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二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二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二于2006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的重要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一。
一、关于公共场所管理和查证证据的规定。
解释二明确规定,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并且用于公共集会、娱乐、休闲、购物、交通等的场所。
管理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落实常规防控措施,并加强普法宣传和管理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
在查证证据方面,解释二强调,当事人的自白供述应当认定为证据;有关物证和书证应当经过鉴定,并据以认定事实;鉴定必须遵循公正、科学、准确、权威的原则。
二、关于治安处罚的减轻和豁免的条件和程序。
解释二规定,对有自首、认罪、悔罪、主动退赃等情节的,可以减轻或者豁免处罚;对有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的,应当考虑减轻或者豁免处罚。
具体减轻或豁免的程序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操作。
另外,对已被判决的治安违法犯罪,如依法服刑期满、有功自新、确有改造表现等情况,可以视情减轻或者豁免处罚。
三、关于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的规定。
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公共危险而冒险的行为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标准。
同时,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如乱扔废弃物、涂鸦污损建筑、影响交通行驶的,可以依法对单位和个人分别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二规定,治安处罚应当辅以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普及,引导违法行为人自觉遵纪守法,逐步建立起规范自身行为的意识和约束。
对一些情节较轻的违法者,可以依法采取教育、训诫、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置,以避免其再次犯罪。
总之,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二有助于统一对待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规范法律适用,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同时,对于各级法律从业人员,也提供了一些重要的操作指南和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二)导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对《条例》若干条款作如下解释。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二),欢迎阅读。
一、第三条第(二)项中的“三轮车”,是指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车轮的车辆。
“人力车,”是指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
“残疾人专用车”,是指肢体残疾的人单人使用的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轮椅车和设计时速在二十公里以下的残疾人用机动车。
二、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借道通行”,是指行人在没有划人行横道的道路上通过车行道,车辆在转弯、会车、超车、掉头、停车时驶入其他道路,包括机动车变更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或人行道。
第二款规定,是指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或者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中,遇有《条例》以及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情况,无所遵循时,其通行必须以保证交通安全为原则,如果由于违反这一原则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追究违反人的责任。
但《条例》其他条款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引用本条。
三、第十条第(四)项中的“绿色箭头灯”,是指绿灯中带有左转弯、直行、右转弯导向箭头的交通指挥灯信号。
一般安装在交通繁忙、需要引导交通流的交叉路口,与红灯、黄灯配合使用。
第(五)项中的“黄灯闪烁”信号,设在有危险的路口或路段,以提醒车辆行人注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四、第十一条中的“车道灯信号”,一般安装在需要单独指挥的车道上方,只对在该车道行驶的车辆起指挥作用,其他车道的车辆和行人仍按规定信号通行。
五、第十五条中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是指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一86)中规定的标志、标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增加的'标志、标线。
六、第十八条中的“必须申领移动证”,是指未领取牌证的车辆或办理复驶的车辆,需要从住地到车辆管理机关进行检验时,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领取移动证,方准上路行驶。
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1.20•【文号】公通字[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法正确有效贯彻实施,公安部对此前制定的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决定废止11件、修改11件(详见附件)。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了解、准确掌握废止、修改的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的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废止的,自2006年3月1日起一律不再执行;对决定修改的,公安部有关业务局要抓紧研究修改,其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附件:公安部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安部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附件:公安部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发文字号││││││├───┼────────────────────┼────────┼─────────┤││公安部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 1 │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1987年4月21日│[87]公发20号│││通知│││├───┼────────────────────┼────────┼─────────┤││公安部印发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2││1987年7月7日│[87]公发25号│││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3││1989年3月8日│[89]公发6号│││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为赌博提供的交通工具能││││ 4 ││1989年9月16日│[89]公(治)字75号│││否予以没收的批复│││├───┼────────────────────┼────────┼─────────┤││公安部关于“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如何││││ 5 ││1991年5月20日│公法[91]57号│││适用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6│例》第三十二条中“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1992年5月12日│公复字[1992]3号│││养”的批复│││├───┼────────────────────┼────────┼─────────┤││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7 ││1992年9月9日│公通字[1992]110号│││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8 ││2001年7月6日│公复字[2001]13号│││批复│││├───┼────────────────────┼────────┼─────────┤││公安部关于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如何││││9 ││2001年12月31日│公法[2001]299号│││处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能否││││10││2002年5月31日│公复字[2002]5号│││作为劳动教养审批依据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关于当前依法加强社会治安管││││11││2003年7月19日│公通字[2003]52号│││理的通知│││└───┴────────────────────┴────────┴─────────┘二、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序号│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发文字号│├───┼────────────────────┼────────┼─────────┤│ 1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 2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年3月12日│[83]公发(治)31号│├───┼────────────────────┼────────┼─────────┤│ 3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87]公发36号│├───┼────────────────────┼────────┼─────────┤│4│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 5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公安部关于实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 6 ││1995年4月3日│公通字[1995]29号│││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7 ││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管理办法│││├───┼────────────────────┼────────┼─────────┤│8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8日│公安部令第44号│├───┼────────────────────┼────────┼─────────┤│9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令第47号│├───┼────────────────────┼────────┼─────────┤│10│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2000年5月9日│公安部令第52号│├───┼────────────────────┼────────┼─────────┤││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11││2000年8月21日│公复字[2000]8号│││题的批复│││└───┴────────────────────┴────────┴─────────┘。
2013年-2016年公安部高级执法资 格考试试题解析
声明:因公安部不再发布高级考试参考答案,所以本真题皆为各地同事自行解答分析所得,请大家参考之余,对其中的遗漏或错误之处及时通知到群内进行补充和修改!谢谢!!第一部分 客观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某公安机关组织召开专题学习活动,重点讨论依法治国。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014年考试题)A.民警甲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B.民警乙说:“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必须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C.民警丙说:“依法治国就是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D.民警丁说:“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必须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做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表率。
”解析:本题考查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求。
(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因此,A不正确。
(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因此,B正确。
(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因此,C正确。
(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因此,D正确。
2.关于依法治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015年考试题)A.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B.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既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也包括全民守法、加强监督C.实施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D.依法治国就是要发挥法律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主导和核心作用,就是要坚持一切由法律规范解析:本题考查依法治国的含义(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1.26•【文号】公通字[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的通知(公通字[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现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00七年一月八日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1月26日)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2020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0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三、关于不予处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但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6.07.06•【字号】湘公通[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湘公通〔2006〕95号)各市、州公安局: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方便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现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执法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法制处。
湖南省公安厅二○○六年七月六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前发生且尚未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何适用法律?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对其施行前发生且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如何适用有关办案程序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办案程序:(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此前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办理其他行政案件,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三、收缴和追缴的对象区别是什么?如何操作?收缴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87]公发25号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87年7月7日[87]公发25号)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根据这一规定,现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怎样运用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这种行为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二)这种行为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虽然情节轻微,但是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按照本条“可以调解处理”的规定,对这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调解处理;调解处理的,不予处罚。
是否调解处理,应当从实际出发,以能够达到教育双方,消除矛盾,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为目的。
对需要赔偿损失的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和民事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对一人只有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能否同时给予两种处罚?对一人只有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除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外,只能给予一种处罚。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如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需要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用的,公安机关应当填写《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书》。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6.05.28•【文号】公安[1996]8号•【施行日期】1996.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28日公安(199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63号主席令公布,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障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担负着国家治安管理和有关行政管理任务,行政处罚法同公安工作关系密切,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人民警察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为了切实保证行政处罚法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全面准确地理解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
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带头学习行政处罚法,并组织全体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和执行,尤其是治安、户政、交通、消防、出入境等执行行政处罚较多的部门,要把学习行政处罚法作业重点工作进行部署。
各级公安机关要抓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以在职学习为主,辅以培训班、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在9月底前对全体人民警察培训一遍,并通过考试、考核对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今后,在各警察院校和各种培训班,都要把行政处罚法列为必修的课程之一。
法制部门要在本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好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七、对实施多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这是对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何处罚以及处罚后合并执行的规定。
是要解决一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何处罚及执行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道德与法制观念淡薄,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经常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又构不成犯罪,对这些人如何处理,处理的原则是什么,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便于公安机关执法,教育和惩戒违法行为人。
本条规定的“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有两个或者超过两个的相互独立的、不连续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者是连续发生的不同种类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对这些行为如何处理,本条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分别决定的原则。
对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分别决定,即公安机关根据每种行为的社会危害、具体的情况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治安处罚的决定,而不是将行为人所有的未经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起予以评估,从而综合作出一个处罚决定。
二是合并执行的原则。
就是在对每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后,将所有的处罚简单相加合并执行,如将对几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处罚数额相加执行一个总的罚款数额;将拘留处罚的天数相加从而执行一个总的拘留时间;在罚款、拘留处罚的同时,还对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处罚的,也一并予以执行。
三是对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特别规定。
按照本条的规定,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拘留的,也要合并执行,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对同一行为人处以几次治安拘留处罚的,如果加起来时间超过二十日,也只能合并执行二十日拘留。
比如,对行为人处以两个五日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可以合并执行十日拘留;对行为人处以两个十五日治安拘留的,只能合并执行二十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
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
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
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
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公安机关执⾏《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关于进⼀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执⾏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七年三⽉九⽇中央决定改⾰授权⾼级⼈民法院⾏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收归最⾼⼈民法院⾏使,并要求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
2006年10⽉31⽇,全国⼈⼤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决定从2007年1⽉1⽇起由最⾼⼈民法院统⼀⾏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为认真落实中央这⼀重⼤决策部署,现就⼈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严格依法办理死刑案件提出如下意见:⼀、充分认识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要意义1.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命的最严厉的刑罚。
中央决定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收归最⾼⼈民法院⾏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略,尊重和保障⼈权的重⼤举措,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有利于国家法制统⼀,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裁判的慎重和公正,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巩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全⾯建设⼩康社会,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2.最⾼⼈民法院统⼀⾏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对⼈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政机关的⼯作提出了新的、更⾼的要求。
办案质量是⼈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作的⽣命线,死刑案件⼈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三、关于不予处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公安部法制局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问题的网上解答
公安部法制局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问题的网上解答近日,公安部法制局网站对全国各地民警提出的一些执法问题进行了解答,现摘录其中一些解答,供各位同仁在执法中参考适用:1、《处罚法》42条5款和68条有矛盾的规定.42条“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和第六十八条“利用……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前条中的“淫秽信息”和后条中的“淫秽信息”应为同一含义,两条发送方式都包括手机,但前条要求多次发送,后条没有次数上的要求,实践中,若查获发送淫秽信息的,我会按照68条的规定处理,而不考虑次数,显然,42条的“淫秽信息”就是多余的了。
答:二者并不矛盾,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发送淫秽信息,目的是为了对信息接收人进行侮辱、挑逗,干扰其正常生活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发送淫秽信息是为了传播,则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2、法条59条按部编写的《释义》应为典当业与废旧金属收购业适用,而60条第三项的规定为明知赃物而窝藏、转移与代为销售的行为可以予以处罚。
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人为修理自行车的,他收购了8台别人偷来的自行车(明知),如果按60条没有收购这一规定,那么应如何处理呢,恳请予以回答。
答: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收购赃物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3、杨某于06年6月1日无证运输爆竹三纸箱到我县被查获。
能否根据《治安处罚法》拘留,同时根据《烟花条例》没收爆竹?如不行,该如何处理?答: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同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爆竹。
4、作出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理决定后,是否由当事人按行政处罚的规定到指定的银行交纳?拒绝交纳的如何处理?先期扣押的现金如赌资作出收缴的决定后,如何处理?是由公安机关出具收缴物品清单还是由银行出具收据?答: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现金,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收取并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2007-01-31 10:14:35)转载分类:新法速递【法规名称】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法的正确有效贯彻实施,现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公通字[2006]12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06.01.23【实施日期】2006.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通字[200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法的正确有效贯彻实施,现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1. 概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安宁,国家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就该法律的相关条文进行全面评估,并对其进行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解释和分析。
2. 法律条文及解释2.1 第一条本法所称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采取预防、制止和处置等措施的活动。
解释:该条文明确了治安管理的范围和对象,即公安机关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制止和处置等活动。
这体现了国家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视,也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2 第二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处理,切实保护公民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居住权等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确保社会治安。
解释:该条文强调了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理的原则,同时强调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人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视,也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3. 总结与回顾治安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理,并切实保护公民和社会利益,以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4.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治安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和实施,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贯彻执行仍需不断完善,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安的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公民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在今后的实践中,各级公安机关能够更加严格、公正地依法履行职责,为社会治安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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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现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中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
《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虽然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但是,由于它们已分别列入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序列,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
为确保《处罚法》的有效执行,县级以上(含县级)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询问查证时间的审批权问题。
根据《处罚法》第83条第1款关于“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规定,对情况复杂,依照《处罚法》的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超过8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的,由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不需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三、当场检查、扣押的审批权问题。
根据《处罚法》第87条“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和第89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的规定,对依法执行当场检查的,由办案民警依法决定,不需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
当场检查后,无需补办检查证明文件。
对物品的扣押,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四、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问题。
《处罚法》第18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并在第54条规定对单位可以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可以予以取缔。
对单位实施《处罚法》第三章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法》规定的同一行为明确由公安机关给予单位警告、罚款等处罚,或者采取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取缔等强制措施的,要依照其规定办理。
取缔要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执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雇工在7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五、询问不满16周岁的人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问题。
《处罚法》第84条、第86条规定,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通知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如果上述人员父母双亡,又没有其他监护人,或者因种种原因无法找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到通知后拒不到场或者不能及时到场的,人民警察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注明。
为保证询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公安机关在询问时遇有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到场的情形,可以邀请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被询问人的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戚、朋友或者所在学校的教师等到场,并在询问笔录上由人民警察、被询问人、被邀请到场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六、当场收缴罚款涉及的固定住所问题。
《处罚法》第104条规定,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这里的“固定住所”,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的县、市、旗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既包括被处罚人购买或者自建的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也包括租住、借住已超过6个月的拥有使用权的房屋。
七、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问题。
根据《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但不再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公安派出所要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教育和管理。
上述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的情况,以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正要执行行政拘留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正要执行行政拘留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不再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八、被拘留人的生活费问题。
被拘留人的生活费、医疗费等必需经费,由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尽快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地方财政列支并予以保障。
2006年3月1日起,拘留所不得再向被拘留人收取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
九、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问题。
《处罚法》第103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这里的“送达拘留所执行”,是指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将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送到拘留所交付执行。
拘留所依法办理入所手续后,才算送达。
十、强制性教育措施问题。
《处罚法》第76条规定,对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这里的“强制性教育措施”即为劳动教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为按照《处罚法》和其他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屡教不改”是指有上述行为被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后又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十一、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对依法需要对外国人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十二、治安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问题。
《处罚法》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处罚法》施行后,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由被处罚人选择。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治安行政诉讼案件时,行政复议部门要会同办案部门共同派人
出庭应诉,承办该案的民警应当旁听庭审。
十三、行政拘留暂缓执行问题。
为了保证被处罚人行使其申诉权和诉讼权,防止被处罚人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处罚法》第107条设立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制度。
对被处罚人在本地没有固定住址、职业,暂缓执行后可能逃跑的;当事人之间积怨较深,暂缓执行可能引发新的治安问题的;以及公安机关认为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其他情形,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十四、《处罚法》的溯及力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的规定,《处罚法》不溯及既往。
《处罚法》施行后,对其施行前发生且尚未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是,如果《处罚法》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