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 深圳市南头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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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头中学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深圳市南头中学

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通字[1996]21号文”的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公安局“深公(消)字[1996]390号文”的有关要求,以及本建筑消防设施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维修保养项目

1.1 建筑名称:深圳市南头中学

地址:深圳市南山深南大道12034号

1.2 消防设施的内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联动系统(含事故广播和对讲电话)、应急照明系统等。

1.3 维修保养期: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2012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19日止)。

1.4 维修保养费:

本合同的维修保养费每年为人民币(大写), 即人民币¥元整。

第二条甲方代表和甲方责任

2.1甲方应指定负责消防系统运行的责任人2~3人作为其委托的代理人,并对乙方在维修保养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协调,对维修保养记录和报告进行审查和签字确认。

2.2 如发生火警系统不能报警或不能正常运行。经专家确认属乙方疏忽和乙方原因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如属甲方操

作不当,导致系统失灵,其责任由甲方自负。

2.3 甲方责任

2.3.1 负责提供维修保养所需的水、电供应;

2.3.2 负责提供维修保养所需的垂直运输;

2.3.3 负责通知有关楼内相关人员维修保养的工作时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2.3.4 负责协助乙方进入楼内安装有消防系统的相关房间。

2.3.5负责加强维修保养期间的巡查,预防火灾的发生。

第三条乙方维修保养人员和乙方责任

3.1 合同签订后乙方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对整个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修、调试,直至系统完全恢复正常。更换材料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系统检修完毕后,乙方呈交全面检修报告。

3.2 乙方应派出有消防上岗证及有消防设施调试维修保养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维修保养工作。

3.3 按合同的规定,对委托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包括设备数量、现场位置、运行情况、日常维护记录等资料全部建档,并交甲方备案。提供每年维修保养计划,及每月详细的维修保养内容。每月定期将上月的《消防系统维护保养月报表》(需有专业消防负责人签字盖章)送交甲方负责人确认。

3.4 对消防设施现出的故障及时修复,保证其正常运行。

3.5 对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运行情况,每月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会同甲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3.6专职维护保养值班人员配备手机(必须全天24小时开机),以确保大厦办公楼消防系统、设备的抢修时效。并建立记录档案,随时受理委托单位有关消防设施的故障报告并及时排除;接到委托单位的通知后应在(紧急情况)两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处理。如不能及时赶到

而导致甲方消防设施发现异常情况的,每次扣合同总价款的3%,若造成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7乙方所有维护保养队伍均选用品德端正、个人诚信好,无不良记录、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组成。到现场时必须佩戴所在单位的工作证,以确保甲方的安全和优良服务质量。

3.8 当消防设施出现严重故障不得不停用时,应会同甲方立即向深圳市公安消防局报告,同时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系统的运行。

第四条季度检查

4.1按甲方维护保养方案和标准、要求(见附件1),每季度检查时要对下列各系统进行逐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保证办公楼所有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并记录故障修复的全过程,并提交维修保养记录表格。

4.1.1 消火栓系统:

a.水枪喷水试验;

b.水池及消防泵房系统;

c.水泵手动启动(每月);

d.阀门除锈加油;

e.管网定期刷漆。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末端放水试验,水流指示器报警;

b.水泵自动启动;

c.水泵手动启动。

4.1.3自动报警系统:

a.加烟试验报警;

b.加温试验报警;

c.手动触发报警;

d.玻璃报警按钮;

4.1.4 气体灭火系统:

a.手动启动模拟试验;

b.自动启动模拟试验;

c.气瓶组失重检查;

d.控制机及电控系统;

4.1.5 联动系统:

a.消防事故广播系统;

b.消防对讲电话系统;

4.2 季度检查原始记录必须由参加维修保养的双方人员签字确认。4.3 季度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一式二份,由双方代表签字后各执一份。

第五条半年检查和书面报告

5.1 乙方会同甲方每年将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情况和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深圳市公安消防局报告。其内容包括:

a.消防设施各系统的运转情况;

b.半年维修保养和检查记录;

c.消防设施各系统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分析;

d.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转的建议。

第六条更换材料、设备的供应

6.1 维修保养中发现需更换的材料,设备由乙方书面报告甲方,由甲方购进后交乙方进行更换,或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购买向甲方报销后进行更换。办公楼消防系统因设备部件损坏,导致一时不能修复时,乙方应负责采用同等性能的设备及时替用,以确保消防系统的正常。

6.2 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定期更换的设备零备件由甲方购进交乙方更换。

6.3 定期检查需重新灌装的灭火剂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协助进行拆装。

6.4 因乙方维修保养过程操作错误的零备件损坏和误动作释放灭火剂,其更换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6.5 因甲方人员操作失误或未按规定维护管理造成的零备件损坏和误动作释放灭火剂,其更换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维修保养费用的支付

7.1合同生效,甲方即付给乙方合同款的50%,计人民币(大写)

(¥元)。

7.2壹年维修保养期满后,甲方五天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50%的余款,计人民币(大写)(¥元)。

第八条争议、违约和索赔

8.1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2 违约

8.2.1 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

8.2.2 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协议价款5%的违约金。

8.3索赔

8.3.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造成乙方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①有合法正当索赔理由,有索赔事项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②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十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

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十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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