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精编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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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1. 简介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是一套用于统计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数据的制度。
通过对交通运输企业、机构和个人的信息进行统计和汇总,形成统计报表,了解交通运输行业的整体情况和趋势,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 目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和了解交通运输行业的运营情况。
通过统计和分析,可以评估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状况,提供数据支撑和依据,为政府决策制定提供可靠的参考,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3. 报表内容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包括以下内容:3.1 基本情况统计表基本情况统计表主要统计交通运输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或机构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运输范围等信息。
3.2 营业收入统计表营业收入统计表主要统计交通运输企业的营业收入情况,包括总收入、运输收入、物流收入、其他收入等。
3.3 运输量统计表运输量统计表主要统计交通运输企业的货物和旅客运输量,包括货物运输量、旅客运输量、货运量、客运量等。
3.4 安全生产统计表安全生产统计表主要统计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事故数量、事故损失、事故原因等。
3.5 人员情况统计表人员情况统计表主要统计交通运输企业的人员情况,包括从业人员数量、性别比例、学历分布等。
3.6 资产状况统计表资产状况统计表主要统计交通运输企业的资产状况,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情况等。
4. 统计方法和周期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采用定期统计的方式,统计周期为一年。
具体的统计方法如下:4.1 数据采集交通运输企业、机构和个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数据采集和填报,包括基本情况、营业收入、运输量、安全生产、人员情况、资产状况等数据。
4.2 数据汇总统计部门负责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汇总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3 数据分析统计部门进行数据分析,对统计报表中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4.4 报表发布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发布,供相关部门和企业使用。
运输企业统计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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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统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运输企业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运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状况,为企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是运输企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第三条运输企业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科学、规范地组织实施。
第四条运输企业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虚报、漏报统计资料。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第五条运输企业应当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负责企业统计工作。
第六条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不受侵犯。
第八条统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统计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统计任务与统计内容第九条运输企业统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任务:(一)收集、整理、分析运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数据;(二)编制运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统计报表;(三)提供统计分析报告,为运输企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四)依法向上级统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五)开展统计科研工作,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十条运输企业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企业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生产经营情况:如运输业务量、运输收入、运输成本、运输效率等;(三)财务状况:如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四)人力资源状况:如员工总数、各类人员结构、员工薪酬等;(五)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四章统计报表与统计资料第十一条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或者上级统计部门的要求,编制、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运输企业统计报表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分时期、分地区、分品种等进行编制。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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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加强对全国交通运输事业的监督、调研和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是指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包括公路、铁路、水运、民航、城市轨道交通和管道运输等各个方面的数据统计。
第四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统计学原则和方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对全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方统计局负责本地区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二章统计调查内容第七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交通运输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运输里程、载客、货运量等相关数据;(二)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程度、责任认定等相关数据;(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对环境的影响、污染程度、治理措施等相关数据;(四)其他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统计调查。
第八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第九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和报告机制,保证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十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统计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数据报告方式可以采取纸质报告、电子报告等多种形式,确保数据的传递和保存。
第三章统计调查方法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一)抽样调查方法,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样本,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二)全面调查方法,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三)综合调查方法,结合各种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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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邦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本报表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需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取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之外的目的。
一、总说明(一)为增强道路运输行业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形,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依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五)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行车事故(包括客运班线车辆、旅行车及包车、货运车辆(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之内依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转变、事故调查和处置情形。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839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8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953e91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db.png)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996年10月7日交公路发〔1996〕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道路运输的发展规模、布局、经济成分和发展变化趋势,为宏观调控、制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从而提高日常管理工作效率,现将部制定的《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如下: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统计、信息工作,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乡镇运管站要配备兼职统计人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形成自下而上的统计信息网络,以保证本报表制度的实施。
根据本报表制度的统计指标,基层运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做到数据齐全,计算准确。
省和省级以下运管部门要配备必需的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实现管理信息和统计报表处理及传递的自动化。
三、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报表制度的规定向当地运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监督协调,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附件:一、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说明二、道路运输统计报表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附件一: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说明1.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2.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技术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出入境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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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备案2008年10月1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一)公路交通量调查情况汇总表(交调统1表) (4)(二)一般国道交通量报表(交调统2表) (5)(三)国家高速公路交通量报表(交调统3表) (6)(四)省道交通量报表(交调统4表) (7)(五)地方高速公路交通量报表(交调统5表) (8)(六)路段平均日交通量统计报表(交调交1表) (9)(七)小时交通量记录及日交通量统计报表(交调交2表) (10)(八)汽车平均行程速度综合报表(交调速1表) (11)(九)四类公路汽车交通量比重综合报表(交调重1表) (12)(十)四类公路机动车交通量比重综合报表(交调重2表) (13)四、主要指标解释(一)交通量及交通量调查 (14)(二)车型分类及折算系数 (14)(三)路况资料 (14)(四)车速及调查方法 (15)(五)四类公路比重调查 (15)(六)交通量观测、调查 (16)(七)适应交通量 (19)五、附录(一)交通量调查站的设置 (20)1.交通量调查站设置的总体原则 (20)2.连续式交通量调查站的设置 (20)3.间隙式交通量调查站点的设置 (21)(二)基层参考表式 (23)1.间隙式调查站交通量月统计报表 (23)2.间隙式调查站交通量年统计报表 (24)3.连续式调查站交通量月统计报表 (25)4.连续式调查站交通量年统计报表 (26)5.连续式调查站分车型小时交通量年统计报表 (27)6.汽车平均行程速度观测综合整理报表 (28)7.四类公路交通量比重调查整理报表 (29)8.四类公路交通量比重调查整理报表 (30)一、总说明(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对公路交通情况进行经常性、定期或不定期调查,可以掌握公路网内交通流的运行特征以及公路网的适应程度,是公路交通管理必需的信息支撑,也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路交通信息服务的基础。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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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期报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09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十一)公路旅客营运车辆拥有量(交行统7-1表) (25)(十二)公路货物营运车辆拥有量(交行统7-2表) (26)(十三)水路运输工具拥有量(交行统8表) (32)(十四)公路客货运输量(交行统9表) (34)(十五)水路客货运输量(交行统10表) (35)(十六)公路分货类运输量(交行统11表) (36)(十七)水路分货类运输量(交行统12表) (37)(十八)公路、水路集装箱运输量(交行统13表) (40)(十九)营业性汽车运输效率和燃料消耗(交行统14表) (42)(二十)营业性运输船舶燃料消耗(交行统15表) (44)(二十一)交通运输主要统计指标快速年报(交行统16表) (46)(二十二)运输船舶船名录(交行统17表) (48)(二十三)高速公路车流量和通行费(交行统18表) (50)(二十四)高速公路货车车流量和车货总重(交行统19表) (52)四、附录(一)各省(区、市)单位代码和名称 (76)(二)各省(区、市)行政区划面积 (76)一、总说明(一)为准确、及时、全面了解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本情况,满足各级政府及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以及加强行业管理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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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度一、总则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保证相关政策的实施效果,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道路、水路、航空、铁路等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统计工作的职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由国家统计局、交通运输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其中,国家统计局负责对全国交通运输行业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交通运输部门则负责领导本部门所在地区或领域内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地方政府则是统计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机构。
四、统计工作的内容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基础数据统计1.交通运输工具和设备数量、种类、结构等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统计;2.路网、港口、机场、车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的统计;3.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情况的统计。
2. 客货运量统计1.不同运输方式的客货运量、运输距离和收入情况;2.不同区域、行业、企业之间的客货运量分析。
3. 安全与环保统计1.交通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发生情况的统计;2.各种交通工具的排放数据、污染治理等环保情况的统计。
4. 政策执行与效果评估统计1.路面交通安全管理、公路收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方面政策的执行情况的统计;2.各项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和总结。
5. 其他统计1.不同交通运输方式下的交通流量、通行时间等信息的统计;2.各种交通运输服务质量评估统计等。
五、统计工作的管理1. 统计机构和人员1.统计机构应当按照行业设置,建立完善的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2.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相关考核和认证。
2. 统计制度1.建立统一的统计工作流程、数据收集和管理制度;2.对各种统计数据进行分类、标准和统计口径统一;3.统计数据应当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 统计报告1.统计报告应当定期发布,不得隐瞒或篡改统计数据;2.统计报告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和需求,与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竞争和发展紧密结合。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https://img.taocdn.com/s3/m/73248f83aaea998fcd220e9c.png)
百度文库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〇一二年二月目录总说明 (1)报表目录 (3)(一)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统计表 (4)(二)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 (7)(三)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 (9)(四)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 (12)(五)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基本统计表 (14)(六)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 (16)(七)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汇总表 (19)(八)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1)(九)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3)(十)港口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5)(十一)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7)(十二)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 (29)(十三)安全生产汇总表 (31)总说明一、统计目的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制定,目的是切实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保障管理部门能够获得及时、准确、全面的统计信息,充分发挥统计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
二、统计范围和统计对象本报表制度统计对象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管辖水域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中央企业所属运输船舶在境外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站场运营企业、城市客运企业、水路客货运输企业、港口生产企业、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港口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六类。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7ab2b12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38.png)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5.28•【文号】交计发[1993]559号•【施行日期】1993.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1993年5月28日交计发(1993)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行业运输发展状况,加强宏观调控和检查社会运输量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交通部统工字(1992)239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和交通部、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第36号令)的要求,我部在商国家统计局并征求各省(市)交通厅(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同时,我部组织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省(市)交通厅(局)和西安公路学院、上学海运学院等九单位组成汽车、拖拉机、水路运输社会运输量抽样调查统计课题组,经反复调查研究和方案论证,提出了《汽车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拖拉机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水路运输抽样调查方案》,并征求了部分省(市)交通部门意见。
现将《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和《汽车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拖拉机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水路运输抽样调查方案》印发你们,自一九九三年六月起试行。
鉴于抽样调查的范围由载货汽车扩展到其它机动车和拖拉机,由公路运输扩展到水路运输,由货物运输扩展到旅客运输,工作量增加较大,各地要加强对行业统计和抽样调查工作的领导,妥善安排人员,以利工作的全面展开。
请将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目录<font size=+1>-------------------------------表号|表名|报告期别|报出日期|受表单位-----|---------|----|-----|----交行统1表|公路运输工具拥有量|年报|2月10日|交通部-----|---------|----|-----|----交行统2表|水路运输工具拥有量|年报|2月10日|交通部-----|---------|----|-----|----||年报|2月10日|交行统3表|公路客、货运输量||-----|交通部||半年报|7月31日|-----|---------|----|-----|----||年报|2月10日|交行统4表|水路客、货运输量||-----|交通部||半年报|7月31日|-------------------------------</font>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说明1.统计范围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范围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从事公路、水路营业性客、货运输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个人(联户),不论其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如何,均纳入统计范围;军事部门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也纳入统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aad8a34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0a.png)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12.13•【文号】交安委[2011]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交安委〔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直属相关单位,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681号),部制定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目录总说明报表目录(一)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统计表(二)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三)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四)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五)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基本统计表(六)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七)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汇总表(八)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九)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港口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一)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二)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三)安全生产汇总表总说明一、统计目的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制定,目的是切实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保障管理部门能够获得及时、准确、全面的统计信息,充分发挥统计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
二、统计范围和统计对象本报表制度统计对象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管辖水域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中央企业所属运输船舶在境外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
![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b8f4229c281e53a5902ff16.png)
2、按车辆拥有规模统计:指实际从事某项具体道路运输业务所拥有车辆规模的企业数量,例:某个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拥有200辆车,其中班线客车100辆、旅游客车80、包车20辆,那么对应“100辆及以上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数=1”;“100辆及以上的班车客运=1”;“50-99辆的旅游客运=1”;“10-49辆的包车客运=1”。
(二)本报表制度的主要统计范围为全国所有从事道路运输(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的经营业户。
(三)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统计数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用数据光盘、电子邮件或网络传输方式上报。
3、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需满足“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根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为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四、表内逻辑关系
行逻辑关系:01行≥02行;01行≥03行;01行≥04行;01行≥05行;06行≥07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次年1月31日,
报表、邮件
4
交运2表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业户
年报
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业户
7
交运3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年报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规章制度总说明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规章制度总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1b8cb12bb8f67c1cfbd6b82e.png)
6.附表 4 枢纽变更情况记录
表 ……………………………………………………………………73
7.附表 5 过河建筑物变更情况记录
表……………………………………………………………74
8.附表
6
临河设施情况记录表变
更………………………………………………………………75
9.附件
全国农村公路统计标
准………………………………………………………………………76
六、各填报单位应按时上报季度及年度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内容和要 求按厅《转发关于建立交通经济运行月度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粤交规 函[2005]176 号)执行。
七、各填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计算单位填报报表。报表无 专门讲明的,绝对数指标不留小数,相对数指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 小数四舍五入。
.
高
速
公
路
明
细
表……………………………………………………………………………………
1
0
7.公路密度及通达情
况 ……………………………………………………………………………11
8.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年底到达数(按水系
分) …………………………………………………17 9.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年底到达数(按水域类型 分) ……………………………………………18 10.内河航道构筑物年底到达 数……………………………………………………………………19 1 1 . 公路旅客运输工具拥有 量 …………………………………………………………………………22 12.公路物资运输工具拥有 量………………………………………………………………………23 13.水路运输工具拥有 量……………………………………………………………………………29 14.全社会公路客货运输 量…………………………………………………………………………31 15.全社会水路客货运输 量…………………………………………………………………………32 16.全社会公路分货类运输 量………………………………………………………………………33 17.全社会水路分货类运输 量………………………………………………………………………34 18.全社会公路、水路集装箱运输 量………………………………………………………………36 19.营业性汽车运输效率和燃料消 耗………………………………………………………………38 20.营业性运输船舶燃料消 耗 ………………………………………………………………………40 21.交通运输要紧统计指标快速年
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模板
![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9cdf3807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a3.png)
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模板1. 绪论为了有效了解道路交通情况,供应科学决策依据,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的流程、考核标准和管理要求,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调查内容2.1 调查范围:本统计调查制度适用于全部经营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
2.2 调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方、经营范围等);—企业拥有的车辆数量、车辆类型和车辆情形;—运输路线的起止地方、里程数和运输量;—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措施和交通事故情况;—其他与道路交通情况相关的信息。
3. 调查流程3.1 数据收集—统计部门负责向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发放调查表格,并要求企业及时填写和提交。
—调查表格应明确要求填写的信息内容,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车辆数量、运输路线、安全管理等方面。
—统计部门应确保调查表格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发现填写错误或遗漏的信息应及时与企业联系进行增补和矫正。
3.2 数据整理—统计部门负责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汇总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都性。
—数据整理过程中应进行合理的去重和筛选,以确保数据的有效性。
3.3 数据分析—统计部门应进行数据分析,包含对运输线路、车辆情形、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分析结果应能够反映道路交通情况的变动趋势、问题和改进措施。
3.4 数据报告—统计部门应编制道路交通情况统计报告,并报送给上级部门或相关部门。
—报告内容应包含数据汇总、分析结果、问题和建议等。
4. 管理标准4.1 统计部门要建立科学的调查数据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4.2 经营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搭配统计部门的数据调查工作,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4.3 统计部门应定期检查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沟通和矫正。
4.4 统计部门应加强对调查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专业的数据调查和分析本领。
4.5 统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措施,确保调查数据不被泄露、损坏或窜改。
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制度范本
![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21030e30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2f.png)
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数据是企业制定发展规划、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营效益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依法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统一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行业发展趋势。
第二章统计任务与内容第五条道路运输企业统计任务主要包括:(一)收集、整理、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统计数据;(二)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三)开展统计调研,为企业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四)建立健全企业统计数据库,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一)企业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生产经营情况:如运输生产总量、旅客周转量、货物周转量、运输收入、成本及利润等;(三)人力资源情况:如从业人员数量、结构、劳动报酬等;(四)固定资产情况:如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状况、设备状况等;(五)其他相关情况:如市场占有率、客户满意度、安全状况等。
第三章统计报表与数据收集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定期填写、报送统计报表。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数据收集和审核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统计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能力。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保管与使用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妥善保管统计资料,防止统计数据丢失、损坏或泄露。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谎报、漏报或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加强统计数据的使用,充分发挥统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章统计监督与奖惩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定期对统计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统计制度落实到位。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统计报表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2cc37d3a98271fe900ef987.pn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统计报表制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统计报表制度(2015年统计年报和2016年定期统计报表)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1)二、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 (7)(一)年报表式 (7)(二)定报表式 (32)四、指标解释及主要审核关 (52)(一)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52)(二)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报表主要指标 (64)(三)财务状况报表主要指标 (70)(四)信息化与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主要指标 (75)(五)固定资产投资报表主要指标 (77)(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生产报表主要指 (94)(七)铁路运输业报表主要指标 (98)(八)道路运输业报表主要指标 (102)(九)水上运输业报表主要指标 (104)(十)航空运输业报表主要指标 (108)(十一)邮政业报表主要指标 (110)(十二)交通运输业能源消费相关报表主要指·113五、各区县统计机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统计部门联系一览表 (117)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了解全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以及进行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运输邮电软件业统计报表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实施范围和调查对象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统计范围为年末从业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仓储业、邮政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产业活动单位。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2017.1)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2017.1)](https://img.taocdn.com/s3/m/2d340800c5da50e2524d7f85.png)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7年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3)(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 (4)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5)一、总说明(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行车事故(包括客运班线车辆、旅游车及包车、货运车辆(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
![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1fe068380eb6294dc886c39.png)
户
3
货运站(场)
户
4
机动车维修
户
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户
6
其它
户
7
内:客运代理
户
8
物流服务
户
9
货运代办
户
10
信息配载
户
11
车辆租赁
户
12
分报表讲解
交公路3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一、统计范围:
本表统计道路运输业中从事生产、经营和 管理的人员数。
分
报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表
讲 解
二、统计指标: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从业人员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从业人员
序号
人数(人)
解
甲
持证上岗
乙
1
2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合计
1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从业人员
2
其中:客运驾驶员
3
乘务员
4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从业人员
5
其中: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6
内: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7
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
8
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员
9
3、站(场)经营从业人员
10
其中:客运站经营从业人员
11
货运站(场)经营从业人员
报表修订总体的情况
保留的内容: 交公路5表“机动车维修业及综合性能检测站” 交公路7表“道路客运线路班次” 交公路10表“国际道路运输” 交公路11表“港澳台及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
报表修订总体的情况
拆分的内容 交公路1表“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交公路2表“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业户” 交公路3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交公路4表“道路客货运站”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82b9eef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6117e16.png)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的统计调查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决策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主体1. 统计调查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的统计调查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统计数据汇总和报送工作。
3. 各部门员工:负责配合统计调查部门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三、统计调查内容1.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金、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
2.运输业务情况:包括运输线路、运输工具、运输量等。
3.人员情况:包括从业人员数量、人员结构、人员培训等。
4.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5.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事故情况、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
6.管理情况:包括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管理效率等。
四、统计调查周期1.月度统计:每月底前完成上月数据的统计工作。
2.季度统计:每季度底前完成上季度数据的统计工作。
3.年度统计:每年底前完成上一年数据的统计工作。
五、统计调查流程1.统计调查部门根据统计内容确定调查表格和要求。
2.各部门负责人配合统计调查部门完成数据的收集和整理。
3.统计调查部门对数据进行核对和汇总,并生成统计报表。
4.统计报表通过相关渠道传达至企业领导层,用于管理决策。
六、数据保护1.企业各级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统计数据,不得随意泄露。
2.统计数据仅用于企业内部管理和决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离职员工必须交还所有统计数据,并签署保密协议。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将按照企业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纳入个人档案。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任何问题,可随时向统计调查部门进行咨询和反馈。
以上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望各部门认真执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企业的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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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交通运输)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0年9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壹、总说明1二、报表目录2三、调查表式4(壹)道路运输运营业户(交运1表)4(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运营业户(交运2表)7(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交运3表)9(四)道路运输经理人(交运4表)11(五)道路客货运站(交运5表)13(六)机动车维修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交运6表)16(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交运7表)19(八)汽车租赁(交运8表)22(九)道路客运班线(交运9表)24(十)农村道路客运(交运10表)26(十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交运11表)29(十二)国际道路运输(交运12表)32(十三)港澳台及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交运13表)37(十四)道路运输车辆、业户及从业人员市场退出情况(交运14表)44壹、总说明(壹)为准确、及时、全面了解全国道路运输业发展情况,满足各级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主要统计范围为全国所有从事道路运输(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运营、机动车维修运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的运营业户。
(三)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统计数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用数据光盘、电子邮件或网络传输方式上报。
(四)各级统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字。
(五)各填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计算单位填报报表。
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数字栏内不能出现空格,不能有任何文字。
某壹项数字和上面或相邻壹格数字相同时,不得用“同上”、“同左”等词填写,应填出相同的数字。
表中数字需保留小数的,应保留俩位小数。
(六)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且加盖单位公章。
(七)本报表制度由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壹)年报(二)定期报表三、调查表式(壹)道路运输运营业户补充资料: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在册数张。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1年月日交运1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壹、本表填报范围为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运营活动的运营业户。
二、指标解释1、道路旅客运输运营业户数:指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运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的数量。
道路旅客运输运营业户数根据运营范围分别按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四类统计。
2、道路货物运输运营业户数:指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运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的数量。
道路货物运输运营业户数根据运营范围分别按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运输业户数单独统计)、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五类统计。
3、道路客货运输兼营业户数: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且运营许可证中核定的运营范围既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又包括道路货物运输的运营业户数。
国际道路客货运输兼营业户数单独统计。
4、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在册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张数。
三、填报注意事项1、本表统计的每壹项运营范围的业户数,是将有效运营许可证中核定的运营范围作为统计对象,只是说明经相关部门核准、具有该项运营范围的业户数量。
由于存在壹个运营业户从事多项目运营,即具有多项运营范围,所以存在其中项数之和大于等于总项数的现象。
例:某道路运输运营业户持有的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中核定的运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省际班车客运”,则填报本表时,“道路旅客运输运营业户数”=1;“班车客运”=1;“道路货物运输运营业户数”=1;“普通货运”=1;“危险货物运输”=1;“补充资料: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在册数”=1。
2、按车辆拥有规模统计:指实际从事某项具体道路运输业务所拥有车辆规模的企业数量,例:某个道路旅客运输运营业户拥有200辆车,其中班线客车100辆、旅游客车80、包车20辆,那么对应“100辆及之上的道路旅客运输运营业户数=1”;“100辆及之上的班车客运=1”;“50-99辆的旅游客运=1”;“10-49辆的包车客运=1”。
四、表内逻辑关系行逻辑关系:1行≥2行;1行≥3行;1行≥4行;1行≥5行;6行≥7行;6行≥8行;6行≥10行;6行≥11行;8行≥9行;6行≥12行;13≥14行;补充资料: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在册数≥1行1列+6行1列-13行1列。
列逻辑关系:1列(合计)=2列+3列+4列+5列+6列+7列。
五、表间逻辑关系本表1行1列+本表6行1列-本表13行1列+交运2表1行≥本表补充资料: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在册数。
(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运营业户交运2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壹、本表填报范围为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或者在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备案,或者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机动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汽车租赁)运营活动的业户。
二、指标解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运营业户数: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或者在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备案,或者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运营活动的业户数。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运营业户数根据运营范围按站(场)、机动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其它六类分别统计。
“其它”指专门从事客运代理、物流服务、货运代办、信息配载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运营业户数。
三、填报注意事项本表在填报时,由于存在壹个运营业户从事多项目运营,即具有多项运营范围,所以存在其中项数之和大于等于总项数的现象。
四、表内逻辑关系1行≥2行;1行≥5行;1行≥6行;1行≥7行;1行≥8行;1行≥9行;2行≥3行;2行≥4行;9行≥10行;9行≥11行;9行≥12行;9行≥13行。
五、表间逻辑关系本表3行1列(客运站)≤交运5表1行1列(等级客运站数量合计)+交运5表10行1列(简易站及招呼站数量合计);本表4行1列(货运站(场))≤交运5表20行1列(货运站数量合计);本表5行1列(机动车维修)=交运6表1行1列(业户合计);本表6行1列(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交运6表13行1列(检测站合计);本表7行1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交运7表1行1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合计)。
本表8行1列(汽车租赁)=交运8表1行1列(汽车租赁业户合计)。
(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交运3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壹、本表填报范围为道路运输业中从事生产、运营和管理的人员。
二、指标解释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数:在道路运输业中从事生产、运营和管理的人员数,分别按道路旅客运输运营、道路货物运输运营、站(场)运营、机动车维修运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其它相关业务运营从业人员八大类统计。
其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指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且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
2、其他维修技术人员数:从事机修、电器维修、钣金(车身修复)及涂漆(车身涂装)等维修业务的人员数。
3、其它相关业务运营从业人员数:指具有从事客运代理、物流服务、货运代办、信息配载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运营业户中的从业人员数。
4、持证上岗人数:指经考试合格且取得从业资格,在道路运输业中从事生产、运营和管理的持证上岗人员数。
三、填报注意事项当运营业户从事上述七大类中的壹类或几类业务运营,其从业人数难以准确分类时,允许根据从业人员的主业进行估算,但估算的分类从业人数之和必须等于该业户总的从业人数。
四、表内逻辑关系行逻辑关系:1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合计)=2行+6行+12行+15行+19行+20行+21行+22行;2行≥3行;2行≥4行;2行≥3行+4行;2行≥5行;6行≥7行;6行≥9行;6行≥10行;7行≥8行;6行≥11行;12行≥13行;12行≥14行;15行≥16行;15行≥17行;15行≥18行;列逻辑关系:1列≥2列;8、9、10行中:1列(从业人数)=2列(持证上岗人数)。
(四)道路运输经理人交运4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壹、本表填报范围为道路运输经理人。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二、逻辑关系1行≥2行;1行≥3行;1行≥4行;1行≥5行;1行≥6行;1行≥7行;1行≥8行;3行≥4行。
(五)道路客货运站交运5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壹、本表填报范围为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且取得运营许可的客运站(含简易站及招呼站)、货运站。
二、指标解释1、客运站数量:指经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核定且取得运营许可的客运站数量。
本表客运站数量按站级统计,站级划分按部颁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 /T200—2004)执行。
2、货运站数量:指经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核定且取得运营许可的货运站数量。
本表货运站数量按站级统计,站级划分按部颁标准《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402—1999)执行。
3、客(货)运站本期完成投资:指报告期内客(货)运站完成的固定资产投额额。
客(货)运站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扩建、改建、单纯建造生活设施、迁建、恢复、单纯购置等7类。
4、客(货)运站政府投资:指报告期内客(货)运站完成的投资额中国家预算内资金、部专项资金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拨款。
5、客运站站务人员:取得运营许可的客运站(包括等级站、简易站和招呼站)中从事乘务、售票、验票、广播、安全、问事、行包、小件寄存、服务等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