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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关键字: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适用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只适用于动产,也对不动产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不动产,因为它符合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目的。

实践中,不动产的登记薄上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权利状态不符的情况常有发生。

善意取得适用不动产物权能有效平衡各种利益冲突。

善意取得制度能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承认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我国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理论上和实际上都倾向于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而排除对不动产的适用。

但对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学者存在不同见解。

本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不只适用于动产,也对不动产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我国民事立法对善意取得制度尚无明确规定,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规定:“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物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可见,我国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共同共有财产,但此处财产的含义如何,是否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没有定论。

各国民法典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一般仅规定有动产和动产担保物权。

但是,随着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的发展,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事实上突破了善意取得制度仅限于动产的限制,将其扩大至不动产。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在《土地法》的规定中,也将善意取得的适用扩大到不动产。

我认为,善意取得在不动产上有其适用的依据。

解读物权法: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解读物权法: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称即时取得,指⽆权处分⼈将其占有的他⼈动产转让给第三⼈,如果第三⼈取得该动产是基于善意且是有偿,第三⼈就依法取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在此情况下,原权利⼈不得向第三⼈⾏使物权返还请求权,只能请求占有⼈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在传统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只适⽤于动产⽽不适⽤于不动产。

⽽我国刚通过的物权法第⼀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本条的规定意义颇⼤,它将在我国确⽴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即将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统⼀规定,将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取得统⼀规定。

这⼀规定,使得我国在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与以往相⽐有了开拓性进展,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这项制度创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分析。

⼀、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 在民法发展,罗马法上没有建⽴过善意取得制度,概因其奉⾏“后⼿的权利不得优于前⼿”以及“发现⼰物,我即收回”的原则。

学界⼀般认为,⽇⽿曼法中的“以⼿护⼿”原则,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

根据这⼀原则,占有是物权的外在表征,占有动产者即推定其为动产的所有者。

对动产享有权利者也必须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如果物的所有权⼈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其权利的效⼒便会因此⽽减弱。

所以,当所有者之物被占有⼈让与第三⼈的情况下,所有⼈只能向占有⼈请求损害赔偿,⽽不能向第三⼈请求物权返还。

第三⼈依据“以⼿护⼿”原则取得所有权,是原权利⼈由于丧失对物的占有导致对其物的权利效⼒减弱的逻辑结果,⽽且在此也⽆须考察第三⼈是善意还是恶意。

由此可以看出,“以⼿护⼿”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还存在相当的差距。

在对该原则进⾏否定之否定的基础之上,善意取得制度应运⽽⽣。

善意取得制度在阻断所有⼈对其物的追及⼒,维护善意受让⼈的利益,保持财产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之平衡等⽅⾯确有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作⽤,因此为当代两⼤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所继受,如⼤陆法系的德国、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英美法系的美国和英国。

善意取得制度⾃其产⽣之⽇,就因其所特有的制度功能⽽受到许多国家的认同。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不动产权利归属出现争议时,以善意的第三方当事人为基础,通过对不动产的占有、行为、意思表示等方式,取得该不动产权利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是为了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平衡不动产权益归属而设立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首先,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形成背景。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交易失误、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不动产的权益归属往往难以确定,容易引发产权纠纷。

为了保护无辜受害者,以及维护良好的不动产交易秩序,社会就有必要建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其次,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则。

善意取得制度围绕着保护第三方的善意和利益展开,其基本原则是:善意取得者的优先权原则、法律与道德的协调原则、真实守信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等。

善意取得者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在不动产权益归属争议中,善意取得者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优先于不正当、不善意的取得者。

这一原则是基于公平正义的考量,旨在保护那些在交易中采取了合理措施、具备真实信仰的当事人。

法律与道德的协调原则是指,善意取得制度要求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还要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

法律规定了一定的善意取得条件和程序,但在特定情况下,由于法律无法完全解决所有问题,需要借鉴道德伦理标准来解决不动产权益归属问题。

真实守信原则是指,善意取得者应当具备真实守信的行为规范。

这要求善意取得者在取得不动产权益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通过违法手段或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动产权益。

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在处理不动产权益纠纷时,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尽量实现权益的平衡。

这一原则要求在判断善意取得者是否应获得不动产权益时,不仅要考虑他的利益和合法权益,还要考虑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有不同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一般而言,善意取得者应当具备真实守信的行为规范,即拥有合法取得不动产交易的合同、证明和付款等证据,且在交易中不存在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

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不动产转移中,取得人在一定条件下对不动产享有物权的保护。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善意取得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基本原则和要点:
1.善意取得的原则: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取得人在购买或取得不动产时是善意的、诚实的,并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他们可以获得对该不动产的合法物权,即使前一所有人的转让是非法或无效的。

2.善意购买者的保护:善意购买者是指在购买不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且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该不动产的前一所有人的权利存在问题。

在很多法律体系中,善意购买者可以享有一定程度的保护,例如,他们可能可以免于不动产权利纠纷的追究或撤销。

3.诚实第三人的保护:除了善意购买者,一些法律体系还对在不动产交易中与不动产相关的第三方的善意和诚实给予保护。

这些第三方可能是承租人、抵押权人或其他与不动产权益相关的当事人。

4.善意取得的条件:虽然具体条件因法律体系而异,但一般要求善意取得者在购买或取得不动产时具备以下条件:
-善意:取得人在购买或取得不动产时没有恶意或欺诈行为,且按照合理的商业准则行事。

-诚实:取得人没有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前一所有人的权利存在问题,即没有过失。

-合法手段:取得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购买或取得不动产,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释义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释义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释义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的民事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物权,并规定了不动产的取得、转让和保护等相关事项。

其中,第106条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本文将对该解释进行分析和论述。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不动产善意取得是指取得不动产的人在取得时,确信自己所取得的不动产权利合法并保护,且没有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取得的不动产权利存在瑕疵。

二、106条的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不动产的,第三人取得的权利不受尚未登记的他人权利的限制。

”此条文主要对不动产善意取得者的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释义可以分为两个关键要素:一是善意取得者的主观要求,即其在取得不动产时的确信;二是对他人权益的限制。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释义明确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从主观要件上看,不动产善意取得者应当以一定的主观信念取得不动产的权益,即确信自己所取得的权益是合法的并受到法律保护。

这一要件是体现不动产善意取得者的真实心理状态,如果不能满足此要件,则不动产善意取得将无法成立。

从客观要件上看,不动产善意取得者应当在取得不动产时没有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不动产权利存在瑕疵。

这一要件保护了原不动产权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善意取得者通过泄露卖方的瑕疵信息或者其他方式获取信息,从而对不动产进行不当取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的重要性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保护善意取得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不动产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该要件在调整两者之间利益冲突的同时,维护了权利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性,具有法律效益。

五、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实践问题在实践中,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具有一定的解释性和引申性。

例如,善意取得者的确信是否应当以合理人的标准来衡量,以及是否要求取得者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等。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对于无主不动产的取得者,因其善意的财产法上的地位有所保护。

在现代社会中,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合法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不动产交易的法律基础。

无主不动产是指没有明确所有权人的不动产,如遗弃物、农田等。

对于无主不动产,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为取得者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其可以在善意的前提下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这有助于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安全、稳定的交易环境。

其次,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

无主不动产的存在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闲置,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这些不动产投入到有效的经济利用中。

取得人在善意取得不动产后,可以对其进行开发、经营等活动,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还有助于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不动产交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和权益。

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不动产的所有权可能会发生纠纷。

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保护交易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动产交易的纠纷和争议。

然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何确定善意取得的标准是一个难题。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取得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取得不动产,但如何判断取得者是否具备善意是一个主观的问题。

其次,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原有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权益,可能引发不动产所有权人的不满和争议。

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确保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总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是保护不动产交易的法律基础,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只有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创新,才能更好地发挥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论我国民法中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民法中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民法中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引言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不动产交易日益频繁。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不动产交易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民法中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

概念与特点不动产的概念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以及与土地有关的一切权益。

它是区别于动产的一种财产形式,具有固定性和耐久性的特点。

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不动产交易中,若购买方是在诚信的基础上,对方以相应的交易凭证和事实权益归买方所有时,购买方可以取得相应的不动产权益。

善意取得制度的特点1.诚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强调交易参与方的诚信,要求购买方在交易过程中是基于诚信的原则进行交易;2.交易凭证和事实权益:购买方需要具备相应的交易凭证和事实权益,才能取得不动产的权益;3.买受人的保护: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购买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公平和社会正义。

善意取得的条件和效果善意取得的条件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条件包括: 1. 取得不动产的人需要是善意的,即在取得不动产权益时,是基于诚信原则进行的; 2.取得不动产人需要具备交易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3. 取得不动产的人需要具备事实权益,即在交易过程中,有实际控制权或者处分权。

善意取得的效果善意取得的效果是取得人对该不动产享有的权益是有效的,具有法律保护。

取得人可以依法行使该不动产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他人不能侵犯或侵害其权益。

善意取得制度的运作机制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

通过不动产登记,可以记录和确认不动产权益的归属。

登记内容包括权利人、种类、范围、限制、附着物等。

登记后,权益的变动需要进行相应的更新和登记。

交易凭证和事实权益的核实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购买方需要核实对方的交易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首先,善意取得制度能够确保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原有所有权人可能存在虚假登记、无效转让等情况,而善意取得制度能够通过良好信用的要求,确保取得者在购买不动产时能够真实地了解到不动产的权属情况,避免因权属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能够保护购买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取得不动产物权时,购买人的利益是应当得到保护的。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取得者在购买不动产时是真实、善意的,这将有助于限制欺诈、转移或债务等行为对购买人权益的侵害,确保购买人在不动产交易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善意取得制度能够推动经济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不动产交易作为重要的经济活动,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可以为经济主体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激发人们积极投资购买不动产,促进不动产市场的活跃,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不动产交易中,卖方与买方的信息不对称常常是存在的。

如果买方没有能力去查询不动产的真实情况,就很难保证善意取得的原则得到充分实施。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有些人可能对不动产进行虚假登记、虚构权属等行为,企图通过欺骗或伪造等方式获取不动产物权。

这种行为不仅对于原有所有权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也对于购买人的利益构成了威胁。

综上所述,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确保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保护购买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它也面临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问题。

因此,在实施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加强信息公开,提高购买人的信息获取能力,并加强法律监管,打击不当行为,维护公平正义。

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一、引言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不动产交易中,当购买人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以善意的态度购买不动产并取得相应的物权。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二、不动产物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2.1 不动产物权的定义不动产物权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支配和占有权利。

它是我国民法总则中赋予人们支配和占有不动产的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

2.2 不动产物权的特征1.不动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2.不动产物权是一种相对权利,需要与他人的权益进行平衡;3.不动产物权是一种最高权利,具有优先于其他权利的效力。

三、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和目的3.1 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购买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2 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购买人在善意购买不动产时能够取得真实、有效的物权,并且免受他人的侵害。

四、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依据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规定。

4.2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我国还有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动产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司法解释和规定对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也有一定的规范。

五、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和程序5.1 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的要件1.购买人必须是以善意态度购买不动产的人;2.购买人必须是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购买人必须是在合法的交易过程中购买不动产的人;4.购买人必须是在公证、登记等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人。

5.2 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的程序1.购买人与出售人达成意向并签订合同;2.完成交易款项的支付和不动产的过户手续;3.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4.获取不动产的权属证书。

浅谈物权法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物权法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物权法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中,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指的是不动产的取得方式中,对于善意取得者的保护机制。

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林木等不可移动的物体,其取得方式有多种,如购买、继承、赠与等。

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是围绕着取得者的善意和不知道/不应当知道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进行的。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浅谈。

首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依据可以追溯到我国民法总则第198条。

该条规定:“取得不动产的登记,具有登记证明权属的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不动产的登记具有证明权属的功能,对于善意取得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不动产登记制度还有其他作用,如公示、信赖保护等,有助于加强不动产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其次,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善意取得者的权益。

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善意取得者是在没有知晓或者没有理由知晓不动产的瑕疵情况下进行交易的。

如果不对善意取得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将会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善意取得者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取及转让不动产的合法权益。

再次,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包括:一是善意取得者应当以合理的方式获取不动产,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

二是善意取得者在取得不动产时没有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存在权属或者其他瑕疵。

三是善意取得者在取得不动产后进行登记登记手续。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者,享有相应的权益。

最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对于善意取得者的善意和无过错要求有时难以明确判断,容易引发争议。

另一方面,对于瑕疵的范围和程度的把控也是一个难题,判断是否属于不动产瑕疵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此外,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登记不统一等问题,给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有效实施带来困难。

综上所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善意取得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机制,并具有法律依据和条件。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以善意或诚实相信的态度取得的不动产权利。

它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善意取得是指在收受不动产权利的过程中,取得人对于该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具有良好的信仰,无过失地相信自己具有相应的权益。

例如,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诚实地相信卖方有权出售该房产,并且购房者没有任何过失。

这种善意的信仰是保护善意取得者权益的基础。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土地和房屋买卖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权益纠纷。

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其权利状况可能较为复杂,容易产生潜在的权益冲突。

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卖方可能存在欺诈行为,或者抵押权人没有及时登记抵押权导致买方的权益受到侵害。

为了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应运而生。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对于善意取得者,法律规定其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

善意取得者在取得不动产权利后,可以成为权利的合法持有人,享受权益所产生的好处,并且对于丢失的货币或物品也享有保护。

其次,对于法律的保护范围以外的第三方,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促使善意取得者更恰当地行使其权利。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首先,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规则和程序。

其次,社会组织和机构应加强对不动产买卖交易的监管和中介服务,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以减少善意取得权益纠纷的发生。

最后,个人在参与不动产交易时需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增强对权利状况的认知,以避免因自身过失而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

其原则是诚实、公平和公正,并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

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不动产交易的监管和规范,以推动善意取得制度的良性发展,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是各国民法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主要解决财产所有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冲突,确认和保护善意受让人在交易中已取得的物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关系日渐复杂和交易频繁,现实中不动产的设立、变动没有登记,以及登记错误等情形普遍存在,因此,不动产的登记公信力并不能保障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于是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范围从传统的只有动产扩大到不动产,本文主要讨论我国《物权法》中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与无权处分制度的关系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尤其是就“善意”判断进行讨论。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比较法;物权法;善意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1-00-02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转让给受让人时,如受让人取得该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项重要的共通的财产制度。

起源于日耳曼法“手护手”规则,主要是维护动产的交易安全,强调占有的公信力。

传统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只限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

有人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物权法赋予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就足以保护不动产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和不动产交易秩序。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关系日渐复杂和交易频繁,现实中不动产的设立、变动没有登记,以及登记错误等情形普遍存在,因此,不动产的登记公信力并不能保障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完善并且远未普及,除土地、城市的房屋、重要的建筑物外,很多不动产尚未建立登记制度,这些不动产的买卖也很普遍,这些未登记的不动产交易不能受到登记公信力保护,并且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的话则不利于保障财产交易的安全。

况且不动产的登记发生登记错误、或登记的所有权人与真实权利人不符的情况,不动产的交易因此而发生无权处分的问题,如果第三人信赖登记公信力而不知情在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与不动产交易的动的安全这两个利益发生矛盾,如果绝对贯彻所有权的保护,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不因无权处分而丧失,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受让人向无权处分人依法救济,则将不动产交易活动安全无法保障,市场交易不稳定,因此,在法定场合下应牺牲不动产所有权静的安全来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动的安全,善意第三人获得不动产所有权。

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索的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制度,近代以来各国民法上则普遍对制度予以肯定并做出明文规定(但国外法律上通常仅限于在动产上适用) .法律上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而该制度的基础则是物权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

财产秩序的安全,有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两方面。

从保护所有人的立场而言,其所有权不应因他人的无权处分而消灭,所有人得追及物之所在,而受让人仅能从无权处分人处寻求救济。

但若过于偏重对所有权的保护,漠视受让人对让与人占有标的物或有权利登记之权利表征的合理信赖,则可能导致买受者人人自危、恐遭不测,而在市场交易频繁、迅捷、复杂的现代经济生活中,要求买受人详为查知让与人是否为有权处分,常属不能或不易之事,如此则会使交易难以进行或使征信成本极大提高。

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制度密切联结并协调一致,区分受让人善意或恶意之不同情况并对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予以保护,兼顾了财产秩序的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的平衡,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因而是一种合理允当的良善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我国《物权法》第106 条第1 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据此规定并结合学理,对善意取得应把握以下五个要件:(一) 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该要件实质上是要求让与人(无权处分人) 对其所处分的他人之物,须具有“权利的外观”,这是善意取得发生的前提。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制度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制度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制度一、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不动产权利的取得人在购买不动产或者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时所具有的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无辜信赖而受到不当损失的情况。

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则1.善意取得优先原则:不动产权利的善意取得人优于不动产原欠债务人。

即使原不动产所有权人仍存在权利,但如果善意取得人在安全买卖环境下取得所有权,其权益应得到保护。

2.保护第三人善意取得权益原则: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第三人在善意取得不动产权益时可以免除不动产的其他担保责任。

3.保护承受人合法权益原则:在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过程中,为了保护承受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于转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承受人能够合法取得所有权。

三、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善意取得不动产权益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善意取得:取得人对取得不动产权益的事实、权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隐瞒,具备善意取得的主观状态。

2.关联交易:取得人与原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不存在违法关系,例如受贿、贿赂等非法交易。

3.交易方式合法:善意取得人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合法方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4.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证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人应具备合法的登记手续和登记文件,以证明其对不动产的所有权。

四、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五、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权益,法律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

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该制度以善意取得优先、保护第三人善意取得权益和保护承受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具备善意取得和交易方式合法等条件。

它适用于各类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并在法律层面为善意取得人提供了相应的保护。

浅析我国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析我国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第 8 9条 明确规 定了共同共有财产 的善意取 得 : 共 同共有人对 共 同财产享 “
有 共 同 的权 利 , 担 共 同 的 义 务 。在 共 旧 承


不 动 产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的 概 念
有 向世人 公开的手 段, 这手段 便是 占有和
登 记 。 物 权 的变 动 以 占有 和 登记 为 公 示 ◎
共有 关系存 续期间 , 分共 有人擅 自处分 部 共有 的合法 权益,对其他共有人 的损 失 , 由擅 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 ” 此条解 释 中的“ 同财产 ” 共 显然既包 括动产 也包 括 不动产 ,而且 卜要 是指共 I 共有 的房 . j -
于善 意, 即不动产 登记公信力仅对 善意第 三人适用 , 这一 条件 是善意取得制度 中的
规 定 , 以善 意 取 得 制 度 是 公 信 力 的 贯 彻 所 和 具 体 化 , 公 示 公信 原 则 的 逻 辑 发 展 。 是
我 国 20 0 7年 1 0月 1日实施的 《 物权
法 》 将 善 意 取 得 的 适 用 从 动 产 扩 展 到 不 则
方法 , 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 公示而为一 定 的行为 , 即使 占有和登记所表现 的物权状 态与真实 的物权状 态不相符合 , 也不能影 响物权变动 的效力 。因此 , 善意取得制度
的逻 辑 基 础 为 公 示 公 信 原 则 。
权保 护和 交易便 捷两种 价值 的利 益衡 量
之 后 作 出 的选 择 。 我 国 《 权 法 》 柿 之 在 物 颁 前 , 统 民 法 理 论 均 认 为 善 意取 得 只 适 用 传

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物权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该制度是指不动产的权益在善意第三人手中的合法保护,即当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被他人以善意取得时,该善意第三人取得权益的效力。

下面将从善意取得的概念、要件、效力以及实践指导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善意取得是指当善意第三人在不知道不动产物权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善意第三人是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诚信善良的人,在获得不动产物权时没有不当行为或是知情蓄意的行为。

其次,善意取得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即当事人在获得物权时没有知道不动产物权的瑕疵或者应当知道但是没有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取得。

其次,第三人获取不动产物权的方式必须是合法的,不得采取欺诈、强制等违法行为进行取得。

最后,第三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岁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法的法人实体。

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体现在对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上。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善意取得的不动产物权享有法定的保护力度。

即善意第三人在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前提下,获得的不动产物权可以对抗可能存在的前任权利人的主张,并且在一定的情况下,即使有瑕疵存在,也可保障其取得的权益。

在实践中,善意取得制度需要注意一些指导意义。

首先,不动产交易中双方应当增加交流与沟通,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其次,各方在交易前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了解不动产物权的状况,以避免出现瑕疵权益的问题。

另外,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强监管,完善物权登记制度,为不动产交易提供更可靠的信息和保障。

总而言之,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物权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了解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要件、效力和实践指导,可以帮助各方在不动产交易中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1.不动产善意取得: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可以通过合法的取得方式获得。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那些在购买或者获得不动产时,合理相信自己的获得是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比如,在购买房屋时,购买人以房屋产权证明为凭证,并且无法知道该房屋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的情况下,购买人可以依法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对抗其他可能存在的权利人。

2.动产善意取得:动产一般指可以移动的物品,如货物、车辆等。

在我国法律上,善意取得制度也适用于动产的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购买交付的动产,买受人成为该动产的所有权人。

即在合理相信自己购买的动产是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而对抗其他可能存在的权利人。

3.依法登记取得的物权:除了购买和交付的方式,善意取得制度还适用于通过依法登记取得物权的情况。

在我国法律上,很多不动产的所有权是通过依法登记取得的,比如房屋产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等。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善意取得人在合理相信自己的登记是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也可以对抗其他可能存在的权利人。

总的来说,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指在异议登记、不合法手段等情况下,取得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的方法。

在以上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善意取得人一定的保护,以保障其合法获得财产权益。

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并非是完全无懈可击的,法律也会对特定情况下的不当取得行为进行限制和制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权益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劳永逸,具体的适用条件和限制还需要根据不同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来确定,并且在实践中需要考虑到公平、合理和公共利益等多方面的因素。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指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当他人以相对不正当的方式取得他人财产时,以善意的态度且履行了一定的审慎义务的收得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取得真正的权利。

善意取得原则在不动产领域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首先,善意取得原则适用于不动产的基本前提是买受人的取得是以善意和合法的方式进行的。

这个前提是非常基础的,也是法律在适用善意取得原则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在不动产交易中,买受人在购买不动产之前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出卖人的权利状况进行合理的调查和审查,以避免在购买过程中遭遇欺诈、误导等不正当行为。

只有在符合这个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下,买受人才可以享受善意取得的权益。

其次,善意取得原则适用于不动产时,需要满足具体的法定条件。

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权益的具体条件,如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适用、注册不动产权属证明的取得等。

这些条件的满足,可以保障买受人在善意取得时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当抢夺、侵占等情况。

同时,法定条件的设定也有助于提醒买受人在购买不动产时要注意的具体事项,加强其对不动产权益的保护意识。

再次,善意取得原则的适用在不动产领域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对于不动产交易中的第三人保护的考虑。

不动产交易中,除了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外,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第三方的权益。

善意取得原则的适用有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不动产交易中的欺诈、骗取等行为对第三人造成损失。

通过善意取得原则的适用,可以为第三人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使其在不动产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最后,善意取得原则的适用在不动产领域还需要考虑到特殊的制度安排和配套措施。

在不动产交易中,不仅需要善意取得原则的适用,还需要配套的登记制度、审查机构等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此外,对于不动产交易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其解决途径也需要考虑到善意取得原则的具体要求,以确保矛盾的公平解决。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原则适用于不动产,其核心是对于购买不动产的买受人的善意和法律合法性的要求,同时也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保护第三人权益和配套的制度安排和措施。

论物权法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论物权法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论物权法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目录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涵义(一)标的物必须是不动产二、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基础(一)国际立法的借鉴(二)国内立法的基础三、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一)物权公示原则(1)物权转让效力(2)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3)善意取得效力。

(二)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1.登记公信力所保护的权利变动过程2、占有与本权分离现象的存在四,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五、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一)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实质的不动产转移(二)原所有人与受让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纠纷(三)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构成债权纠纷论物权法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中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宗旨在于维护物权交易的动态安全,并协调与平衡真实物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关键词:物权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中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宗旨在于维护物权交易的动态安全,并协调与平衡真实物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现在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定,但一般都是仅限于动产,对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我国以前也主要遵循这个原则。

现在新颁布的《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建设性的规定,正式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既确定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也确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样符合我国国情,对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调整我国物权关系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涵义《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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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是基于善意且是有偿,第三人就依法取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在此情况下,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行使物权返还请求权,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在传统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而不适用于不动产。

而我国刚通过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本条的规定意义颇大,它将在我国确立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即将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统一规定,将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取得统一规定。

这一规定,使得我国在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方面与以往相比有了开拓性进展,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这项制度创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
在民法发展史上,罗马法上没有建立过善意取得制度,概因其奉行“后手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以及“发现己物,我即收回”的原则。

学界一般认为,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

根据这一原则,占有是物权的外在表征,占有动产者即推定其为动产的所有者。

对动产享有权利者也必须以对
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如果物的所有权人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其权利的效力便会因此而减弱。

所以,当所有者之物被占有人让与第三人的情况下,所有人只能向占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物权返还。

第三人依据“以手护手”原则取得所有权,是原权利人由于丧失对物的占有导致对其物的权利效力减弱的逻辑结果,而且在此也无须考察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

由此可以看出,“以手护手”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还存在相当的差距。

在对该原则进行否定之否定的基础之上,善意取得制度应运而生。

善意取得制度在阻断所有人对其物的追及力,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保持财产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之平衡等方面确有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为当代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所继受,如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英美法系的美国和英国。

善意取得制度自其产生之日,就因其所特有的制度功能而受到许多国家的认同。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立法实践与借鉴意义
在德国、瑞士以及我国台湾民法典中都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如《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为了权利取得人之利益,关于由法律行为取得土地上权利,或取得此项权利之其他权利各项情形,应将土地登记簿上登载的内容,当做真实,但对于真实曾有异议登记,或权利取得人已知其不真实者,不在此限。

土地登记簿内曾经登记之权利处分,曾为特定人之利益而受有限制者,只限于土地登记簿上有明显限制或权利取
得人已知有此限制时,对于权利取得人始生效力。

权利取得人知有前项事实的时期,在取得权利须登记者,以提出申请登记时为标准。

《瑞士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均受保护。

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法》第四十三条也规定:依本法所为之登记,有绝对效力。

在1993年完成的《民法物权编部分修文草案》第七百五十九条第二项:因信赖不动产登记之善意第三人,依法律行为为物权变动之登记者,其变动之效力,不因原登记无效或撤销之原因而受影响。

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以前,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有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该条中虽未明确说明共有财产的范围,但解释上理应包括不动产。

三、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特点与具体适用
我国物权法明确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动产
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纵观外国立法例,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不同规定的重要原因在于登记制度的差异。

采登记形式审查的国家由于登记不具有公信力,所以善意取得就无法适用于不动产;采实质审查的国家由于登记具备了公信力,就使得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了存在的基础。

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关于我国到底采取何种审查方式存有争议,不过从我国关于登记的传统、物权法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以及结合国外的立法例来看,我们可以推测立法者是倾向于采取实质审查主义的。

在此前提之下,肯定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推定力和公信力便成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制度基础。

任何权利的存在必有其外在表征,动产以占有为其表征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其表征方式。

不过权利的表征毕竟不能等同于权利的真实状态,在日常生活中当权利的外在表征与权利的实有状态不符之时,如何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则是物权法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

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便捷,节约交易成本,当出现权利的表征与权利的实有状态不符之时,就必须赋予该表征即登记以公信力。

受让人只要基于对于表征的信任而从事了交易行为,此时善意的受让人就必须得到保护。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与动产的善意取得具有本质上的共同之处,都是经由公示至公信,然后在公示权利与实际权利不符的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去消除权利的冲突。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要符合以下要件:
第一,让与人对让与之不动产无处分权。

第二,受让人取得不动产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

这是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

要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等具有交换性的行为。

如果是基于非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则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空间。

第三,受让人须为善意。

此处的善意我们可以理解为受让人非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对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不知情。

第四,已作权利的变更登记。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主要表征方式,如果受让人没有及时作权利的变更登记,也没有善意取得适用的余地。

符合以上条件即可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受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

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时,以下几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
(1)物权法中删除了草案中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要求转让合同有效的规定。

删除这一规定是科学合理的,因为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是无权处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所以此处规定转让合同的有效显然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现在删除这一规定即能达到整个民法体系间的协调;又能满足理论体系的内在逻辑。

不过还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动产无权处分行为中去除无权处分这一因素外,其他的因素应当符合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如果存在无权处分之外的可以导致转让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那也没有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空间。

(2)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异议登记制度。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

由此可见,在异议登记的情况下没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可能。

(3)对于土地所有权和违章建筑不适用善意取得。

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存在个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没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必要。

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违章建筑的建造违反了强行法的规定,因此不能成为交易的标的物,所以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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