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完整版
2022司法考试刑法客观题讲义第一编
2022司法考试刑法客观题讲义第一编案很清楚不能被包摄在法条之下,这个法条就不能直接适用于此案,因为法条用语的文义是解释的界限,不能为了实现处罚的目的将文义过度扩张。
【例】凌晨三点打骚扰电话,尽管具有侵害他人生活安宁之虞,但“打电话”的行为无论如何不能被评价在“侵入〃,进而不可能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2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成立拐卖儿童罪;以收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成立拐卖儿童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J L,成立绑架罪。
(2)法条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比较宽时,可以通过目的解释限制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
【例】滥伐林木罪的规范保护目的是“保护森林资源”《刑法》第345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的“其他林木”解释为“不包括行为入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林木”。
【判断正误】1、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2、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3、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4、《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5、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第三章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时间效力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与溯及既往的效力(溯及力)。
二、刑法的溯及力(-)概念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者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真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最新篇)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司法考试刑法精讲1.放火罪。
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
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 .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 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 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核心讲义-第1~5章【圣才出品】
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解释及适用范围考查小贴士1.本章每年考查在5分左右,一般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的形式出现。
本部分理论性较强,考点包括基本原则、刑法的解释和适用范围三个方面。
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该原则考查频率相当高,每年都会有相应题目。
必须准确掌握由该原则派生的具体内容与要求体现。
近年考试常将该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起来加以考查。
(2)论理解释:刑法的解释每年都会考查到,重点、难点主要集中在论理解释,通常在同一考题中糅合论理解释的多种方法,还可能会用类推解释对考生加以干扰,加大试题难度。
(3)适用范围:针对该考点,通常将属地管辖权和“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命题角度进行考查。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刑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1.刑法的渊源刑法是关于罪责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渊源(即表现形式)主要包括:(1)刑法典我国刑法典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是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非单行刑法。
(2)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以及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种(或某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罚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我国立法机关目前基本采用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作为现行刑法的必要补充,故单行刑法目前已不多见。
我国现行有效的单行刑法主要是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①附属刑法即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制定的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中附加制定的针对特定社会关系加以特别调整的罪刑规范。
但在附属刑法中,刑事规范一般仅具有附属性,不是主体部分。
从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来看,一般都是重申刑法典的内容,并无特别的、实质性的规定。
②《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刑法概论、犯罪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一部分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一部分讲义1第一部分 刑法概论、犯罪总论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和价值1.内容:依“法”定罪判刑:依照①成文的、②行为时有效的(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③适当(确定)的法律,经司法④严格解释、适用(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定罪判刑。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事前法,禁止不利被告的事后法(重法)。
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3)适当法,明确、合理。
禁止不确定、不人道刑罚,不得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4)严格解释刑法,禁止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为准,因此可以适用于其“出台”前发生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2010年)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答疑编号27720101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罪行法定原则,要求依照成文的、行为时有效的、明确(确定)的法律,经严格的司法解释、适用,定罪判刑。
因此选项D 正确。
2.价值基础:①民主、②人权。
人民法律制定“自律”(民主)·(法律规则)“可预测”(保障人权自由)。
类推:法官造法、破坏民主(立法);公民不可预测、侵犯人权(自由)。
【例题·单选题】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2011年)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答疑编号277201010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
司法考试《刑法》辅导讲义与习题解析汇编(全册)
序言司法考试,是一种应试型的考试,考生学习的目标与教师授课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无限接近并把握命题的思想与规律。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借助正确、有效的学习方法,合理运用各种复习材料。
就刑法的复习来说,可供利用的复习资料有三个,即历年真题、基础理论讲义与法条。
如何充分、有效地利用上述三个材料,是我们复习好刑法的基本保证。
一、合理利用历年真题很多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不重视历年真题的研究,只是把历年真题作为检测自己复习效果的试金石,从而习惯性地把真题放到每年考试之前的一个月内进行自我测验。
这种对真题的利用极不充分,根本没有发挥出真题的价值。
如果做真题只关注是否做对、是否记住了真题的答案,哪怕做了100次,也是没有效果的。
历年真题是集中体现命题思想和规律的材料,是考生复习当中最重要的材料之一;同时,历年真题也是检验讲义、辅导书的观点是否适合司法考试的标准。
从考生开始准备复习参加司法考试,到最终走上考场,整个复习过程都要运用历年真题,所以真题的利用是循环进行的,任何阶段的复习过程中,都需要利用真题:在不同的复习阶段,考生研究真题的效果是不一样。
通过对真题的研究,考生应该尽量达到以下几个层次:(一)熟悉考题,把握命题考点通过对真题的研究,熟悉命题中的常考点、必考点,熟悉命题的基本特点和模式,例如把握具体考点的命题方向、视角,熟悉哪些知识点可能相互结合予以命题。
(二)做对真题,牢记正确答案就刑法的真题而言,答案应以官方公布的为准,尤其是2006年之后的考题,官方公布的答案没有问题。
不要轻易否定官方答案,如果对官方答案提出异议,其主要原因可能是自己的理论不能解释真题而已。
(三)解剖真题,理解命题思路研究真题,不要在意自己是否选对答案。
做错了,多想想自己为什么做错,之所以犯这样的错误,原因究竟是为什么,以便下次针对同一问题,再也不要犯相同的错误。
当然,做对了,也不是就放任不管,而是多想想,这个题的考点是什么,为什么会这样命题。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三
★★第⼆讲刑法的基本原则 相关法条 第3、4、5条 应掌握基础性问题: 1.什么是基本原则? 2.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何意义? 3.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如何贯穿于整个刑法过程的?在学习刑法的时候如何将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刑法?例如,为什么为了索取债务⽽绑架他⼈的⾏为应当认定为是⾮法拘禁罪,⽽不认为是绑架罪。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念 宗旨:维护法制、保障个⼈权利,防⽌国家公共权⼒机构滥⽤刑罚权侵害个⼈权利。
(⼆)内容 1.法律主义 形式侧⾯ 2.禁⽌事后法(禁⽌不利于被告的溯及既往) 3.禁⽌类推解释(禁⽌不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 4.禁⽌绝对不定(期)刑 1.明确性原则 实质侧⾯ 2.禁⽌处罚不当罚的⾏为 3.禁⽌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1.形式的侧⾯ (1)法律主义:定罪量刑只能以⽴法机关制定的成⽂刑法为标准,刑法以外的任何法律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
——排斥习惯法 ★习惯法的作⽤: a.可以成为刑法解释时的依据。
(例如,猥亵的含义如何界定) b.缺乏违法性认识的理由。
当存在有利于⼈们的习惯法时,⾏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犯罪⾏为时,可能以⾏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
(2)禁⽌溯及既往——已变通:从旧兼从轻,仅适⽤于未决犯,原因在于,要维持法院原有判决的既判⼒、维护法院原有判决的权威性。
(3)禁⽌类推解释——已变通,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可以适⽤ 2008年四川卷⼆2.甲因为盗窃⼄的⾃⾏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政拘留15⽇的处罚。
在被⾏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事的⾏为应如何定性?(A)即使认为该解释是类推解释也没有关系,因为该解释是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A.⾃⾸B.坦⽩C.⽴功D.重⼤⽴功 (4)禁⽌绝对不定期刑。
(法定刑可以采⽤相对确定的刑罚,宣告刑必须绝对确定) 2.实质的侧⾯ ★(1)明确性。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
目录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二节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一节一、犯罪概念和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二、第13条但书及罪与非罪的界限:1、犯罪的“量”(危害程度)的观念;2、具体犯罪中的“量”(危害程度)要件:(1)盗窃、诈骗、抢夺、敲诈,非法持有、使用假币,非法持有毒品、等“数额(或数量)较大”;(2)寻衅滋事、虐待、遗弃等“情节(恶劣)严重”;(3)量的标准的掌握:司法解释尤其是公安、检察部门的立案或追诉标准要掌握;(4)注意:不排除按照未遂定罪的可能;(5)条文中未设定“量”(危害程度)的标准的,不排除考虑量的因素。
★ 基本要求★(一)了解——犯罪的理论分类。
(二)理解——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的规定以及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之间的关系。
(三)熟悉并能够运用——犯罪的法定分类、犯罪的基本特征。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据此,犯罪具有三个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即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亦称之为“法益”)的侵犯性。
具体表现为:(1)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3)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4)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5)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6)侵犯其他合法权益。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由于社会危害性是对法益的侵犯性,所以,只有当某种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了造成侵害的现实危险(威胁法益)时,该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
例如,杀人行为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因为该行为致人死亡(侵害了生命)或者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有侵害生命的危险性)。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全册复习讲义(全册)
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罚各论概述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二章 渎职罪
1. 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 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研究犯罪 客体,便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 间的界限和正确把握刑罚的轻重。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2. 种类:
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3. 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 体,具体体现在刑法13条中。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四、对犯罪主体的理解
重点把握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方法和刑 事责任能力的有关问题。即刑法第17、18、 19条的规定。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自然人或单位。新修订的刑法典30条规定了 单位犯罪。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刑 法 17 条 对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作 了 规 定 , 其 采取“四分法”: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相 对有责任年龄时期、完全负责作年龄时期、 从宽责任年龄时期。
者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因而,应当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五、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 度。由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以犯 罪故意为例,可用下列逻辑图表达:
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讲解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一、刑法概述(一)刑事立法的概况1.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2005试卷二第1题)B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2.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
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试卷二第1题)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D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二)刑法的解释与适用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二第1题)C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2.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二第20题)DA.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属于扩大解释B.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C.将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解释为包括变造货币,属于法律允许的类推解释D.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3.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试卷二第60题)ABCDA.甲将乙价值2万元的戒指扔入海中,由于戒指本身没有被毁坏,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甲见乙迎面走来,担心自己的手提包被乙夺走,便紧抓手提包。
(完整版)陈永生刑法讲义
理论精讲阶段刑法学讲义陈永生主讲需要说明的是,本讲义内容的排列与考试大纲有一定的差别。
由于考试大纲不少内容司法考试实际上不会考,因而我这里不讲;另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考试大纲自08年将每一节升格为一章,但实际上,这两类犯罪考试分数比重并不大,因而我还是将其作为一章;此外,有些内容大纲里没有规定,但实际上司法考试经常考到,因而我将其单列为一个问题甚至一章予以讲解。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刑法的解释:1 •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2 )立法可以创制新的规则,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创制新的规则。
2 •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又包括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就司法考试而言,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 理论基础:保障人权。
2 •派生规则:8项派生规则。
这8项派生规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形式方面的要求和实质方面的要求:z (1)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由中央立法机关制定:排斥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法:排斥判例、排斥习惯法。
Y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4 )禁止有罪类推;不禁止扩大解释。
刑法概论、犯罪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一部分讲义7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一部分讲义7二十一、部分共犯人中止·中止失败1.单独成立中止的条件:“中止”必须具有有效性,“中止失败”也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中止人不但要停止犯罪行为,还必须以积极的行为及时制止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样,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A.在共同实行的情况下,有效阻止了犯罪,使犯罪没有既遂;【题例】甲乙共谋杀害丙,将丙劫持到深山中欲将其活埋,丙苦苦哀求,甲欲终止行为,但乙不允许,两人发生争执,甲被乙打昏在地,等甲苏醒后,发现丙已经死亡,乙不知所踪。
这种情形下,甲仍然不能成立中止。
B.在教唆、帮助的情况下,应当撤回自己的教唆、帮助。
否则,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注意:中途退出犯罪,不一定成立中止。
如果其他共犯人既遂,退出者也随之既遂。
【题例】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
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
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
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
则甲的行为如何认定?【答案】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本题中甲乙共谋盗窃汽车,如果甲想中途退出,就必须完全消除个人的全部影响,否则就不能认定退出。
虽然后来甲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但是他却让乙继续配制钥匙用于犯罪,实际上是参与了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
对于共犯,刑法关于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采用的观点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2.部分共犯单独中止,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共犯人(未遂或预备)。
【题例】甲乙共谋劫机去台湾,在实施行动前的前一天晚上,甲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根据甲的供述抓获了乙。
这里甲乙各成立什么罪?【答案】甲构成劫持航空器罪的中止犯,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
乙构成劫持航空器罪的预备犯。
3.一般情况:以正犯中实行进度最高者为准,任一正犯将犯罪实行既遂的,共犯既遂(全部责任);帮助、教唆依从于实行犯(被教唆帮助人)进程形态。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第一编基础理论第一讲刑法与刑法解释一、刑法的概念与渊源(一)刑法的概念从一般意义上讲,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
系统性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即狭义的刑法。
是指1997年全国人大出台的刑法,包括刑法修正案。
注意:刑法修正案的来由,目前有七个刑法修正案。
★2.单行刑法。
刑法典之外,独立地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目前我国的单行刑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创设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中国的单位;将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3.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一些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
注意: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专门规定犯罪与刑法的规范,后者是其他法律规范中附带指明罪刑规范。
但我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附属刑法,因为我国的附属刑法实际上是对于刑法典内容的重申,即单独地依靠附属刑法并不能给行为人定罪量刑。
4.变通规定。
(1)含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涉及犯罪与刑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属于广义刑法的内容。
(2)特点:这种规定只在该特定区域适用。
2005年卷二1.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 )(注:本题系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随着立法修改,刑法的渊源已经发生了变化。
当时的选项是B)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二、刑法的性质与机能★(一)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1.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全册复习讲义(全册)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连续犯与继续犯两者有相似之处。 1) 两者的犯罪行为都在一段时间之内处于 相当程度的进行状态。 2) 两者都是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 3) 都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连续犯与继续犯的主要区别表现为:
1) 连续犯实施的是数个行为,继续犯实施 的是一个行为。
2) 连续犯主观上必须是数个同一的犯罪故 意,而继续犯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
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 客体。我国刑法依据同类客体原理将犯罪分 为十大类。
直接客体是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 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强奸罪的直接客体是妇 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 现,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 罪时间、地点、方法及刑法因果关系。 重点把握对危害行为的理解。
第五章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第25-29条)
1. 分工为标准划分: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 教唆犯
2. 作用为标准划分:主犯、从犯、胁从犯 3. 我国刑法典将其划分为: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第五章 共同犯罪
二、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结合刑法97条学习) 所有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并非所有的主犯
第七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三、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第21条)
1. 起因条件:现实的危险存在 (假想避险) 2. 时机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不适时) 3. 主观条件:为使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避险不适时) 4.对象条件:针对第三者合法权益实施 5.主体限制条件:职务上、业务上不负有特定责
者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因而,应当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节
刑法本⾝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明⽂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第3条明⽂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产⽣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学说与⼼理强制说。
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权主义。
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民群众选举产⽣的⽴法机关来决定。
尊重⼈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法机关制定的成⽂的法律,⾏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不利于⾏为⼈的事后法(禁⽌溯及既往)。
(3)禁⽌不利于⾏为⼈的类推解释; (4)禁⽌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为规定为犯罪,禁⽌将轻微危害⾏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般⼈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这⾥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解释的区别:⼀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扩⼤解释,但如何厘定扩⼤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个难题。
从形式上说,扩⼤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解释。
从着重点上说,扩⼤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
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较。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下载
刑法学讲义授课:陈永生老师需要说明的是,本讲义内容的排列与考试大纲有一定的差别。
首先,由于考试大纲不少内容司法考试实际上不会考,因而本讲义不讲;其次,有些内容大纲里没写,但实际上司法考试经常考到,因而本讲义予以讲解;另外,有些内容本讲义与考试大纲都讲到了,但内容排列不同。
如犯罪构成,考试大纲里是作为一章,但是由于犯罪构成中的许多内容,如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很重要,因而我将犯罪构成分成了犯罪构成概述、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章。
新增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一、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新增的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日公布)1.盗窃罪的数额划分:(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四种特殊的盗窃:(1)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2)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3)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4)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3.近亲盗窃的处理: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4.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理:(1)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3)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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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刑法概论、犯罪总论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和价值1.内容:依“法”定罪判刑:依照①成文的、②行为时有效的(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③适当(确定)的法律,经司法④严格解释、适用(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定罪判刑。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事前法,禁止不利被告的事后法(重法)。
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3)适当法,明确、合理。
禁止不确定、不人道刑罚,不得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4)严格解释刑法,禁止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为准,因此可以适用于其“出台”前发生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0年)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答疑编号27720101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罪行法定原则,要求依照成文的、行为时有效的、明确(确定)的法律,经严格的司法解释、适用,定罪判刑。
因此选项D正确。
2.价值基础:①民主、②人权。
人民法律制定“自律”(民主)·(法律规则)“可预测”(保障人权自由)。
类推:法官造法、破坏民主(立法);公民不可预测、侵犯人权(自由)。
【例题·单选题】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答疑编号277201010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
选项A正确。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法治原则。
选项B正确。
依民主价值基础,刑法是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执行,不得以类推方式扩大刑事处罚范围,体现立法对司法的制约,对民意的尊重。
选项C正确。
民主与自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两大核心价值。
选项D错误。
依民意判决是对民主价值的误解。
二、刑法解释(适用)与罪刑法定原则1.概念、分类(1)解释“理由”分类:文理解释·论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比较解释)①文理解释:根据法条的字词、语法、符号解释(法律含义)。
例:“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刑法,通过文字约定也应根据文字理解,所以,文理解释是任何解释的出发点(前提),且任何解释都不可超出文字可能涵盖的范围。
即使司法、立法有权解释者也不能超过文字可能有的含义解释法律。
②论理解释,相对于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的体系、历史、目的、比较等解释(法律含义)。
(2)解释技巧(倾向)分类:平义解释、缩小解释、扩大解释、类推(比附)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宣言解释。
平义解释,按照法条“字面”惯常(平白)用法解释。
相对于“平义”,解释有所扩张或缩小的,是扩大解释、缩小解释。
扩大解释:§第341条“野生动物”=包括人工圈养的。
§“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将动物解释为财物,不超出字面的可能含义范围。
*缩小解释:滥伐林木罪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包括房前屋后、自留地零星树木。
*刑法价值取向:保护个人权利。
允许扩张解释、有利被告的类推,但不允许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立法机构可以作拟制规定,但对法律规定不能作类推解释(拟制解释)。
2.类推解释的特点:①超出字面含义、达到使“概念升格”的程度;②超出公民预测的可能性,背离公众认同程度。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
类推解释的例子:A.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括通奸;B.将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括“同居”;C.将强奸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之“妇女”解释为包含“男人”。
例:甲利用乙(男、14岁)弱智(8岁的智商),以给乙买好吃的东西为由将乙拐卖,得款1万元。
是否拐卖儿童?不是。
3.当然解释:当然的事理:入罪(给人定罪),举轻明重;出罪(排除有罪),举重明轻。
(1)当然解释:根据常识当然的结论。
例1:因逃税被处罚2次又逃税的,构成逃税罪,被处罚3次又逃税的如何?当然构成逃税罪。
例2: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盗窃数额巨大,自然也构成犯罪。
例3:(若刑法规定,某一行为)致人轻伤的构成犯罪,(该行为)致人重伤的自然也构成犯罪。
例4:无照买卖香烟的有罪(非法经营罪),无照买卖假烟的当然也有罪。
(社会危害性更大)例5:以非暴力的方式拐骗儿童的可以构成犯罪,则暴力强抢(儿童)的,当然也构成犯罪。
*常见当然事例:①入罪举轻明重,无照卖好烟的有罪(非法经营罪),无照卖伪劣烟的如何?当然有罪。
“抢夺”国有档案的有罪,“抢劫”的?当然有罪。
②出罪举重明轻,因被勒索行贿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为行贿罪,当然也不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反对解释:依法条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例:根据刑法第50条死缓犯两年期满减为无期,推导,2年未满不得减。
4.合理扩大解释:*汽车包括大型拖拉机,*卖淫包括同性间,*毁损不限于物理性毁坏,包括使灭失,例如,将人家的钻戒、黄金等抛入大海;将某人的宠物放生;*财物含财产性利益,如把他人账户钱转账到自己账户,债务,债权凭证,盗打电话。
*邮件包括电子邮件,*虚假广告含手机短信虚假宣传,*走私武器弹药含零配件、弹头、弹壳。
*遗弃罪也含非亲属之间的遗弃,*猥亵男童不排斥性交。
猥亵妇女排斥性交。
5.解释中常犯的错误:对法条(构成要件)无端添加限制、要素,如认为拐骗儿童需“收养目的”,盗窃罪需“秘密性”,抢夺罪需“公然性”,抢劫罪需“当场性”,敲诈需“将来取财”,贩卖毒品罪需“营利牟利目的”,引诱、容留卖淫需“牟利目的”,受贿罪需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罪需实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
这些解释都是错误的。
骗取出境证件罪不需要“为组织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要件。
非法持有弹头、弹壳是非法持有弹药。
6.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在于其正当(合目的),而不取决于有利被告。
7.①文理解释是(所有)解释的出发点且不可过分脱离(文义)。
②可以根据多种“理由”作一种含义解释,但不可以采取多种技巧解释。
③类推比附技巧不利被告的,禁止。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B.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C.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D.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答疑编号2772010201]『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法的解释。
①解释可以采取多种理由,多多益善理由充足。
②扩大与缩小(或限制)的“解释技巧”在同一点上不能并用,或者说“在同一条文对同一行为的适用上”不能既扩大又缩小。
③采取何种方法、取向释法,不能保证结论必然正确。
④追求结论的合理性,是当然解释的特点,“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三、犯罪(客观)本质社会危害性与“稻草人事件”、“保健品事件”危害性=“违法”=侵犯刑法保护的利益=侵犯法益→实害·危险·绝对不能侵犯法益(不能犯)。
1.行为侵害法益(客体)的(危害·不法·违法)程度,具备危害性本质特征的情况:①实害(结果·既遂犯)如人伤亡、财损失、财占有转移造成了危害结果,在法律上一般被认定为既遂。
②危险(可能·未遂犯),如杀人未死,盗窃未取得占有。
A具体危险,B抽象危险。
比如故意杀人犯罪中,没有把人杀死。
没有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未完成。
2.不能犯:行为看似触犯刑律但事后看绝对不可能侵犯法益,无罪。
美国百万钞票购物。
①愚昧犯、迷信犯,如诅咒;②对象绝对不能,稻草人事件;③工具方法不能,保健品事件(当毒药杀人)。
3.仍有危险的情况:毒药不够致死量,假农药鼠药,扒窃时扒窃到空衣兜、偷盗撬的是空保险柜。
(1)未遂罪,(2)狭义:不能犯未遂。
4.“13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为罪。
不当罚行为不是犯罪。
例:邮政工作人员私拆一封无关紧要的信件,不具备犯罪构成,不为罪。
校园暴力强要低年级同学少量财物的,不为罪。
四、犯罪的主观特征(要件)与“无罪过事件”·“主观有责”(责任)1.犯罪的刑事责任:人客观违法(造成损害结果),同时具有可谴责性(应受责备·罪过)才负刑事责任。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不具有故意与过失的行为,成为无罪过事件,不可能成立犯罪。
2.无罪过事件: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3.违法与责任能不能剥离评价?可以,因为“不法是客观的”。
例1:精神病人甲砍杀乙,乙反击是否正当防卫?答:甲的行为构成不法侵害,乙的反击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精神正常的人和精神病人砍杀他人行为都是不法侵害,与行为人的精神状态无关。
例2:盗窃、诈骗、抢夺、敲诈责任年龄16岁(17条),15岁甲窃取汽车,该车是否犯罪所得(赃物)?对窝藏行为性质有没有影响?答:甲不负刑事责任,但甲的行为是盗窃,属于违法行为,他偷的车是犯罪所得,第三人明知是甲偷盗的车而购买的,照样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例3:上游犯罪成立如走私、毒品交易,但人已经死亡,是否影响下游洗钱行为的罪责?答:不影响。
例4:甲15岁与乙20岁共同到某小区盗窃宝马车一辆,甲乙“共同犯罪”?→→乙间接正犯甲工具?答: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二人的行为都是盗窃行为。
例5:乙20岁教唆甲15岁盗窃宝马车一辆,甲乙“共同犯罪”?→→乙间接正犯甲工具?若甲5岁呢?答: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二人的行为都是盗窃行为,乙属于教唆犯,甲不负刑事责任。
五、“具体犯罪之特有构成要件”(内容)及其划分:→①客观要素·②主观要素――客观·主观两分1.分则各“正条”与正犯(实行犯)正条=罪状+法定刑=罪刑条款=刑罚法规=分则条文=本条→正犯·实行犯正条:第239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罪状·构成要件·普通构成·基本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定刑·法律效果);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