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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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筑工程一切险

202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筑工程一切险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筑工程一切险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解释1.1 建筑工程一切险1.2 保险公司1.3 被保险人1.4 保险期间1.5 保险金额1.6 保险事故1.7 保险责任第二条:保险范围与责任2.1 建筑工程本身的损失2.2 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损失2.3 工地内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事故2.4 施工期间造成的工地内人员伤亡2.5 防止事故扩大所支付的费用2.6 保险事故导致的合理清理费用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保险金额的确定3.2 保险费的计算与支付3.3 保险费的退还第四条:保险事故的报案与索赔4.1 保险事故的及时报案4.2 索赔材料的提交4.3 索赔时效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 合同的变更5.2 合同的解除第六条: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6.1 保险公司的权利6.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七条: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7.1 被保险人的权利7.2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八条:争议的解决8.1 协商解决8.2 仲裁解决8.3 法律诉讼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续保9.1 合同的生效9.2 合同的终止9.3 合同的续保第十条:合同的附加条款10.1 附加保险条款10.2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11.1 合同的转让条件11.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二条:合同的违约责任12.1 保险公司违约12.2 被保险人违约第十三条:合同的隐私保护13.1 保护信息的原则13.2 信息的使用与披露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保管14.2 合同的修订14.3 合同的翻译版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解释1.1 建筑工程一切险本合同所称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失、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损失、工地内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事故、施工期间造成的工地内人员伤亡以及防止事故扩大所支付的费用和保险事故导致的合理清理费用,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范围给予赔偿的一种工程保险。

2024最新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2024最新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最新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2 保险金额1.3 保险期间1.4 保险费用1.5 保险事故的认定第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2.1 投保人2.2 被保险人2.3 受益人第三条保险责任3.1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3.2 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3.3 建筑工程本身的损失3.4 第三方责任第四条保险免赔额4.1 免赔额的设定4.2 免赔额的计算第五条保险理赔5.1 理赔申请5.2 理赔材料5.3 理赔流程5.4 理赔时限第六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条件6.2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6.3 合同终止的情形第七条争议的处理7.1 双方协商解决7.2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7.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合同的修订8.1 合同修订的条件8.2 合同修订的程序第九条合同的转让9.1 合同转让的条件9.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条保险公司的权益10.1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权利10.2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权利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的义务11.1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义务11.2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的义务12.1 投保人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12.2 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13.1 受益人的权利13.2 受益人的义务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4.1 合同的生效条件14.2 合同的变更条件14.3 合同的解除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所指的保险范围包括建筑工程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1.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建筑工程的实际建筑成本,具体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1.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建筑工程的施工期间,具体起止日期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

1.4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建筑工程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等因素确定,由投保人一次性支付。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自然灾害
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像地震、海啸、雷击 、暴雨、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 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及其他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还有像飞行物体坠落、恶意行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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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理赔流程简介 (三)注意事项
事故发 生时
积极采取措施 组织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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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理赔流程简介
(四)理赔索赔材料
(1)保险单正本、批单; (2)出险通知书; (3)索赔申请书; (4)事故证明材料(公安、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的证明 或专家鉴定报告、事故现场照片等); (5)直接财产损失清单、各项施救、保护、整理费用清单 及相关支持材料;根据承保及损失情况提供资产负债表以 及明细、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应的财务资料;提供设计资料、 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工程预决算书等资 料; (6)权益转让书及相关追偿文件(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 时); (7)对于特殊案件,经双方共同协商后,被保险人应提供 其他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8)保险人认为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不属于第三者财产) (六)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 在此限。
——(不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而是被保险人通过与他人的契约规定而承担的责任 ,不属第三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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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条款解读-建工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六)责任免除—通用部分
物质损失和第三者 责任免除通用部分:
17)沉降备忘录条款 18)地面下陷条款 19)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 20)内陆运输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21)顶管施工特别条款 22)指定公估人条款 23)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24)错误和遗漏条款 25)不受控制条款 26)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27)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28)保险期限自动延长条款 29)预付赔款条款 30)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特别约定
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与保险公司约定特殊 的保障内容,如对某些特定风险进行特别约定。
03 第三者责任险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 一部分,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在建筑工 程项目施工现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 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
特点
第三者责任险具有独立性、自愿性和 有偿性的特点,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 要自愿选择是否投保,并按照保险合 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期限
起始时间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从工程开工之日开始计算,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结束。
终止时间
在保险期限届满之前,如果工程已完工且未发生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可以 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保险。此外,如果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并支付相应的保费, 也可以将保险期限延长。
02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障内 容
续保
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经保险 公司同意后可继续投保。
04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内容
赔偿责任
财产损失赔偿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负责 赔偿。
法律责任赔偿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如赔偿、罚款等,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救助费用赔偿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救助费用,如救援、医疗等,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目录
• 建筑工程一切险概述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障内容 • 第三者责任险概述 •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内容 • 投保与理赔流程 •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案例分析
01 建筑工程一切险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综合性保险, 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包括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 事故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工程通用合同工程保险

工程通用合同工程保险

工程通用合同工程保险在工程通用合同中,工程保险通常包括多个险种,例如施工一切险(CAR)、第三方责任险、机械损坏险等。

这些险种涵盖了从工程施工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为项目资产、施工人员以及第三方提供全面保障。

我们来看一个工程保险条款的样本:h2工程保险条款/h2甲方应按照以下规定购买并维持保险:1. 施工一切险(CAR)甲方需为本工程项目投保施工一切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10%,以确保工程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和费用得到赔偿。

2. 第三方责任险甲方应投保第三方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以覆盖因工程施工可能导致的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3. 机械损坏险对于项目中使用的重型机械设备,甲方应投保机械损坏险,确保设备在运输和施工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故障或其他风险导致的损害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4. 保险期限上述保险应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生效,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

任何变更或续保应及时通知乙方。

5. 保险证明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供所有保险的保单副本给乙方,并在每次保险续期后15日内提供更新的保险证明。

6. 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购买或维持相关保险,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利益,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以上条款范本提供了一种标准化的工程保险指引,旨在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在发生风险事件时能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保险条款应与项目实际情况相匹配,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位置、工程规模及特点等因素。

- 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确保保险条款的合理性,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 保险证明文件的管理应规范,保证在需要时能够迅速提供相关文件。

- 定期评估项目风险,根据项目进展及时调整保险策略。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及理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及理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及理赔案例分析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保险产品,用于保障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以及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

本文将从保险条款和理赔案例两个方面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进行深入探讨。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主要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因意外事件而导致的损失,其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标的:一般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材料、机器设备、施工单位的施工临时建筑和临时设施等。

2.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坏负责。

3.豁免条款:对部分合理费用和损失进行豁免处理。

4.免赔额和赔偿限额:规定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开始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规定。

5.责任豁免:列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二、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三者责任险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问题。

其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范围:覆盖建筑工程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保险责任:承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3.免赔额和赔偿限额:规定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开始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规定。

4.免责条款:列出第三者责任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三、理赔案例分析下面通过一个理赔案例来具体展示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过程:案例描述:在某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未按规定对周边交通进行有效管理,导致施工设备倒塌,造成过往车辆和行人受伤和车辆受损。

理赔过程:1.报案:施工方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和相关证据。

2.调查核实:保险公司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确认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

3.赔偿协商: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确定责任范围和赔偿额度,与受益方协商赔偿方案。

4.赔偿支付: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方式和额度支付赔偿款项。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23版)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23版)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章:总则⑴本条款适用范围⑵定义⑶保险标的⑷保险期间⑸保险金额⑹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保险责任⑴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保险范围⑵保险责任的扩大⑶保险责任的限制第三章:建筑工程试运行阶段保险责任⑴建筑工程试运行阶段保险范围⑵保险责任的扩大⑶保险责任的限制第四章: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计算方法⑴保险金额的确定⑵保险价值的确定⑶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维持⑷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调整⑸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第五章:免赔额和绝对免赔额⑴免赔额⑵绝对免赔额第六章:保险费和缴费⑴保险费的计算方法⑵保险费的缴纳第七章:保险事故的理赔⑴报案和鉴定⑵理赔程序和支付⑶建筑工程完工前的理赔⑷建筑工程完工后的理赔第八章:保险期限的延长和终止⑴保险期限的延长⑵保险期限的终止第九章:索赔触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保险标的:建筑工程中需要保险保障的各项设备、材料和工程本身的价值。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起止时间。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赔偿限额。

●保险费率:根据建筑工程的风险评估和保障要求确定的保险费用计算比例。

●缴费方式: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等。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或试运行阶段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调整: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进度、设备更新和价值变化等因素对保险金额进行调整的行为。

●理赔程序: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并进行相应鉴定、评估和核赔的过程。

●建筑工程完工前的理赔:理赔事故发生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处理程序。

●建筑工程完工后的理赔:理赔事故发生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处理程序。

附件:⒈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样本⒉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保险理赔申请表⒊建筑工程试运行阶段保险理赔申请表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考相关附件获取详细信息。

以上为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的文档范本,供参考使用。

2024年度保险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相关责任保险3篇

2024年度保险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相关责任保险3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保险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相关责任保险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条款1.1 建筑工程一切险1.1.1 保险范围1.1.2 保险金额1.1.3 保险期限1.2 相关责任保险1.2.1 保险范围1.2.2 保险金额1.2.3 保险期限第二条:被保险人信息2.1 被保险人名称2.2 被保险人地址2.3 被保险人联系方式第三条:保险人信息3.1 保险人名称3.2 保险人地址3.3 保险人联系方式第四条: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率4.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4.3 保险费用支付期限第五条:保险理赔5.1 理赔流程5.2 理赔材料5.3 理赔时效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6.1 合同生效日期6.2 合同变更6.3 合同解除第七条:合同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机构第八条: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第九条:合同的转让9.1 转让条件9.2 转让流程第十条:合同的续签10.1 续签条件10.2 续签流程第十一条:保险事故的告知11.1 事故告知义务11.2 事故告知方式第十二条:保险责任的免除12.1 免除范围12.2 免除条件第十三条:合同的违约责任13.1 违约行为13.2 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4.1 解除条件14.2 终止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1.1 建筑工程一切险1.1.1 保险范围: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本体、临时工程、施工设备、建筑材料、施工人员及其他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财产损失。

1.1.2 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为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0%。

1.1.3 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止。

1.2 相关责任保险1.2.1 保险范围:相关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在建筑工程过程中,保险公司承担建筑工程的全方位风险,包括建筑材料损坏、施工质量问题、自然灾害等。

第三者责任险则是针对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会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或伤害进行赔偿的保险。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具体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通常包括工程在建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建筑材料突发损坏、施工过程中的责任事故等。

2. 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从工程开工之日起到竣工交付使用之日止,
具体期限根据合同约定而定。

3. 赔偿方式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赔偿方式一般包括实际损失的赔偿、修复费用的赔偿以及相
应的工期补偿等。

4. 免赔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中通常会规定一定的免赔额,超过该额度的损失才可以获得赔偿。

二、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第三者责任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对建筑工程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伤害的行为
进行赔偿。

2. 被保险人
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通常是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者项目管理者。

3. 赔偿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通常会规定赔偿限额,超过该限额的损失超出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结语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在建筑工程保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保障了建筑工程的安全与稳定进行。

了解这些条款对于建筑行业相关人员来说至关重要,能够更好地把握建筑工程保险的内容和要点。

希望在未来的建筑工程中,相关保险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保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保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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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建设项目的规模不断扩大,施工过程中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为了有效控制这些风险,保护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合理的保险安排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份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保险条款的范本,旨在帮助相关方更好地理解和准备相应的保险措施。

一、保险范围
1. 工程一切险:涵盖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破坏。

2. 第三者责任险:覆盖因施工活动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3. 施工机具保险:保护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和设备免受损失或破坏。

4. 雇主责任险:为雇员提供工伤事故的保险保障。

二、保险金额及期限
- 保险金额应基于工程预算总值合理确定,并可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保险期限应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以确保整个施工周期内的风险得到覆盖。

三、保险费用的承担
- 通常由承包商负责支付保险费,费用可包含在工程报价中。

具体支付方式和比例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保险赔偿
- 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业主和承包商应协助完成必要的理赔程序。

五、保险凭证
-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时间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副本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已按要求投保。

六、违约责任
- 如承包商未按合同约定购买或续保,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对业主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 伤害和物质损失;
3.1)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 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 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 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 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 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 公司亦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 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 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保险期限内, 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 累计赔偿限额。
五、保险期限
(一)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
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
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l.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条款
一、保险范围
1. 工程本身:包括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物、建筑材料等。

2. 第三方责任:因施工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3.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如有延期,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
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保险费。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工程预算总额确定,但最终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免赔额
对于每次事故,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失,即免赔额。

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损失负责赔偿。

但是,以下情况不在赔偿范围内:
- 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 未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施工造成的损失;
- 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造成的损失;
- 其他在合同中明确排除的责任。

六、理赔程序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

保险公司将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七、争议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
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4年度建筑工程项目保险条款样本

2024年度建筑工程项目保险条款样本

2024年度建筑工程项目保险条款样本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项目1.1 建筑工程一切险1.1.1 建筑工程本体1.1.2 建筑工程附属设施1.1.3 建筑工程施工设备第二条:保险责任2.1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2.1.1 洪水2.1.2 台风2.1.3 地震2.1.4 火山爆发2.2 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2.2.1 火灾2.2.2 爆炸2.2.3 空中坠物2.2.4 地面塌陷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保险金额3.2 保险费率3.3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第四条:保险期限4.1 建筑工程施工期4.2 建筑工程保修期第五条:保险理赔5.1 理赔程序5.2 理赔资料5.3 理赔金额和时间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合同变更6.2 合同解除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协商解决7.2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7.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8.1 保险公司的权利8.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九条: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9.1 被保险人的权利9.2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十条:保险金额的调整10.1 保险金额的增加10.2 保险金额的减少第十一条:保险费的调整11.1 保险费的增加11.2 保险费的减少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约12.1 合同的生效12.2 合同的终止12.3 合同的续约第十三条:合同的附则13.1 合同的解释13.2 合同的适用法律13.3 合同的生效日期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事项14.2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项目1.1 建筑工程一切险1.1.1 建筑工程本体:包括建筑物的结构、屋顶、墙面、地面、门窗等主体部分。

1.1.2 建筑工程附属设施:包括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暖通风系统、通讯系统、电梯等附属设施。

1.1.3 建筑工程施工设备:包括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工具、材料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2.1.1 洪水:指因暴雨、河流泛滥等自然原因导致的洪水灾害。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l.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保险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工程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

以下是一份标准的保险条款范本:---建筑工程一切险(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甲方(业主)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110%,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该保险应涵盖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工程损失、损坏以及由此产生的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等。

第三方责任保险(Third arty Liaility Insurance)乙方(承包商)需为其施工期间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投保第三方责任保险。

保险金额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潜在风险合理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Construction ersonnel Accident Insurance)乙方应为其施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施工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

保险金额应符合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

保险索赔与赔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单的要求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理赔。

---以上保险条款范本仅为示例,实际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可能会根据项目的特点、双方的协商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甲乙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保险责任,确保保险覆盖范围全面,保障额度充足,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争议。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还应留意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服务质量,选择有良好口碑和高效理赔服务的保险公司,以确保在需要时能够获得及时的保险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谁投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谁投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谁投保【】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设备故障等。

因此,合理地安排保险,对于分散风险、减少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保险投保的相关条款:一、保险责任甲方(即业主)应负责为本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乙方(即承包商)应负责为其施工设备、机械及临时设施投保相应的保险。

双方应确保所投保的保险在整个施工期间有效。

二、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110%,以确保在发生全损时能够完全覆盖重建成本。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风险等级和可能产生的第三方损害来确定。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在此期间内,若工程发生任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四、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保险责任分别承担。

甲方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可将保险费计入工程款中。

乙方应在收到工程款后及时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五、保险索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甲乙双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双方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理赔工作,以便尽快完成索赔程序。

六、保险变更如工程规模、工期或施工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调整保险内容和保险金额,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保险单修改。

七、保险责任免除对于因战争、核爆炸、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甲方或乙方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八、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执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筑工程险种详解及保险协议标准格式版

建筑工程险种详解及保险协议标准格式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建筑工程险种详解及保险协议标准格式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建筑工程险种1.1 建筑工程一切险1.2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1.3 建筑工程火灾险1.4 建筑工程盗窃险1.5 建筑工程自然灾害险1.6 建筑工程机器损坏险1.7 建筑工程雇主责任险1.8 建筑工程职业责任险1.9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1.10 其他建筑工程附加险第二条保险协议标准格式2.1 保险期间2.2 保险金额2.3 保险费用2.4 保险责任范围2.5 保险事故通知2.6 保险理赔程序2.7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2.8 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2.9 保险合同的期限2.10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建筑工程险种详解3.1 建筑工程一切险详解3.2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详解3.3 建筑工程火灾险详解3.4 建筑工程盗窃险详解3.5 建筑工程自然灾害险详解3.6 建筑工程机器损坏险详解3.7 建筑工程雇主责任险详解3.8 建筑工程职业责任险详解3.9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险详解3.10 其他建筑工程附加险详解第四条保险协议的签订和履行4.1 保险协议的签订程序4.2 保险协议的履行要求4.3 保险协议的续签和终止4.4 保险协议的转让4.5 保险协议的备案和监管第五条保险理赔5.1 保险理赔的条件5.2 保险理赔的程序5.3 保险理赔的材料要求5.4 保险理赔的金额计算5.5 保险理赔的支付方式第六条建筑工程保险的风险管理6.1 风险识别和评估6.2 风险预防和控制6.3 风险转移和分担6.4 风险信息的收集和反馈第七条建筑工程保险的合规与监管7.1 建筑工程保险的法律法规遵守7.2 建筑工程保险的监管要求7.3 建筑工程保险的合规审查7.4 建筑工程保险的合规培训第八条建筑工程保险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途径8.2 争议解决的方式8.3 争议解决的时限8.4 争议解决的费用承担第九条建筑工程保险的合同变更和解除9.1 合同变更的条件9.2 合同变更的程序9.3 合同解除的条件9.4 合同解除的程序第十条建筑工程保险的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的认定10.2 违约责任的承担10.3 违约责任的免除10.4 违约责任的追究第十一条建筑工程保险的权益保护11.1 保险权益的确认11.2 保险权益的保障11.3 保险权益的维护11.4 保险权益的恢复第十二条建筑工程保险的信息披露12.1 信息披露的内容12.2 信息披露的方式12.3 信息披露的时限12.4 信息披露的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建筑工程保险的培训与咨询13.1 培训的内容和方式13.2 培训的时限和频率13.3 咨询的渠道和方式13.4 咨询的响应和处理第十四条建筑工程保险的监督与评估14.1 监督的方式和频率14.2 监督的报告和要求14.3 评估的程序和标准14.4 评估的结果和应用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建筑工程险种1.1 建筑工程一切险为本合同规定的建筑工程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包括建筑工程本身、施工设备、材料以及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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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l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一)责任范围1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 .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2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3 .1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2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3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4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2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 .建筑工程一二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 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一一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3 .其他保险项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1. 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 .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 .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五、保险期限(一)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1 .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 不论安装的被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测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 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六、赔偿处理(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以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1.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一一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

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2.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一一」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3.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七、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5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6.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

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八、总则(一)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1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2 .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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