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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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川财库〔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库〔2017〕34号省级各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要求,参照《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9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控内容第三章监控方式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六章附则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要求,参照《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部门相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相关机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的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1999年8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帐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向政府和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9•【字号】川办发[1999]23号•【施行日期】199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29日川办发〔1999〕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行政性主管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集团总公司、行业总会)、省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机构,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对省级预算外资金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四条省级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一)办理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二)对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会计帐务核算;(三)定期报告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四)督促检查省级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五)其他与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第五条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经财政厅批准后,按其预算外资金缴库进度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章上缴财政专户的范围第六条预算外资金上缴省级财政专户的范围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二)按照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名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四)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五)下级上解预算外资金;(六)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种集资;(七)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捐赠资金;(八)预算外资金利息;(九)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 监察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财政部 监察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11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确有必要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部门和单位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上解款项,单位不得直接支用,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只办理和核算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单位使用的资金及该部分资金的支出,不得发生资金收入款项和其他业务。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包括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均应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

第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由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设和管理。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1996年12月19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发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第104号)和《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第121号)的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集中收入等预算外资金,要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二、财政部在银行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具体帐号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1-2490001540011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26100088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10801-42416中央财政专户日常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负责。

联系电话:68552627三、中央部门和单位要对本系统、本部门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进行清理和归并,并按规定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及支出户,并于1997年1月10日前将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印鉴,以书面申请形式上报财政部审批和备案,未经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银行帐户一律取消。

四、为了使中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及时从收入过渡户中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原则上要求上缴资金实行在同银行之间划转。

凡原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以外金融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可在中国工商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其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设立的中央财政专户。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1.18•【文号】财综字[1996]104号•【施行日期】1996.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四条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社会保障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0日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用于满足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适用事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分配、使用、监督和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分配、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 〕4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制定了《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乡级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将另行发布文件规范。

文件发布前,乡级财政专户管理暂参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4月12日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 〕17 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 1 -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第六条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7.03.20•【字号】川财建〔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7〕2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四川省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第三章项目库管理第四章资金下达第五章决算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四川省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分配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1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交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安排,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并专项用于全省交通建设及行业发展的资金。

包括: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等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留部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省级补助部分和省本级财力安排用于交通建设的专项资金等。

四川省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四川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

1.3 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2)效益原则: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优化资金配置,降低资金成本;(3)安全性原则:加强资金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完整;(4)公开透明原则:提高资金管理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预算管理2.1 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2.2 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1)细化预算项目,明确预算金额、资金用途和绩效目标;(2)合理预测收入,确保预算收支平衡;(3)优先保障民生和重点支出,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4)加强预算项目评审,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2.3 预算执行过程中,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支出,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收入管理3.1 单位应加强收入管理,确保收入合法合规,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3.2 收入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依法设立收入项目,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2)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3)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确保应收尽收;(4)及时将收入上缴国库,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四、支出管理4.1 单位应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2 支出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按照预算和规定程序进行支出;(2)加强支出审核,确保支出合规、真实、准确;(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规范采购行为;(4)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五、资金监督与评价5.1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单位资金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5.2 资金监督与评价应遵循以下要求:(1)定期对单位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3)对资金管理不善、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2.13•【文号】财综字[1996]121号•【施行日期】1996.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13日财综字[1996]12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外资金管理,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抄送: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含直属单位,下同)。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是指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并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以及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中央财政专户”),是财政部在有关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对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中央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是:(一)办理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二)对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会计帐务核算;(三)定期反映和报告中央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四)督促检查中央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五)其他与中央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1.04•【文号】财库[2000]18号•【施行日期】2000.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4日财库〔2000〕1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后勤部,总装综合计划部,总装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的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现行《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财预字〔1997〕391号)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央预算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凡向中央财政申请办理预算资金支出拨款和收入退库的中央预算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央预算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局、军队、党派、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

第二章中央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第五条中央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六条中央预算单位应持书面申请,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和《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各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部(国库司)一份。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财预字〔1999〕66号【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3.09【实施日期】1999.03.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9日财预字[1999]6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审查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执行。

并请于1999年5月1日以前,将本部门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汇兑报送给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根据有关财政、金融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的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单位应当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立银行账户。

单位内部其他机构确需开立银行账户的,须经财务机构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按照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逐级审批。

第五条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在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存款利息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章银行账户开立的一般条件第六条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应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设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

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财政部拨付给中央预算单位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资金,除经国务院、财政部明文规定需要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外,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

该账户办理一般预算资金的领取和支出。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2016年11月9日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第三条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五条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9]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8日川办发〔1999〕22号)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目前基建资金源头控制乏力、项目超概严重、投资效益不理想等问题,省财政厅、省计委研究提出了《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计委)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四川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五十条》(川府发〔1996〕16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简称省级预算基金资金,下同),系指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地方统筹、机动财办、重点建设债券贴息资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使用安排原则:(一)统一计划、集中安排、项目管理、节约投资原则;(二)省级为主、地区为辅,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三)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为主,适度控制竞争性项目原则;(四)先续建,后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原则;(五)按资金规模确立在建规模,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原则。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川财建〔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22〕82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法》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28日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全省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及《四川省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川办发〔2021〕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城乡建设及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门。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及分配方式,下达预算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抽查,参与专项工作考核;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退出机制和资金使用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川发改创新高技规〔2021〕498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发改创新高技规〔2021〕498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有关单位: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川府发〔2021〕8号),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安排第三章申报和审核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更好发挥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对全省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川府发〔2021〕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和《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省预算内投资”)的创新与高技术发展领域项目,包括重大基础研究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和高技术发展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的省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

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局•【公布日期】1999.03.17•【字号】川财综[1999]19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综[1999]19号)各市、地、州财政局:现将《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合理筹措和专项使用,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8]168号文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以下简称单位住房基金)是指按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由国家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共同筹集,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应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筹集,主要来源是: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按规定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从单位售房收入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利息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提取和划转的各项资金,须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核定,按现行财务办法列支后,全额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第五条单位住房基金必须专项用于本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支出。

主要用于: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住房建设;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已售住房共用部分的维修支出从单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结余,全额结转下年使用。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川财预〔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7〕41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调整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四章资金分配第五章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第六章预算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州)、县(市、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州)、县(市、区)政府,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省级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管理的通知-成银科[1999]3号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省级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管理的通知-成银科[1999]3号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省级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省级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管理的通知(成银科[1999]3号1999年1月28日)各市、地、州中心支行会计科(处),省农发银行、省级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支)行会计处(财会为配合财政部门清理规范省级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川财综[1999]6号通知),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帐户的开立。

对省级各部门和单位新开设或变动预算外资金收支账户,成都市五城区内各银行应根据省财政厅同意开户、变动账户的有关批文,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开户手续,纳入专用存款帐户进行管理,并按《帐户管理办法》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二、省级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账户的使用。

省级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核算本部门、本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款项,由开户单位按规定及时将资金划缴省财政专户,该过渡账户不能发生其它收支;支出账户反映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该账户资金只支不收,支取现金必须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驻成都市五城区以外的省直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由所在地银行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各银行应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开展清理工作,加强对预算外资金账户的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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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财政专户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办发﹝1999﹞23号
【发文日期】1999-03-29
【实施时间】1999-03-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省级各主管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1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文件精神,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行政性主管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集团总公司、行业总会)、省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机构,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单
第三条 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财政专户)是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对省级预算外资金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四条 省级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
(一)办理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二)对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会计帐务核算;
(三)定期报告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四)督促检查省级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五)其他与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第五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经财政厅批准后,按其预算外资金缴库进度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章 上缴财政专户的范围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上缴省级财政专户的范围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
(二)按照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名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
(四)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的管理费及其它资金;
(五)下级上解预算外资金;
(六)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种集资;
(七)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捐赠资金;
(八)预算外资金利息;
(九)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财政厅批准,也可按比例、定额或其它的方式上缴财政专户。

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的方式和缴存办法,原则上一年一定,由单位每年初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时一并提出,经
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执行。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
第三章 帐户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省级财政专户是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并按照主管部门或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管理,按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管理的直接管理到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管理单位。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财政专户不向单位计付利
(一)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对所属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主管部门;
(二)向主管部门领报经费,并对下属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二级管理单位;
(三)向上级管理单位领报经费,仅本单位使用,没有下属拨款单位的,为基层管理单位。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国库处批准,可以在省财政厅指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性帐户或预算外资金集中汇缴专户(以下简称过渡户)和支出帐户(以下简称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是指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为代收统缴所属单位和本级预算外资金而在银行开设的专用收入存款帐户。

过渡户只能反映上缴省级财政专户的资金款项,基层管理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过渡户,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或上级管理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汇缴专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支出户,是指省级部门和单位核算财政专户中下拨的预算外资金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支出户只反映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

没有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的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在部门和单位的经费帐户内分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将预算外资金转交单位非财务机构管理,设帐外帐、“小金库”和公款私存,逃避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专户。

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逐步实行预算外资金集中汇缴的办法。

经批准开设有过渡户的部门和单位,实行按月集中解缴财政专户的办法,于每月25日前将过渡户资金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的单位,按月、季度或年度与省财政厅核算一
次,由省财政厅开据“划转通知书”,单位凭“划转通知书”将留成部分从单位预算外资金过渡户划转单位支出户,并将转帐凭证复制送财政厅备案;其余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超比例或超定额划转预算外资
第十六条 省级部门和单位向省级财政专户缴纳预算外资金时,应注明预算外资金收入明细项目和金额,收款单位填写“四川省财政厅”,缴款单位填写本单位名称。

第十七条 基层管理单位预算外资金现金收入,按照现金管理办法及时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省级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将委托银行于月末将预算外资金收入划入省级财政专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除专项资金外,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应与预算内资金、单位其它资金结合使用、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或调整计划及事业发展需要,在单位上缴财政专户额度内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从财政专户中按月拨付使
单位应在季度开始十日前将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要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按资金用途进行编报。

凡是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关于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
单位上报用款计划时应附有关文件、批件及基础资料。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或调整计划和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数额,对单位上报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逐项进行核批,批准后的支出计划作为开具拨款通知单的依
第二十三条 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将相应减少预算外资金拨付数额,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同时废
止。

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到省财政厅办理财政专户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若按制度和政策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执行预算内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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