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PCT条约,细则的保留和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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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实施细则修订内容-中文

PCT实施细则修订内容-中文

PCT细则2020年7月1日起生效的修改(5)
• 对细则15、16、57和96的修改
• 明确允许一个主管局为另一个主管局代为收取的费用可以通过国际 局转付
• 适用于费用由收取局在2020年7月1日或之后转付的任何国际申请
• 对细则71和94的修改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向国际局传送其文档中某些文件的副本,由国际局 代表选定局将其公开
PCT实施细则
PCT细则2020年7月1日起生效的修改(1)
• 对细则4、12、20、48、51之二、55和82之三的修改,以及 新的细则20.5之二和40之二
明确了不仅遗漏项目和部分可以援引加入,在错误提交项目或部分的情况下, 也可以通过援引加入正确的项目或部分,如果其包含在在先申请中的话
在援引加入不成功或者不适用的情况下,提供新的法律依据允许将错误提交 的项目或部分替换为正确的项目或部分(可能影响国际申请日)
适用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任何国际申请
P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T细则2020年7月1日起生效的修改(2)
• 对细则82之四的修改
允许主管局对由于该局所允许的电子方式通信不可用而导致的期限延误 给予宽免,例如由于意外故障或者计划维护的原因
不适用于优先权期限和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 适用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后届满的细则中规定的任何期限
适用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或者作出的任何有 关文件
• 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向国际局提交改正或者增加的 请求
适用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任何国际申请
PCT细则2020年7月1日起生效的修改(4)
• PCT大会的解释
• 在通过细则20.5之二时,大会同意,在根据细则20.5之二(d) 援引加入了正确项目或部分的情况下,国际检索单位在进行 国际检索时无需考虑任何仍保留在申请中的错误提交的项目 或部分

法律知识: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问题研究

法律知识: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问题研究

法律知识: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问题研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专利。

专利是专门为了保护发明者创新成果而设立的一种权利,它不仅能够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还能够保护创新者的利益和激励其创新活动。

但是,专利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持有人授权而对其专利实施的侵权行为,其中包括制造、销售、进口等。

专利侵权不仅给专利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还会抑制创新活动,影响经济发展。

因此,在国际知识产权法中解决专利侵权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一、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概述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合作条约》和《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PCT条约”和“实施细则”),专利侵权是指在未经专利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专利实施的某些行为。

PCT条约和实施细则规定了一些专利侵权的触犯行为,包括直接侵权、间接侵权、未经许可的使用等。

直接侵权是指恶意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也就是明知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

在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直接侵权的判断标准为侵权行为是否与专利权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或部分相同。

如果侵权行为与专利权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或部分相同,那么就认为侵权行为构成了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是指在知情情况下,在促进他人侵犯专利权时起到重要作用的行为。

比如,为了达到侵权目的而供应、销售或出租某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物品。

一般来讲,间接侵权包括聚众销售、交付侵权内容物等行为。

未经许可的使用是指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内容而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

这包括在知情情况下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实用权利的侵犯行为。

未经许可的使用一般是指使用专利权属于的专利或发明的专利领域的技术,而未向专利权人付费或获得其他对价。

如果租借了专利权的设备或其他物品用于侵犯专利权,也属于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

二、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规定国际知识产权法在处理专利侵权问题时,主要是依据《专利合作条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进行的。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联盟)大会第40次(第17次常规)会议(2009年9月22日至10月1日)2009年10月1日通过,2010年7月1日起生效。

修订目录1细则15.2细则15.3细则15.4细则16.1细则16条之二.1细则19.4细则45条之二.1细则45条之二.2细则45条之二.3细则45条之二.4细则45条之二.5细则45条之二.6细则45条之二.9细则46.5细则57.2细则57.4细则66.8细则70.2细则96.11 2010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根据细则45条之二.1(a)对国际申请(不论其国际申请日)提出补充检索请求的,适用修改后的细则45条之二及细则96条。

2010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对国际申请(不论其国际申请日)的权利要求、说明书或者附图进行修改的,适用修改后的细则46条、66条和70条。

细则15条、16条、16条之二、19条以及57条的修订:(a)根据2010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汇率确定等值数额,适用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和PCT联盟关于建立某些费用的等值数额的大会指示;(b)根据2010年7月1日之前的汇率确定等值数额,不适用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和PCT联盟关于建立某些费用的等值数额的大会指示,2010年7月1日之前实施的细则及大会指示继续适用,至新的等值数额能够确定为止。

修订2第15条国际申请费15.1 [无变化]15.2 数额(a)[无变化](b)国际申请费应以受理局规定的货币或其中的一种缴纳(“规定货币”)。

(c)当规定货币是瑞士法郎时,受理局应当迅速将上述费用以瑞士法郎汇交国际局。

(d)当规定货币不是瑞士法郎,且该货币:(i)能够自由兑换成瑞士法郎的,对于每一个规定以此种货币缴纳国际申请费的受理局,总干事应根据大会的指示为之确定以该种规定货币缴纳所述费用的等值数额,受理局应当按该数额将规定货币迅速汇交国际局;(ii)不能自由兑换成瑞士法郎的,受理局应负责将国际申请费从规定货币转换成瑞士法郎,并迅速按费用表列出的数额以瑞士法郎汇交国际局。

pct(专利合作条约)介绍

pct(专利合作条约)介绍

PCT体系的一般说明
PCT体系是专利“申请”体系而非专利“授予”体系,不存在 “PCT专利”,只有PCT国际申请 PCT体系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国际阶段包括国际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国际公布和国际初步 审查 授予专利的决定仍由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在国家阶段作出 只有发明或实用新型才可以通过PCT申请专利、实用新型或类似权 利得到保护 外观设计和商标不能通过PCT得到保护
注:自1997年7月1日起,PCT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目前PCT暂不适用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PCT申请稳步增加
PCT申请稳步增加
发达国家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量
发展中国家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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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PCT申请占国外申请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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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PCT申请占国外申请的比例
专利的国际保护途径
➢巴黎公约途径 1883年巴黎外交会议,通过并签署《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PCT途径 1970年于华盛顿签订《专利合作条约》1978年生效,至今共185 个成员国建立了专利的国际申请体系,进一步加强了专利领域的 国际合作
➢——PCT是专利获得国际保护的重要途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为什么要使用PCT?
➢《专利合作条约》所建立的PCT体系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 的专利国际合作机制
成员广泛,涵盖绝大多数的巴黎公约成员国 全球60%以上的向外国申请通过PCT途径提出 ➢《专利合作条约》法律规范是中国专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首 次提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受理专利国际申请和接受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 段的法律依据。
为什么要使用PCT:较大的灵活性

专利侵权诉讼中PCT译文出错的修正性解释

专利侵权诉讼中PCT译文出错的修正性解释

专利侵权诉讼中PCT译文出错的修正性解释马洪;洪婧【摘要】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PCT专利国际申请的译文出现错误时,是否允许法院参考原始说明书(英文及译文)来修正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具体的判断准则是否因不同的错误类型而有所不同;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以及参考涉案专利PCT国际申请时提交的原始说明书(英文及译文),能够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之际,应当如何选择法条适用,现有的司法实践对于立法的完善提供哪些借鉴……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依据,梳理了分歧性观点,主要是抽象的理论之争,以及具体的规则之争,并结合对于立法现状的考量,以及域外经验的借鉴,从法律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角度出发开展多元思辨.在此基础上,还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8(000)001【总页数】10页(P85-94)【关键词】专利侵权;PCT译文出错;修正性解释【作者】马洪;洪婧【作者单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作为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Treaty)的英文缩写。

该条约规定的最大制度优势在于,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通过PCT途径仅仅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便可在将近二百个成员国产生效力。

然而,PCT申请并不涉及专利的授予,具体的授权仍需经过相应国家的审查。

鉴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不同国家对专利文本的内容、格式、调整顺序、修改方式等要求迥异,可能出现的情形之一,就是在具体的翻译过程中出现语言转换方面的错误,由此引发了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问题的争议。

一、视点聚焦:PCT专利译文出错时的案例透视与争议分析(一)案例透视表一专利侵权诉讼涉PCT译文出错的主要案例1. 详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知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

2. 详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民三(2012)知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简介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简介
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 国际检索报告,发明名称等
– 由国际局送达所有指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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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CT)
国际公布的效力
– PCT国际公布自公布日起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细则 34.1(b)(ii)) – 国际公布使申请人在指定国获得临时保护 (条约 29),但该临时保护可能是有条件的: 以提交译文为准 以收到PCT国际公布副本为准,或 在提前公布时,以18个月期限届满为准
主要内容
– 工业产权的范围 – 国民待遇原则( 1883年 ) – 优先权制度( 1883 年) – 专利的独立性(1900年) – 发明人的署名权 – 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可专利性 – 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 – 强制许可 – 临时过境 – 在商品上标明专利 – 缴纳专利维持费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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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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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CT)
受理局 – 任何PCT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都可以提交PCT申 请; – 大多数情况下,各成员国的专利局是其国民或居民 提交PCT申请的受理局; – 依据一些地区性专利公约设立的专利局也可以受理 其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提交的申请,如欧洲专利局、 欧亚专利局、非洲地区工业产权局等; – 国际局作为受理局可以受理所有PCT成员国国民或 居民的申请。
截至2008年12月31日
– PCT成员国数量达到13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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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CT)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国家知识产权局(时为 中国专利局)成为PCT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 审查单位,中文为国际公布语言 – 我国申请人可以用中文或者英文提交国际申请 – 自1997年7月1日起,PCT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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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CT)
PCT体系的机构名称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PCT国际局(IB) – PCT受理局(RO) – PCT国际检索单位(ISA) – PCT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 – PCT指定局(DO) – PCT选定局(EO)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 联盟大会第 41次(第 24次特别会议(2010年 9月 20日至 29日 2010年 9月 29日通过, 2011年 7月 1日起生效。

修订目录 1细则 12.2细则 48.2细则 49.5细则 53.9细则 55.3细则 62.1细则 62.2细则 66.9细则 70.2细则 70.16细则 92.21修改后的本细则 12.2、 48.2、 53.9、 55.3、 62.1、 62.2、 66.9、 70.2和 92.2适用于 2011年 7月 1日当天或之后提出的国际申请。

修改后的本细则 49.5适用于申请人于 2011年 7月 1日当天或之后进行条约第22条或第 39条所述行为的国际申请,和在 2009年 7月 1日当天或之后提交根据条约第 19条或 34条修改的国际申请。

修改后的本细则 70.16适用于 2011年 7月 1日当天或之后根据本细则 70.4完成的所有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不论所涉及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

修订 2第 12条国际申请的语言和为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目的的译文12.1至 12.1之三 [无变化 ]12.2 国际申请变动时的语言(a 除本细则 46.3和 55.3另有规定之外 , 国际申请的任何修改都应使用申请提出时使用的语言。

(b 和(c [无变化 ]12.3 和 12.4 [无变化 ]第 48条国际公布48.1 [无变化 ]48.2 内容(a 至(h [无变化 ](i 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完成之后,如果国际局收到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局根据本细则 91.1对国际申请中明显错误更正的许可,或者在适用的情况下,国际局作出对国际申请中明显错误更正的许可, 则根据具体情况, 所有与更正有关的声明、包含更正的页、替换页、以及根据本细则 91.2提交的信函应当一同公布,扉页也应重新公布。

(j 和(k [无变化 ]48.3至 48.6 [无变化 ]第 49条根据条约第 22条的副本、译文和费用2以下为经修改的本细则条款的内容。

PCT申请进入中国优先权日逾期的特殊情形

PCT申请进入中国优先权日逾期的特殊情形

PCT申请进入中国优先权日逾期的特殊情形摘要:本文介绍了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因各PCT申请受理局法定假日的差异、国际阶段的优先权恢复、援引加入这三种特殊原因造成PCT申请的优先权日逾期的情形,结合案例给出了各情形相应的审查方法。

关键词:国际申请日优先权日优先权恢复援引加入1 专利合作条约/专利法对国际申请日、优先权日的规定1.1 国际申请日的规定专利合作条约第11条规定,受理局应以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但以该局在收到申请时认定该申请符合要求为限。

该条约指出,受理局在收到国际申请时如果认定该申请不符合具体要求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改正,该局应以收到必要的改正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

国际申请符合要求并以被给与国际申请日的,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

国际申请日应认为是在每个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2条规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1.2 优先权日的规定国际申请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几项主题相同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这里的在先申请应当是在《巴黎公约》缔约国提出的正规申请。

在后申请应当在要求其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后申请应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不符合要求的,审查员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作出视为未要求结论,并发出视为未要求通知书。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初步审查中,有时会遇到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之后的情形,一般存在如下三种情形。

2 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之后的三种情形2.1 期限届满日为受理局非工作日2.1.1案例介绍(1)案例1。

国际申请号PCT/JP2009/000763,国际申请日2009年2月23日,优先权2008年2月22日(日本)2008-041797。

(2)案例2。

国际申请号PCT/IL2008/000472,国际申请日2008年4月6日,优先权2007年4月4日(美国)60/921,730。

专利法冲刺200题(191-200)

专利法冲刺200题(191-200)

专利法冲刺200题(191-200)多选题多选题41、一件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选择要求获得发明专利,在国家阶段申请人何时可以对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41、A. 请求进入国家阶段的同时41、B.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41、C. 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41、D. 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正确答案:ABD解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2条第2款规定:“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适用本细则第51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7节规定:“当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明确要求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作出的修改为审查基础的,可以在提交原始申请译文的同时提交修改文件,该修改视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2条的规定主动提出的修改”。

因此A、B、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多选题多选题42、一件PCT国际申请,国际申请日是2020年6月1日。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办理了恢复优先权手续,经审查合格后确定的优先权日是2019年5月14日,若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42、A.申请人最迟应当在2022年1月14日前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42、B.申请人最迟应当在2023年2月1日前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42、C.该PCT申请如果要求获得发明专利,申请人最迟应当在2022年5月14日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42、D.该PCT申请如果要求获得发明专利,申请人最迟应当在2023年6月1日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正确答案:AD解析:A、B选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3条规定:“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2012年7月1日起生效)编者注:有关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修改的详细情况,以及有关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PCT大会)关于上述修改生效和过渡性安排的决定,请参考从国际局或者WIPO网址:www.wipo.int/pct/en/meetings/assemblies/reports.htm上获取的PCT大会的相关报告。

有关就特定修改而采取的过渡性安排的详细情况包含在正文的编者注中,这些过渡性安排在现行文本出版时有可能适用于相当数量的国际申请。

以前有效的条款已经删除的,只有在为避免条款顺序空缺而必要时才予以注明。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2年7月1日起生效)∗目 录∗∗第一部分绪则第1条缩略语1.1 缩略语的含义第2条对某些词的释义2.1 “申请人”2.2 “代理人”2.2之二“共同代表”2.3 “签字”2.4 “优先权期限”第二部分有关条约第I章的细则第3条请求书(形式)3.1 请求书表格3.2 表格的提供3.3 清单3.4 细节第4条请求书(内容)4.1 必要内容和非强制性内容;签字4.2 请求4.3 发明名称4.4 姓名、名称和地址4.5 申请人4.6 发明人4.7 代理4.8 共同代表4.9 国家的指定;保护类型;国家和地区专利4.10 优先权要求4.11 对继续或部分继续申请、主申请或主权利的说明4.12 考虑在先检索的结果4.13 [删除]4.14 [删除]4.14之二国际检索单位的选择∗本实施细则于1970年6月19日通过,并于下列日期修订过:1978年4月14日、1978年10月3日、1979年5月1日、1980年6月16日、1980年9月26日、1981年7月3日、1982年9月10日、1983年10月4日、1984年2月3日、1984年9月28日、1985年10月1日、1991年7月12日、1991年10月2日、1992年9月29日、1993年9月29日、1995年10月3日、1997年10月1日、1998年9月15日、1999年9月29日、2000年3月17日、2000年10月3日、2001年10月3日、2002年10月1日、2003年10月1日、2004年10月5日、2005年10月5日、2006年10月3日、2007年11月12日、2008年5月15日、2008年9月29日、2009年10月1日、2010年9月29日和2011年10月5日。

pct实施细则

pct实施细则
缺乏发明单一性(国际检索) 通知缴纳附加费;期限 附加费
考虑在先检索的结果 考虑在先检索的结果
国际检索的期限 国际检索的期限
国际检索报告 标明 日期 分类 语言 引证
9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43.6
检索的领域
43.6 之二 明显错误更正的考虑
43.7
关于发明单一性的说明
副本的准备 受理局的责任 向申请人提供经认证的副本
登记本和译文的传送 程序 [删除] 条约第 12 条(3)规定的期限
检索本、译文和序列表的传送 程序
国际局收到登记本 [删除] 收到登记本的通知
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 收到检索本的通知
7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第 26 条 受理局对国际申请某些部分的检查和改正
第 36 条 36.1
第 37 条 37.1 37.2
第 38 条 38.1 38.2 38.3
第 39 条 39.1
第 40 条 40.1 40.2
第 41 条 41.1
第 42 条 42.1
第 43 条 43.1 43.2 43.3 43.4 43.5
与国际检索有关的现有技术 与国际检索有关的现有技术 国际检索应覆盖的领域 国际检索的方向
43.8
授权官员
43.9
附加内容
43.10
格式
第 43 条之二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
43 之二.1 书面意见
第 44 条 国际检索报告、书面意见等的传送
44.1
报告或者宣布以及书面意见的副本
44.2
发明名称或者摘要
44.3
引用文件的副本

PCT专利合作条约及在中国实施的相关规定(PCT处-韩小非)

PCT专利合作条约及在中国实施的相关规定(PCT处-韩小非)

(7)国际申请的费用
a. 提出申请时应缴纳的主要费用:传送费、检索费、
国际申请费
• 费用标准、货币种类 传送费 CNY500, 检索费
CNY2100,
国际申请费 CHF1400 (附加费CHF15/页), USD1086(附加费USD12/页)
• 国际局关于减缴国际费的两项规定 • 交费时间、地点 b.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时应缴纳的费用:审查费、手续费 审查费 CNY 1500
由受理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在所指定的国家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b. 对不能确定国际申请日的申请的处理: • 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以收到改正文件之 日为国际申请日(细则20.2 ); • 申请人主动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改正,以收到改正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 将未使用规定语言的申请转送国际局(细则19.4)。 C. 发出国际申请号与国际申请日通知书: PCT/RO/105 国际申请号结构:PCT/CN2004/001234 日期的标注:01.10月2004(01.10.2004) 01.Oct. 2004 (01.10.2004)
(3) 优先权要求的审查 • 通知改正优先权声明中不符合细则4.10要求的缺陷 (细则第26条之二.2) •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满足细则4.10要求的处理 * 不符合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的,优先权要求被视为 未提出 *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 (下列情况除外) - 声明与文件内容不一致 - 未提供在先申请号 •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文件的处理 指定国必须给予申请人补交的机会
(4) 条约所称的专利范围
• • • • • • • • 发明专利 发明人证书 实用证书 实用新型 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 增补发明人或增补实用证书 国家专利:是指由国家机关授予的专利 地区专利:是指有权在一个以上国家发生有效的专利 的国家机关或政府机关所授予的专利 EP、EA、AP、OA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

优先权的恢复 (细则 之二 细则26之二 细则 之二.3) 一般原则(2) 一般原则
主管单位: ● 主管单位: - 国际阶段:受理局 国际阶段: - 国家阶段:指定局 国家阶段:
优先权的恢复 (细则 之二 和细则 之三 细则26之二 和细则49之三 细则 之二.3和细则 之三.2) 一般原则(3) 一般原则
国际申请中遗漏的项目和部分 优先权的恢复 明显错误的更正 形式要求 改正的程序 PCT最低文献:增加韩国的专利文献 最低文献: 最低文献 对国际检索单位的最低要求
有关文件
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修改, 报告), ● 2005年PCT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修改,见文件 年 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修改 见文件PCT/A/34/6(报告 ,查阅网 报告 址: www.wipo.int/edocs/mdocs/govbody/en/pct_a_34/pct_a_34_6.doc 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修改, ● 2006年PCT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修改,见文件 年 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修改 见文件PCT/A/35/7,查阅网址: ,查阅网址: www.wipo.int/edocs/modocs/pct/en/pct_a_35/pct_a_35_7.doc 日起施行的PCT实施细则全文,查阅网址: 实施细则全文, ●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 年 月 日起施行的 实施细则全文 查阅网址: www.wipo.int/pct/en/texts/pdf/pct_regs_april_2007.pdf
细则20) 国际申请中遗漏的项目和部分 (细则 细则
目的: ● 目的: 国际申请中无意漏掉的项目或部分,若已包含在优先权申请中, 国际申请中无意漏掉的项目或部分,若已包含在优先权申请中,可 以加入进来而不影响国际申请日 - 项目 = 说明书之全部或权利要求书之全部 - 部分 = 说明书之部分,权利要求书之部分或附图页之部分或全部 说明书之部分, ● 条件: 条件: 优先权申请中包含此项目或部分(细则 细则20.6(b)) 优先权申请中包含此项目或部分 细则 请求书中包含关于(有条件的 援引加入的声明(细则 有条件的)援引加入的声明 细则4.18) 请求书中包含关于 有条件的 援引加入的声明 细则 及时确认援引加入(细则 细则20.6和20.7) 及时确认援引加入 细则 和

PCT19-28-34-41条修改介绍

PCT19-28-34-41条修改介绍

PCT19-28-34-41条修改介绍第一篇:PCT19-28-34-41条修改介绍1、总的原则:所有修改不能超出原始说明书及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2、修改的阶段:按专利合作条约(PCT)第19、34条修改发生在国际阶段;按28/41条修改发生在国家阶段。

如果PCT申请没有进入国家阶段,就不会出现按第28/41条修改。

3、按19条修改,发生在PCT第I章规定的程序中:提出PCT国际申请后,检索单位在一定的时间(通常几个月吧)内会做出检索报告,并制作书面意见发给申请人,申请人自该文件发出日起2月内,针对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中的问题,可以向国际局提交修改文件。

注意:按19条修改只能修改权利要求,不能修改说明书等。

修改后的文本随公开文本一起公布(公开文件中有两份权利要求——原始提交的和后来修改的);4、按34条修改,发生在PCT第II章规定的程序中,这一程序为可选程序,如果申请人在收到第I章程序中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后,发现专利性不高,想修改文件并进一步想知道修改后的文件的专利性,那么可以向国际局提出请求来启动第II章程序,需要另外缴纳规定的费用。

注意:按34条修改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等等。

启动第II 章程序这一阶段也就是所谓的国际初步审查,提交的修改文件(审查基础文件)以附件的形式提交,所以在《审查指南》中是以“国际初步报告附件的译文”字样出现(就是这个意思了)。

5、按28/41条修改,即进入国家阶段时的修改,表述“28/41”不必分开,只要是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修改都可以这样写,不必管是按28还是41条修改。

大致解释一下:上面提到过PCT第I章程序、PCT 第II章程序,这两章程序中分别对应28和41条。

按28/41条修改可以修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等。

注意:如果未对文件作出任何修改,就没有必要请求按34条进行修改,即使申请按34条修改,得出的结论跟之前的检索报告一模一样。

所以,要启动34条程序,请修改文件后再进行。

国际专利申请(PCT)基础知识测试题

国际专利申请(PCT)基础知识测试题

第一章一、单项选择1.中国是在哪一天正式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的?•A.1993年10月1日•B.1994年1月1日•C.1993年1月1日•D.1994年10月1日【答案】B2. 以下哪种叙述不正确?•A.申请人可以使用一种语言提交PCT申请•B.申请人可以向一个主管受理局提交PCT申请•C.国际初步审查是一个必经的程序•D.国际检索是一个必经的程序【答案】C3. 以下哪项不属于PCT国际阶段的程序?•A.国际检索•B.国际公布•C.国际初步审查•D.国际申请的授权【答案】 D4. 以下哪项不属于国际局的职责•A.国际申请的受理•B.国际检索•C.国际公布•D.向指定局或选定局进行文件的传送【答案】B二、多选题1. 利用PCT途径的好处是:•A.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B.推迟决策时间,准确投入资金•C.完善申请文件•D.有益技术传播【答案】ABCD2.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组成的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在哪些内容进行了合作:•A.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出•B.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检索•C.保护发明的申请的审查•D.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授权【答案】 ABC3. 《专利合作条约》可以指定的保护类型有哪些?•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商标【答案】 AB4. 对申请人具有法律效力的PCT文件包括:•A.《专利合作条约》•B.《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C.《PCT行政规程》•D.《PCT申请人指南》【答案】 ABC5. 关于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下面叙述不准确的是?•A.PCT途径是对巴黎公约途径的一个有益补充•B.PCT是在巴黎公约之下,仅对巴黎公约成员国有效的协议•C.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比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节省费用•D.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比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授权更快【答案】CD6. PCT体系给申请人提供了较大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A.可以充分利用国际阶段的修改机会•B.自动指定所有成员国,且保留选择的余地•C.有更多的时间准备高质量的译文供国家阶段使用•D.可以更好的筹划国家阶段的费用【答案】 ABCD第二章一、单项选择1.某PCT国际申请只有一个申请人。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中国申请人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中国申请人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中国申请人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公布日期】1994.02.15•【文号】国专发审字[1994]第28号•【施行日期】1994.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中国申请人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2月15日国专发审字(1994)第28号)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PCT联盟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3年9月29日通过了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修改。

其该修改的主要精神是:自1994年1月1日起国际局将作为受理局之一受理国际申请。

为了适应这一修改,我局依据专利合作条约和专利法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中国申请人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申请人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实施办法1.根据PCT联盟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3年9月29日通过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修订本第19.1(a)(iii)规定,中国居民或者国民可以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

2.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的,应当首先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者在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上述专利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有关文件(在该文件上注明已向专利局递交相关申请的申请号)送交专利局备案。

3.我国台湾同胞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供申请人居所地或者营业所所在地证明文件,并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居住在港、澳以及其他地区的我国同胞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并在请求书中指明中国专利局为国际检索单位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供国籍证明文件,并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上述专利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把上述证明文件送交专利局备案;4.根据专利合作实施细则修订本第35.3(3)和第59.1(b)规定,中国居民或者国民按照本办法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的,其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是中国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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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a)(ii)
芬兰,挪威,波兰,瑞典
64(3)(a)
美国
64(4)(a)
美国
64(5)
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古巴,法国,格鲁吉亚,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莫桑比克,阿曼,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圣卢西亚,南非,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
官方和政府间组织
PCT细则
4.9(b)(2004.1.1起生效)
德国专利商标局
韩国知识产权局
俄罗斯专利局
4.10(d)
欧洲专利局
20.4(d)
美国专利商标局
26.3之三(b)
美国专利商标局
26.3之三(d)
美国专利商标局
49.5(1)
保留49.5(c之二)
巴西工业产权研究院
美国专利商标局
保留49.5(k)
西班牙专利商标局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研究院
英国专利局
51之二.2(c)
保留51之二.2(a)(i):
瑞典专利局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研究院
保留51之二.2(a)(ii):
加拿大专利局
匈牙利专利局
瑞典专利局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研究院
保留51之二.2(a)(iii):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研究院
51之二.3(c)
匈牙利专利局
对PCT条约、细则的保留和不适用
表格更新于2003年10月1日
国家
PCT条约:
22(1)PCT联盟大会2001年10月3日作出的决定(PCT/A/30/7,附件Ⅳ)
巴西,芬兰,卢森堡,挪威,塞尔维亚和黑山,新加坡,瑞典,瑞士,乌干达,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赞比亚
64(1)(a)

64(2)(a)(i)
美国专利商标局
49.6(f)
加拿大专利局
中国知识产权局
克罗地亚知识产权局
欧洲专利局
德国专利商标局律宾知识产权局
塞尔维亚和黑山知识产权局
日本专利局
韩国知识产权局
拉脱维亚专利局
墨西哥工业产权研究院
印度专利局
波兰专利局
英国专利局
51之二.1(f)
丹麦专利商标局
欧洲专利局
韩国知识产权局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韩国知识产权局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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