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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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有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有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履行哪些基本义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性规定。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法律主体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地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也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中包括加强安全生产的义务。

(三)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一批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个行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基本的要求。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各类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煤矿的安全生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水上运输的安全生产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对铁路运输安全生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化学危636f70797a6431333337613162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对一些危险行业的安全生产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等等。

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企业1、安全生产法针对哪些企业《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就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其后半句话是特殊法高于一般法的规定。

什么是生产经营单位呢?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专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属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其中明确了个体户都是生产经营单位。

《安法》现在就是安全生产的母法!2、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法企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哪些《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具体百包括: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有两种,即依照企业法注册登记或者经批准成立的企业和依照公司法度设立的公司。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哪些各岗位内容安法第十九条:1、责任人员;2、责任范围;3、考核标准。

2、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明确那三方面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之: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有哪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责任、人员管理责任、现场管理责任、事故报告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扩展资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编制依据一、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和要求,规范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为企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规,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企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供了操作指南和规范。

(三)《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文件,明确了企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程序和要求,规范了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企业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导。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是国家标准,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运行和持续改进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企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供了标准化要求和指导。

(五)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二、编制步骤(一)确定编制需求企业管理者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目的和范围,明确制度的编制依据和起草要求。

(二)成立规章制度编制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编制组,确定规章制度编制组的主要负责人和成员,明确各成员的分工和任务,确保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搜集资料和研究依据规章制度编制组应搜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等资料,研究相关依据和要求,确定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和重点。

(四)制定草案规章制度编制组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编制需求,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草案,确定规章制度的基本结构和要求,明确各项规定和具体措施。

(五)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编制组应向企业相关部门和人员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适时修改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草案,确保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 方各级人 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 条 国务院和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 当根据国民经济 的领导 ,支持 、督促 各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 职责。 和社 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对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 中存 在的重大 问题 应 当 国务院和地 方各级人 民政 府应 当加 强对安全生产工作 的领导 , 及时予 以协调 、解 决。 支持 、督促 各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对安 全生产监督 管理 中存在 的重 大问题应 当 及 时 予 以协 调 、 解 决 。
产 基 础 工 作 ,全 面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水 平 。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 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民主管 理和 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合法权 益。
第七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 单位 的工会依 法组织职 工参 加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 的 民 主 管 理 和 民主 监 督 ,维 护职 工 在 安 全 生 产 方面 的 合 法 权 益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制 定 或 者 修 改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规 章 制 度 . 应 当 听 取 工 会 的 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划线部分为删去 内容 )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 产监督 管理 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
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 黑体部分为修改内容)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 督管理 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 国安全
国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 , 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负 生 产工作 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 , 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 民政府 安全生产 县

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1、新安全生产法规定谁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无论新版还是旧版的安全生产法,都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直接责任人是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当事人,这个是不可能在任何法律法规里设定的。

只能依据调查得出结果。

2、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有何依据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的。

也就是说,当我们知道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可以根据原因找到这个原因造成的人,这个人(包括相关的各类人员)就是事故的责任人。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一是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3、劳动组织不合理;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7、其它。

事故责任分析的依据是: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一般情况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这个“不安全行为”的实施人,就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而“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事故,直接责任人就是造成“不安全状态”的人;凡是因为上面所列的“间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律追究领导责任。

很多情况下,直接责任人不一定承担主要责任。

比如某工地一工人肩扛一根近3米长的钢筋在工地行走时,碰到了工地架空电缆,并将电缆拉断,引起现场另一名工人触电。

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就是扛钢筋的工人,但主要责任人应该是设置架空线的人(违反了架空电缆高度要求)。

安全生产方面征求意见

安全生产方面征求意见

安全生产方面征求意见
安全生产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

为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我们需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

我们应该加强安全意识的培养。

只有每个人都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才能从根本上预防事故的发生。

在企业中,可以通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同时,在学校中也应该将安全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

要加大对安全设施的投入。

企业应该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购置符合标准的设备和器材,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同时,要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按照规定操作,遵守安全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要加强对危险源的排查和治理。

企业应该组织专业人员对生产环节中的各种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同时,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减少损失。

还要加强安全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严肃追责,依法进行处罚,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安全生产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我们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
见,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

通过加强安全意识培养、加大安全设施投入、排查治理危险源和加强安全监管等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煤矿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及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科技园区、风景区等特殊功能区,下同)管理机构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设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工作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检查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承担有关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履行其他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讨论稿2015年5月15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共安全治理;(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水上、铁路、航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对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及公路安全保证实施监督治理;(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治理(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按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的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监督检查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形,定期对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全国的燃气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都市地下管线综合治理;负责房屋建筑和都市道桥、燃气、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都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物业治理、房屋征收拆迁、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及都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等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超越批准的矿区范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按照职责分工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形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治理,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负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爱护区、爱护地和职责范畴内主管的有关自然爱护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七)商务部门负责商贸服务业、流通行业的安全监督治理,指导督促成品油流通、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的安全生产工作;和谐、配合有关部门对大型商务活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治理外商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境内投资者加大境外中资生产经营单位和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常压锅炉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负责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治理;(九)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和学生在校活动、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生产治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治理;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十)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行业及水库、大坝、河道堤防、水闸、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组织实施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负责职责范畴内主管的有关自然爱护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十一)农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各产业和职责范畴内主管的有关自然爱护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负责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指导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十二)环境爱护部门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治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峻、未进行环境阻碍评判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形进行监督和指导,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治理,指导、和谐地点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十三)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印刷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

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考试试题(含答案)

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考试试题(含答案)

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考试试题(含答案)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考试试题(含答案)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说明:选择一项正确的答案)1、要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提髙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努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A、风险点B、危险源C、风险D、隐患参考答案:C2、《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规定,()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A、生产经营单位的全体员工B、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负责人C、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D、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参考答案:C3、《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对()进行辨识,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未进行风险因素辨识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的,不得作业。

A、风险点B、风险C、危险源D、风险因素参考答案:D4、《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规定,制定()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等方面的意见。

A、安全生产标准化B、全员安全生产责任C、安全生产风险管控D、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考答案:C5、《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应急预案演练。

A、每年至少组织1次B、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C、每年至少组织2次D、每3年至少组织1次参考答案:A6、《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地要组成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实行()负责制。

A、总指挥B、安全总监C、应急救援D、事故调查处理参考答案:A7、《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属于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A、电话报告B、书面报告C、微信报告D、当面报告参考答案:B8、《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列席有关会议、旁听有关调查谈话和询问,及时向该机关提供事故调查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煤矿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及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科技园区、风景区等特殊功能区,下同)管理机构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设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工作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检查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承担有关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履行其他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2018年北京安全生产培训复习试题带答案

2018年北京安全生产培训复习试题带答案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划√,错误的在括号内划×(√)1、主体责任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2、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 200 人以下的,配备至少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从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7、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8、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台账。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场所危险因素的种类及特点,参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10、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可以上岗作业。

(√)1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 24 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 8 学时。

(√)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严格按规定的工种作业。

(×)14、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组织验收。

(√)15、从业人员作业前应当排查本岗位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防护用具、周边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

(×)16、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可以不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7、按规定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等相关资料存档,并长期保存。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征求意见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征求意见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征求意见。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请各位领导、同事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应急预案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 《突发事件应对法》5.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指南》二、应急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火灾、爆炸、泄漏、中毒、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1)指挥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决策;(2)副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协助指挥长工作;(3)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主任: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应急预案;(2)成员:由各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3. 各专项应急小组(1)火灾应急小组:负责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2)爆炸应急小组:负责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置;(3)泄漏应急小组:负责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4)中毒应急小组:负责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置;(5)交通事故应急小组:负责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6)自然灾害应急小组:负责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

四、应急处置程序1. 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2. 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处置;3. 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疏散、救援、救护等工作;4.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救援、处置;5. 事故处置结束后,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总结,完善应急预案。

五、应急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2. 资金保障:设立应急资金,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3. 物资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灭火器、防护用品等;4. 信息保障:建立健全应急信息报送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其它】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018北京安全生产培训复习题带答案

2018北京安全生产培训复习题带答案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划√,错误的在括号内划×(√)1、主体责任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2、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 200 人以下的,配备至少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从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7、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8、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台账。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场所危险因素的种类及特点,参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10、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可以上岗作业。

(√)1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 24 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 8 学时。

(√)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严格按规定的工种作业。

(×)14、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组织验收。

(√)15、从业人员作业前应当排查本岗位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防护用具、周边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

(×)16、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可以不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7、按规定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等相关资料存档,并长期保存。

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危(wei)险品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危(wei)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wei)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wei)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暂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wei)险物品,且危(wei)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1)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扩展资料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2 年8 月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部份节选)1 、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 、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 、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5、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说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局全面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工作。

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讨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共7章、124条。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该法颁布施行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发生了变化。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共识。

二是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屡禁不止,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必须从法律上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加大“打非治违”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是近几年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重大决策和举措,相继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需要将重要政策措施上升到法律制度。

四是受当时立法的限制,部分条款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偏低,与近几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衔接。

二、修改的简要经过2011年6月,我局就着手《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调研工作,并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信息研究院、华北科技学院开展《安全生产法》立法后评估研究、地方安全生产立法分析研究和中外安全生产立法对比研究。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企业安全总监制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由企业选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

项目安全督查员制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安全督查员直接对委派的单位负责,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督查人员,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可代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项目包联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

包联人定期和项目安全督查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沟通,并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加强安全工作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有分公司的,公司领导对分公司进行包联,分公司也应参照公司规定对所管项目实行包联,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向包联公司领导汇报,共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措施。

1、“安全总监制”各省政策发文其实,在近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中,已提到安全总监制度或将纳入立法,“生产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这一内容尤其值得关注。

此外,关于施行“安全总监制”,已有多省市相继发文。

山东2019年12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明确: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

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此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精编版】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精编版】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需要,对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统筹布局,积极推进应急救援基地、安全生产教育警示基地、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建设,并与城乡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并根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需要,及时制定、修订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
国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事故调查处理等提供必要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
国家对安全生产重大项目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税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审批、监督考核等方面,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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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煤矿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及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科技园区、风景区等特殊功能区,下同)管理机构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设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工作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检查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承担有关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履行其他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审批、监督考核等方面,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事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依法由一个部门负责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需要,对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统筹布局,积极推进应急救援基地、安全生产教育警示基地、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建设,并与城乡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并根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需要,及时制定、修订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国家标准制定发布工作;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鼓励科研单位和协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国家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九条有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会员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国家推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

国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事故调查处理等提供必要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

国家对安全生产重大项目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税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培养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责任、安全行为,形成零违章、零偏差操作安全行为习惯,发挥安全文化的引领推动作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涵盖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内容如下:(一)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三)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四)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五)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六)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六)重大危险源管控制度;(七)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八)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九)安全设备管理制度;(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二)岗位操作规程;(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规程。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单位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二)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四)推进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五)配合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提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议;(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措施;(三)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本单位下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二)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的支出;(四)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的支出;(五)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措施的支出;(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及其维护、保养的支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投入。

第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推进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以及规模以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具体评定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前款规定以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办法。

达到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自主管理安全生产的水平。

工伤保险费率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挂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5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50 人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0 日内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有关安排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逐步配备或者聘请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取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国家鼓励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不具备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或者其他需要开展现场实际操作培训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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