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驱动创新发展鼓励办法》实施细则13144.doc

合集下载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长高新管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长高新管发〔2012〕68号)各部门(单位)、园区各企业:《长沙高新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奖励试行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高新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奖励试行办法》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长沙高新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奖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坚力量。

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对于提高企业员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具有重要意义。

为切实鼓励我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快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托园区大中型企业、职业院校、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及社会培训力量,围绕提高创新及操作实践能力,结合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与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求,加快培养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鼓励园区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园区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进修和培训工作;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并获得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证书;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技能竞赛、技能比武等,培养一大批高技能领军型人才。

第四条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奖励资金在人才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列入长沙高新区财政预算,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为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能手(大师)称号的人员。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9.24•【字号】长商务发〔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商务(招商)部门、财政部门:为确保《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8号)相关措施落实落地,现将《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2024年9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及标准第三章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第四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加强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规范化管理,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8号),以及长沙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的专项资金。

在资金安排上,可与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鼓励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设立扩大利用外资相关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引导、注重效益、总量控制。

第四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商务及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1991年10月11日)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开发区)制定如下政策。

一、长沙开发区企业的认定二、税收政策三、进出口政策四、金融政策五、财政政策六、人事劳动政策七、土地政策八、计划、物价、统计九、企业管理十、其它附件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管机关,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开发区)办公室在省、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科委的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事宜。

第三条凡要求进入长沙开发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长沙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长沙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后,由省科委认定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长沙开发区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必须尽快提出审核意见,最长不能超过15天;省科委自接到长沙开发区办公室审核意见之日起,认定答复时间最长不能超过5天;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办完相应手续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7天。

第四条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根据国家科委公布的高新技术范围并结合我省的实际,划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二)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三)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及其产品;(四)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五)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六)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八)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及其产品;(九)核应用技术和激光技术及其产品;(十)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湘知发[2011]35号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湘知发[2011]35号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湘知发〔2011〕35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进一步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和《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发明人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保护,促进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湖南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为科学规范、合理使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以本省辖区地址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资助原则(一)专利资助遵循政府引导、鼓励创新、促进转化的原则。

(二)专利资助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自愿申请、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专利资助遵循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资助的条件(一)申请国内专利已获得授权。

(二)直接申请外国专利或采取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已被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受理。

专利权人应在获得国内专利权,或取得PCT申请相关证明、进入国家阶段后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五条申请资助须提供的资料(一)湖南省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可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或省、市(州)知识产权局领取。

(二)国内专利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查验。

(三)直接申请国外专利的或采取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的,提供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相关证明(如取得受理通知、缴费发票、授权证书等)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查验。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福区专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福区专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福区专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开政办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福区专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开政办发〔2016〕33号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洪山管理局,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开福区专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6日开福区专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科技创新,加强专利保护,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自主创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支持专利申请,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根据《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长财教〔2011〕10号)、《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暂行)》(长知发〔2014〕3号)、《长沙市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长知领发〔2015〕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补助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专利补助资金根据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

由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章专利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发明专利授权补助。

第三章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第五条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人为本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区或户籍不在本区但在本区创业的个人,且发明专利申请人用于申请发明专利的通信地址在开福区;(二)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应自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补助。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长知发〔2011〕46号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长知发〔2011〕46号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正文:----------------------------------------------------------------------------------------------------------------------------------------------------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长知发〔2011〕46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知识产权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依据》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依据:(一)专利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3、《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条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条5、《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七条6、《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第六条(二)著作权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5、《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6、《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一)专利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10.1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10.2.1地方性法规3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1.10.1部门规章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2.15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3.16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2003.7.1(二)著作权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06.01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2.09.15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01.01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2006.07.01部门规章5《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版权局2003.09.016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2005.05.30三、行政执法职权(一)专利执法职权1、行政处罚(共1项)(1)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湖南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专利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三条湖南省专利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1名,聘请有中国工程院院士资格的相关专家担任;委员13-17人,由省直相关部门的管理专家和熟悉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业务专家组成。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管理和指导省专利奖评审工作;(二)审议拟奖励的专利项目和等级;(三)决定专利奖评审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奖励办设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专利奖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建立评审专家库;(三)对参评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初审、汇总;(四)选定评审专家组成员,组织专家评审;(五)组织公示、处理异议和复审;(六)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报请奖励委员会审议的建议;(七)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奖励办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担任湖南省专利奖评审专家,参与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是:(一)对通过奖励办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二)向奖励办提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及评述意见;(三)向奖励办报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七条对国防专利、保密专利进行评审时,奖励办成立专门的保密专家评审组,依照有关保密规定组织评审。

奖励委员会成员、奖励办工作人员、保密评审专家对参评项目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申报要求第八条申报人应按照要求填写由奖励办统一制作的《湖南省专利奖申报书》,并按规定的时间申报。

第九条申报湖南省专利奖应当提供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报专利奖时所有专利权人要出具书面同意报告,并协商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激发小微企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支持围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符合园区产业导向(见附件1)、通过项目入驻备案(审批)、开展创新创业的小微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

第二条支持容入驻小微企业符合经开区招才引智、专利驱动创新发展、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财政贴息等政策的,可享受经开区相关政策(见附件2)。

符合条件的一般小微企业、企业服务站、创客空间还可享受如下政策支持:1.入驻企业支持(1)厂房租金补贴。

对租赁厂房或办公场地(不含仓储物流场地和生活商业配套场地)开展生产经营、当年实缴税金5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1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15万元,补贴期限为三年;(2)购买厂房补贴。

2015年1月1日后购买厂房或办公场地(自用,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开展生产经营、连续运营两年、连续两年实缴税金8万元以上的企业,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先租赁后购买的,在享受购房补贴时,需扣除已享受的租赁补贴;(3)孵化培育上台阶奖励。

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企业服务站补贴。

支持小微企业聚集区(生产型企业达10家以上,办公或研发型企业达30家以上)按标准创建企业服务站(公共服务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设立开放式服务窗口、拥有不少于5人的专业服务团队),一次性给予企业服务站20万元建设及场地费用补贴。

管委会每年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从中评选出不超过6家(含)业绩突出、企业公认的优秀企业服务站(见附件3),并给予优秀企业服务站每年30万元运行费用补贴。

3.创客空间补贴。

支持建设创客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创新创业平台和载体(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拥有专业运营团队、引进专业孵化机构、提供创业辅导),对于取得明显成效的创客空间(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创业主题活动,协助入驻企业引进创业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每年给予创客空间运营主体30万元的运营及公共服务费用补贴。

新版《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驱动创新发展鼓励办法》实施细则13144.doc

新版《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驱动创新发展鼓励办法》实施细则13144.doc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驱动创新发展鼓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驱动创新发展鼓励办法》(长管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根据申请内容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相关表格在管委会门户网站下载)。

(一)区专利资助申报表;(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权利要求书首页;(四)专利申请已获得授权的只须提交专利证书;(五)国外专利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及专利证书;(六)有关的专利获奖证明和项目立项、项目认定证明;(七)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委托书;(八)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原件核对。

第三条审批程序(一)公开申报区知识产权局于每年12月制定年度资金申报指南,并在区门户网站发布。

(二)资料受理申请人按本细则规定将申请材料交区知识产权局统一受理。

(三)初步审查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包括形式审查以及是否明显不符合资金申报要求。

初步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待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四)集中评审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评议组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并形成评审结果,拟定初步资金安排方案。

评议组成员由区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集中评审必要时根据需要到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可要求申报企业安排人员配合进行。

(五)领导会审区知识产权局将初步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区财政局审查,并组织分管财政和知识产权的区管委会领导以及区财政局共同会商审议资金安排。

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审议意见,拟定资金安排方案报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六)结果公示经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区知识产权局将资金安排方案通过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长知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长知发[2010]20号)各区、县(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0]45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长沙市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规范性文件于2010年9月1日施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长沙市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准。

一、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1、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1、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长高新管发〔2017〕33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事项及申报要求详见《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支持事项清单(附件1)。

二、受理、审核与资金拨付(一)申报受理1.申报时间。

本细则相关支持事项原则上每年一月受理,支持时间范围为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下简称“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下简称“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申报方式。

登录长沙高新区(下简称“高新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enterprise/login.html),进入相应政策兑现专栏申报。

3.申报资料。

在高新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中提交《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发展支持事项申请表》(附件2)的扫描件,以及附件1中要求的申报材料,原则上均需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并核查原件。

(二)审核与资金拨付1.经济发展局对企业(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附件1中所述相关部门进行复审;2.管委会分管经济工作的委领导召集管委会相关部门召开联席评审会议审核;3.管委会主要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审定;4.在管委会门户网站或《高新麓谷》等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5.公示无异议后,报管委会主任审批;6.长沙市财政局高新区分局根据管委会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监督管理(一)管委会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申报企业(单位)需留存一套完整的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并在相关部门对补助资金进行核查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获得本细则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及时向高新区管委会报送经营情况和统计数据,并承诺3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关系不迁出高新区,违反承诺的需全额退回补助资金。

四、其他(一)本细则适用于在高新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中,企(事)业单位需在高新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注册。

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长高新管发〔2017〕33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事项及申报要求详见《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支持事项清单(附件1)。

二、受理、审核与资金拨付(一)申报受理1.申报时间。

本细则相关支持事项原则上每年一月受理,支持时间范围为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下简称“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下简称“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申报方式。

登录长沙高新区(下简称“高新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enterprise/login.html),进入相应政策兑现专栏申报。

3.申报资料。

在高新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中提交《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发展支持事项申请表》(附件2)的扫描件,以及附件1中要求的申报材料,原则上均需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并核查原件。

(二)审核与资金拨付1.经济发展局对企业(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附件1中所述相关部门进行复审;2.管委会分管经济工作的委领导召集管委会相关部门召开联席评审会议审核;3.管委会主要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审定;4.在管委会门户网站或《高新麓谷》等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5.公示无异议后,报管委会主任审批;6.长沙市财政局高新区分局根据管委会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监督管理(一)管委会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申报企业(单位)需留存一套完整的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并在相关部门对补助资金进行核查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获得本细则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及时向高新区管委会报送经营情况和统计数据,并承诺3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关系不迁出高新区,违反承诺的需全额退回补助资金。

四、其他(一)本细则适用于在高新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中,企(事)业单位需在高新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注册。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13•【字号】长知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长知发〔2017〕21号各区县(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提升专利申请质量,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结合我市实际,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财政局2017年4月13日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为提高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有效激励创造,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补助范围本细则补助范围包含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补助、著作权登记补助、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和专利代理补助。

(一)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包括: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2.PCT申请与授权补助。

(二)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补助包括:国防专利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解密转为普通专利给予的补助。

(三)著作权登记补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中所称作品的登记补助。

(四)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补助包括:1.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实用新型授权补助;2.商标注册补助;3.著作权登记补助。

(五)专利代理补助包括:1.代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2.代理PCT申请与授权补助。

第二条补助对象(一)专利申请与授权补助、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补助、著作权登记补助的对象为:1.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户籍在本市的自然人;3.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创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个体工商业主及其他从业人员;4.户籍不在本市的驻长高校大学生及本市中小学在读学生。

长沙高新区实施品牌、专利、标准化战略的奖励办法(暂行)

长沙高新区实施品牌、专利、标准化战略的奖励办法(暂行)

长沙高新区实施品牌、专利、标准化战略的奖励办法(暂行)第一篇:长沙高新区实施品牌、专利、标准化战略的奖励办法(暂行) 长沙高新区实施品牌、专利、标准化战略的奖励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长沙高新区新型工业化进程,建立健全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根据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实施意见》(长高新管发〔2006〕4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实施品牌、专利、标准化三大战略取得的成效设立以下奖励:(一)专利实施奖;(二)自主品牌奖;(三)企业标准化奖。

第二章奖励项目的范围及对象第三条专利实施奖: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并在麓谷园区实现产业化的企业,在投产当年度,视其产业化规模和效益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第四条自主品牌奖:新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湖南省着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除省市奖励外,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奖励。

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奖:积极参与制订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组织、转化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第六条上述奖项的奖励对象为工商、财税以及统计管理均在长沙高新区的企业。

第三章奖励项目的申报条件和奖励额度第七条企业申报专利实施奖应具备的条件和奖励额度:应具备的条件:(一)所报项目系企业近5年新获得的发明专利;(二)该发明专利应在麓谷园区实现产业化发展,并产生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效益。

奖励额度:(一)该发明引入主导产品投产当年,企业新增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二)该发明引入主导产品投产当年,企业新增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三)该发明引入主导产品投产当年,企业新增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专利申请补助实施细则

专利申请补助实施细则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文件长沙市财政局长知发[2010]5号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专利申请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专利专项资金引导作用,促进专利申请增长,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长沙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发〔2003〕36号),结合我市专利申请实际,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针对专利申请补助研究制订了《长沙市专利申请补助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专利申请补助实施则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财政局二○一○年四月十四日长沙市专利申请补助实施细则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充分发挥专利专项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长沙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发〔2003〕36号)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补助对象(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或其它组织;(二)户籍在本市的居民;(三)户籍不在本市但在长沙创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个体工商业主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二条补助条件(一)专利请求书中的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二)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或发明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起一年内或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

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不予补助。

(三)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推动和引导作用的,优先给予补助。

第三条国内专利申请补助标准(一)发明专利1、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科研院所申请发明专利的,按1000元/件标准补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另外追加申请补助1000元/件;2、驻长高校和个人发明专利申请按1000元/件标准补助。

3、工矿企业的首个专利职务申请为发明专利的,按2000元/件标准补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另外追加申请补助1000元/件。

4、本市企业与驻长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项目以企业为第一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申请按2000元/件标准补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另外追加申请补助1000元/件(申请专利前在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10.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麓谷园区规模以上企业新 增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资额(不含软件,下同)在 500 万 元以上的,经管委会认定后,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对该项目设备投资额 500 万元—3000 万元的部分, 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 2%计算补助;对该项目设备投资额达 3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 1%计算补助。
3
对经管委会认可的孵化器,每新增一家“新三板”挂牌企业 (在孵化期内或毕业后两年以内),补助 5 万元,每新增一家规 模以上企业,补助 3 万元。
7.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对当年新组建成立的以园区 主导产业集群为方向、园区骨干企业为牵头单位的产业技术创新 联盟,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对当年经管委会评定为优秀等级的产 业技术创新联盟,补助 20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 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长高新管发〔2017〕33 号
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园区各企业: 《长沙高新区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管
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2 月 27 日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支持企业承担重点科技和产业计划项目。经高新区管委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推荐,园区企业承担立项金额在 500 万 元以上的国家科技及产业计划项目(限无偿支持项目),且在高 新区麓谷园区(以下简称“麓谷园区”)成功转化的,按照项目 国家立项支持金额的 5%进行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 过 100 万元。 2.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对在麓谷园区新获批建设的 国家实验室(非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一次性补助 1000 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 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等国家级平台的麓谷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 60 万元;对新认定为 省级平台的,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级平台的,一次 性补助 10 万元。已获补助平台晋级的,只补助差额部分。同一企 业的省、市级平台同级次多项认定的,一般只补助一次。 3.支持企业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 年2 月27 日印发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转发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长沙经济技术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转发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长沙经济技术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转发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驱动创新发展鼓励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知发[2014]3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4.04.23【实施日期】2014.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转发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驱动创新发展鼓励办法的通知(湘知发〔2014〕33号)各有关产业园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印发了《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驱动创新发展鼓励办法》,该办法对发挥专利引领园区创新发展,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借鉴,进一步推进园区知识产权工作。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2014年4月23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驱动创新发展鼓励办法》的通知(长管发〔2014〕27号)各局(室)、驻区各机构、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入区企业:《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驱动创新发展鼓励办法》已经2014年4月18日主任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4年4月20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驱动创新发展鼓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进一步发挥专利工作对园区创新发展的引领作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专利工作有效融入到科技创新中,加快园区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指导意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经开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申请地址须在长沙经开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驱动创新发展鼓
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驱动创新发展鼓励办法》(长管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根据申请内容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相关表格在管委会门户网站下载)。

(一)区专利资助申报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权利要求书首页;
(四)专利申请已获得授权的只须提交专利证书;
(五)国外专利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及专利证书;
(六)有关的专利获奖证明和项目立项、项目认定证明;
(七)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委托书;
(八)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原件核对。

第三条审批程序
(一)公开申报区知识产权局于每年12月制定年度资金申报指南,并在区门户网站发布。

(二)资料受理申请人按本细则规定将申请材料交区知识产权局统一受理。

(三)初步审查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包括形式审查以及是否明显不符合资金申报要求。

初步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待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四)集中评审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评议组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并形成评审结果,拟定初步资金安排方案。

评议组成员由区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集中评审必要时根据需要到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可要求申报企业安排人员配合进行。

(五)领导会审区知识产权局将初步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区财政局审查,并组织分管财政和知识产权的区管委会领导以及区财政局共同会商审议资金安排。

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审议意见,拟定资金安排方案报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六)结果公示经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区知识产权局将资金安排方案通过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七)资金下达区知识产权局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会同区财政局行文下达资金安排文件。

区财政局根据文件办理资金发放事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度报告或税务申报的;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黑名单的;
(三)不按有关法律法规报送统计数据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仲裁的;
(五)申报资料不齐全,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企业未对专利发明人给予奖励的。

第五条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1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可视同于《办法》中所述的1件发明专利;首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可视同于《办法》中所述的首件发明专利;获得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达到《办法》第三条、第七条中所述的专利指标的,可享受条款中所述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对获得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和中国500强最具价值品牌称号且申请地址和纳税关系均在长沙经开区的企业,纳入《办法》资助范围。

(一)奖励标准:
1.鼓励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对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给予每标每类500元注册费用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从申请至核准时间为12-24个月)。

2.鼓励企业申请以马德里商标注册为主的国际注册,年度纳税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并首次获欧、美、日国家注册商标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获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给予3万
元奖励(从申请至核准时间为8-12个月)。

3.对首次认定湖南省“著名商标”的园区企业,奖励5万元;对重新认定湖南省“著名商标”的园区企业,奖励2万元(每年6-7月开始申报,每年12月公示)。

4.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0万元(每年6月、10月申报,12月公示)。

5.对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每年4-6月公示)。

6.对首次获中国500强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但连续入选的不再奖励(每年6-7月公布上年度名单)。

7.鼓励企业以商标权质押方式向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

企业以自有商标权获得质押贷款的,按其实际发生的评估费用给予补助,每一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资助申报及批准程序:
1.申报时限: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工商分局每年10月对各企业当年商标注册、品牌争创情况进行一次调查评估预测,每年1月组织上一年度的资金申报工作。

2.申请资助的单位根据申请内容向区工商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区商标品牌补助奖励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有关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和中国500强最具价值品牌的申请书和权利证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委托书;
(5)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原件核对。

3.审批程序:
(1)公开申报区工商分局于每年12月制定年度资金申报指南,并在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发布。

(2)资料受理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向区工商分局提交申报材料。

(3)初步审查区工商分局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4)集中评审区工商分局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后,报“补助奖励核查小组”集中评审。

(5)领导会审区工商分局会同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领导审批意见,拟定资金安排方案报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6)结果公示经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区工商分局、区知识产权局将资金安排方案通过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7)资金下达区工商分局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会同区财政局行文下达资金安排文件。

区财政局根据文件办理资金发放事宜。

第七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知识产权局、区工商分局和区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
作假者,一经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以后的资助申请将拒绝受理。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知识产权局、区工商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资助
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长沙经开区管委会知识产权局
注:表格空间不够,可另行附页。

申报材料需附单位承诺书,承诺所有材料真实,并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标品牌补助奖励
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工商分局
注:表格空间不够,可另行附页。

申报材料需附单位承诺书,承诺所有材料真实,并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