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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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2007年4月20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 DO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GDCIA。
第二条本会是广东省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筑业企业、社会团体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在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行业、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企业改革发展,不断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行业的管理工作,为实现建筑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省建设厅及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行业调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和愿望,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依法开展委托和授权范围的各方面行业职能工作。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组织开展各项建筑工程创优评优活动,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五)举办建筑行业的各类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七)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组织行业推广应用科技“四新”成果,组织多方面、多方向技术交流,提高行业技术水平。
(八)发展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收集国内外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及有关资料,编辑有利行业发展的刊物、文献。
(九)制定行规行约,引导会员自律、依法经营、规范行为、公平竞争,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十)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十一)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是在广东省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筑业企业、社会团体都可以以单位会员身份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建筑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我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
(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所在单位会员:22,000元/年;
(二)副会长所在单位会员:18,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所在的单位会员:13,000元/年;
(四)理事单位所在单位会员:9,000元/年;
(五)一般会员单位(其中特级企业9,000元/年,一级企业8,000元/年,二级企业5,000元/年,三级企业2,000元/年)。
(六)团体会员2,000元/年。
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二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行驶下列职权:(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决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九)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
席方能召开,涉及章程的决议须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它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