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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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摘要: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源于罗马法,是一项古老的制度,

对于促进交易安全有重要的作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将这项制度在买卖关系中作为一项特别制度而加以规定,英美法也通过判例法对此加以确认。我国合同法在分则中的买卖合同这一章中虽然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仍存在可以改进的空间,为了更好的发挥该项制度应有的作用,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完善。

Abstract: The sale of warranty liability regime stems from Roman law, is an ancient system of trade for the promotion of safety play an important role, civil law and civil law countries absorbed inherited this system, the civil law as a contract of sale a special regime and provides the common law has to be confirmed by case law. Contract law in the sale of this chapter, although the warranty liability regime relevant provisions, including warranty liability rights and warranty liability was these two, but there is still room for improvement, in order to better play the system due role, it

is necessary by way of legislation to further improve the system.

Key words:Warranty liability;sales contracts;improved.

现代生活中最主要的契约为买卖,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第一类合同就是买卖合同。从《合同法》第174条中可知买卖合同在契约法中的重要地位。但在我国,市场商品质量问题比较多,因而由质量问题引起的恶性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因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的诉讼案件屡见不鲜,而现实生活中我们因商品瑕疵而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例子也不枚胜举。在买卖合同中,受害人对于购买或使用缺陷产品而遭受的损害,按照现代民法可以通过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这三种责任来请求损害赔偿,这三种责任尽管在法律效果上没有什么不同之处,但在责任成立要件上却存在着很多的差异,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即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制度之一。

1.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一般理论

1.1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1.1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源于古罗马,古罗马规定在进行奴隶和牲口买卖时,卖方应该将奴隶和牲口存在的瑕疵进行声明,比如,是否患病等等。如果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声明,则卖方应承担买方单方解除买卖合同或者减少价款的后果。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权利上或者物上的瑕疵的担保责任。

[i]该制度被大陆法系的国家普通采用。

我国的《合同法》在第150条、第153条和第155条对此做了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不仅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而且需要保证标的物没有权利瑕疵即没有第三人能对标的物主张合法权利。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存在瑕疵而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以将瑕疵担保责任划分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指的是出卖人有保证标的物符合约定的或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责任。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则是指出卖人对其出售的标的物应当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利,不会因第三人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主张权利而导致买受人不能全部或者部分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ii]

1.1.2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特征

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征有:(1)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责任。买受人对出卖人支付价款取得约定的财产,若该财产不符合约定,即标的物有瑕疵(第三人享有权利或质量问题)导致双方预期目的难以实现,同时亦违反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是法定责任也是约定责任。[iii]合同法对瑕疵担保责任作了具体规定,所以是

法定责任,故即使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方也得承担责任。另外瑕疵担保责任是约定责任,法律有关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所以,当事人可约定限制或免除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但该约定若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则无效。但各国法律规定,如果出卖人故意不告知标的物有瑕疵,则免除或限制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别约定无效。[iv]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九条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就有类似的规定。(3)瑕疵担保责任是严格责任。不论出卖人对瑕疵的产生是否有过错,只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存在,且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约予以免除当事人的责任,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1.2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

1.2.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权利瑕疵担保,即出卖人不能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完整无负担地交付给买受人时,出卖人对此应承担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50条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作出了规定,具体来说包括:(1)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2)出卖人应向买方保证标的物不存在未告知的他人可主张的权利;出卖人向买方保证未侵犯他人所有权。如果有第三人对出售的标的物主张权利,则就构成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标的物于交付时存在瑕疵。有观点认为,权利瑕疵应于合同成立时存在,这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1)如果瑕疵于合同成立后存在,出卖人违约,这时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瑕疵担保责任;(2)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非约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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