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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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旅游者入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制度

第十一章旅游者入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制度
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 传出的检查。
动植物检疫
保护农、林、牧、渔的生产和人体健康,防 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虫、杂草及其它的有害 生物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采用各种手 段进行的检查。
进 口 木 材 检 疫
二、来华签证管理规定
(一)外国人在中国免签证的条件 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
(四)签证
中国公民凭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出入境,无 需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有效护照向中国外交机关、领事 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签证 手续;
若来不及在上述地区办理签证手续,可以 “落地签证”,但必须在指定的口岸进行: 北京、上海、西安、天津、厦门、桂林、杭 州、昆明、深圳、珠海、广州、大连、福州。
补充:外国人出入境检查制度
海关 检查
边防 检查
动植物 检疫
“一关四检”
卫生 检查
安全 检查
海关检查
指海关在国境口岸依法对进出国境的货物、 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及其他物 品执行监督管理、代收关税和查禁走私等 任务。
红绿通道验放制度: 红色通道:应税通道 绿色通道:免税通道
边防检查
第二节 外国人入境、出境的法律规定
一、外国人必须遵循的原则 二、来华签证管理规定 三、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活动的规定 四、外国人入境、出境受限制的条件 五、法律责任
一、外国人必须遵循的原则
主管机关许可的原则 指定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的原则 保护外国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原则 遵循中国法律的原则
护照的种类
普通护照 发给出国的一般公民和国外侨民 外交护照 发给政府高官、国会议员、外 交或领事官员、政府代表团员 公务护照 发给政府一般官员、驻外使领馆 人员、因公外派执行任务的人员

第十一章旅游出入境片

第十一章旅游出入境片
•旅游法规实务>>第十一章>>第三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
•三、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
•(一)外国人的入境管理 • 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 1.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允许入境年限的;
• 2.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 3.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 4.患有精神病和麻疯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 核等传染病的; • 5.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 6.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其他活动的。
•旅游法规实务>>第十一章>>第二节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案 例 阅 读】
•出国游应选择信誉良好的境外接待 •• 2旅00游7年团9在月顺,利某完国成际新旅社加行坡社、在泰获国得两出国境旅旅程游后业
务,经在营马权来后西,亚为入尽境快时开由展于出当境地旅接游待业社务导,游遂的与疏香忽港, 一未家办信妥誉入不境太手好续的,旅致行使社该建旅立游了团业被务作联为系“。非同法年入1境0 月”,而该扣国留际两旅天行,社未组完织成了马一来个西2亚3人段赴旅新行、而马直、接泰返三回 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国要旅求游退团还,旅委行托费该并香赔港偿旅损行失社。接经待查。发因现时该间旅仓游促团,投 未诉与情该况香属港实旅。行但社该签国订际书旅面行协社议辩。称:违约损害旅游 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 责任。
•旅游法规实务>>第十一章>>第三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
•三、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
•(三)外国人出境管理
•• 此按 对外照 于《《 在实外 中施国细人境则入内》境的还出外规境国定管人,理,有法只下》要列及符情其 合形《 出之实 境一施 规的细 定外 则的国》,人的国,规 家边定 就防, 不检对 能查外 禁机国止关人该有出外权境国阻的人止管出出理境境有。并下对依列于法要 合处求 法理: 出:境的 •外• 国人11.,.外持应国用允人无许出效带境出走须境其凭证本合件人法的财;有产效。护但照有和下其列他情有形效之证一件 ;的• 外国2人.持不用准他出人境出:境证件的; •• 213...外刑持国事用人案伪应件造当的或在被者签告涂证人准改和予的公停出留安境的机证期关件限或的内人或民居检留察证院件 的或有人限民期法内院出认境定;的犯罪嫌疑人; •• 32..持人有民外法国院人通居知留有证未件了的结人,民在事其案居件留不证能件离有境效的期 内;出境并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按规定办理返回中国 的国销•关入 人 居主境 出 留管3申 境 证机.请后件关有签不。认其证再为他手返需违续回要反并 中追中提 国究国供 的的法有 ,。律关 在的证 出明 境行。 时为持 应尚有 向未居边处留防理证检,件查经的站有外缴

出国(境)管理制度

出国(境)管理制度

出国(境)管理制度出国(境)管理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国旅游、留学、商务考察等活动在中国社会中越来越常见。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权益以及有效管理出国(境)事务,我国建立了严格的出国(境)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申请出国签证、出境离境手续、出国前后的管理等方面论述我国的出国(境)管理制度。

1. 出国签证申请程序与规定在我国,申请出国签证是出国(境)的第一步。

申请人需要前往国家移民管理局或外交部驻外办事机构提交签证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护照、签证申请表、意向国家邀请函等。

根据不同国家和不同出国目的的要求,签证类型也有所区分,如旅游签证、学生签证、工作签证等。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并承诺按时返回或遵守签证规定。

2. 出境离境手续及边境查验在获得签证后,申请人需要办理出境离境手续。

这包括购买机票、办理出境通关手续等。

出境前,申请人需要携带有效的签证、护照以及相关证件和文件,接受边境查验。

边境查验包括检查护照、验证签证信息、确认出境合法性等。

同时,也有可能进行安全检查、行李检查等程序,以保障出境的安全和秩序。

3. 出国前后的管理措施出国(境)管理不仅局限于签证和边境查验,还包括在出国前后的管理措施。

在出国前,申请人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破坏社会稳定的活动。

同时,还需要履行税务和社会保险义务,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以确保出国财务安全。

在出国后,申请人同样要遵守目的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习俗和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按规定办理回国手续,及时返国。

4. 出国(境)管理制度的意义与挑战出国(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权益、管理公民移民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防范恐怖主义、人口贩卖、非法移民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同时,出国(境)管理制度也能够提供保障和便利,确保公民出国安全、顺利,促进经济和文化交流。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

出国境管理方案

出国境管理方案

出国境管理方案一、目标。

让每一个出国(境)的小伙伴都能顺顺利利出发,平平安安归来,同时也确保咱在国(境)外的时候不给家里、国家添乱。

二、前期准备。

1. 证件办理。

护照:这可是出国(境)的“门票”啊。

告诉大家要提前去办理,就像你去看一场超级热门的演唱会,得提前买票一样。

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这些基本证件,按照流程乖乖去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拍照的时候,别搞怪哈,要拍出那种正正经经能代表咱国家形象的照片。

签证:这是每个要去其他国家的朋友都头疼的事儿。

先搞清楚目的地国家的签证要求,是要面签呢,还是可以通过邮寄材料办理。

如果是面签,那就像去参加一场重要面试一样,提前把资料准备齐全,什么银行流水啊、在职证明啊,整理得整整齐齐的。

还有啊,回答签证官问题的时候,要坦诚、自信,别支支吾吾的,不然人家还以为你有啥不可告人的秘密呢。

2. 了解目的地。

文化习俗:在出发前,一定要做做功课,了解一下当地的文化习俗。

比如说有些国家,你用左手递东西那可是不礼貌的,这就像在咱国内过年的时候不能说不吉利的话一样。

要是因为不懂这些小细节冒犯了当地人,那多尴尬呀。

法律法规:每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一样,可不能把咱国内的习惯都带过去。

有些事情在咱这儿没事儿,到了国外可能就是违法的。

比如说,在新加坡嚼口香糖可是违法的呢,你要是不知道,在大街上嚼得津津有味,那就等着被罚款吧。

三、出行途中。

1. 机场候机。

时间管理:提前到机场,别学那些掐着点到的人。

万一路上有点小意外,比如说堵车啦,那可就误机了。

到了机场后,按照指示牌找到自己的登机口,候机的时候别乱跑,不然广播找你的时候你都听不到。

行李检查:在托运行李之前,好好检查一下有没有违禁物品。

别像有些马大哈,把打火机啥的放包里,到了安检被查出来,又得重新整理行李,耽误自己的时间还影响别人。

2. 飞机上。

遵守秩序:在飞机上就乖乖听话,系好安全带,按照空姐空少的指示行动。

要是你想调整座位啥的,礼貌地和旁边的人商量,别硬来。

因私出国(境)游客审批管理办法

因私出国(境)游客审批管理办法

因私出国(境)游客审批管理办法
1. 总则
因私出国(境)游客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简化因私出国(境)游客的审批程序,确保其合法、便捷的出国(境)行为。

2. 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目的前往境外旅游的审批管理。

3. 审批程序
3.1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 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 因私旅游出境(境外)申请表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2 审批机关
管理办法的审批机关为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3.3 审批流程
3.3.1 申请提交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相应外国驻中国使领馆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3.3.2 审核
审批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结果。

3.3.3 审批结果通知
审批结果将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通知。

4. 审批标准
4.1 安全标准
出国(境)游客必须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安全标准要求。

4.2 资金保障
出国(境)游客应能提供足够的经济保障,确保旅游期间的生活和费用支出。

4.3 个人素质
出国(境)游客应具备合法、诚信的行为表现,不得有影响对国家形象和国民安全的行为。

5. 违规行为处理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可能面临相应处罚。

6. 附则
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公布。

以上为《因私出国(境)游客审批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详细规定及具体流程请参阅具体法律法规文件和相关实施细则。

出入境管理办法

出入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称"私事",是批: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处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

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执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出境。

第三章入境第九条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入境。

出入境管理规定全文

出入境管理规定全文

出入境管理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出入境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入境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香港、澳门地区的旅游活动。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
织和接待我国和毗邻国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
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出国旅游是 指前往经国家批准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旅游活动。
出境旅游
公费旅游 自费旅游其他Fra bibliotek游旅游分类
有 组非 织组

一、公民自费旅游的指导方针
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区别实例
持护照出境的,可以去到越南任何的一个角落。时间长短没有限 制(当然,在您护照和签证没有过期的情况下)。 持通行证出境 的,只能到边境的一些省市。时间一般不能超过7天。通行证只能 跟旅游团办理,不能随意的离开团队。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 和大中型企业的高层人员不能办理通行证出境。其他人员办理通 行证时,还有面见有关的公安机构。程序繁琐。
公费旅游公费旅游自费旅游自费旅游其他旅游其他旅游非非组组旅游分类旅游分类一公民自费旅游的指导方针一公民自费旅游的指导方针三三组团社的主要责任和义务组团社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出国旅游者的义务出国旅游者的义务四四管理制度管理制度texttextextexttexttext总量控总量控额管理额管理制度制度组团社组团社审批制审批制度度出国旅出国旅游目的游目的地审批地审批制度制度现阶段现阶段以团队以团队方式开方式开展出国展出国旅游制旅游制度度二中国公民自费旅游管理的几项制度二中国公民自费旅游管理的几项制度第二节第二节指定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的原则指定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的原则保护外国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原则保护外国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原则遵守中国法律的原则遵守中国法律的原则主管机关许可的原则主管机关许可的原则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机关及职责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机关及职责外国人入出境的有效证件外国人入出境的有效证件外国人在中国居留与住宿所需证件外国人在中国居留与住宿所需证件外国人入出境检查制度外国人入出境检查制度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的权利义务及其限制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的权利义务及其限制外国人旅行证外国人旅行证签证签证护照护照外国人入出境的有外国人入出境的有效证件效证件居留居留居留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或者居留证件份证或者居留证件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或者居留证件份证或者居留证件住宿住宿住宿住宿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外国人在中国居留与住宿所需证件外国人在中国居留与住宿所需证件外国人入出外国人入出境检查制度境检查制度海关检查海关检查边防检查边防检查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入出境往来内地入出境往来内地的法律问题的法律问题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入出境往来内地入出境往来内地的法律问题的法律问题台湾同胞回大陆台湾同胞回大陆探亲的法律问题探亲的法律问题台湾同胞回大陆台湾同胞回大陆探亲的法律问题探亲的法律问题港澳台同胞入港澳台同胞入出境的法律问题出境的法律问题对出入境的人员及其对出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检查按照国家

国务院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20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20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正文:---------------------------------------------------------------------------------------------------------------------------------------------------- 国务院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20号1997年3月17日)国务院原则同意《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由你们发布施行。

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97年3月17日批准,国家旅游局、公安部1997年7月1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管理,规范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主要以团队形式进行。

团队是指由有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的、三人以上的出国旅游团(以下简称团队)。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提出,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条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必须有组织、有计划、有控制地发展。

国家旅游局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绩,审批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向公安部备案,并对外公布。

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此项业务。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对组团社组织团队出国旅游实行配额管理,按组团社接待入境旅游人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其组织团队出国旅游的人数,并统一印制、编号发放《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以下简称《审核证明》)。

《审核证明》每人一份,一式三联。

第五条组团社按照国家旅游局核定的出国旅游配额人数组团,办理参游人员报名、收费等手续,填写《审核证明》。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行活动,保证出国旅行者和出国旅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出国旅行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行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行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行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行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行;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行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行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行的,须经国务院旅行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旅行社经营出国旅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二)经营入境旅行业务有突出业绩;(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咨询题。

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行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行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讲明理由。

国务院旅行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行业务,应当符合旅行业进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经国务院旅行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行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行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旅行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行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六条国务院旅行行政部门按照上年度全国入境旅行的业绩、出国旅行目的地的增加情形和出国旅行的进展趋势,在每年的2月底往常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行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行政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各组团社上年度经营入境旅行的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平、公布的原则,在每年的3月底往常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行的人数安排。

第五章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_旅游法规

第五章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_旅游法规

旅游法规
出入境管理及交通法律制度
四、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制度
(一)国家开办出国旅游的方针 (二)出国旅游管理制度 (三)组团社和旅游者的职责
旅游法规
出入境管理及交通法律制度
国家开办出国旅游的方针
有计划 有组织
国家制定出国旅游年度计划——外汇收入大于外汇支出 自费出国旅游以团队形式进行
有控制
总量控制、配额管理、对旅行社(经营出境游)审批和数量控制
请问:旅行社有哪些违规行为,该如何承担责任?
旅游法规
出入境管理及交通法律制度
第二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
1
外国人入出境的原则及有效证件
2
外国人入出境检查制度
3
外国人入出境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4
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处罚
旅游法规
出入境管理及交通法律制度
一、外国人入出境的原则及有效证件
(一)原则 1.主管机关许可的原则
第五章
出入境及交通法律制度
旅游法规
出入境管理及交通法律制度


有效证件

及办理

海关检查
中国公民出入境法律制度
权利、义务 及限制
出国旅游管 理制度
边境旅游管 理制度
外国人入出中国国境管理法规制度
居留住宿管理
入出境检查 权利义务
入出境检查制度
边防检查
安全检查
卫生检疫
动植物检疫
交通法律制度(自学)
旅游法规
出入境管理及交通法律制度
二、外国人入出境检查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对外国公民进行“一关四检”的检查制 度。
(一)海关检查 (二)边防检查 (三)安全检查 (四)卫生检疫

出入境管理办法

出入境管理办法

出入境管理办法在全球化的时代,人员的跨境流动日益频繁,出入境管理成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以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出入境管理办法作为规范这一领域的法规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出入境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它涵盖了所有公民的出境入境行为,包括因旅游、工作、学习、探亲等各种目的的出国和回国。

同时,也适用于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无论是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还是外国人来到中国,都需要遵守相关的出入境管理规定。

对于中国公民来说,办理出入境证件是出境的首要步骤。

常见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办理护照时,需要准备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申请。

一般情况下,审核通过后会在一定的工作日内发放护照。

在出入境过程中,中国公民还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

例如,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包括毒品、武器、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

同时,要如实申报个人携带的物品和资金。

如果是因工作或学习等原因长期在境外居留,还需要按照当地的法律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进行登记。

对于外国人入境中国,同样有着严格的管理流程。

外国人需要持有有效的护照和签证。

签证的种类繁多,根据入境目的的不同,分为旅游签证、工作签证、学习签证等。

在申请签证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邀请函、工作合同、学校录取通知书等,以证明其入境的合法性和目的。

外国人入境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登记手续。

在居留期间,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签证类型不符的活动。

如果需要延长居留期限或者变更居留事由,也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出入境管理办法还对非法出入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非法出入境包括偷渡、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冒用他人证件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会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威胁。

一旦被发现,相关人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包括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入世”后,中国公民出境护照的办理 和以往有所区别,不再需要提交境外邀 请函,只要凭身份证、户口薄按要求既 可以申领护照。
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 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 办理出境证件。
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 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 证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出境:
(2)公务护照(官员护照)
主要发给政府一般官员和驻外使、领馆 的不具有外交职衔的工作人员。也适用 于临时派往外国从事经济、文化、贸易 等任务的人员。
是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因公、因私出国所持 的身份证明。
因公普通护照,主要是发给国家或单位派遣出 国的留学生、进修生、研究生、劳务出国的各 种工程技术人员、国境铁路工作人员、国际列 车、国际航班的乘务员等。
持该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多次出入境 有效。
4、签证
签证是一国官方机构对本国和外国公民 出入境,在另一国家停留、过境、居住 的许可证明。具体指外交、领事、公安 机关或又上述机关授权的其他机关,根 据本国公民和外国人要求出入境的申请 ,依照有关规定在其所持的证件(护照 )等上签注、盖印,表示准其入出本国 国境的手续。
签证手续是国际上通行的实施有条件准 许入境的措施。
签证的分类:入境签证、出入境签证、 过境签证、居留签证
签证的等级:外交签证、公务签证、普 通签证
旅游签证属于普通签证
中国公民凭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出入中 国边境,无需办理签证。
护照及其出入境证件持有人有下列情形 的,原发证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吊销和 宣布执照、证件作废:
1、外交护照
2、公务护照(官员护照)
3、普通护照
(二)签证及其种类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 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关 申请办理签证。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第三条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年+!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组团社上年度经营入境旅游的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每年的(月底以前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及组团社组织公民出国旅游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组团社"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第八条$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旅游团队出境!入境时及旅游团队入境后#将$名单表%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留存"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后再办理出国旅游手续"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第十条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戴领队证#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旅游团队出入境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站对护照!签证!$名单表%的查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旅游团队可以到旅(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游目的地国家按照该国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或者免签证!旅游团队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报价不得低于成本!第十三条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第十四条组团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十五条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境外接待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第十六条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第十七条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并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第十八条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十九条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条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第二十一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服从旅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有义务予以协助!第二十三条旅游者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第二十四条因组团社或者其委托的境外接待社违约"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第二十八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务院)**(年+月)(日批准"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年(月)日发布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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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5.27•【文号】国务院令第354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组团社上年度经营入境旅游的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及组团社组织公民出国旅游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组团社。

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

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

第八条《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

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旅游团队出境、入境时及旅游团队入境后,将《名单表》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留存。

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后再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

第十条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

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戴领队证,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旅游团队出入境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站对护照、签证、《名单表》的查验。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旅游团队可以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按照该国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或者免签证。

旅游团队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十三条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第十四条组团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五条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境外接待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七条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并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第十八条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九条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第二十一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服从旅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旅游者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因组团社或者其委托的境外接待社违约,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第二十八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1997年3月17日批准,国家旅游局、公安部1997年7月1日发布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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