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学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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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科自考重点总结真题笔记资料名词解释章节精华必考点必背模拟卷

保险法学科自考重点总结真题笔记资料名词解释章节精华必考点必背模拟卷

保险法学科自考重点总结笔记资料名词解释精华必考点必背1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四大特征:合法性、商业性、风险性与金融性。

2 保险与储蓄的区别:①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②两者在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其条件也不同;③两者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①从法律上说,保险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赌博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不允许的。

2从道德上看,保险是道德所赞同的行为:而赌博属违反道德的行为。

3目的和作用不同,保险能够为人们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达到互助共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的目的;而赌博不可能成为安定生活的手段,只会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

保险与保证的区别:①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间负有义务;而保证只是从属于主契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契约的一种从契约。

②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为他人履行义务,从而享有求偿权;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保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所造成的,保险人无代位追偿权。

3保险的要素:3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②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

可保危险:是指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和法律责任的危险这三大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其构成条件:1事件发生与否很难确定;②事件何时发生很难确定;③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很难确定。

4 保险的分类:①根据保险的实施形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②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与无形利益保险;③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5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是为了实施某项政策而采用的一种手段。

自愿保险:是通过自愿的方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指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的出现和发展,是人们需要风险保障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对其提出的要求的产物。

保险法确立了保险市场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运作机制、各种主体的权责义务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保险法的出台,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并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法的立法沿革我国的《保险法》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关于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的法律。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

1995年,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正案。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次修正案通过。

201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次修正案。

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 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一经订立,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则应当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并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发生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有关证据,协助保险公司查勘和定损。

对于保险合同中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和方式,保险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保险公司: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开办保险业务前,必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注册登记。

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期间,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4. 保险监管:保险法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我国的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和审计,并根据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5. 违法行为与处罚: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时的解决途径和方式。

保险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保险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保险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以下是保险法的基础必学知识点:
1. 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等。

2. 保险人:保险法中规定,保险人是提供保险的公司或组织。

保险人
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
险人赔偿损失。

3. 被保险人: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也是享受保
险保障的一方。

被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责任来要求保
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4. 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以获取保险保障。

保险费的大小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保额和保险期限等因
素来确定的。

5. 保险金:保险金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
金额。

保险金的支付通常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被保险人提交的理
赔申请来进行的。

6.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
责任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保险种类和保额来确定的。

7.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保障的有效期限。


险期限结束后,保险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8.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财产或利益。

保险标的通常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被保险人的投保意愿来确定的。

以上是保险法的基础必学知识点,了解这些知识可以帮助你在保险交易中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责任。

大二保险法知识点

大二保险法知识点

大二保险法知识点保险法是指国家为调整保险关系,并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保险法是保险业发展的法律基础,对于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消费者来说,了解保险法的知识点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大二学生需要了解的保险法知识点,包括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免责、保险索赔以及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的重要概念,其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保险合同必须是自愿的,即保险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自主的。

其次,保险合同需要明确合同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核心要素。

最后,保险合同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订立,包括书面形式、在线电子合同等。

二、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财产或利益,如房屋、汽车等。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合理、真实,并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三、保险责任和免责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保险事故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

同时,保险合同中通常规定了一定的免责条款,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保险期间内故意造成的损失等。

四、保险索赔保险索赔是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行为。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必要的索赔材料,如事故证明、损失清单等。

保险人收到索赔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保险合同生命周期中的两个重要节点。

保险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也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

同时,保险合同也可以因为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死亡等原因终止。

总结:以上是大二学生需要了解的保险法知识点。

保险法是保障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深入了解保险法的知识对于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

保险法期末复习知识点整理

保险法期末复习知识点整理

保险法第⼀章保险与保险法第⼀节保险概述(Insurance/Assurance)⼀、保险的概念(⼀)损失说1.损失赔偿说2.损失分担说3.危险转嫁说保险,是把被保险⼈的⻛险转嫁给保险⼈多数⼈分摊少数⼈的经济损失(⼆)⾮损失说1.技术说2.欲望满⾜说……(三)“⼆元”说:区别⼈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损失赔偿合同⼀般为财产保险;损失多少赔多少定额给付合同⼀般为⼈身保险;约定多少赔多少(四)⾃身理解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依约定向投保⼈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付保险⾦的商业⾏为。

1、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商业⾏为。

以营利为⽬的,不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法律强制推⾏的社会保障制度。

2、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合同关系。

投保⼈与保险⼈通过订⽴合同确⽴法律关系。

3、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典型的对待给付关系。

在保险关系中,投保⼈的给付义务是确定的,但是保险⼈的对待给付义务,则有所不同。

如果以⻛险为对价,则可以认为该给付也是对等的。

(五)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寿保险:死亡意外伤害保险(定额给付、实报实销):伤残健康保险(承保因为疾病进⾏诊疗⽽⽀付的费⽤)(定额给付、实报实销):疾病年⾦保险: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保险的构成(⼀)可保⻛险指不可预料或不可抗⼒之事故。

(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条)1、纯粹性区分纯粹⻛险(遭遇⻋祸)与投机⻛险(股票交易)。

纯粹⻛险:⻛险事故发⽣只会遭受损失,并不会因此获益投机⻛险:可能损失、可能获益(赌博)赌博:可能有收益的对赌,危害社会稳定保险:事件发⽣只会有损失⽽不会有收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2、不确定性(1)是否发⽣(2)发⽣时间(3)事故后果(4)事发偶然⾮标的物⾃身属性所导致,如酒精挥发、⾃然损耗、折旧就不是。

保险法知识点

保险法知识点

保险法知识点一、风险的概念* 1、广义风险强调不确定性,风险就是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的相对变化。

(盈利、一致、损失)(重点)* 2、狭义风险强调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就是实际结果低于预期结果的相对变化。

(重点)* 不确定性体现:随机事件是否发生、时间、地点、损失程度和范围不可预见、不可控制。

风险的特征(掌握)(一)客观性(二)损害性(三)不确定性空间、时间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四)可测定性服从某种概率分布(五)发展性风险的三要素(掌握)(一)风险因素(二)风险事故(三)损失(一)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能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的要素。

(理解)例如:对于人体,风险因素是指其健康状况和年龄;汽车可能造成车祸,所以汽车是一个风险因素;乱扔烟蒂会引起火灾的发生,所以它也是一个风险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指有形物质并能直接影响某事物的物理功能的因素。

例如大雾与晴空、木房与铁皮房道德风险因素:主要是人的故意或恶意行为心理风险因素:如人的疏忽、过失、放松管理注意区分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 某建筑工程队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建筑物塌陷,则造成损失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是______。

A.物质风险因素B.心理风险因素C.道德风险因素D.思想风险因素二)风险事故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风险因素(损失的间接原因)和风险事故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某一风险事故可能是另一事故的风险因素。

(三)损失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把握两点:一是损失的不可预知,二是经济价值减少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二种。

直接损失即实质损失,间接损失则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三种形式。

二、按风险的环境分类(一)静态风险(掌握):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不可避免,自然力的不规则运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风险。

地震、暴风、盗窃等(二)动态风险:由于社会经济结构变动或政治变动而产生的风险。

保险法重点归纳

保险法重点归纳

名词解释1、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2、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3、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或(或)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4、足额保险是不足额保险的对称,亦称全额保险。

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

5、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6、保险代位: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

7、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8、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9、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10、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介绍了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的意义以及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

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本部分的重点。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保险法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这些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由合同确立;另一方面规范保险经营者的形式、设立、经营规则、变更、终止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关系。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关系加以调整,《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概念、订立、变更、终止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法也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以防止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1、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

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

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4、境内投保的原则5、公平竞争的原则6、专业经营的原则(四)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1、学法是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保险代理人只有懂法、守法、用法,才能有效地运用其保险专业知识,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脱离了法律的约束,将走入歧途。

因此努力学习保险法以及一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险代理人的必备条件。

保险法期末重点

保险法期末重点

保险法一、保证保险是指债务人向保险人投保自身信用风险的保险合同。

一般约定为: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投保人)的行为对第三人(权利人,被保险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弃权与禁止反言禁止反言: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出了错误陈述(欺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理信赖,以至如果允许保险人不受该陈述的约束,会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时,保险人一方只能接受所陈述的事实的约束,而失去反悔或以此为抗辩事由的机会。

弃权:是指保险人明示或以行为表明(默示)其放弃了本可以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如实陈述、不告知等所享有的抗辩权或解约权。

三、责任保险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以被保险人的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

保险法第65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四、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法条)五、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实务中也称“退保金”。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而保险合同效力消失时,保险人应当退还投保人已经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原理:均衡保险费)六、长尾巴责任事故型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行为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事故发生的期间。

不管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民事索赔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都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责任没有终止,“长尾巴责任”。

七、重复保险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法知识点

保险法知识点

一、风险的概念* 1、广义风险强调不确定性,风险就是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的相对变化。

(盈利、一致、损失)(重点)* 2、狭义风险强调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就是实际结果低于预期结果的相对变化。

(重点)* 不确定性体现:随机事件是否发生、时间、地点、损失程度和范围不可预见、不可控制。

风险的特征(掌握)(一)客观性(二)损害性(三)不确定性空间、时间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四)可测定性服从某种概率分布(五)发展性风险的三要素(掌握)(一)风险因素(二)风险事故(三)损失(一)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能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的要素。

(理解)例如:对于人体,风险因素是指其健康状况和年龄;汽车可能造成车祸,所以汽车是一个风险因素;乱扔烟蒂会引起火灾的发生,所以它也是一个风险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指有形物质并能直接影响某事物的物理功能的因素。

例如大雾与晴空、木房与铁皮房道德风险因素:主要是人的故意或恶意行为心理风险因素:如人的疏忽、过失、放松管理注意区分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 某建筑工程队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建筑物塌陷,则造成损失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是______。

A.物质风险因素B.心理风险因素C.道德风险因素D.思想风险因素二)风险事故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风险因素(损失的间接原因)和风险事故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某一风险事故可能是另一事故的风险因素。

(三)损失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把握两点:一是损失的不可预知,二是经济价值减少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二种。

直接损失即实质损失,间接损失则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三种形式。

二、按风险的环境分类(一)静态风险(掌握):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不可避免,自然力的不规则运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风险。

地震、暴风、盗窃等(二)动态风险:由于社会经济结构变动或政治变动而产生的风险。

保险法重点内容解读

保险法重点内容解读

保险法重点内容解读保险法是调整保险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范保险业行为、保障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解读保险法的重点内容,包括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保险公司的设立与运作、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保险责任、保险赔偿、保险监管等内容。

一、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保险法是调整保险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业是指利用保险机制对社会提供风险保障和金融服务的行业。

保险机制是指利用保险保障功能对社会提供风险保障的机制。

保险保障功能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产品为社会提供风险保障的功能。

保险法是规范保险业行为、保障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保险法主要规范保险业的准入、保险公司的设立与运作、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保险责任、保险赔偿、保险监管等内容。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与运作保险公司的设立与运作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保险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包括申请设立、批准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等。

保险公司的成立后,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包括申请设立、批准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等。

保险公司的成立后,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受到限制,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交通工具保险等。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可能会面临处罚。

三、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达成的协议,是保险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包括:保险合同主体、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赔付等。

保险合同主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保险公司和客户。

保险公司和客户需要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自的主体地位,并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是指保险合同中所保障的风险。

保险标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明确,否则可能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部分,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

保险法期末重点复习材料

保险法期末重点复习材料

复习提纲多选(10*2)、单选10*1)、名词解释(8*3)、简答(5*4)、案例分析(2*13)1、保险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特点:(1)保险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2)保险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3)保险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4)保险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5)保险以经济补偿为目的2、保险法律关系的特点1、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2、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3、保险社会关系中存在多重主体身份,而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4、是以保险权利义务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保险法的概念与特征(一)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保险法的特征1、保险法是私法;2、保险法是具有公法性的商法;3、保险法是公益法;4、保险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

4、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一)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符合年龄和身体条件的要求,且投保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组。

(二)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物质财产及其利益。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不同。

a、保险价值:人身保险无价值概念,可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b、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为定额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有保险价值确定。

(四)保障职能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为补偿性合同。

(五)代位求偿权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5、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与法律内涵(一)最大诚信原则概念:这一原则是指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和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

保险法重点

保险法重点

保险法重点1、保险的概念: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构成要素:○1.以特定危险(可保危险)的存在为前提○2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集合危险,分散损失○3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保险费率的合理厘定)○4.以经济补偿为目的○5.以商业经营为手段3、保险法的渊源1.法律:《保险法》、《海商法》、《公司法》等2.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

3.行政规章我国:主要是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

4.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

5.国际条约:《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服务附件、《金融服务协议》等。

4、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善意、诚实和守信的基本精神和态度,履行自身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

二、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注意:包括养子女、继子女,养父母、继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获得充分赔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

• 4、保险利益的目的。A、防止保险变赌博;类似古代科举时的押注。B、 防止故意诱发保险事故。特别是人保。
基本概念基本知识
疑难重点问题
案例分析讨论
保险法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第31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注意:保险法只调整商业保险,不调整社会保险,如三险、五险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失业、住房公积金)
区分:
1、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2、保险费、保险金、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单的现金价值
基本概念基本知识
疑难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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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律关系的关系人
• 2、保险金是指质物所有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 导致质物毁损或灭失时,投保人有权请求保险人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 钱
• 3、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 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 4、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 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
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这是保险中理赔的基本原则。
• 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 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损失补偿范围及费用承担 1.实际损失 ≤ 保险金额 (以当时市价计 算),补偿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为限。2.施救防损费用 ≤ 保险金额 (必要合理)(法第57条)3.其他费用,如勘损、诉讼 等 (必要合理)(法第64、66条)

保险法学习笔记

保险法学习笔记
保险法的渊源和构成
保险法的渊源可以分为: 1,保险合同法: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
务的法律,构成保险法的核心内容 2,保险监管法:是对保险也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又称保险业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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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是有关保险组织设立、保险经营管理规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业 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的规定。 3,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言的,即保险合同法以外具有民商 法性质的规范某一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保险合同的种类
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标的不同) 定额保险合同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保障性质为标准)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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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的关系为标准)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事先在保险合同
中约定,财产保险合同分为定值和不定值) 单一保险合同和重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单独保险合同和共同保险合同(保险人是一个还是多个) 个险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
保险的分类
人身保险
1,人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年限死亡、 或者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分类: (1) 死亡保险 (2) 生存保险 (3) 生死两全保险 (4) 年金保险 (5) 新型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 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 70%) 万能保险: 1,个人万能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 5%; 2,万能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一下几种费用: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 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

保险法票据法重点

保险法票据法重点

保险法票据法重点保险法和票据法是现代经济中极其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

它们分别为保险和票据业务提供了法律基础和规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进行学习和实践应用时,需要重点关注保险法和票据法的各自重点内容和规则,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掌握它们的精髓和本质。

一、保险法重点1.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实施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的核心,它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在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实施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重点:(1)保险合同的要件和形式。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必须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

投保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投保信息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当告知投保人充分的产品信息和所承诺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内容。

(2)保险赔偿的范围和条件。

保险赔偿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最关心的就是能否得到相应的赔偿。

在实施保险业务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人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确定赔偿责任和范围,并及时向投保人赔偿,以保证投保人的权益。

2.监管和合规保险业务受到法律和监管的严格控制,保险公司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违规经营。

在实施保险业务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重点:(1)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能和责任。

保险监管机构是制定和执行相关保险法规和监管规定的重要部门,其职能和责任对于保障投保人的权益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和繁荣至关重要。

(2)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违规经营,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二、票据法重点1.票据形式和要素票据是现代经济中流通最广泛的一种凭证,具有极强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在进行票据的使用和流通时,需要关注以下重点:(1)票据的种类和形式。

票据根据其用途和形式的不同,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多种种类,投资者在进行票据的选择和投资时,需要了解各种票据的特点和应用范围。

(2)票据的各要素。

票据具有一定的格式和要素,在票据的填写和使用过程中,要注意正确填写票据的名称、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等必要的要素,以免影响票据的流通和受理。

保险法重点学习要点

保险法重点学习要点

1、免责条款新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新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2、不可抗辩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弃权和禁止反言新法第十六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合同订立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法重点解读

保险法重点解读
保险合同法律规范
保险合同的定义和要素
总结词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要素包括当事人、标的、保险利益和可保风险。
详细描述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基本要素包括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 人)、标的(保险对象)、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和可保风险(保险标的可能 面临的风险)。
和不稳定。
垄断则可能限制市场竞争,导致 价格垄断和服务质量下降,因此 需要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监管和
干预。
保险市场的监管和自律
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市场进行监 管,包括制定法律法规、监督保 险公司合规经营、保护消费者权
益等。
自律组织则是由保险公司组成的 行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 则、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
保险法的历史和发展
保险法的起源
保险法起源于海上保险,最早的保险 立法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英国《海 上保险法案》。
现代保险法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保险 法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和完善,各 国纷纷制定和完善保险法,以适应保 险市场的需求。
保险法的原则和特点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 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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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的法律规范
保险市场的定义和特点
保险市场是提供各类保险产品 和服务的市场,包括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再保险等。
保险市场具有风险转移、风险 分散、保障经济安全等功能, 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 分。
保险市场的特点包括:长期性、 不确定性、分散性和互助性等。
保险市场的准入和退
保险市场的准入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本金、经营能力、专业人 员等方面的要求。

2023年自考保险法重点

2023年自考保险法重点

第一章保险旳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协议旳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协议约定中约定旳事故因其发生所导致旳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到达协议约定旳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旳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也许引起损失旳偶尔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一.保险旳要素1.保险旳前提纲素:危险存在2.保险旳基础要素:众人合力3.保险旳功能要素:损失赔偿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旳区别1.保险旳性质、目旳和主体不一样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旳目旳,而是为了保证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互换旳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旳,为满足各方对保险旳需要,从而到达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旳商业保险企业。

2.保险旳对象不一样社会保险旳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旳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旳对象是自愿按照协议缴纳保险费旳人。

3.保险旳实行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旳根据不一样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行,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旳建立是以法律为根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旳构成及保险费旳承担不一样社会保险旳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旳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原则旳根据及保障旳水平不一样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原则,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旳保险费旳多少为原则,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旳区别1.实行旳方式不一样储蓄单独旳、个别旳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旳互助共济才能实行。

2.给付与反给付不一样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运用旳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旳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旳均等即可。

3.目旳不一样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旳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旳,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旳状况下才采用。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保险是指一种风险转移的经济行为,它通过合同方式,使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并以保险费作为交换条件。

保险法是规范保险行业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保险参与方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了解保险法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一些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一、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是保险活动的法律依据,它包括以下要素:1. 投保人:指以自己的名义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被保险人:指作为合同标的,由保险人承担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保险人:指承担被保险人风险,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后给付保险金的机构。

4. 保险标的:指保险合同约定的财产或利益,可以是财产、人身、责任等。

5. 保险费: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作为保险合同标的的费用。

6. 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生效和到期的时间段。

7. 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二、保险法原则保险法依据以下原则来规范保险合同和保险活动:1.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2. 平等自愿原则:保险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各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条款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3. 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公平,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4. 个人风险原则:保险合同仅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身的风险,不能涉及其他人的利益。

5. 最大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尽量减少损失,并享有得到最大利益的权利。

三、保险法的要点保险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解释: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

2.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保险费。

3. 保险责任和赔偿: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

4.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人在收到赔偿申请并核实后,应及时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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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 懂法 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从1995年开 始经过人大立法,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 不断修订完善,规范行业经营,更好的为 客户服务。 最新版的《保险法》是2009年2月28日 修订,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新版的《保险法》更注重保护客户的利 益,将保险的服务提到法律层面上。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 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客户常见问题:钱存到保险公司,到时候会有收益 吗?

通关内容



1、《保险法》中如何规定理赔的时效? 2、如果理赔时出现争议怎么办? 3、《保险法》中续期缴费服务如何规定? 4、《保险法》中国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如何管理? 5、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6、钱存到保险公司,到时候会有收益吗?
客户常见问题:保险公司理赔比较难,拖个 一年半载还不一定赔下来呢

《保险法》第三十条:以格式条款订立的 保险合同,合同条款有争议的,或者对合 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 人的解释。
客户常见问题:保险理赔的时候太麻烦,这 不赔那不赔的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约定分期支付保险 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 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 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 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附加说明:客户应缴费日次日起60日内客户未缴 费,如果出现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承担理赔责 任;60日后则不再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 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每设立一家分支机构,还要增加注册资本金。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现金形式) 资本。
客户常见问题:保险公司如果倒闭了怎么办?

《保险法》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 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 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 银行,不得动用。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经营有人寿保 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 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客户常见问题:保险公司到时候倒闭了怎么办?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


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1、银行大额协议存款; 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3、投资不动产;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见《国十条》)
客户常见问题:到时候钱不凑手,交不上了咋办?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 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 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 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合同。 附加说明:从60日起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不承 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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