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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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案第10章-法律关系

法理学教案第10章-法律关系
第10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定义
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
(法律的锁链,jurisvinculum)观念,但当 时还没有“法律关系”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 术语。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的 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主体、 客体和权利与义务三要素构成的。

(2)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尚未成年但已满一
定年龄的人和患有某种精神病但尚具有一定 识别能力的人,他们只能独立处分与其能力 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我国民法中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辩认自 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 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 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 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注意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着区别和联系。法律 事实只是人们能够认识或已经认识的具有法律意义 的事实,它不完全是客观事实。人们通过证据获得 的事实只不过是无限地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
是否一切物皆可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无用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不可控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想象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鸦片能否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二)行为
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
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为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 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 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 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 果(或效果)。
第三节 法律关系客体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在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中,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
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第一,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

他们是一般法律
关系的客体,也可以是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客体,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不
同情节,剥夺犯罪的政治自由和人身自由。

第二,物。

它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也可以表现为
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

它既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的个人财产,还可以是财产的一般表现形式——货币,以及其它
各种有价证券,如支票、汇票、存折、股票、债权。

第三,非物质财富。

它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

创作活动的产品包括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作品、科学发明、发现、合理化
建议、商标,这些产品都是人们脑力活动的产物,因而又称智力成果。

由于这
些智力成果可以为其他人所享用,因此,它又不同于生产这些复制品的行为,
必须对其加以尊重和保护。

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或组织的
姓名和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第四,行为结果。

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法
律关系的客体。

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和利益所在。

故没有客体,便⽆从发⽣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为、智⼒成果、⼈⾝利益四类。

1.物。

物是能满⾜⼈的需要,能够被⼈⽀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然⼒。

民法上的物虽具有物理属性,但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配性、存在性和效⽤性。

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

2.⾏为。

作为客体的⾏为特指能满⾜债权⼈利益的⾏为,通常也称给付。

⾏为主要是债这⼀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只能就⾃⼰的利益请求债务⼈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作,⽽不能对债务⼈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配。

3.智⼒成果。

智⼒成果是⼈脑⼒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成果的载体,⽽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属物权保护对象。

4.⼈⾝利益,⼈⾝利益包括⽣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尊严、荣誉、⾝份等等。

⼈⾝利益虽然与主体⼈⾝不能分离,但并⾮主体本⾝,⽽只是能够满⾜主体⼈⾝需求的客观事物,因此它是⼈⾝权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之⼀,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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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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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经济法》第一章习题(附答案)

精编《经济法》第一章习题(附答案)

第一章总论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或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C.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D.只有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权利能力2.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自然人B.太阳C.外观设计D.服兵役3.下列各项中,属于事件性质的法律事实是()。

A.成立公司B.签发支票C.水灾D.骗税4.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A.森林大火B.购买股票C.签订合同D.承兑汇票5.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

A.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B.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C.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D.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A.利比亚内战B.酒后驾车C.领养孤儿D.签发行政命令7.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C.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8.下列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的是()。

A.房屋的出租者和承租者之间的租赁关系B.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的购销关系C.税务局和企业之间的征纳税关系D.公民甲和乙的离婚纠纷9.下列各项纠纷中,适用《仲裁法》的是()。

A.孙某与张某因解除收养关系而发生纠纷B.李某与钱某因财产继承而发生纠纷C.A公司与B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理赔而发生纠纷D.纳税人C不服税务机关冻结其银行存款的行为而发生的争议10.下列关于仲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有效B.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C.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D.仲裁机构对经济纠纷案件有强制管辖权1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协议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第四讲 法律关系

第四讲  法律关系

第四讲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4.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1、释义: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理解要点:⏹1)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法律关系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依据:主体是处于抽象状态还是具体化⏹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依据:主体是单方的还是双方的⏹3)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依据: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是否应受法律制裁。

⏹4)平权法律关系与隶属性法律关系⏹依据:主体的地位4.2.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中权利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也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性:社会性和法律性■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自然人⏹2、组织包括三类: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3、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的各种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财富。

⏹特点:1、客体同时具有哲学意义客体的一般属性和法律规范的确认、保护。

2、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受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

⏹种类⏹1、物:表现为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物,前者如森林、土地、矿产,后者如有价证券、货币等。

⏹2、非物质财富:包括创造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

例如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作品、专利、商标等智力成果;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如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实例:陈光标被一台湾商人注册为猪肉商标。

⏹3、行为和行为结果⏹4.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义务。

案件法律关系的客体(3篇)

案件法律关系的客体(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法律关系中,主体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客体则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案件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客体具有独特性。

本文旨在探讨案件法律关系的客体,分析其内涵、特征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件法律关系的客体概述1. 案件法律关系的定义案件法律关系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因涉及案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以下特点:(1)当事人之间因案件而产生;(2)涉及法律规范;(3)权利义务关系。

2. 案件法律关系的客体定义案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案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具体而言,案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事实;(2)案件法律关系;(3)案件处理结果。

三、案件法律关系客体的内涵1. 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是案件法律关系客体的基础,是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

案件事实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2)案件涉及的主体;(3)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4)案件的处理过程。

2. 案件法律关系案件法律关系是案件法律关系客体的核心,是法律规范调整案件的基础。

案件法律关系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案件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案件当事人与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案件处理结果案件处理结果是案件法律关系客体的最终体现,是法律规范调整案件的目的。

案件处理结果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得到恢复;(2)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3)案件当事人是否得到公正的处理。

四、案件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1. 客体具有客观性案件法律关系客体是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主观意志。

案件事实、案件法律关系和案件处理结果都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主观意志的影响。

2. 客体具有复杂性案件法律关系客体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案件事实、案件法律关系和案件处理结果。

法律关系客体的名词解释_定义_概念_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的名词解释_定义_概念_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的名词解释_定义_概念_种类法律关系客体的名词解释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在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是多方的,因而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多种多样的。

但一般来说,法律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种行为结果三类。

其中物是指物质财高,包括自然物,如森林河流,也包括人造物,如房屋、汽车; 非物质财富是指脑力劳动的知识性成果以及其他也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如文艺作品、离标,公民的肖像、名誉行为结果,即行为的结果,或者说是行为所造就的状态,如各种服务。

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一定的对象。

包括(一说):1 物(物权法律关系)2 给付行为(债权法律关系)——积极行为、消极行为3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4 人身利益(人身权法律关系)5 权利本身(权利质权关系)以下摘自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材: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导论》,2006,北京大学出版社。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笼统的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客体是法律关系发生和存在的前提。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

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关系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关系

第五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一)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处于抽象状态还是已被具体化: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1.一般法律关系(抽象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抽象法律主体或法律角色之间尚处于法律条文的关系状态之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设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⑵抽象法律关系概括了法律关系的共性、普遍性,是判断具体法律关系的合理性和实际效力的依据2.具体法律关系(现实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已经具体化,是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⑵具体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的个性、特殊性(二)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1.绝对法律关系⑴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义务人)则是不确定的,而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⑵表现形式: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⑶最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⑷由于绝对法律关系是对现实关系的确认,而不需要义务人积极的行为,又称确认性的法律关系2.相对法律关系⑴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⑵表现形式: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⑶最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债权关系⑷由于相对法律关系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的配合来创设一种新的关系,所以又称为创设性的法律关系(三)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⑴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它是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⑵调整性法律关系又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2.保护性法律关系⑴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基础知识(法理学)

基础知识(法理学)

试题1: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A: 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 B: 物、行为、智力成果 C: 人身、行为、货币 D: 商品、货币、财产权利答案: B试题2:立法必须以()为依据。

A: 党的政策 B: 客观事实 C: 宪法 D: 既定事实答案: C试题3:同一种社会关系()同时由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加以调整。

A: 不能 B: 只能 C: 可以 D: 应该答案: C试题4:未经正式公布的法律是()。

A: 有效的 B: 无效的 C: 部分有效的 D: 以上答案都不对答案: B试题5: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对社会关系进行()的手段。

A: 强制性调整 B: 规范性调整 C: 引导性调整 D: 制约性调整答案: B试题6: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有()。

A: 未满十八岁的人 B: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C: 被逮捕的人犯 D: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答案: D试题7:不属于法律实施的是()。

A: 执法 B: 司法 C: 立法 D: 守法答案: C试题8:立法程序化、法律化的重要意义在于()。

A: 防止公民的非法行为 B: 避免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 C: 防止党派团体的非法行为 D: 意味着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时才能立法,从而才能保证立法的质量答案: D试题9:社会主义法律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是()。

A: 依靠法律监督机关的有效监督 B: 依靠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 C: 依靠人民群众的自觉守法 D: 依靠司法机关的强制答案: C试题10: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

A: 法律制裁 B: 行政制裁 C: 刑事制裁 D: 经济制裁答案: A试题11:法律对社会发展能否起进步作用,决定于()。

A: 是否适应一切经济基础的需要 B: 是否能积极地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 C: 法律所服务的经济基础是否适应生产力的需要 D: 是否适应国家的需要答案: C试题12: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适用法律时,()。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物 二、有价证券 三、智力成果 四、权利和非物质利益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 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 的对象,也称为民事权利客体。 特点:利益性;客观性 二、范围 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 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3、意义:确定孳息的归属。 《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 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 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的租金 B. 果树上已成熟的果 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 彩票中奖所得的奖 金
(七)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1、概念 P127 2、意义: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如同 样是借物,所借之物是消耗物时,合同的 性质是消费借贷,借贷物交付时所有权转 移,借贷人只要返还种类物即可;所借之 物是非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是租吝或借 用合同,租借之物交付时仅转移使用权, 租借人要返还原物。
(八)有主物与无主物 1、概念:有无所有人 2、意义:对于无主物,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是, 依照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有特别规定的, 按照特别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 《继承法》第32条。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概念: 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不因分割而损害其用途与价值。 不可分物:不可以分割,或者分割损害其用途与价 值。 2、分类意义 (1)确立共有财产的分割:可——实物分割;不 可——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 (2)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可——按份之债或 按份债务;不可——连带之债或连带债务。
(五)原物与孳息 1、原物,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其自然性质产生新物 的物。 孳息,指原物产出的收益。 2、孳息的分类 (1)天然孳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 植物结出的果实、动物的产出物。 A.天然孳息为独立物,故与原物分离之前为其构成 A. 部分,不能成为孳息; B.对一物加工所产生的新物,不是孳息。 C.埋藏物,不是孳息。因为它始终独立于埋藏体, 不存在产出的问题。 (2)法定孳息: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 的收益。

第19章 法律关系

第19章  法律关系

第十九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重点问题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建立的,具有主观性。

3.法律关系建立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具有客观性。

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1.法律关系具有法所具有的重要的属性。

2.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1.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具体的。

2.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种类重点问题1.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3.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4.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与隶属型的法律关系一、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划分标准: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1.一般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是具体的。

2.具体法律关系中至少一方主体是具体的。

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这种分类是对具体法律关系的分类。

划分标准:单方具体还是双方具体1.绝对法律关系要求一方是具体的。

2.相对法律关系要求双方是具体的。

三、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划分标准:是否使用法律制裁1.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使用法律制裁,是法实现的正常形式。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通过法律制裁形成的,以违法为基础。

四、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与隶属型的法律关系划分标准: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1.平权型法律关系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2.隶属型法律关系其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主体重点问题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2.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3.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1.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两个特征。

2.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性:法律关系主体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二)债券 • (三)股票 • (四)提单
第四节 智力成果
• 一、智力成果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
• • • • • • (一)作品 (二)发明 (三)实用新型 (四)外观设计 (五)科学发现 (六)商标
第五节 其他客体
• 一、权利 • 二、非物质利益 • 三、虚拟财产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的种类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 习,明确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特征、范围,掌握物的概念、特征、 分类及有价证劵、智力成果的概念 与特征。
教学重点与难点:
1、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2、物的概念与特征 3、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 分 4、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分析: • 本案的争论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这就是网 络虚拟财产的根本属性问题,而这就是对传统 民法的挑战。网络中的武器装备决不简单的就 是一堆数字,它确实包含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也就是包含着价值和使用价值,那么它就具有 物的属性。同样,网络本身也具有价值和使用 价值,也应当具有物的属性。那么,网络虚拟 财产在民法上究竟应当怎样界定它的性质,无 疑是一个新的挑战。比如说,网络游戏中的武 器装备认为具有物的属性,盗窃这些武器装备 构成侵害财产权。

• 分析: • 本案中,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转让 合同,既涉及动产的转让,也涉及不动产 的转让。对于机器设备的转让而言,该转 让合同是有效的,而且由于甲企业和乙企 业进行了清点,办理了交接手续,发生了 该机器设备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对于厂房 的转让而言,其合同亦是有效的,但因未 办理登记而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因此,甲企业主张该转让合同无效是不能 成立的,乙企业可依据该转让合同请求甲 企业办理厂房所有权过户手续。链接

法律关系的客体(共3篇)

法律关系的客体(共3篇)

法律关系的客体(共3篇)____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客体想报考____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____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客体”,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

它一般指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为结果等。

二、特点:1、客观性:以一定的物理形态存在;不以物质形态存在但为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无形物。

2、可控性:人类可以控制和利用之物3、有用性: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需要4、法律性: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三、种类:____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关系客体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____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关系客体”,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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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

它一般指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为结果等。

二、特点:1、客观性:以一定的物理形态存在;不以物质形态存在但为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无形物。

2、可控性:人类可以控制和利用之物3、有用性: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需要4、法律性: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____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司法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三民事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相关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

什么是法律关系

什么是法律关系

关系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受到法律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是指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以发生、变化或消灭。

民法:(书P7)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如:所有权)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民事法律关系人格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等)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如:收养、监护等)★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一就不构成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PS..:.注意: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注:法人≠法人代表.........法人不是平时讲的意义上的“人”...............“能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不同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核心特征。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i.依法成立;ii.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iii.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iv.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关系(图表)

法律关系(图表)

法律关系(图表)主体种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内容定义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客体定义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种类(1)物A应得到法律之认可B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C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D须具有独立性(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法的本体(一) 法1.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 法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 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第六章 法律行为
认识错误: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相一 致的情况: 1.“事实错误”: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与所发 生的客观事实相背离 2.“法律错误”: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但 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 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 (一)个人行为与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二)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三)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第六章 法律行为
1.身体行为 2.语言行为 (二)行为方式(手段) 行为方式(手段)是考察行为的目的并进而判 断行为的法律性质的重要标准,是考察法律 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 担责任之大小的根据。
第六章 法律行为
(三)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指行为的完成状态。 判断法律行为结果,主要有两个标准: ①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②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行为
当李某来到就近的一个屯子时,四周一片 漆黑,只有一户人家尚有灯光,李便投灯 光而去。这家有母女二人,李向主人说明 遭遇后,母女深表同情,李即留宿该户。 母亲恐客人害怕,便让女儿陪宿。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男青年被击倒醒来后,悻悻而归。原来李 某借宿的正是男青年的家。他一进门便发 现自己抢过的自行车在院内,急忙问明来 历,母亲叙说了事情的经过。男青年听后 急忙问明李某睡觉的位置及方向,母亲说 李某在外侧,女儿睡内侧,头朝北。
第六章 法律行为
“非法律行为”: 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不 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 律效果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行为
例: 某甲答应赠与某乙500元,资助乙上学(乙 为在读的中学生)。甲在给乙300元后,就 不再资助。乙认为甲已答应赠与就应全部 赠给,于是向甲索要未交给的200元。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与特征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与特征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与特征摘要:本文着重探讨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与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它涉及到各种不同的对象,包括财产、合同、竞争、劳动等。

本文将对这些客体的种类与特征进行简要说明。

一、财产关系财产是指社会成员所有的物质财富,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商品、货币等。

财产关系是指与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有关的法律关系。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财产是其中最重要的客体之一。

财产关系的特征在于其私人性和排他性。

私人性指的是财产权是个人或组织的专属权利,其他人不能侵犯。

排他性指的是财产所有人可以对其财产行使支配权和使用权,除非受到法律限制。

在财产关系中,经济主体间往往通过购买、出售、租赁等方式进行财产的交换,这又涉及到合同关系。

二、合同关系合同是指自愿订立的、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合同是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交易和合作的法律基础。

合同关系的特征在于其约束力和平等性。

合同关系的约束力指的是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履行不到的一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平等性指的是合同关系应建立在自愿、公平和平等的基础上,不应受到欺诈、强迫等非法行为的影响。

合同关系的客体可以是物品、劳务、权利等。

在经济活动中,各种交易合作的形式都可以通过合同来规范,例如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三、竞争关系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而竞争关系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竞争关系涉及到权利与义务、公平与公正等方面。

竞争关系的特征在于其公平性和自由性。

公平性指的是竞争主体遵循市场规则,不采取不公平的手段进行竞争,不垄断市场资源。

自由性指的是经济主体有权自由选择市场参与者、市场方式和市场规则。

竞争关系的客体可以是市场、资源、消费者等。

在经济活动中,竞争是促进创新和进步的重要驱动力,但也需要法律规范来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同的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价款以及其他合同标的。

首先,合同的物指的是合同所涉及的具体物品或者财产。

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各种各样的物品作为合同的对象,如房屋、土地、汽车、商品等。

合同的物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明确的所有权归属和使用权划分。

其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除了约定具体的物品外,还约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交付商品,卖方有义务交付商品并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

而在租赁合同中,则约定了租赁人有权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有义务提供租赁物并维护其正常使用。

第三,合同的价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相应的对价。

在许多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会约定一定的价款作为对于合同物或者服务的支付。

合同的价款往往直接影响着合同的履行情况,因此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最后,其他合同标的是指除了合同物、合同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价款之外的一切合同标的。

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违约金、违约责任等。

这些约定都会对合同法律关系产生重要的影响。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合同的物、权利和义务、价款以及其他合同标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只有当合同的物、权利和义务、价款以及其他合同标的得到妥善处理和有效保障时,合同法律关系才能够得到正常发挥和实现。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的基础和核心,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经济交流和社会发展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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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

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第四,须具有独立性。

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

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可以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

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有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2)文物;
(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
(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使得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
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须注意的是:
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

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

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

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

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

它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

应从三方面分析:
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当人身之部分自然的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以视为法律上之“物”;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3.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

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

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

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

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行为结果。

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这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直至终了,最后
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果(或效果)。

例如,权利人在义务人完成一定行为后,得到了某种精神享受或物质享受,增长了知识和能力等。

在此意义上,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不完全等同于义务人的义务,但又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过程紧密相关。

义务正式根据权利人对这一行为结果的要求而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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