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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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电子设备生产企业(本题下称甲企业)与乙商贸公司(本题下称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9年3月份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乙公司从再生资源经营单位购进再生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0万元,支付给丙企业运费1万元,并取得运费发票;

(2)乙公司从甲企业购电脑600台,每台不含税单价0.45万元,取得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70万元、增值税45.9万元;

(3)乙公司从农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30万元,支付运输公司的运费3万元,取得运费发票。入库后,将收购的农产品40%作为职工福利消费,60%零售给消费者并取得含税收入35.03万元;

(4)乙公司销售电脑和其他物品取得含税销售额298.35万元,均开具普通发票;

(5)甲企业从乙公司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和零部件,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80万元、增值税30.6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货款和税款未付;

(6)甲企业为乙公司制作大型电子显示屏,开具了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9.36万元、调试费收入2.34万元。制作过程中委托丙公司进行专业加工,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

0.34万元,取得丙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

(1)计算甲企业

2009年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乙公司

2009年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解:

(1)甲企业

2009年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①销项税额=45.9+(9.36+2.34)÷(1+17%)×17%=47.6(万元)

②当期应扣除进项税额=30.6+0.34=30.94(万元)

③应缴纳增值税=47.6-30.94=16.66(万元)

(2)乙公司

2009年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①销项税额=30.6+35.03÷(1+13%)×13%+298.35÷(1+17%)×17%=77.98(万元)②应扣除进项税额=45.9+(30×13%+3×7%)×60%+10×17%+1×7%=50.14(万元)应缴纳增值税=77.98-50.14=27.84(万元)

2.某粮油加工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面粉、芝麻油、花生油、菜子油、挂面、方便面等粮油和粮食复制品。该厂2002年某月粉外购项目如下(假定外购货物均已验收入库):

(1)从粮管所购进小麦,支付价款14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8200元。

(2)从农民手中收购小麦,支付价款700元,无进项税额。

(3)从粮油公司购进芝麻,价款2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600元。

(4)从外地粮食部门购进花生,价款18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340元。

(5)外购低值易耗品4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0元。

(6)生产用外购水2092.3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72元。

(7)支付生产用电费3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0元。

该厂本月销售货物的收入项目如下:

(除注明外,销售收入不含税):

(1)销售面粉给“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152000元。

(2)销售面粉给“小规模纳税人”,价税混合收取计18000元。

(3)销售挂面给“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5000元。

(4)销售挂面给消费者,价税混合收取计1000元。

(5)销售方便面给“小规模纳税人”,价税混合收取计3000元。

(6)销售各种食用植物油给“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4000元。

(7)销售小麦给“一般纳税人”,价款6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答案:

第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该企业销项税额的计算可分为三部分,一是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适用17%税率的货物的计算;二是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适用13%税率的货物的计算;三是对价税混合收取销项税额的计算。

(1)销售给“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货物的销售收入为挂面收入5000元。

销项税额=5000×17%=850(元)

(2)销售给“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低税率货物的销售收入为:

面粉收入152000元,各种食用植物油收入4000。小麦收入6000元,计558000元。

销项税额=558000×13%=72540(元)

(3)价税混合收取适用基本税率货物的销售收入为:

挂面收入1000元,方便面收入3000元,计4000元。

销售额=4000÷(1+17%)=3418.80(元)

销项税额=3418.80×17%=581.20(元)

(4)价税混合收取适用低税率货物的销售收入为面粉收入18000元。

销售额=18000÷(1+13%)=15929.20(元)

销项税额=15929.20×13%=2070.80(元)

(5)该厂本月销项税合计为:

销项税额合计=850+72540+581.20+2070.80=76042(元)

第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该企业的进项税额分三部分计算,一是购进免税货物进项税额的计算;二是购进低税率货物进项税额的计算;三是购进基本税率货物进项税额的计算。对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准抵扣。

(1)免税货物的购进额为收购农民的小麦支付价款700元。

进项税额=700×13%=9100(元)

(2)购进低税率货物进项税额为小麦的进项税额18200元,芝麻2600元,花生2340元,生产用外购水272元,计23412元。

(3)购进基本税率货物的进项税额为:

低值易耗品680元,生产用电510元,计1190元。

(4)本月该企业进项税额合计为:

进项税额合计=9100+23412+1190=337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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