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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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学年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3

2022-2023学年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3

对社会
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社会风气,不
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思考二:启示我们在行使权利时要注意什么?
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 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P43
知识关联
自由与规则的关系:
①社会规则划定了自由的边界。自由受道德、纪律 、法律等社会规则的约束。
做好 笔记ຫໍສະໝຸດ 小亮与炸鸡店的恩怨情仇一天,小亮和朋友去吃炸鸡, 吃着吃着发现鸡腿居然没熟,小亮 立刻拿着证据找店员理论,没想到 店员说:“很正常啊,我给你换一 只炸鸡不就行了”。假如你是小亮, 这很正常,大惊小怪! 你应该怎样维权?
4.公民维护权利的方式有哪些?
和解
调解
仲裁
诉讼
探究 各种维权方式的特点——和解 P44
【依据】 事实、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
【过程】
调解人疏导劝说,促使双方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 成协议,解决纠纷
【类型】 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人民调解:依法设立的调 行政调解:由行政机关主 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持,通过说服教育来调解 常由村委会和居委会负责。 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
相关链接
灵活性
快捷性
保密性
国际性
A
B
C
D
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在仲裁中,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仲
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
不能上诉,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
还可以协议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 裁程序。与法院严格的诉程序讼程序和
事人具有约束力。
调解(人民调解)
★请说说人民调解在 解决民事纠纷中具有 哪些独特优势。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

内容提要就中国司法体制而言,调解是一个高频词汇,无论是对司法制度建构具有决定性推动力的公权主体如立法、司法、行政部门而言,还是作为制度利用者的私权主体而言,调解似乎为每一个利益相关方都提供了可资利用并借以实现其主体价值目标的资源和机会。

但是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只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传统的做法,几乎完全否定了行政调解书的效力,不利于树立行政调解的权威性,更不利于调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的积极性。

本文首先介绍行政调解的概念和性质,然后介绍了行政调解效力的内容,在分析我国行政调解现状后,指出了完善行政调解效力的措施。

关键字:行政调解理论基础效力Abstract“Mediation” is a frequently seen word in the context of the Chinese judicial system. Mediation seems to be able to provide the kind of resourc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every interested party or subject, be it a legislative judicial or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or a private party that is supposed to derive benefits from the system, to realize its subjective value goals.However,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greement reached no enforcement power, only has the nature of a civil contract. Traditionally, almost completely negate the effectiveness of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is not conducive to establishing the authority, but not conducive to the mobilization of the executive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initiative.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nature of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nd then describes the contents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fter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pointed out th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Keywords: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Theoretical basis Effectiveness目录内容提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三大调解制度衔接机制的建立

论三大调解制度衔接机制的建立

论三大调解制度衔接机制的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被称为三大调解制度,它们三者虽然存在一些不同,但是同样作为调解制度,它们也存在许多相同的地方。

本文在分析比较三大调解制度异同的基础上,提出将三大调解制度衔接的一些建议,使三大调解制度能够更好的协调配合,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

标签: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被称为三大调解机制,这三大调解制度有它们相同或者相似的地方,同时也有各自的特点。

中央明确提出,要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充分发挥它们在调解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异同行政调解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

人民调解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的调解活动。

而司法调解则是在民事和部分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审判员主持,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就相同点来说,三大调解制度都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只有纠纷的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和对方化解矛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审判人员才能够进行调解;都是在运作过程中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矛盾双方的和解来化解矛盾;调解的过程和结果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调解。

就三大调解的不同点来说,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性质、主体、对象、效力的不同。

从调解性质来看,司法调解是在民事和部分刑事案件中适用的调解,属于诉讼中调解。

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不适用于诉讼过程中,属于诉讼外调解。

从调解的主体来看,行政调解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的主体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调解的主体则是法院的审判人员。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新时期党和政府为民服务、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新纽带,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机制,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管理创新、加快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建设的新举措。

按照会议安排,结合政府法制工作实际,我就深化行政调解作个发言,供同志们参考。

一、准确把握行政调解的特征和范围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和劝导,促进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

行政调解不是和稀泥,行政调解也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第一,行政调解的主体法定。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

哪些矛盾纠纷可以调解,由哪个机关调解,应循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行政调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根本手段。

借用新加坡资政李光耀的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外没有自由;法律之上没有权威,法律之内才有自由。

”调解纠纷,应当法、理、情并用,但不得为求一事一时的解决而突破政策法律底线,防止引发盲目攀比和连锁反应。

第三,调解结案的基础是当事人自愿,前提是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是否调解,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政机关不得对其施加任何强制。

对于不能调解结案的矛盾纠纷,必须充分保护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仲裁等权利。

第四,调解的目的是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促进和谐。

按照现行政策法律规定,适用行政调解解决的纠纷,主要有四类:一是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关的行政争议。

此类纠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行政调解中心调解。

二是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争议。

此类纠纷,由赔偿或补偿义务机关调解。

三是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涉及公安、医疗卫生、劳动人事、土地矿产林木等自然资源、合同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

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之间的关系

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之间的关系

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之间的关系[摘要]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形式,从淡出人们的视野到被人们重拾,不是法治的倒退,也不是人们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而是法制发展的一定程度,人们在法律思想的指导下,通过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寻求的一种更经济、更简捷、更高效、更适合自己的一种民间纠纷解决,文章以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的概念和特点为基础来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在大调解格局下使二者之间相互吸收与借鉴,为民间纠纷的解决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民间调解;关系上世纪八十年代,当ADR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最终成为西方法制先进国家的一种现代性司法潮流时,中国正自上而下推行法制化。

在将一切社会关系纳入法治轨道的理论支持下,诉讼被认为是先进的和树立法律权威的首要手段,社会成员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被认为是落后的、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但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诉讼不是万能的,诉讼对于民间纠纷的解决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

调解,这种典型的中国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再次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于是当2010年8月30日《人民调解法》出台后,全国各地掀起宣传《人民调解法》、学习《人民调解法》的热潮。

调解,确实在诉讼之外为民间纠纷的解决另辟了一条蹊径,但是《人民调解法》所规定的人民调解毕竟是官方或半官方的调解,它与真正意义上的纯民间调解还是有许多不同之处,而恰恰是这种纯民间调解对于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因此,研究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的概念、特征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其在解决民间纠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有了一定的重要意义。

一、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概述(一)人民调解的概念以及特点《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对于人民调解的特点,尽管专家学者们说法不一,但总的来说人民调解有如下的特点:1.人民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对我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互动衔接的调查

对我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互动衔接的调查

对我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互动衔接的调查强化“三大”调解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__对我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互动衔接的调查我县位于__省南部,总面积3206平方公里,辖35个乡镇312个村、19个社区居委会,1342个村民小组。

2009年底有村(居)民__户,总人口__人。

全县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多种纠纷解决体系,基本形成了一个以调解机制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象征法治意义的诉讼制度、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行政机关主导的行政调解机制等,这一多元的纠纷解决系统在近年来化解矛盾纠纷的实践中起到了毋庸置疑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与此同时,这一体系在社会治理的运作中也凸显出许多问题和缺陷。

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参差不齐,发展水平极不平衡。

三大调解虽都有其自身特定的功能和优越性,但彼此之间结构松散,缺乏合理功能协调与程序衔接,尚未形成纠纷解决的良性循环体制,整体效能发挥不够充分。

2009年全县“三大”调解调解案件3508件。

其中人民调解调解案件2116件,调解成功2057件,调解成功率97%,行政调解案件980件,司法调解案件412件,复杂、疑难纠纷调解158件,化解152件,化解率92%。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比率分别是60:28:12.一、“三大”调解运行的现状(一)人民调解人民调解以其资源丰富、分布广泛、贴近基层等优势,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侵权赔偿等民间矛盾发挥着自己独特的化解作用,成为纠纷解决的第一道防线。

截止到2009年底,全县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255个,其中乡镇调委会25个,村居调委会223个,企业调委会6个,其他调委会1个。

全县有人民调解员1020人,2009年共调解民间纠纷2116件,调解成功2057件,调解成功率97%,防止民转刑案件25件,预防群体性上访32起。

而同期全县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共565 宗,可见人民调解组织对分流社会矛盾、缓解诉讼压力虽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其预期功能还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

“三调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

“三调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

“三调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

”这既是对建立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作出的整体部署,也是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目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事务的各个方面都在进行着深刻变革,各方面、多层次的矛盾日益凸显。

加大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完善调解手段,成为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促进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因此,就如何做好“三调联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标签:三调联动;现状困境;问题对策一、“三调联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都是我国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把握内涵,充分认识三种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做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前提和基础。

(一)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其地位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预防基础性;二是便利性;三是和谐性。

(二)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其地位作用:一是有利于纠纷及时地得到解决;二是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

(三)司法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刑事公诉除外)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司法调解对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其他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体现当事人平等主体的地位,营造和谐的氛围,司法调解使诉讼更加人性化,更能体现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二是有利于体现司法公平、公开、透明的特点;三是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区别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区别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区别
1.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而司法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2、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司法调解协议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内容不同。

人民调解主要调解民间纠纷,具有便捷、高效、不收费、不伤和气等特点。

司法调解主要调解诉讼过程中民事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及执行和解案件等。

行政调解主要调解具有行政管理隶属关系人的纠纷。

4、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的性质是非诉讼活动,司法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

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第2册 法律与生活 第四单元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第2册 法律与生活 第四单元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例3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约定了仲裁协议,甲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裁决后,乙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也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付款义务。在这种情况下( B ) ①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②甲公司可以就该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乙公司可 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④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巩固练
1.[知识点1]诉讼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在 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以下关于诉讼的特点及其解释,对应正确的是( ) A.公权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B.程序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C.强制性,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 D.终局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一裁终局。①符合题意,乙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也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付 款义务,因此,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 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②③错误;④符合题意,乙公司不服该 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名师点拨】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 六个月,当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或 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依规定的每次履行 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外国的法院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按该国的法律规定处理。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的特点。诉讼的特点包括①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②程序性: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③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④ 终局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据此可知,D正确,A、B、C 排除。

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区别有哪些

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区别有哪些

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区别有哪些(1)调解机构性质不同。

行使人民调解职能的机关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组织。

(2)调解的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是不具有诉讼性质的诉讼外民间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行为。

(3)调解权的来源和性质不同。

(4)调解的范围不同。

(5)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现在是一个法治社会,国家提倡社会要和谐发展,但有时候很多事情通过调节这个手段来处理可能会更好,处理的效率可能会更高,而现在调节的手段一般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这三种,下面小编就来说说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区别是什么。

▲一、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区别是什么(1)调解的性质不同。

司法调解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是诉讼内的调解;而人民调解并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是非诉讼的调解活动。

(2)调解的范围不同。

司法调解的范围是法院所受理的所有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

人民调解的范围主要限于民间纠纷。

(3)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不同。

司法调解一经达成协议,即发生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调解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人民调解形式:1.单独调解单独调解是指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调委会单独进行的调解。

这是调解委员会最常用的调解方式之一。

单独调解适用于调委会独任管辖的纠纷。

这类纠纷不涉及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关系人。

调解组织对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比较熟悉,便于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纠纷发生、发展情况,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开展调解工作;便于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便于解决当事人合理的实际困难。

人民调解法知识竞赛学习参考题

人民调解法知识竞赛学习参考题

人民调解法知识竞赛学习参考题第一篇:人民调解法知识竞赛学习参考题《人民调解法》知识竞赛学习参考题一、判断题1、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

(对)2、人民调解法是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为根据制定的。

(错)3、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矛盾的“东方经验”。

(对)4、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是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是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法的灵魂。

(对)5、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行政执法部门。

(错)6、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可以收取调解文书制作工本费。

(错)7、化解民间纠纷是人民调解的基本任务,而及时、便捷地解决民间纠纷是人民调解的显著特点。

(对)8、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

(对)9、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对)10、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错)11、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小组长会议推选产生,而不是由村委会主任指定产生。

(错)12、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

(对)13、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居民小组长会议推选产生。

(错)14、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对)15、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错)16、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情况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对)17、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当然的人民调解员。

(对)18、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推选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对)19、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党员,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作者:徐狄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5期摘要长期以来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在理论界已成定律,但在行政审判中适用又是公开的秘密。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有关规定的缺失,使行政诉讼异化为行政机关、相对人和法院之间的“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和博弈”,严重弱化了行政诉讼的权利保护、权力监督制约和社会和谐促进功能。

基于现实的需要与发展,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具体包括调解与审判的关系,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瑕疵及其救济等具体问题。

关键词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构建作者简介:徐狄栋,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026-03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此规定直接排除了调解这一解决纠纷、解决争议的重要、有效模式,在行政诉讼领域的适用。

在这一历史时期,学术界基本肯定这一规定: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不得调解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有学者认为不得调解是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要求 ;有学者认为是行政诉讼应该适当考虑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有学者解读为被告不得处分法定职权原则的当然延伸和必然结果;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结论要么是合法,要么是违法,不存在其他可能性,因而无调解的必要性;甚至有学者指出,在行政诉讼中如果适用调解制度,会有可能损害诉讼当事人或是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

客观的讲,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学者们一边倒的认可行政诉讼不得适用调解的规定,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与合理性,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行政向公共行政的改革,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的嬗变,既有的理论缺陷逐步显现。

一方面法律禁止调解,另一方面调解又为现实迫切需要,二者博弈的结果则是,借由原告撤诉的形式为表象的种种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变相“协调”大行其道,形成对法律秩序、原告合法权益和公用利益的巨大威胁。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案件分类和管理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案件分类和管理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案件分类和管理一、引言在司法领域中,调解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法。

调解案件的分类和管理对于司法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案件分类和管理的相关问题。

二、调解案件的分类1. 案件性质分类根据案件的性质,调解案件可以分为民事调解案件、刑事调解案件和行政调解案件。

民事调解案件主要解决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刑事调解案件主要解决刑事犯罪案件,而行政调解案件则是解决行政争议和冲突。

2. 纠纷类型分类调解案件还可以根据纠纷的类型进行分类,如财产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等。

这种分类方式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本质,提供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案。

3. 调解阶段分类调解案件还可以根据调解的不同阶段进行分类。

例如,一些案件可能在调解前就得到解决,而另一些案件可能需要经历多个调解阶段才能最终解决。

这种分类方式可以帮助司法工作人员更好地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资源。

三、调解案件的管理1. 案件登记与分配每个调解案件都应当进行登记,以便记录案件相关信息,如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案件性质等。

通过登记可以有效管理调解案件,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

登记后,应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将案件分配给相应的调解人员。

2. 调解人员的培训与管理调解人员是司法调解工作的核心力量,他们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丰富的调解经验。

同时,应加强对调解人员的管理,包括定期评估和考核,以确保其工作质量和效率。

3. 案件监督与指导为了保证调解案件的质量和公正性,应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监督和指导调解工作的开展。

这些监督机构可以对调解人员的调解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确保调解案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要求。

4. 调解结果的执行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得到有效执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人员应当协助当事人履行协议,并与相关部门合作,确保协议得到及时、全面地履行。

四、调解案件分类和管理的意义调解案件的分类和管理有助于提高司法调解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调解机制的研究

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调解机制的研究

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调解机制的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的成因也日趋复杂,呈现出主体多样化、涉及范围复杂化等新特点,单一的调解方式已远远适应不了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所以,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工作体系已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和重要途径,“三调联动”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调解的性质来分,主要有人民调解、司法解调和行政调解,三者各有优势又互相补充,很好地贯彻落实了调解优先这一重要原则。

人民调解具有基层性、民主性、自治性、灵活性等优势,但也存在法律效力不高、调解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司法调解有着程序规范、调解法律效力高、当事人认同度较高等优点,但也存在着“以压促调”、“以判促调”等不足,缺乏人民调解所具有的简捷、及时和情、理、法有机融合的特点。

行政调解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关系明确的案件,简单说就是对和错的案件,但在调处成因复杂,时间久远的案件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一些案件被有意无意地推到了法院,并且行政调解结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所以,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调解机制已是势在必行,“三调联动”也是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二、“三调联动”的重要意义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将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

“三调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矛盾调处工作的迫切需要。

“三调联动”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人民调解原理与实务考试试卷教学提纲

人民调解原理与实务考试试卷教学提纲

人民调解实务考试试卷(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1、严某因长期不履行赡养其父的责任,严父因此申请人民调解该民间纠纷,严某与其父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保证按月提供300元赡养费的书面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具有()。

A.民事合同性质B.行政裁决性质C.劳动争议仲裁性质D.行政决定性质2、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下列调解协议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是:()。

A.刘同意改掉睡懒觉旷工的坏毛病B.苏某同意配合基层组织搞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C.金某同意放弃向文某追偿债务D.袁某保证以后在家庭中多照顾妻子3、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负责。

A..基层司法所B.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C.作为执法机关的行政机关D.基层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和居委会4、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A.公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B.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C.公民与其他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D.以上三项都对5、某街道司法所聘任调解员,不得在下列哪一类社会志愿人员中进行聘用()。

A.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经常调停邻里纠纷、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16岁学生张某B.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函授法律大专文凭的下岗职工刘某C.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极有威信、高中文化程度的李某D.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自学法律、口才好高中文化程度的家庭妇女王某6. 司法所发现75岁的曾太婆因家庭琐事与6个成子女长期不和,几个子女都拒绝赡养老人,使老人生活陷入困境。

对此,司法所在哪种情况下不能受理调解()A 当事人申请调解B.当事人没有申请,司法所主动调解,6个子女坚决表示异议C.当事人没有申请,司法所主动调解,6个子女表示异议,但经说服后同意调解D.当事人没有申请,司法所主动调解,6个子女未表示异议7.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能依据()进行调解。

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异同

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异同

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异同调解,是纠纷当事人经第三方参与并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劝说、调解,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调解三个特征;1是第三方(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主持调解,而不是纠纷当事人自己协商和解。

2是第三方只是调解、劝说,而不是进行裁决。

3是在第三方的劝说下,纠纷当事人共同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而不是行使行政、司法权进行强制性解决。

调解具有自愿参加、自愿达成协议、自愿履行的特点。

就我国目前而言,调解的形式主要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以及社会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调解。

司法调解,何为司法调解?司法机关组织纠纷当事人就纠纷进行调解,这种调解也必须遵循自愿参加、自愿达成协议、自愿履行的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司法机关泛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调解一般只发生在民事案件方面,因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许调解,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是则重调解还是则重审判,也在摸索中,不过近几年强调的是调解。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一旦成立,如果纠纷当事人不履行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申请的基础上给予强制执行。

行政调解,何为行政调解?行政机关组织纠纷当事人就纠纷进行调解,这种调解也必须遵循自愿参加、自愿达成协议、自愿履行的原则。

我国的行政机关范围较广,有政府机关,有政府部门代表政府的调解,有事业单位行使行政机关的职能进行的调解。

这种调解的履行只能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但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过行政机关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的调解是诉前必经之路,如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调解终结书是法院立案的前提依据。

如林业部门代表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决定是法院立案的前提依据。

三大调解制度

三大调解制度

三大调解制度
三大调解制度通常指的是法律领域中的三种调解方式,它们是: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调解。

以下是对这三种调解制度的简要解释:
1.司法调解:司法调解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法院通过调解
员或法官主持,以解决争议和促进双方达成协议为目的的
调解活动。

司法调解通常发生在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帮
助当事人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并促进双方达
成可行的解决方案。

2.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或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
下进行的调解活动。

在行政纠纷、行政争议或行政事务中,行政调解通常由政府机构的调解员或行政人员主持,通过
调解双方的分歧和争议,促进协商一致,以达成解决方案。

3.社会调解:社会调解是指由社会组织、专业调解机构、社
工等第三方中介主持的调解活动。

社会调解通常发生在非
法律争议的范畴,如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商业争议等。

它通过公正、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对
话、协商和解决问题。

社会调解可以是完全自愿的,也可
以是在法律机构或法院推荐或指导下进行的。

这三种调解制度在不同领域和情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解决争议、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提高司法效率,并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灵活和高效的解决方案。

同时,这些调解制度也需
要合适的法律框架和管理体系来确保公正、公平和法律保障。

三大调解紧密衔接,联调联动化解矛盾(Word最新版)

三大调解紧密衔接,联调联动化解矛盾(Word最新版)

三大调解紧密衔接,联调联动化解矛盾通过整理的三大调解紧密衔接,联调联动化解矛盾相关文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观看!三大调解紧密衔接联调联动化解矛盾一、调解方式的概念与现状(一)三种调解方式的概念1.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

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

2.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行政调解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于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中适用,在行政司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3.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有条件适用的,但适用范围有望逐步扩大。

(二)三种调解方式的优劣1.人民调解的优势是人民调解具有主动性,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它着重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具有广泛性,有利于方便广大人民群众。

就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情况来看,调解已建立县、镇乡、村、组、十户,五级信访调解网络,只要是有城镇社区的地方就有调解组织,能最大限度实现情与法的融合。

不足之处一是调解方式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二是资金严重短缺,缺乏相应的奖励制度和补贴办法,限制和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三是调解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影响调解质量与效率;四是调解人员队伍不稳定,人员调整频繁,专职专用的司法助理员少。

财产纠纷的常见调解方式有哪些

财产纠纷的常见调解方式有哪些

财产纠纷的常见调解方式有哪些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财产纠纷时有发生。

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家庭财产分割、邻里之间的土地争议、商业合作中的利益分配等等。

当面对财产纠纷时,调解往往是一种较为温和、高效且成本相对较低的解决方式。

那么,常见的财产纠纷调解方式都有哪些呢?一、自行协商调解自行协商调解是解决财产纠纷最常见也最基础的方式。

在这种方式中,纠纷双方直接面对面地进行沟通和交流,尝试通过彼此的理解和让步来达成一致。

自行协商调解的优点非常明显。

首先,它具有极高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自由地讨论解决方案,不受任何外部规则或程序的严格限制。

其次,这种方式能够迅速解决问题,节省时间和精力。

只要双方能够达成共识,纠纷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再者,自行协商调解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避免了激烈的对抗和冲突,为日后的继续交往打下良好的基础。

然而,自行协商调解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比如,如果双方之间的矛盾过于尖锐,情绪激动,可能很难进行理性的沟通。

而且,如果双方在实力、信息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不对称,可能会导致协商结果的不公平。

二、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通常由社区内具有一定威望、熟悉法律和政策、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组成。

他们在调解过程中,会充分了解纠纷的事实和双方的诉求,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法,引导双方达成和解。

人民调解的优势在于其具有较强的群众性和民间性。

调解员来自基层,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社会情况,能够更好地理解当事人的心理和需求,从而提出更符合实际的解决方案。

此外,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降低了当事人的解决纠纷成本。

不过,人民调解也并非完美无缺。

其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另一方仍需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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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怎样区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一、调解制度建立的背景如何妥善处理发展中的社会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

中国人向来奉行“和为贵”的处世哲学,“和为贵”是和谐社会、平安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值得借鉴的传统东方智慧。

“和为贵”式的调解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

目前,在我们的生活中仍然发挥着作用的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实践证明,强化调解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可以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但遗憾的是,我们在推进法治化的进程中,一味地强调借鉴西方法治的经验,却忽略了本土法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在诉讼成为法律界人士竭力推崇的主流法律意识形态,调解被视为法治进程的桎梏的背景下,调解制度受到了相当大的冲击,调解工作也逐渐被边缘化,且三大调解手段存在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格局,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没有形成合力。

与此同时,诉讼的激增和程序的日趋复杂使得不能随之同步适应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

而通过强调形式正义的诉讼得到的判决结果与民众基于传统道德、伦理而形成的价值取向严重脱节,导致法院大量的判决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其不但不能平息社会纠纷,反而加剧和扩大了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性,法院自身也卷入了纠纷的漩涡,同时也使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公信度有所减弱。

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日渐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崇尚并综合运用三大调解手段化解矛盾,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二、三种调解的概念及利弊分析(一)三种调解方式的概念1、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

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

2、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行政调解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于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中适用,在行政司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3、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有条件适用的,但适用范围有望逐步扩大。

(二)三种调解方式各自的优势与不足1、人民调解的优势与不足人民调解的优势:①具有主动性,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②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它着重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③具有广泛性,有利于方便广大人民群众。

就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情况来看,调解机构星罗棋布,只要是有城镇社区的地方就有调解组织;④人民调解能实现情与法的融合。

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行政和司法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也给行政官员和司法人员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惑。

人民调解的性质可以使调解避免这方面的困惑,可以将法与情融合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法与情的统一,使法的实施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人民调解的不足:①调解方式随意性大, 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②资金严重短缺,缺乏相应的奖励制度和补贴办法,限制和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③调解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影响调解质量与效率;④调解人员队伍不稳定,人员调整频繁,不能专职专用。

2、行政调解的优势与不足行政调解的优势:①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符合我国国情与传统习惯;在现实中,公民与公民、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发生纠纷后,往往不通过司法机关解决而寻求行政机关解决。

这一点,从目前大量的上访案件就可以看得出来;②行政调解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纠纷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纠纷的形式呈现出多样性。

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具有行政、民事和技术等综合特色的纠纷往往适合由行政机关来解决。

行政调解的不足:①行政机关在调处社会纠纷时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具体调处社会纠纷的往往是行政机关的所属机构或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特别在调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时,其不独立性和不公正性更为明显;②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的程序,实践中随意性很大,从而使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的结果不满,导致行政机关调处纠纷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

③行政调解结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3、司法调解的优势与不足司法调解的优势:①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高,主持调解的法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②调解程序规范,诉讼法中一整套回避制度、举证制度等,调解法官都能熟练地运用到调解程序中去;③调解的法律效力高,当事人对司法调解的认同度高。

司法调解的不足:①调审结合的模式往往使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法官和裁判法官,法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规避诉讼风险,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忽视调解的“自愿”原则,容易导致以压促调、以判促调、久调不决,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②现行民诉法中规定司法调解要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混淆了判决与调解的界限。

调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根据双方合意达成的一种诉讼契约,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允许并赋予其法律效力。

但现行民诉法却将调解与裁判一样设置了同样的前提条件,这为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不同的诉讼阶段进行调解设置了障碍,不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减少。

来源:(怎样区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yl/393151.html)医疗纠纷.相关法律知识∙从某某诉南京市鼓楼医院的手术方案虽经其亲属/yl/763538.html∙这只是手术费用之争吗/yl/763537.html∙安徽宁国市中医院四项措施留住名老中医/yl/763536.html∙感冒做心电图头晕查CT为病人还是医生/yl/763535.html∙医疗事故鉴定遭质疑司法鉴定为产妇讨公道/yl/763534.html∙代表称医生不能当球员又当裁判患者处弱势地位/yl/763533.html∙医务人员收“红包”可能会下岗/yl/763532.html∙卫生部拟规定心脏移植主刀医生需10年临床经验/yl/763531.html∙乡村医生面临四大生存困境/yl/763530.html∙中国精神科医师职业伦理空白期待填补/yl/763529.html∙医生行医25年每张处方不超过80元/yl/763528.html∙陕西名老中医下基层义诊/yl/763527.html∙潘长江自曝从小患消渴症医生曾断定他活不过25岁/yl/763526.html∙陕西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yl/763525.html∙医疗纠纷处理需要经过什么程序2018最新/yl/763524.html∙谨慎接诊减少纠纷 /yl/763523.html∙北京将鼓励名中医个体行医以应对虚假养生宣传/yl/763522.html∙让廉价“纯中医”回归 /yl/763521.html∙医生为何为自己选择不同的救命方案/yl/763520.html∙医疗纠纷鉴定项目有哪些/yl/763519.html∙行走在法律边缘的精神科医生/yl/763518.html∙病人被送错病房导致死亡医院涂改病历逃避责任/yl/763517.html∙医疗事故纠纷赔偿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yl/763516.html∙多点执业成都医生“走穴”或将合法/yl/763515.html∙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保障公民健康权益/yl/763514.html∙5岁女孩摔倒铁钉藏匿体内一周医生缝合伤口未发现/yl/763513.html∙病历管理 /yl/763512.html∙医生为病人“交”住院费拒收病人红包的新方式/yl/763511.html∙病人在医院内上吊自杀医生距事发地不到2米没反应/yl/763510.html∙医疗事故的责任性质的认定/yl/763509.html∙无证医生住宅楼开针灸馆黄浦卫监取缔/yl/763508.html∙医患行政调解的原则和方式/yl/763507.html∙合肥东城三成慢病患者有医护团队东西城试点/yl/763506.html∙专家建言为医生提供保障性住房让其无后顾之忧/yl/763505.html∙中国注册护士总数达到221万比去年新增加16万/yl/763504.html∙影响电子病历质量的原因及其对策/yl/763503.html∙庞青松:“医生逃跑病人烧死”拷问医德良心/yl/763502.html∙手术中医生岂能去“领奖金”/yl/763501.html∙青岛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暂行规定/yl/763500.html∙医生过失可犯医疗事故罪/yl/763499.html∙以身试刀的“臭医生” /yl/763498.html ∙优质护理服务工程成效显著/yl/763497.html∙生活中存在的医患问题有哪些/yl/763496.html∙甘肃省天水市评选首届市级名中医和乡村名中医/yl/763495.html∙病人临做手术被转移科系院方回应是创新疗法/yl/763494.html∙解读公立医院医生纷纷跳槽现象/yl/763493.html∙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具有哪些特点/yl/763492.html∙卫生部拟发文鼓励医生开办个体诊所/yl/763491.html∙手术不当致患者胆管损伤医院赔偿九万七/yl/763490.html∙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有区别吗/yl/763489.html∙医生走得太匆匆 /yl/763488.html∙医生当患癌母亲面为实习生讲解病情/yl/763487.html∙处方“超载”医生受罚 /yl/763486.html ∙超声波报告来历不明医院应否担责/yl/763485.html∙张海通:医生没理由不守规章制度/yl/763484.html∙全国已有逾千名临床医生开微博与患者交流/yl/763483.html∙患者手腕骨折凌晨就医医院护士:白天再来/yl/763482.html∙嫁给医生20年 /yl/763481.html∙“217项检查”是医务人员的耻辱/yl/763480.html∙中国着手建立与国际接轨专科医师制度已开展试点/yl/763479.html∙血站基本标准 /yl/763478.html∙用制度鼓励名老中医去基层/yl/763477.html∙手术很成功,生命很脆弱/yl/763476.html∙人人拥有家庭医生 /yl/763475.html∙柯杨:“医学生”应有“准医生”资格/yl/763474.html∙医疗事故赔偿条例 /yl/763473.html∙今后医生看病必须确保“最低时限”/yl/763472.html∙有全科医生也应有全科护士/yl/763471.html∙本案医院是否侵犯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yl/763470.html∙成年慢性肾病患者的围手术期处理/yl/763469.html∙对待患者用“平常心” /yl/763468.html ∙陈竺在全国卫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要求弘扬大医精诚的职业精神 /yl/763467.html∙什么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yl/763466.html∙不是医疗事故也赔偿 /yl/763465.html ∙医生“多说”一句:“没必要输液”/yl/763464.html∙非法行医被执行逮捕 /yl/763463.html ∙医疗事故赔偿如何计算/yl/763462.html∙如何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申请行政调解/yl/763461.html∙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yl/763460.html∙医生私自接生产妇子宫被切责任谁担/yl/763459.html∙57岁农民非法行医 /yl/763458.html∙医疗纠纷 /yl/763457.html∙村民荒山放牛拾到无肛弃婴众人救助成功手术/yl/763456.html∙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吗/yl/763455.html∙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 /yl/763454.html ∙上海某医院开展手术团购网友多表示观望质疑/yl/763453.html∙医疗事故鉴定在哪做 /yl/763452.html ∙接骨出错致腿短多次手术肌肉萎缩/yl/763451.html∙五种情形属于非法行医犯罪/yl/763450.html∙医疗事故罪有哪些特征/yl/763449.html∙非法行医情节严重 /yl/763448.html∙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处理/yl/763447.html∙知非法还投医病情加剧患者负部分责任/yl/763446.html∙如何认定非法行医罪的“情节严重”/yl/763445.html∙关于批转龙岩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yl/763444.html∙退休副院长开黑诊所非法行医致农妇死亡/yl/763443.html∙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yl/763442.html∙医院误诊 /yl/763441.html∙专家热议北大教授被治死案称可构成非法行医罪/yl/763440.html∙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yl/763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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