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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52)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52)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52一、单选题(共60题)1.对于社会公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投资的是()。

A:政府资助的财产B:社会组织捐赠的财产C:个人捐赠的财产D:投资取得的收益【答案】:A【解析】:考查社会公益基金。

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2.(2021年真题)做市商通过()向市场提供流动性服务。

A:发布买卖双向报价B:发布唯一报价C:发布证券交易的卖价D:发布证券交易的买价【答案】:A【解析】:根据新《做市业务管理规定》,在全国股转系统中,做市商是指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在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3.下列关于金融衍生工具联动性特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联动性是指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与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紧密联系、规则变动B:通常,金融衍生工具与基础变量相联系的支付特征由衍生工具合约规定C:金融衍生工具与基础变量的联动关系可以是简单的线性关系D:金融衍生工具与基础变量的联动关系不可能是分段函数【答案】:D【解析】:联动性是指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与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紧密联系、规则变动。

通常,金融衍生工具与基础变量相联系的支付特征由衍生工具合约规定,其联动关系既可以是简单的线性关系,也可以表达为非线性函数或者分段函数。

4.以下()是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①集合理财、专业管理②组合投资、分散风险③集中管理、保障安全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答案】:C【解析】:考查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③应为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5.2021年12月12日,()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这是中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规范适当性管理的行政规章,是投资者保护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其核心理念就是“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A:中国证监会B:国务院C:中国证券业协会D:原中国银监会【答案】:A【解析】:考查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制度。

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确保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依法、合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价值取决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黄金、大宗商品等标的物的金融协议,以及其中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组合。

本办法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本办法所涉及场外期权业务是指在公司柜台开展的场外期权业务。

NAFMII、ISDA主协议项下开展的除债券类、利率类及外汇类远期、互换和期权等衍生品交易以外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风险管理原则公司将场外衍生品业务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覆盖业务所涉部门及相关岗位,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各个环节。

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理。

(二)独立性原则:在前台业务部门和中后台部门间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业务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对业务风险进行自控、评估与报告,风险管理相关部门独立对业务风险控制进行审查、监测和报告。

(三)定性与定量原则:合理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场外衍生品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四)透明性原则:保证业务部门清晰、透明地传达场外衍生品交易要素、策略等相关信息,中后台部门及时、准确地完成交易簿记、估值和风险监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报告及投资咨询服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报告及投资咨询服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研究所对研究报告中的观点有最终解释权。需求部门各自对研究报告进行解读时,不同部门对同一份研究报告的解读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一旦发现这种情况,需求部门可通过投资产品研究部向研究所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报告中的资料、意见、预测均反映报告初次发布时证券研究所的判断,可能需随时进行调整。研究所可能将不时补充、修订或更新有关信息,但不保证及时发布该更新。
第十四条涉及收费的内部投资咨询产品,需满足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合规要求,须提交产品的定价标准、收费流程、退费办法等材料。
第十五条研究所对待内外客户应做到一视同仁,不因外部客户的利益损害内部客户权益,也不因内部客户的利益损害外部客户权益。
第十六条研究所保证观点的客观、独立。研究所在对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可能会出现与公司内其他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部门观点相冲突的现象,研究所并不保证观点的一致性,不对观点不一致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负有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七条研究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分发,仅供本公司的客户使用。
第八条研究所外部客户满足专业投资者要求,适用全部风险级别的投资咨询产品和服务。研究报告风险分级为内部客户服务非专业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
第九条研究员实施投资咨询服务时,必须以已发布的研究报告为依据,不得发表研究报告以外的研究观点。故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级别与其对应的研究报告风险级别一致。
第十二条需求部门在享受研究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投资咨询服务前,研究所应就其风险作出说明,因需求部门不当使用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风险,由需求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鉴于研究报告较强的专业性,如需求部门使用研报的人员或客户为非专业投资者,需求部门必须配置具备一定投资咨询资格或相关经验的人员对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解读后再行使用。研究所及研究员不承担需求部门使用研究所产品的后续解释和服务的必然义务,也不对需求部门对研究报告的后续解读行为负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审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审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以下简称“非公募产品”)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及公司关于制度,特制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代销非公募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估工作。

本细则所指的非公募产品指除基金公司、公司子公司、其他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金融产品。

非公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公司发行的专户类产品或类专户类产品、公募基金公司子公司发行的产品、信托公司发行的产品、公司子公司发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项资产管理计划等类专户类产品、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其它证券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专户类产品、保险公司发行的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的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私募基金(以下简称“阳光私募基金”)自主发行的产品等。

第三条公司代销产品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的决策机构。

详尽职责参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代销产品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工作。

详尽职责参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工作组中的非公募产品引入岗、非公募产品流程管理岗、非公募产品风险管理岗。

主要负责非公募产品的引入、评估等组织工作和关于制度的修订工作。

第二章产品评估程序第五条产品及发行人评估程序包括立项推荐、产品立项、评估筹备、项目评估、资料文件资料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存档共五个环节。

第六条产品推荐环节。

产品来源可以由集团内部主要公司、财富管理中心、零售交易总部、销售交易部、分公司、营业部、其他业务部门推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建立相关业务规范、高效的决策、运行和管理体系,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业务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场外衍生品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到期日以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卖挂钩标的并于结算日支付远期结算支付金额的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互换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交易。

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权益类标的的表现相关,具体可分为:1.杠杆交易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运用客户缴纳保证金配资为客户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或客户提供质押物,证券公司为其配资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2.保证金管理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客户向证券公司支付固定收益,同时缴纳高比例履约保障金,证券公司根据客户指令使用履约保障金进行投资,并形成相关收益交付客户;3.融资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以互换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作为自有资金使用,并在协议到期时向客户支付固定收益;4.期权型收益互换:通过互换模式进行本质为期权的交易。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期权交易,指期权买方有权(但无义务)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在行权日买卖挂钩标的的交易。

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期权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

除非特别说明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交易双方买卖挂钩标的以现金结算。

具体可分为:1.传统型场外期权:包括单向、双向、障碍、欧式、美式及奇异期权2.通道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充当两个客户间买卖期权的交易通道,证券公司赚取卖出期权合所得期权费与买入期权付出期权费的差;3.融资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以期权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使用,并支付客户固定收益,业务模式与融资型收益互换相同。

券商场外衍生品监管规则

券商场外衍生品监管规则

券商场外衍生品监管规则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衍生品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被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衍生品具有高度复杂的特性,其交易风险也相对较高。

因此,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国券商场外衍生品监管规则逐渐完善并得到了广泛实施。

一、监管目标和原则券商场外衍生品监管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

首先,监管要求衍生品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其次,监管要求券商加强内部风控,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此外,监管还强调了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券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交易准入和备案制度券商场外衍生品监管规则中,交易准入和备案制度是重要的监管措施之一。

交易准入制度是指对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查和准入许可的制度。

监管部门要求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等。

同时,个人投资者也需要满足一定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

备案制度是指对衍生品交易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和备案的制度。

监管部门要求券商将交易信息及时报送,并对衍生品交易的信息进行定期公开。

三、风险管理和风控要求券商场外衍生品监管规则中,风险管理和风控要求是重中之重。

监管部门要求券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风控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方面。

首先,券商需要对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其次,券商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限制交易的杠杆倍数、设置风险保证金制度等。

最后,券商需要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问题。

四、投资者保护措施券商场外衍生品监管规则中,投资者保护措施是不可或缺的部分。

监管部门要求券商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

同时,券商还需要加强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通,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交易的风险和收益。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体系,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适当性细则》)。

《适当性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7月15日附件1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向交易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交易者提供证券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交易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细则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易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本指引所称销售金融产品,包括销售本证券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代销本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证券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客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二)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三)评估适当性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四)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公司管理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评审、销售等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自的适当性工作职责。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公司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责的部门加强对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了解客户第七条证券公司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客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除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当了解客户以下信息:(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二)投资知识,包括曾经从事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职业、对相关市场与产品、服务的理解及认知程度;(三)投资经验,包括曾经投资过的金融产品的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四)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五)风险偏好;(六)其他必要信息。

银行场外自营与理财资金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场外自营与理财资金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自营与理财资金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场外自营与理财资金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工作,建立全行统一的投后管理机制,提升场外自营与理财资金投资业务投后管理规范化、流程化水平,切实防范场外自营与理财资金投资业务风险。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主要覆盖各类场外的交易品种(如各类形式的信托受益权、信托计划、各类定向资管计划、委托贷款等)。

具体各类产品或业务的投后管理要求执行相关产品管理办法、与产品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账户分类制度。

本细则规定的风险预警管理、投后检查、到期管理等适用于投资项目类资产投资业务以及场外自营等需我行最终承担信用风险的投资业务。

本细则规定的盯市管理要求适用于投资资产涉及净值监控、以及相关办法有盯市要求的投资业务。

第三条定义和分类本细则所称投后管理指本行场外自营及理财资金投资业务(以下简称“投资业务”)发放投资资金后到业务终止(含提前终止)前针对投资资产、担保、投资资产、信用风险主体等开展的风险管理。

本细则规范的投后管理内容包括盯市管理、内部检查、非现场监控、风险预警、投后检查及到期管理。

本细则所称项目类资产投资业务为投资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投资业务。

其中债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收益权、委托债权、应收账款及相关受(收)益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金融资产交易所或股权交易所上市的私募债以及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动性较差的债权性资产,包括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等。

股权类资产主要指具有股权回购、质押等安排的股权性资产,包括股权及相关受(收)益权投资、基金份额及相关受(收)益权、股权直接投资等资产品种。

本细则所称信用风险主体包括业务申请客户、实际用款客户、还款责任客户以及回购客户。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全面管理原则。

投后管理不仅包括对信用风险主体、投资资产、担保、相关市场风险的管理,而且包括本行内部投后管理工作。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当性管理基本原则第二条证券期货市场参预者应遵守以下适当性管理基本原则:1. 公正合理原则:依法公正、公平、合理处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事务,不歧视任何投资者;2. 信息充分原则:在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时,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等特点,向其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并告知相应风险;3. 适当性原则:根据投资者的个体差异,合理判断投资者的适当性,确保投资者与所投资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4. 诚信原则:秉持诚信原则,不得误导、欺骗投资者,不得违规销售、推介产品;5. 操作流程合理原则:确保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操作流程简化、合理,方便投资者参预。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第三条证券期货公司应当在开展业务前,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1.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根据投资者的资产、收入、风险偏好等情况,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确保投资者可以承受相应的投资风险;2. 投资者投资目标评估: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包括投资周期、资金用途等,推荐适合的投资产品;3. 投资者适合性评估:综合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因素,判断投资者适合的投资产品范围;4. 信息充分披露: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等,确保投资者清晰了解投资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第四章适当性管理责任第四条证券期货公司负有适当性管理责任,应确保以下事项:1. 设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2. 培训员工,提高适当性管理能力;3. 建立完善的投资者档案,记录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信息,并定期更新;4. 定期评估投资者的适当性,合理判断投资者是否适合特定的投资产品;5. 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理财能力。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20)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20)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4月28日证监会令第140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证券公司是指:(一)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三)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投资者,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以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设立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境外股东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初始业务范围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经营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二)为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三)持续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06.28•【文号】中证协发〔2017〕15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7〕153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引导证券行业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1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

考虑到证券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基金、期货业务,参照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再重复进行适当性管理。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四、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指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

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9.25•【文号】中证协发〔2020〕104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104号各证券公司: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制度供给,加强场外期权业务的自律管理,促进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

经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1-1.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易商备案须知1-2.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标的管理须知1-3.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数据报送须知中国证券业协会2020年9月25日附件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 9月2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场外期权业务指在证券公司柜台开展的期权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交易商管理、标的及合约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数据报送、监测监控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以客户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合规、审慎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严禁与客户开展单纯以高杠杆投机为目的、不存在真实风险管理需求的场外期权业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在协会指导下承担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的建设及维护,为场外期权业务提供交易备案、数据报送、监测监控等服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柜台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在持续和全面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结合柜台市场上柜产品的特点和性质,对柜台市场上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适配的投资者群体,建立投资者与上柜产品的适配机制,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产品。

第三条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应遵循适配性、整体性、时效性原则。

第四条适配性原则:即向投资者推荐的柜台交易产品的收益与风险特征要与投资者对收益与风险要求相匹配。

第五条整体性原则:即在投资者所提供的已知信息范围内,从投资者的整个投资组合的角度对投资者的投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特征进行评估。

向投资者推荐产品时既要关注单个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特征,也要关注整个投资组合的收益风险特征。

第六条有效性原则:至少每2年需评估一次,或当投资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必要时重新评估。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根据各部门职能不同,柜台市场业务的相关职责分工如下:(一)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落实柜台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对柜台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设立适当性管理岗,作为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主要职能岗,柜台交易部相关岗位协助配合;(二)私募业务部在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上柜产品中,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出具适当性管理材料,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落实工作进行监督;(三)机构业务总部根据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的要求,协助进行公募基金产品风险定级,协助落实上柜产品中,公募基金及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四)衍生产品部负责落实上柜产品中,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五)金融市场总部负责落实上柜产品中,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落实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六)运营管理总部负责根据零售业务总部提交的参数表在OTC柜台中设置对应柜台产品的风险等级等参数;(七)互联网金融部负责按照公司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实现、落实互联网金融平台前端关于参与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流程;互联网金融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回访、投诉制度,协助落实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客户服务、回访管理、一般性投诉处理等工作;(八)信息技术总部负责根据柜台市场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需求,提供相关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及改造。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9月2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场外期权业务指在证券公司柜台开展的期权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交易商管理、标的及合约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数据报送、监测监控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以客户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合规、审慎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严禁与客户开展单纯以高杠杆投机为目的、不存在真实风险管理需求的场外期权业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在协会指导下承担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的建设及维护,为场外期权业务提供交易备案、数据报送、监测监控等服务。

第二章交易商管理第六条证券公司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实施分层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分类结果、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及技术系统情况,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

第七条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一级交易商。

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或B类BBB级以上,持续规范经营且专业人员、技术系统、风险管理等符合对应条件的证券公司,经协会备案,可以成为二级交易商;展业一年情况良好、未有重大风险事件的,可向证监会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及上述主体管理的产品均应当通过证监会认可或协会备案的证券公司交易商进行场外期权交易。

第九条一级交易商应当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

二级交易商仅能与一级交易商进行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不得自行或与一级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二级交易商应确保其与对手方和一级交易商分别达成的个股期权合约挂钩标的、合约期限、合约名义本金、收益结构等交易要素基本保持一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普通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普通证券交易业务仅指股票(A股、B股)、场内基金、债券(仅包括债券公众投资者可以交易的债券)等业务的普通交易业务,若监管有特殊规定的,应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业务投资者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同时提醒投资者相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联系公司进行变更。

投资者应当配合提供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若营业部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充分开展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告知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适当性匹配意见,提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普通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落实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9.01•【文号】北证公告〔2023〕60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3〕60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公告为优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投资者结构,推动投融两端平衡发展,本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并更名为《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本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9月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在本所市场从事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对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证券申购和交易(以下统称交易)的适当性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对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其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在充分了解本所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审慎参与本所市场交易。

第四条投资者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本所业务规定,了解上市公司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证券交易等业务。

第五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原则与架构第一条为控制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用风险,规范投资者交易资质和行为,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场外衍生品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通过订立业务制度,实施流程控制,确保投资者参与场外金融衍生品投资交易的资质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的风险控制要求。

第四条金融市场总部下属量化与衍生品交易部、FICC创新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投资者的业务申请进行资质审核和评级,并对分级变化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章准入与评级第五条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对手方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目标客户包括两大类: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完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批准设立的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开展的业务,包括场外衍生品产品发行、交易、持有等各个环节,以及涉及上述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二条投资者分类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承受能力、风险偏好、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一)合格投资者:指机构认为在进行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已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风险识别能力及承受能力,可以独立作出交易决策、独立承担交易风险的机构、个人或特定机构管理的理财产品。

合格投资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法定投资者,主要包括(A)机构投资者;(B)法律法规授权的应用资金的综合利用计划或其他具备法定投资资格的机构;(C)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投资者:①最近三个季度末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②最近三年个人平均年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2)非法定投资者,但满足以下条件:(A)具有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已经连续两年在金融机构工作或其他金融领域工作岗位不低于两年,并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认证;(B)其最近三年末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平均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C)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专业投资者:指除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机构、个人或特定机构管理的理财产品,包括拥有一定资产规模、具备相应风险管理能力、已承担过一定比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的机构、个人或特定机构管理的理财产品。

(三)普通投资者:指除合格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

以上分类标准仅为机构依据,不代表投资者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判断。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机构在与投资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应当明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并合理核实和控制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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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客户利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业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事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

第三条客户分类:
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经济实力、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等因素,将客户分为普通客户、专业客户和合格投资者。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客户利益、合理预防风险、充分揭示风险、鼓励投资者自主决策、防范非法活动。

第二章客户评估
第五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采取适当的调查、检查方法对客户进行评估,包括个人、机构和公司等。

第六条客户评估的原则:
(一)客户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二)客户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投资产品和服务;
(三)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为客户提供适当的提示、建议或监督服务;
(四)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对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应当采取不同的评估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客户评估内容:
(一)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包括个人投资者的收入、资产、负债、家庭财务状况等信息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对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影响因素等;
(二)客户投资经验评估:包括客户的投资历史、投资产品、投资目的等情况;
(三)客户投资目的评估:包括客户的投资目标、风险预期、收益预期等情况;
(四)客户财务状况评估: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可投资资金等情况。

第八条客户评估要求:
(一)定期进行客户评估,及时更新客户信息;
(二)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客户评估;
(三)根据客户评估结果妥善设计投资组合;
(四)根据客户情况提供适当的风险提示、投资建议等服务。

第三章客户分类
第九条客户分类标准:
(一)普通客户:未经过专业的投资经验或专业知识培训;经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客观条件均不足以保证其独立作出投资决策或对投资风险承担合理的责任等;
(二)专业客户: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认定的具有投资经验和资金实力,可以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的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
(三)合格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为合格投资者的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

第十条客户分类管理原则:
(一)严格区分普通客户、专业客户、合格投资者;
(二)灵活应对客户需求,提供符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的、资金实力的产品和服务。

第四章风险提示与投资建议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明确告知客户风险对收益的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结合客户的风
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投资目的等因素,为客户提供符合其实际情况的投资建议。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为客户提供以下信息:
(一)产品基本信息:包括产品的名称、类型、发行人、投资期限、起购金额、利率、风险等级、投资范围、退出方式、费用等;
(二)产品风险信息:包括产品本金、收益变动方案及收益情况、提前赎回情况、诉讼纠纷记录等;
(三)公司及产品负面信息:包括公司的违法违规的记录、产品准备或发生的问题等。

第五章风控措施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风险控制流程、持仓限额、风险监测体系等。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资组合、风险承受能力、投
资目的等因素,管控客户的单个或共同持仓规模、结构,防范风险。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风险保障制度,对客户投资
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摊,防范客户损失。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建立安全稳健的信息系统和技术措施,及
时发现和预防风险。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建立适当的内部监管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合规检查、风险管理等。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合作,及时接受监管
部门的监管,提交真实准确的业务资料和报表。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对有良好行业声誉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
机构采取独立意见参考,加强风险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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