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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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研究生新生须持《XX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通过入学考试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应持《XX 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校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第二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请假两周期满后,未办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报到者;(三)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四)经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道德败坏、违法乱纪行为或在报考和入学考试过程中舞弊者;(五)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三条健康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新生,经过治疗能在短期(限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我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有关手续后,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因其它原因暂不能入学者,经本人申请,所在院(部)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二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因病者由我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四条每学年开学时,研究生须到计财处缴纳规定费用后,凭研究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履行有关手续,或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时,须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院(部)请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规范管理,现对我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新生凭录取通知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入学报到。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和新生所在院(系、部、中心)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到所在院(系、部、中心)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全脱产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3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4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年限为4年,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2.5-3年。

四、博士研究生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博士研究生需经导师同意,所在院(系、部、中心)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批。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不作延长。

五、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计划和论文答辩者,自动终止学籍。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计划者,发给肄业证明;已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而未完成论文答辩者,发给结业证书。

六、对终止学籍的研究生退学后的档案、户口等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并办理相应的离校手续:
1、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所在地或其原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其原籍。

七、电子注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学习和生活的管理,确保他们顺利完成研究生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的高级专门人才。

以下是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硕士研究生入学要求1. 学历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要求是本科学历,学科专业对口。

学生需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及翻译件(如有)。

2. 成绩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入学成绩要求是优秀,通常要求本科成绩在同专业中处于前50%以上。

3. 推荐信要求:学生需提交两封推荐信。

推荐人应为本科毕业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推荐信需详细介绍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潜力。

二、研究生培养计划1. 学制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两年,研究生必须按学制要求学习,并完成各门课程的学分。

2. 课程设置:研究生培养计划根据学科特点和研究方向,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

其中,专业课程为硕士研究生必修,选修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3. 研究任务: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完成科研任务。

任务可以是论文研究、实验研究、学术调研等,目的是培养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学位申请和学位论文1. 学位申请: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

学校将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授予学位。

2. 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毕业的重要要求。

学生需选择合适的课题,完成一篇具有一定科研价值和创新性的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格式需符合学校制定的规范。

四、学术道德和纪律约束1. 学术规范: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学术道德,尊重知识产权,不得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严谨认真,不造假,不作弊。

2. 纪律要求: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学校的纪律。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考试纪律、学术不端等。

五、学籍管理和评定1. 学籍管理: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负责,包括入学、学业进度、培养计划、学位申请等工作。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普及,研究生教育在中国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研究生学籍,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对研究生学籍管理和相关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学籍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学籍管理的目标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确保研究生的学业进展和各项权益得到保障。

学籍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协商一致和有利于学生发展。

二、学籍管理的主体和职责学籍管理的主体是学校,其职责包括:1.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制定学籍管理规定,明确学生的权益和义务;2.负责研究生学籍的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的办理;3.落实学籍释明制度,对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监控和评估;4.建立学生绩效考核制度,及时通知研究生各项考核结果。

三、学籍注册和维护1.学籍注册是研究生顺利入学的第一步,研究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并提交相关材料;2.学籍维护要求研究生合理安排学业,按时完成所修学分,不违反学校的校纪校规。

四、学籍变更和注销1.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个人原因需要变更学籍信息,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研究生如需休学、保留学籍、退学或毕业,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五、学籍释明和警示机制1.学校应定期发布研究生学籍释明,包括学分绩、成绩排名、奖励及处分情况等,以提醒研究生关注自身学业进展和规范行为;2.对于学习成绩不合格、违反学校规定等情况的研究生,学校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并提供相应辅导和帮助。

六、学籍管理的信息化1.学校应建立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系统,便于研究生查询和管理学籍信息;2.研究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也可以通过信息化平台进行相关手续的申请和查询。

七、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监督机制,包括教务处对各学院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2.相关利益相关方也可以对学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学籍管理的改进和提升。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或户口卡),在规定时间按学校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校书面请假,并附医院、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可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经复查,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不符合招生规定的;(二)身体健康复查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中关于高校学生体检标准或要求的;(三)经查实入学前有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患有疾病的新生,且不宜在校学习生活,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医院或学校医院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的书面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照退学处理。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以下称学院)书面请假,报研究生院备案。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时间为1学年。

(一)患有疾病短期内能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需要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需休养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三)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四)因家庭或个人其他特殊原因暂无法在校学习,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2周内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注册后获得学籍。

如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入学申请,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是否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等。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的3个月内,各学院按照研究生院提供的合格录取考生信息对其进行复查。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查询、学籍统计、学籍废止、学籍保管等工作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原则上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同时各学院应配备专职人员协助完成学籍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涉及到研究生的招生、培养、毕业等全部环节,学校教务处及各学院应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研究生注册与入学第五条研究生注册是指学生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并正式成为学校研究生的学籍。

研究生注册一般在每年的秋季学期进行。

第六条研究生注册的条件包括:符合学校招生要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经考试合格,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通过面试等环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注册的程序包括: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通知书的发放;报到注册。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应在公示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留出相应的申诉期限。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由学校教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负责审查研究生入学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十条研究生报到注册包括对新生身份的核实、办理入学手续、签署相关文件等环节。

第三章研究生学籍变更第十一条研究生学籍变更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等。

第十二条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包括学习方向、导师变更、学习方式变更、学制延长、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四条学生基本信息和学业情况的变更必须以相关证明文件为依据,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四章研究生学籍查询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查询系统,提供学生学籍查询服务。

学生可通过网络、电话、柜台等方式进行学籍查询。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4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4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高校对研究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登记:研究生入学后,需要进行学籍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计划、导师选择等内容。

2. 学费管理:规定研究生学费的缴纳方式、时间和金额,以及退费政策。

3. 学籍变动管理:研究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动(如转导师、休学、退学等),需要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手续,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4. 学术诚信管理:确定研究生学术行为的规范,如防止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发生,并规定相应的惩处措施。

5. 成绩管理:规定研究生的学业成绩评定方式和标准,包括考试、论文、实验报告等,以及不及格或重修的处理办法。

6. 毕业管理:规定研究生毕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论文答辩、学位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籍档案管理:确定研究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存和利用方式,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培养计划、成绩单、毕业证书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研究生的学习和发展权益,促进研究生教育的规范和科学性。

具体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可能因学校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是指针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方面制定的规定和政策。

一般来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入学条件:包括对研究生入学的专业要求、学历要求、考试要求等。

一般来说,研究生入学需要本科学历或相关学位,并且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如考研等。

2. 学习计划: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通常规定了研究生的学习计划,包括课程安排、学习进度要求等。

研究生需要按照学习计划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

3. 学术指导:学籍管理规定一般规定了研究生的学术指导制度,即指导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指导关系。

研究生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研究方向的指导教师,并与其进行密切的学术交流和指导。

4. 学术标准和考核:学籍管理规定一般也规定了研究生的学术标准和考核规定。

研究生需要按照一定的学术标准完成研究工作,并通过相应的考核才能获得学位。

5. 学籍管理和申请手续:学籍管理规定一般也包括对研究生学籍管理和申请手续的具体规定。

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特点,制订《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被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取得我校学籍的研究生。

留学生及港澳台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入学。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除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以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委托培养研究生与自筹经费研究生,在办理报到手续、领取校徽、研究生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前,须签定协议、履行交费等手续。

未经批准,逾期2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新生,凭校医院或县以上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在学校居住,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期开学前1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含体检、政治思想等)合格,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受时间限制,立即取消其学籍。

西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西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西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有效证明向学校录取专业所在学院(所、中心)请假。

请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分别由学校各二级培养单位的学生工作组查阅本单位研究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学校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本人其他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复学时,应提交复学申请书,经所在院(所、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和研究生部批准后按下一年新生入学报到程序办理。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在所属学院(所、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管理规定》(3篇)

《研究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教育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三)坚持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核心,加强研究生教育改革,优化研究生培养体系;(四)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研究生个性发展,关注研究生身心健康;(五)坚持依法治校,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明确研究生教育管理职责,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教育管理水平。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五条研究生招生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德才兼备、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学校根据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招生办法和录取标准。

第七条研究生招生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初试成绩达到国家或学校规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者,方可参加复试。

第八条复试由学校组织,主要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科研潜力。

第九条学校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结合考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工作经历等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条录取的研究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研究生入学后,由学校颁发研究生学籍证明。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研究生学籍证明由学校统一制作,包括学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学时间、专业、学制等基本信息;(二)研究生学籍证明遗失或者损坏,应当向学校申请补办;(三)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发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积极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

洛阳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洛阳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洛阳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成为具有现代教育观念和教育、教学工作实践能力,以及良好教师职业素养的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各院系对研究生的培养,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优秀的基础教育管理人才和教学骨干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学生为本、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入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并经学校批准,请假期满后,新生应及时返校报到入学。

新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超过一周不报到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伪造证件、伪造学历及循私舞弊行为者,经学校核实后取消学籍。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学校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知识水平和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正式取得研究生学籍,并发给研究生证;复查不合格的,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治疗能够达到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XX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培养单位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批。

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各培养单位负责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身份证明、个人档案、学历学位证书、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一)由于身心状况原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二)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的;(三)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开展支教服务的;(四)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应征参加解放军(含武警),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身心状况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引言: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研究生教育在培养高水平人才、推动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管理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保障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活动的权益,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

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并注重关注学生发展全过程。

二、学籍管理的主体和职责学籍管理的主体是高校研究生院(或相应部门),负责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管理,并协助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学籍管理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组织研究生招生,确保录取程序公平、透明。

2.核实研究生的学籍材料,确认其学籍信息的真实性。

3.建立研究生档案,及时更新档案信息。

4.制定并执行学籍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研究生入学、学习和毕业的相关规定。

5.对违反学籍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和惩戒。

6.协调相关部门,确保研究生教育的顺利开展。

学籍管理的范围包括在校研究生、休学研究生和延期毕业研究生。

学籍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研究生入学:明确研究生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组织招生考试和面试,确保录取程序公开透明。

并及时核对录取名单,向研究生发送正式录取通知书。

2.学籍注册:研究生入学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未按时注册的研究生将被视为自动退学处理。

3.学籍变更: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如遇到需要休学、转专业、换导师等情况,需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才可进行相应的学籍变更手续。

4.学习成绩及学术表现评价:研究生需按照培养计划和教学要求完成相应课程,并参加相应考试或评价活动。

学习成绩及学术表现将作为评价研究生学习和研究情况的重要依据。

5.毕业与学位授予: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考试,并具备相应学术、科研水平和道德素养的,经研究生院批准,授予相应的学位。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____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高校的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是高校为了合法完成培养任务和对学生进行管理而为学生建立的一个身份,是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基础。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依法管理、服务为先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应维护学生的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撤销、资格认定等环节。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信息系统,提供良好的学籍管理环境。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九条研究生学籍注册是指入学前获得学生确认无误并签字的基础上,将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学校的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条学生在入学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经教务部门审核后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前需参加新生入学教育和学风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完成学籍注册后,被视为正式成为研究生,在校生活正式开始。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三条学籍变更指学生学籍发生变化,需重新登记并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四条学籍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转专业的情况;2.学生因故修改个人基本信息的情况;3.学生休学、退学、复学的情况;4.学生因各种原因更换学校的情况。

第十五条学生在发生学籍变更的情况下,应尽快向教务部门申请学籍变更,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十六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第四章学籍撤销第十七条学籍撤销是指因学生在学习、生活、行为等方面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导致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情况下,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籍撤销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2.学生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3.学生经教育不改、成绩低于学校规定的退学警戒线的情况;4.学生不参加学习、考试、实践等教学活动的情况。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旨在规范和维护研究生教育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权益,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

以下是一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共计7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研究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二条研究生入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教务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未按时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修读年限第三条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3年,最短不得少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四条研究生学术不合格的,可延长修业年限,并对其实行学术警告、降级、退学等处理。

第四章学籍异动第五条研究生因故意辍学、半年内不上课、非法打工或申请自愿退学等原因,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

研究生院核实无误后,可予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条研究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业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经研究生院批准,予以休学处理。

第七章学籍管理责任第七条学校教务部门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学籍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研究生导师应对研究生的学术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向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应强化信息化手段,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研究生因违反学校规定,在学术研究、考试、学术道德方面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可给予扣除学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奖励评选、学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情况,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并最终解释。

以上就是一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规范管理,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以及研究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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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尊重和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请假,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审批后准予请假的,报研究生处备案。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4天。

第四条应报到入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一)在开学前或开学14天内主动申请放弃入学资格;(二)未按期到校入学,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的;(三)未按期到校入学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具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院出具意见,由研究生处报请分管学校领导审核。

学院意见须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且附学生签字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书面声明,或者已与学生联系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联系记录,或者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的说明及与学生进行多次联系的记录等支撑材料。

支撑材料须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学院在新生报到时依据研究生处提供的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及证明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开学后15天内向研究生处报送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报告。

学院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进行重点复查。

第六条研究生入学后,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七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已经注册学籍的取消学籍,未注册学籍的取消入学资格:(一)冒名顶替入学的;(二)由他人替考获得录取资格的;(三)录取过程存在隐瞒事实、学术不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四)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录取相关规定的;(五)经校医院认定因身心健康问题不宜在校学习,且拒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六)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经校医院认定仍然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或不宜入校学习的;(七)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录取规定的问题。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拟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由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研究生处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决定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学校印发文件并送达本人,或者通过在校内公告进行送达。

被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经校医院诊断或确认存在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二)定向研究生因原单位公派短期出境(1年内)不能到校学习的;(三)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参与其他政策鼓励、学校认可的项目或活动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或无法入校学习的。

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休学一年。

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时间原则上为1年;另有国家政策或学校规定的,按政策执行。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由本人在开学前或开学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学校不提供住宿床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与学院保持联系,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及时在规定时间报到入学。

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应持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医院相关诊断证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必须在开学第一天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超过一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自动退学论处。

开学后三天内各学院要将报到注册情况报学校研究生处。

研究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不予注册学籍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研究生必须按照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技术技能训练、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课程和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70分为及格标准,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60分为及格标准。

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位档案。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公、因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试的,可以申请缓考。

申请缓考必须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在考试前2周提出申请,报学校研究生处批准。

成绩评定按正常课程考核办法。

每门课程只能申请1次缓考。

第十三条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视为旷考,旷考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缓考,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四条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重修。

学位课程经重修仍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做退学处理;选修课重修不及格者要另选其他相近的专业选修课。

第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一)选课未能选中及其他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二)课程缺勤1/3及以上者;(三)旷课3次及以上者。

第十六条符合免修条件的研究生课程,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免修申请,经导师同意、学校研究生处批准,入学后可申请免修免考。

第十七条研究生可以在同一层次培养单位内申请学分互认。

研究生申请学分互认需经导师同意,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以学院为单位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核办理。

第十八条对于列入培养方案学校又无法开出的课程,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可以共同提出到外校选修申请。

联系外校选修需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学校研究生处批准。

具体事宜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负责办理,所需费用从导师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支付。

学习结束后,研究生需向学校研究生处提交考试试卷及成绩单。

第十九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后,给予该课程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研究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核查试卷的,应经研究生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同意后,于每学期第一周将课程核查申请报课程所在学院,由课程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核查。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因退学等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存档。

3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再次录取入学的,其已获得的与新入学专业培养方案一致课程的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毕业研究生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装入研究生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

在校研究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由所在学院统一打印、审核盖章后到学校研究生处办理审核手续。

已毕业研究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到学校档案馆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内容为德育、智育和科研进展情况。

中期考核共分四等,分别为优秀(占考核总人数的15%)、良好(占考核总人数的55%)、合格和不合格。

课程通过重修取得合格成绩的,和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予以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校鼓励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参加科学研究、创新竞赛、文体创作、创业训练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成果,经学校认定后在研究生奖学金评选中给予加分。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学校及所在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研究生因病请假,须凭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因病请假的研究生须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1周以上须到学校研究生处备案。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者,1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分管院长批准;1周以上须由导师和学院同意,学校研究生处批准。

请假要填写三联单,并按时销假。

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在1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病假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两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缺勤者,按旷课处理,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不到20学时(或连续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不到30学时(或连续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学时不到40学时(或连续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四)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不到 50学时(或连续8天)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五)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或连续2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和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学期间研究生出国进修、留学按上级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结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按《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本学院同一专业转研究方向或转导师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复学时所学专业调整等,可以申请转专业。

申请转专业者,录取类别和学习形式不得更改。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一)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和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和学位点导师同意,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核,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行文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间不能互转;(三)研究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1次;(四)研究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转专业研究生须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五)转专业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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