。 2相关好处

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会计核算实操探讨

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会计核算实操探讨 摘要:本文探索性的对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账务处理过程进行实操性探讨,以 期为有关工作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福费廷业务;会计处理环节;核算科目;会计分录 福费廷(Forfeiting),原意为丧失、没收,也称包买票据或票据买断,就是 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或经第三方担保的, 期限在半年至五六年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售予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或大金融 公司,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它是出口信贷的一种类型。福费廷业 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利用这一融资方式的出口商应同意向进口商提供期 限为6个月至5年甚至更长期限的贸易融资。福费廷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包买商, 无追索权地贴现信用证项下已证实的承兑电的融资业务;福费廷转卖是指商业银 行将客户转让给商业银行已承兑未到期债券权无追索权地转卖给同业金融机构 (买断行)。URF800的推出统一了全球福费廷业务的操作标准,有利于避免理解的混乱和业务操作中的争议,促进全球福费廷业务的协调发展。银行作为福费廷 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其流动性管理的灵活性得到进一步提高,资 产负债表也得到进一步优化。 在福费廷二级市场交易中,商业银行作为买入行,从卖出行手中无追索权地 买入承兑行已承兑/确认到期付款的未到期应收账款业务,即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二级市场转卖是指考虑资金流动性、风险敞口、资金收益情况,商业银行将二级 市场买入的应收账款再无追索权地转卖给其他银行的业务。 一、福费廷业务会计处理环节及核算科目 国内商业银行大多会选择资信良好、操作规范的卖出行作为交易对手进行福 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转卖交易,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到:报价、支付、还款等环节。 1、报价:商业银行收到咨询行卖出价后,对卖出行提供的交易信息和资料进 行审核,商业银行对卖出行的报价应考虑承兑行或保付行的资信情况、所在国家(地区)的风险、期限、市场价格和本行资金成本等因素确定,并发出福费廷报 价函。贴现净额计算公式为: 贴现净额=面值—面值X贴现利率(年率)X贴现天数/计息基础天数 贴现天数=从贴现付款日(含该日)起计算到到期日(含宽限期)止 计息基础天数:英镑、新加坡元、澳大利亚元、港币一年计息基础天数为 365天,其他币种的一年均为360天。 宽限期:从票据到期日到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国际信用证一般为3-5天,国内信用证为1-3天,宽限期须计入贴现天数。 2、支付:商业银行在收妥卖出行的债权转让电文后,办理出账操作,同时扣减同业额度,将融资款扣减本行利息、手续费及预扣费用后支付卖出行指定账户,预扣费用原则上不低于300美元或等值其他币种。 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及转卖业务的手续费按国际信用证最低300元/笔至最高3.0%/年区间与交易对手协商定价、国内信用证按照不低于融资金额0.2%(年率)的费率与交易对手行协商定价。 3、还款:远期承兑\承诺付款到期,商业银行收到承兑行或保付行的款项, 操作归还福费廷贴现款,补扣或退回承兑行实际扣费和本行预扣费之间的差额。 在福费廷业务账务处理过程中,便于对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账务处理实操的 理解与应用,可将福费廷业务在商业银行中核算科目及报表列报设置如下:科目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的通知-银协发〔2019〕156号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的 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协发〔2019〕156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防范业务风险,加强业务管理,更好地发挥福费廷业务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优势,结合我国当前贸易金融业务的发展态势及各商业银行的实际诉求,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形成《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现将《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根据实际业务参照执行。 2019年7月4日 附件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一级、二级市场业务发展,加强相关业务跨行合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

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试行)》《福费廷统一规则》(URF80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买入及转卖业务。买入业务是指某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开证行/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且未到期债权的业务;转卖业务是指某银行将已买断的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包买商的业务。 第三条银行需建立健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运用SWIFT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渠道传递信息,通过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第四条福费廷是基于信用证等基础结算工具的贸易金融业务,具有贸易结算和融资的特点,是银行信用介入贸易融资链条的间接融资,属于贸易金融产品,应按照贸易金融惯例进行审查审批和单证处理,由贸易金融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第五条原则上从业人员应具备国际结算或贸易融资资历,熟悉贸易金融的相关产品和服务,具有国际结算单证处理经验和上岗资格,专业岗位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持有CDCS或CITF等贸易金融类证书。 第六条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核实,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掌握受益人的第一手资料,负责进行“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业务”等尽职调查、审查受益人资信、核实基础交易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二级市场买入行对受让债权文件和贸易背景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关注开证行/保兑行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单证审核作为业务审批的重要依据,银行可以按照本行贸易金融单证处理模式集中处理或分级处理,业务涉及的信用证、往来SWIFT电文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渠道传递信息及纸质单据不应互相冲突。 第八条一级市场买入行对业务单据进行表面审核,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包括对单据之内、单据之间相互一致性的审核。在二级市场交易时,转卖银行应根据受让行的要求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必要单据,做到单据传递的完整、准确、及时,不存在伪造、变造情形,二级市场买入行可依据转卖银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一级市场买入行买断并持有的未到期债权真实有效、不可抗辩并且可自由转让,二级市场福费廷债权转让均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SWIFT电文或其他合作双方认可的渠道进行债权让渡,确保债权和风险的真实转移。 第十条福费廷会计核算应符合会计准则和监管的相关要求,买入行按照信贷类贸易融资表内会计科目核算,融资余额纳入信贷类广义信贷资产考核口径。 第十一条银行开展一级及二级市场福费廷业务以实际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收取手续费,应就手续费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开展福费廷业务需要就利息开具发票的,由一级市场买入行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级市场买入行按照利息收入全额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福费廷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单据包买,系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承诺付款的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对汇票、本票、有付款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债权或其他可接受债权叙作福费廷业务,业务经办行需逐笔报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审批。 第四条本办法中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业务和转卖业务。 第五条福费廷买入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买入和二级市场买入: 一级市场买入是我行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因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 二级市场买入是指我行作为买入银行,从其他金融机构处无追索权买入未到期债权。 第六条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上,我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的债权无追索权地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向我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转卖事实以SWIFT 系统加押电报文告知买方或承兑/承付/保付人(以下统称“债务人”)。 第七条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叙做的福费廷业务保留对卖方/卖出银行(以下简称“客户”)的追索权: (一)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

(二)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 (三)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第八条禁止对涉及国家机密/安全的货物或其他我国法律、外国法律或国际法禁止的交易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授权管理 第九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十条总行国际业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订我行福费廷业务的发展规划,负责福费廷业务产品研发与推广,进行福费廷业务的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制订和完善福费廷业务的规章制度; (三)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制订和调整福费廷业务指导价格; (四)指导业务经办行开展福费廷业务,对我行国际业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五)建立并维护与同业和福费廷商的业务合作关系,处理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研究制定福费廷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福费廷业务系统需求; (七)负责总行本级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经营以及全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和转卖业务的集中经营。 第十一条各业务经办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办理福费廷业务,进行福费廷业务的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福费廷业务的申报

福费廷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全攻略 关于福费廷的申报前后有四个文件,核销规定基本一致,其中,06年的文件对于境内转卖的情况下规定申报银行与04年的汇复有所变动,请以06年的为准 汇复[2000]413号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国复[2003]2号有关申报问题的答复 汇复[2004]年1号文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 汇发[2006]57号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汇复[2000]413号关于中国银行所询福费廷业务项下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外汇指定银行和出口单位办理福费廷业务,应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涉外申报。出口单位在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当预留一份加盖出口单位印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在收到相应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填制并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同时,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负责代出口单位填制预留在该银行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款人为出口单位名称,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福费廷业务”,交易编码根据出口贸易方式填写,由经办人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业务印章。 汇国复[2003]2号其中有关福费廷申报问题的答复 1、在境内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在该银行对其实际融资时,预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交给该银行审核 2、如该银行将福费廷业务转让给境内的另一家银行,卖出应将申报主体预填的涉外收入申报单转交给买入行。 3、当境内银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的当日,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申报,在申报主体预留的申报单上编制申报号码。 汇国复[2004]1号其中有关福费廷的前后有申报问题的答复 1、如果已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将福费廷业务又转让给境外另一家银行,则境外买入行将福费廷款项汇入境内时,境内卖出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注:旧版)及有关规定办理申报。 2、如果福费廷业务的买入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则由福费廷业务的买入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同时,卖出银行应将申报主体预填的涉外收入申报单转交给买入行。 汇发[2006]57号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二十九条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LT

第十三条业务价格的确定。申请行与我行叙做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价格,由双方每次叙做业务时确定,若申请行同意回执中确定的业务价格,则 以SWIFT MT799加押电的形式向我行发出《债权转让书》(letter of assignment)。 第十四条利息、费用的确定。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利息和费用按照转卖日距离信用证开证承兑付款日的实际金额、实际天数、利率、风险承担费 率计算。 第十五条利息的计算。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利息按照转 卖日距离信用证开征承兑付款日的实际金额、实际天数、 利率,采取先收息费的形式。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期限的实 际天数自我行将款项支付至申请行指定账户之日起至开证 行将信用证项下支付到我行指定账户之日止,按日历天数 连续计算。如业务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非银行工作日, 则到期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仍按双方的 业务价格计付利息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息费的收取。根据双方对每笔业务的事先约定,我行于同业间福费廷业务转卖日采取先收息费的形式。同业间福费廷业务费用类别为手 续费,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承担费等,费用标准由双方针对每一笔业务 的情况协商确定。 第六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业务双方应首先签订《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业务协议文本的最终版本经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后进行签

署。 第十八条申请行申请办理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时,应通过业务协议中指定传真机或指定的电子邮箱向我行金融市场部传真提交或扫描提交《同业间 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三)、信用证正本含信用证修改 及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资料(包括信用证通知书、寄单通知书、货 物收据、增值税发票确认书)的复印件(复印件上申请行需加写未到 期债权真实有效字样,并加盖申请行业务预留印鉴)以及开证行承兑 电文,同时以传真形式提供增值税发票。提交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 申请书》应加盖申请行预留印章或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印章或签字需 与合同中预留的样本一致),列明相关业务编号、信用证编号、开证 行、议付行、申请人、受益人全称,信用证金额、信用证类型和期限 等相关背景信息。其中开证行承兑电文必须为SWIFT MT799加押形式, 列明相关信用证编号,金额及到期日,并需开证行列明在到期日无条 件支付信用证全部款项。申请行应于向我行发送完《同业间福费廷业 务申请书》的传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申请书原件以快递方式 提交给我行。 第十九条金融市场部在收到《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申请书》以及开证行承兑电和相关信用证资料传真后,业务操作岗应首先审核该笔同业间福费廷 业务是否为可议付延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同时应审核申请 行提交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内容、开征行承兑电文和申请 行提交的相关信用证资料的表面一致性。审核完毕符合规定后应填写 《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审批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二)报有权审批人审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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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为信用证和托收项下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的所有人。 (五)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应占用承兑行在我行的单证额度以及承兑行所在国的国家授信额度。承兑行与我行各项业务往来记录良好。 (六)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信用证应已经我行承兑或承诺付款;交单行有明确的贴现要求。 第四章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报价 第七条福费廷业务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外询报价: (一)若承兑行为境内中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或一级分行授权的二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以下简称有权询/报价行); (二)若承兑行为外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 第八条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 (一)经办行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综合报价。 (二)计算自营福费廷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实际融资期限时,应根据对承兑行的收汇考核记录,在贴现期限上适当增加宽限期,宽限期一般为3-5天。 (三)对从客户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的福费廷业务,我行可按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承诺费。承诺期限为自营福费廷项下客户或二级市场福费廷卖出行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的期限。 第九条代理福费廷业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包买银行的报价确定,一般在包买银行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第五章福费廷业务流程 第一节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流程 第十条业务申请 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客户应向经办行提交福费廷融资申请书,向经办行咨询福费廷价格,提供相关的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用证正本及修改复印件、信用证或托收项下全套单据的复印件; (二)承兑行的正本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电文或已经承兑/保付加签的汇票正本; (三)我行或包买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办理自营福费廷,经办行客户部门应按上述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对出口商的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该笔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及客户资信情况等。 第十二条业务询报价。 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经办行应按第七条的规定将相关业务资料提交有权询价行国际业务部门进行询价。我行报价确定后,经办行应通知客户。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 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经办行应与出口商签定福费廷融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款项发放 (一)办理自营福费廷业务,我行收到承兑行的加押承兑报文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将扣除了贴现利息和相关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的款项支付给出口商,并向出口商出具福费廷融资确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风险点浅析(完整资料)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风险点浅析(完整资料)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风险点浅析 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前世 福费廷业务起源于瑞士苏黎世银行,伴随着世界贸易的快速发展而被诸多国家的商业银行所运用。国内首单福费廷融资业务发生于2001年,中国银行买断了国内某出口企业的远期票据,为其提供了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此后该业务在我国银行业被重点关注,“放弃权利”的法语“àforfait"在我国也获得了新的名称“福费廷”. 在国内信用证产生之前,福费廷结合比较紧密的是远期汇票和本票等票据,一直到中国人民银行199 7年颁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1999年中国银行开出第一笔国内信用证,在我国经济从依赖出口向内需转型的历史背景下,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逐渐在推动国内贸易发展中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今生

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借鉴国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模式,在国内信用证开立之后的融资端创新出自营、转卖、包买和代理福费廷等产品.央行适时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版本,为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火上加油”,该业务因其兼具信用证的部分特点和福费廷的融资功能,不仅为实体经济解决了融资问题,也促进了商业银行之间的广泛合作. 去年以来,在M2增速放缓、金融去杠杆的要求下,各银行都感受到了信贷资源压缩的影响,而轻资本、可流转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恰巧符合目前的业务趋势,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参与到一级市场(自营福费廷)以及二级市场(代理、包买、转卖福费廷),二级市场福费廷业务成为国内贸易融资的重要工具之一。 三、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风险点浅析 鉴于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二级市场快速发展,包买和转卖福费廷已经成为银行间贸易金融合作的重要业务,而包买作为资产买入方向业务备受市场关注,本文仅就二级市场包买福费廷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简要分析:

市银行同业公会强化专委会职能建设促进行业创新发展情况汇报

市银行同业公会强化专委会职能建设促进 行业创新发展情况汇报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专委会和联席会议在严格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规范、推进行业协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充分发挥纽带作用,不断促进上海银行业创新发展。一、专委会和联席会议介绍。专委会是公会的分支机构,在公会理事会领导下,根据公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分别在不同专业领域引领会员单位开展工作。根据业务范围、成员组成等特点,公会现设12个专业委员会及3个联席会议。专委会围绕“维护市场秩序、发布自律规范,开展市场研究、提出发展建议,搭建沟通平台、交流工作信息,维系公共关系、履行社会责任”等基本原则,开展具体工作。二、专委会建设举措。一是开展专委会工作规则修订工作。今年年初,公会启动了专委会工作规则修订工作。公会秘书处就专委会架构和工作规则调整和修订进行了多方调研并形成初步方案,报送理事会审议。秘书处根据各理监事单位意见进行完善后,正式向全体会员单位发布并实施了《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二是调整完善专委会架构及成员。为进步激发专委会活力,公会对现有专委会架构进行梳理,积极开展专委会架构、职能及其成员调整等具体工作;同时,鼓励乐于为行业服务和奉献的业内专家积极报名,主动承担牵头引领职责,并通过现场竞选产生正副主任。三是建立与监管部门

的对接协作机制。各专委会、联席会议、专业小组与上海银监局相关处室和风险、产品小组建立对接关系,在召开例会、开展活动时,都邀请监管部门参与指导。四是加强专委会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公会结合年度奖项评比制度,设立“年度个人贡献奖”,表彰各专委会及专业小组成员中表现积极突出、对公会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三、专委会工作成果。(一)积极参与自贸区金融发展与创新公会依托上海银行业自贸区工作联席会议,着力发挥联席会议在促进行业交流、研究探讨自贸区金融业务、向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建言工献策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参与和促进自贸区金融业务创新与发展。一是开展自贸区金融业务调研,以理论促实践。二是反映行业诉求,争取政策支持。(二)开展专题研究,发挥专业引领作用各专委会结合业务经营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在各自专业领域开展课题研究。近三年来,各专委会完成了《关于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业务所遇困难的调研分析》、《商业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现状及发展建议》等20余篇调研报告,在供全体会员单位参阅的同时,通过适当形式向监管部门建亩献策。(三)规范行业发展,维护行业良好秩序各专委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多项行业公约和自律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如为加强上海市银行同业问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合作,促进上海地区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贸易融资小组制定并发布《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工作汇报]市银行同业公会强化专委会职能建设促进行业创新发展情况汇报

[工作汇报]市银行同业公会强化专委会职能建设促进 行业创新发展情况汇报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专委会和联席会议在严格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规范、推进行业协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充分发挥纽带作用,不断促进上海银行业创新发展。 一、专委会和联席会议介绍。专委会是公会的分支机构,在公会理事会领导下,根据公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分别在不同专业领域引领会员单位开展工作。根据业务范围、成员组成等特点,公会现设12个专业委员会及3个联席会议。专委会围绕“维护市场秩序、发布自律规范,开展市场研究、提出发展建议,搭建沟通平台、交流工作信息,维系公共关系、履行社会责任”等基本原则,开展具体工作。 二、专委会建设举措。一是开展专委会工作规则修订工作。今年年初,公会启动了专委会工作规则修订工作。公会秘书处就专委会架构和工作规则调整和修订进行了多方调研并形成初步方案,报送理事会审议。秘书处根据各理监事单位意见进行完善后,正式向全体会员单位发布并实施了。二是调整完善专委会架构及成员。为进步激发专委会活力,公会对现有专委会架构进行梳理,积极开展专委会架构、职能及其成员调整等具体工作;同时,鼓励乐于为行业服务和奉献的业内专家积极报名,主动承担牵头引领职责,并通过现场竞选产生正副主任。三是建立与监管部门的对接协作机制。各专委会、联席会议、专业小组与上海银监局相关处室和风险、产品小组建立对接关系,在召开例会、开展活动时,都邀请监管部门参与指导。四是加强专委会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公会结合年度奖项评比制度,设立“年度个人贡献奖”,表彰各专委会及专业小组成员中表现积极突出、对公会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 三、专委会工作成果。(一)积极参与自贸区金融发展与创新公会依托上海银行业自贸区工作联席会议,着力发挥联席会议在促进行业交流、研究探讨自贸区金融业务、向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建言工献策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参与和促进自贸区金融业务创新与发展。一是开展自贸区金融业务调研,以理论促实践。二是反映行业诉求,争取政策支持。(二)开展专题研究,发挥专业引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 中信银行福费廷业务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行福费廷业务的治理,完善和标准福费廷业务操作, 防范福费廷业务的经营风险, 维护银行信誉,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治理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福费廷业务〔又称买断或包买票据〕是指下面两种买断融资行为: 〔一〕我行从货物卖方处无追索权地买断卖方在货物买卖业务中合法取得的由开证行/保兑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定的远期债权;或由货物买方所在地银行担保或保付的远期汇票或远期本票; 〔二〕我行从其他银行处无追索权地买断信用证项下其善意取得的开证行 /保兑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定的远期债权. 第三条我行的福费廷业务须纳入全行公司业务授信统一治理. 第四条我行的福费廷业务实行总行统一治理,分行操作的方式. 第二章业务范围、类型和办理的条件 第五条我行福费廷业务的买断范围包括: 〔一〕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保兑行已有效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 〔二〕非信用证项下经货物买方所在地银行担保或保付签章的本票或汇票. 第六条我行福费廷业务的业务类型包括: 〔一〕我行直接买断.分为如下两类: 1.我行直接买入货物卖方持有的票据/债权; 2.我行买入其他银行转卖的票据/债权. 〔二〕我行间接买断.即我行向其他银行询价,在该银行报价根底上加一定的差价后再向货物卖方报价,最终由该银行买断货物卖方的远期票据/债权,我行不提 前给付资金.

〔三〕我行已买断票据/债权的转卖.即我行将手中持有的已买断票据/债权再 转卖给其它银行. 第七条我行直接买断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买入货物卖方持有的票据/债权的直接买断: 1.开证行/保兑行/保付行所在国政局稳定,没有外汇短缺或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根据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国家主权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l 〔或标准普尔A-〕. 2.开证行/保兑行/保付行的信誉良好,与我行无纠纷记录,根据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长期债务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2 〔或标准普尔BBB〕, 短期债务评级一般不得低于P2 〔或标准普尔A-2〕. 3.总行国际业务部定期下发符合上述1、2款标准的银行名录.各业务机构必须在总行国际业务部最新公布的福费廷直接买断业务代理行名单范围内操作,超出该名录的必须先报总行国际部审批〔审批表见附件1〕. 4.开证行/保兑行为境内银行的,应按我行境内银行同业授信治理方式进行管控. 5.有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行有效的承兑/承诺电或保付行担保保付的票据. 6.货物卖方将远期360天〔含〕以内的全套单/票据交我行. 7.该票据有真实贸易背景. 〔二〕买入其他银行转卖的票据/债权的直接买断: 1.应符合本条〔一〕的条件. 2.仅买入信用证项下其他银行的转卖业务. 第八条我行间接买断或我行已买断票据的转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卖给总行国际业务部公布的福费廷业务合作代理行名单中的银行, 或与我行签订风险参与协议的银行同业,或经总行认可的福费廷中介公司; 〔二〕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行有效的承兑/承诺电或保付行担保保付的票据; 〔三〕该票据有真实贸易背景. 第九条国内信用证项下我行直接买断、间接买断及转卖业务可比照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办理.相关合同文本及操作流程参照?中信银行国内信用证融资治理方法?的规定. 第十条我行福费廷业务的调查要点 〔一〕货物卖方的资信状况; 〔二〕货物的名称及类别;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合作,促进上海地区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市场上通行的做法,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同业间福费廷交易实施名单管理制。公会会员单位和福费廷公司应当通过向公会提交《加入承诺函》(见附件1)成为参与成员单位。各参与成员单位开展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时,各参与成员单位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并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三反要求开办该项业务。 第二章释义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包括二级市场买入业务和二级市场转卖业务。 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是指银行向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持有到期后向债务人索偿。 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中,银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同时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向银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付款,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转卖后需告知承兑/承付/保付人。对于多次转卖的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 即时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的同时将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存量(或延期)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并自行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卖出银行在收妥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付款的当天结清银行融资款项。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主要包括国际福费廷业务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转卖。 国际福费廷业务是指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跨境交易项下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国内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转入行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转卖申请行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可接受的债权形式包括: (一)信用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承兑、议付及延期付款信用证; (二)汇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 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现予公布实施。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简单总结如下: 1.关于信用证的定义,旧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新规改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取消了对转让的限制。 2.第三条,旧规规定只有商品交易,但新规增加服务贸易条款; 3.新规强调“真实贸易背景”; 4.新规新增一个独立章节“第二章定义”,明确信用证各相关业务的定义。 5.关于开证,新规明确信用证需要提及的各个要素,较之旧规的16个要素,新规变为22个要素,增加诸如“是否可转让”、“是否可议付”等要素 6.保证金和收费的硬性条款取消了。旧规规定开证时必须向银行交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新规改为“一定数额”。 7.旧规规定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新规延长到1年;本次办法出台之前,银行同业间的国内证二级市场福费廷已对于信用证有效期有所突破,部分银行已开始操作一年期国内证的福费廷买卖,而97年的办法里曾明确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本次修订对此予以了肯定。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作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第二章定义 第九条信用证业务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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