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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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财政专户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办发﹝1999﹞23号

【发文日期】1999-03-29

【实施时间】1999-03-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省级各主管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1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文件精神,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行政性主管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集团总公司、行业总会)、省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机构,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单

第三条 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财政专户)是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对省级预算外资金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四条 省级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

(一)办理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二)对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会计帐务核算;

(三)定期报告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四)督促检查省级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五)其他与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第五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经财政厅批准后,按其预算外资金缴库进度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章 上缴财政专户的范围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上缴省级财政专户的范围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

(二)按照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名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

(四)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的管理费及其它资金;

(五)下级上解预算外资金;

(六)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种集资;

(七)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捐赠资金;

(八)预算外资金利息;

(九)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财政厅批准,也可按比例、定额或其它的方式上缴财政专户。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的方式和缴存办法,原则上一年一定,由单位每年初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时一并提出,经

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执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

第三章 帐户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省级财政专户是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并按照主管部门或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管理,按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管理的直接管理到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管理单位。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财政专户不向单位计付利

(一)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对所属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主管部门;

(二)向主管部门领报经费,并对下属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二级管理单位;

(三)向上级管理单位领报经费,仅本单位使用,没有下属拨款单位的,为基层管理单位。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国库处批准,可以在省财政厅指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性帐户或预算外资金集中汇缴专户(以下简称过渡户)和支出帐户(以下简称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是指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为代收统缴所属单位和本级预算外资金而在银行开设的专用收入存款帐户。过渡户只能反映上缴省级财政专户的资金款项,基层管理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过渡户,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或上级管理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汇缴专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支出户,是指省级部门和单位核算财政专户中下拨的预算外资金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支出户只反映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

没有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的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在部门和单位的经费帐户内分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将预算外资金转交单位非财务机构管理,设帐外帐、“小金库”和公款私存,逃避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专户。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逐步实行预算外资金集中汇缴的办法。

经批准开设有过渡户的部门和单位,实行按月集中解缴财政专户的办法,于每月25日前将过渡户资金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的单位,按月、季度或年度与省财政厅核算一

次,由省财政厅开据“划转通知书”,单位凭“划转通知书”将留成部分从单位预算外资金过渡户划转单位支出户,并将转帐凭证复制送财政厅备案;其余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超比例或超定额划转预算外资

第十六条 省级部门和单位向省级财政专户缴纳预算外资金时,应注明预算外资金收入明细项目和金额,收款单位填写“四川省财政厅”,缴款单位填写本单位名称。

第十七条 基层管理单位预算外资金现金收入,按照现金管理办法及时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省级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将委托银行于月末将预算外资金收入划入省级财政专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除专项资金外,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应与预算内资金、单位其它资金结合使用、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或调整计划及事业发展需要,在单位上缴财政专户额度内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从财政专户中按月拨付使

单位应在季度开始十日前将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要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按资金用途进行编报。凡是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关于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

单位上报用款计划时应附有关文件、批件及基础资料。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或调整计划和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数额,对单位上报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逐项进行核批,批准后的支出计划作为开具拨款通知单的依

第二十三条 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将相应减少预算外资金拨付数额,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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