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2.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
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包括赋税制度、货币制度,以及在市场管理、度量衡的规范化与产品的标准化等方面的制度。
(六)唐律的基本精神与历史地位
第四、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2.律典的编纂修订概况
《武德律》
这是唐代建立后修订的第一部法典。
唐太宗李世民时期颁布的《贞观律》奠定了唐代律文的基础。
唐高宗时期,颁布《永徽律》,后对律文本身作出详尽的注疏,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时称《永徽律疏》,成为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
(一)隋代立法概况
1、礼法的结合与统一——《开皇律》
隋文帝时期,颁布了《开皇律》,是当时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
《开皇律》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以损益,正式定名为“十恶”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开皇律》既继承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制,又有所发展。创设“例减”之制;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
4.参考结论
(1)关于十恶的内容及发展
“十恶”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十恶”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以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唐律?名例》疏议即载:“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唐律中的十恶 [1]规定具体是: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的行为;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 士农工商中,士、农是完全民事主体,而 工、商是限制民事主体。 • 贱民是限制民事主体;奴婢没有正常民事 主体资格。 • 同居卑幼为不完全民事主体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四)亲属法
• 结婚制度 • (1)婚约制度,“男家致书礼请, 女氏答书许迄” • (2)禁止“违律为婚”和“嫁娶违律 •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开皇律》:名例、卫禁、职制、 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 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二)新五刑体例的最后确定
• 五刑 • 夏商:墨、劓、刖、宫、大辟 • 曹魏:死、髡、完、作、笞 • 北齐:死、流、徒、鞭、杖 • 隋朝:笞、杖、徒、流、死
பைடு நூலகம்
《开皇律》所定五刑
• 死刑:绞、斩 • 流刑: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 • 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 杖刑:六十、七十、八十、 九十、一百 • 笞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三)“十恶”制度的最后确 定
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 一曰谋反,二曰谋叛,三曰谋大逆,四曰恶 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 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 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隋书·刑法志》
(四)重定“八议”、“官当”、 “例减”、“赎刑”等特权制度
(四)共犯者重惩首犯
•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 即与监临主守(共同)为犯,虽造意,仍 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刑法》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二、行政法规及其特点 1、唐代主要的行政法规 2、选任官吏的制度 科举制 常举考试,设有秀才科、进士科、明经科、 明法科、明字科、明算科、童子科、道举科 等,以“明经”、“进士”二科最受重视。 省试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考察。“择人有 四事。一曰身,取其体貌丰伟;二曰言,取 其言词辩正;三曰书,取其楷书遒美;四曰 判,取其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 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其六品以降,计资量 劳,而拟其官;五品以上不试,列名上中书、 门下,听制敕处分。”
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 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即卖买已讫 而市司不时过券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 等,罪止杖一百。”
3、婚姻家庭继承立法
建立婚姻关系,需订立“婚书”。 《唐律·户婚》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 及有私约而辙悔者,杖六十。” 《唐律疏议·户婚律》第188条“卑幼自娶妻” 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 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
2、《唐六典》的编纂
《唐六典》是唐玄宗时期制定的中国历史 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唐玄宗于开 元十年(公元722年)命令起居舍人陆坚仿 照《周官》六典——理典(即治典,因避唐 高宗李治名讳而改)、教典、礼典、政典、 刑典、事典,按六类分述中央国家机构的设 置、职掌、办事规程等内容,后因唐朝官制 难以套用周官,修订《唐六典》失败。后确 定以“周礼六官”为编修体例,这样就规定 了行政立法“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直至 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历时十六年 之久的《唐六典》的修订工作终告结束。 《唐六典》共三十卷,大致按照封建行政官 僚体制编排。
第四节
唐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一、唐代的民事法律规范 1、身份户籍与土地立法
唐代将人区分为“良”、“贱”。“良” 指普通百姓。开元七年所定《户令》规定: “诸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巧 作贸易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工商之家 不得预于士,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 “贱”指贱民。根据身份上的不同,又可 分为两大类:官贱民与私贱民。官贱民包括: 官奴婢,官户,工乐户,杂户,太常音声人 等;私贱民包括:奴婢,部曲,客女等。 唐前期将民田分为永业田、口分田、居 住园宅三类,其给授对象、数量及回收规定 各不相同。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 61 8 年 * 90 7 年 )
唐 朝 历 史 概 况
历史的记忆
历史的记忆
历史的记忆
历史的记忆
历史的记忆
历史的记忆
历史的记忆
历史的记忆
历史的记忆
历史的记忆
历史的记忆
历史的记忆
历史的记忆
历史的记忆
第一节 隋代法制概况
隋朝法律制度
1、《开皇律》的制定和更定 2、《开皇律》体例内容特点
贼盗律中,谋杀期亲尊长者斩。 现,已伤期亲尊长者应如何定罪量刑?
第四节唐朝民事 法规的主要变化
唐朝民事法规的主要变化
婚姻制度
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限制
离婚的规定
第五节 唐朝的司法制度
唐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及其会审制度
(1)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 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 案。
4、刑讯
刑讯的条件 工具和执行 5、“三复奏”
小结
隋唐时期,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顶 峰。与之同步,中国封建法制的发 展也达到高峰时期。这一时期的封 建法制集中反映了中华法系的特点, 其中以《唐律疏议》为代表。但随 着唐朝中期以后皇权的衰落,唐朝 完备的法制趋于散乱。
——强化封建法律的镇压职能
——强化皇权、夫权
唐朝的刑事法规
3、定罪量刑主要原则
老小残疾人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原则 自首减免刑罚原则 同居相隐无罪原则 共犯区分首从定罪原则
唐朝的刑事法规
二罪以上俱发从重原则
类推判罪原则 涉外案件处理原则
举例:
贼盗律中,夜无故入人家被主人当即杀死不 论。 现,夜无故入人家被主人折伤行为应如何定 罪量刑?
法制史第七章课件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历史地位: 历史地位: 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使封建法典 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 定 型化做了极为宝贵的贡献,其各项制度被唐律直 型化 接继承,为宋、明、清各朝直接沿用,在中国法 制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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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隋朝法制的破坏及历史教训
(一)隋朝法制的破坏 隋初:“仓廪实,法令行” 隋文帝末年:“用法益峻”,“喜怒不恒, 不复依准科律”; 允许法外用刑 隋炀帝的残暴:恢复轘裂、枭首、罪及九 族等已废除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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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1、结构严谨,篇目、律条设置与排列比 较合理 2、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于一体,创造 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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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 唐六典》 三、《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十年( 唐玄宗开元十年(722年)编纂,开元二十六 年 编纂, 年(738年)完成 年 依照官职分类编纂, 卷 依照官职分类编纂,30卷,分理、教、礼、 事六部, 政、刑、事六部,记载了唐朝中央与地方的官制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 立法史上的创举, 立法史上的创举,开创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 的先河
第七章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581-618-907年 (581-618-907年)
本章重点 开皇律》 (1)《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 (2)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 唐律疏议》 (3)《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十恶” (4)“十恶”的内容与实质 (5)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及唐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6)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7)唐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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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中刑律统类》 、《大中刑律统类》 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大中年间( 唐宣宗大中年间(847年—859年)编定 年 年 特点:以律为主, 特点:以律为主,分类编排 对五代、 对五代、宋的立法影响大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第七章隋唐的法律(581年——907年)o隋唐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封建法律制度也发展达到了空前完备的程度,步入了成熟阶段。
o隋朝在继承和借鉴前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开皇律》,对以往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并为唐律所继承,成为制订唐律的蓝本。
o唐朝统治者吸取隋朝法制的教训,确立了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立法指导思想,并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
就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而言,它的立法成就达到了中国古代立法的巅峰。
第一节隋朝的法律概况一、隋朝的立法概况(1)隋文帝:——隋初立法,承袭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
* 开皇元年:高炯等制新律* 开皇三年:苏威等更定为《开皇律》修律的指导思想:——“以轻代重”,“尽除苛惨”,“取适于时,故有损益”。
(2)隋炀帝:《大业律》二、《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为唐代及后世法典的编撰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蓝本。
——在内容上和体例上都有创新。
(一)确定封建律典的体例*《开皇律》以《北齐律》为蓝本1、12篇篇名及顺序:《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2、影响——封建刑律12篇的体例最终确定下来,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
(二)确立封建五刑制1、五刑20等*死刑(2):斩、绞*流刑(3):2千里、1.5千里、1千里(并服徒刑:3年、2.5年、2年)*徒刑(5):3年、2.5年、2年、1.5年、1年*杖刑(5):100、90、80、70、60下*笞刑(5):50、40、30、20、10下2、五刑定制的意义——标志封建刑制改革(汉文帝开始)的最终完成,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因此走向正规和较为人道。
——后世各代王朝所确定的法定正刑基本上都没有超过《开皇律》所确立的五刑范畴。
(三)改重罪十条为“十恶”谋反———反逆谋大逆——大逆谋叛———叛、降恶逆———恶逆不道———不道重罪十条大不敬——不敬(北齐律)不孝———不孝不睦不义———不义内乱———内乱2、惩罚原则:——重罚(十恶皆死罪,遇赦不赦)3、意义:——强化了封建法律的镇压职能,有效地维护了封建国家的统治;——成为中国古代封建法典重要组成部分,从唐到清不改。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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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创设 “ 十恶 ” 制度 《 开皇律 》 在北齐 “ 重罪十条 ” 的基础上 创设了 “ 十恶 ” 制度 , 作为封建刑法重点打击 的对象 。 《 开皇律 》 的 “ 十恶 ” 为 “ 一曰 谋反 , 二曰 谋大逆 , 三曰 谋叛 , 四 曰恶逆 , 五曰不道 , 六曰大不敬 , 七曰 不孝 , 八曰 不 睦 , 九曰 不义 , 十曰 内 乱 。”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制概况 一 隋朝法律的指导思想 公元581年隋文帝杨坚最终结束了魏晋南 北朝长期分离的混乱局面,国家重获统一。隋朝 的统治并不长久,只维持了38年,但开创了隋 唐盛世的基本格局。其间的立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法制思想也进入成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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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隋朝的立法活动 隋朝重要的立法活动有两次 , 即 文 帝 制 定 《 开皇律 》 和 隋 炀帝 制 定 《 大 业律 》。 开 皇元年 ( 公元 581 年 ), 隋文帝即 位 , 即 命高熲 、 郑译 、 杨素 、 常明 等人制定新律 , 于同年十月完成 , 颁行天下 。 开皇三年 , 文帝 阅 刑 部奏章 , 认为 所定新律仍过于严苛 , 遂命 苏威 、 牛弘等人修订新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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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贞观律 》 太宗李世民即位后 , 命令长孙无忌和房玄龄 等人在 《 武德律 》 的基础上修订新的法典 。 自 贞观元年至贞观十一年 , 历经 10 年的 时间 , 新律完成 , 并于贞 观十一年 ( 公元 637 年 )“ 颁新律令于天下 ”, 称为 《 贞观律 》。 《 贞 观律 》 在体例上与 《 武德律 》 相仿 , 仍为 十二篇 , 五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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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以民为本 , 立法宽简 在君主与人民的关系上 , 唐初的统治者有了 更深的认识 , 早在贞 观初 , 李世民就对侍臣说 :“ 为君之道 , 必须先存百姓 , 若损 百姓奉其 身 , 犹割股以 峻腹 , 腹胞而身 毙 。” 李世民 还经常告诫臣下和子孙 : 君主与老百姓的关系就 好比船和水的关系 ,“ 舟所以比人君 , 水所以 比黎庶 , 水能载舟 , 亦能覆舟 ”。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代法律
唐律的修订过程
• 《唐六典》涉及内容广泛,其正文部分详尽记述了盛唐时 期的职官建制与官规、政令的各个方面,其注文部分又介 绍了上述各项的变化由来。因此,称《唐六典》为盛唐时 期的行政法规大全,并不为过。
• 《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传至后 世则称其为《大唐六典》。《大唐六典》的出现,不仅反 映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完备,以及古代行政立法的突出发展, 而且使以往法典形式为之一变,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 政法典既相分离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明清两代在 编定刑律以外,多方组织人力汇编本朝的《会典》,从中 反映了唐代法典形式对后代的重大影响。
与指示的汇编。 • 式是有关封建国家各级政权组织或各类机关活动的规则,以
及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细致规定。
法律形式
• 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下的唐代,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 律、令、格、式或由皇帝直接下颁,或由臣僚修订,经皇 帝批准,再以皇帝名义颁布。唐代多种法律形式的并用, 不单说明封建法律体系的完备化与系统化,而且反映了封 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发展与皇帝个人支配立法权的 明显加强。从实质上看,唐代律、令、格、式等法律形式 进行统治,无非要把复杂的社会关系纳入封建法律调整的 范围,确立有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进而达到长 治久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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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修订过程
• 1. 《武德律》 • 李渊代隋建唐以后,唐律全面修订,武德七年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学习重点:1、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2、隋代的司法状况一、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隋文帝承袭了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
把德治作为自己统治国家的基本方针。
隋文帝强调宽法轻刑,改革法制,废除繁法苛刑。
隋文帝注重法律的严格执行,加强司法审判,强调依法断案。
开皇三年,在大理寺设律博士,尚书刑部设明法曹,作为解释法律,辅助司法审判的机构。
二、立法状况隋朝立法的主要成就表现于《开皇律》隋朝建立以后,隋文帝杨坚为巩固政权,针对后周刑政苛酷的状况,文帝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著名的《开皇律》。
《开皇律》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开皇律》的内容与历史地位:(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色,共分为共12篇500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确立“十恶”罪名。
《开皇律》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刑罚简明宽平“简明”的表现:其一,减少了条数,删除了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全律剩下500条;其二,死刑只留斩、绞二种,改变了北齐后期死刑仍存枭首、车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的状况。
“宽平”的表现在:其一,进一步废除前代的酷刑改以死、流、徒、杖、笞为基本的刑罚手段,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
其二,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
《开皇律》将徒、流作为正刑并划定等级,弥补了死刑重罪与杖笞轻刑之间之空挡。
《开皇律》的五刑也从制度上取消了枭首、车裂等酷刑,死刑只有绞、斩为正刑,这也是刑法史上之进步。
第七章隋唐法制
一、历史概况 ▪ 隋(581——618) ▪ 唐(618——907) ▪ 其中武周(690——704) ▪ 五代十国(907——960) ▪ 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
▪ 敕,制敕 ▪ 《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 2、唐律和《唐律疏议》 ▪ 结构、特点、影响。
四、身份法律制度
1、原则 ▪ 十恶不赦 ▪ 优遇制度:议、请、减、赎、当、免。 ▪ 亲属相犯,准五服论处 。 ▪ 良贱相犯,同罪异罚。
▪ 同居有罪相为隐。 ▪ 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断狱律》
▪ 涉外案件,“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 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 类推,“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 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 明重。”
▪ 不应得为,“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 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杂律》
▪ 违令、式,“诸违令者,笞五十;别式, 减一等。”《杂律》
2、刑名 ▪ 五刑,笞、杖、徒、流、死。 ▪ 死,绞、斩。 ▪ 赎,笞十赎铜一斤,死刑各赎一百二十
斤。 3、罪名 (1)十恶 ▪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 ▪ 不道,大不敬, ▪ 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 不得“嫁娶违律”。
(2)婚姻的解除 ▪ 离和断离。离,又分“出妻”和“和” 和“嫁娶违律” (3)家庭制度 ▪ 强调尊长的权威——“无违”。 ▪ 家长的教令权,共财,主婚权等。 (4)继承制度 ▪ 财产诸子均分。 ▪ 代位继承和“越位” 继承。
五、刑事法
1、社会分层 (1)特权阶层 ▪ 贵族、官僚。 (2)平民阶层 ▪ 律称凡人、良色,俗称百姓、白丁。不
用“民”字。 (3)贱民阶层 ▪ 奴婢、部曲等。
2、婚姻家庭
(1)婚姻的成立 ▪ 报婚书、有私约、受聘财。
7隋唐法律制度
7隋唐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581年—907年)掌握《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唐朝的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和继承立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2.隋律:《开皇律》:隋文帝“取适于时”其中除去死罪81条、流罪158条、徒和杖等千余条,确定留有500条,共12篇。
《大业律》:隋炀帝“禁网深刻”把12篇改为18篇,特点是用刑更轻,“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
但是,这部律并未切实得到实施,只是在形式上“欲袭制礼作乐之名,本无补弊救偏之意”,真正得到实施的却是那些严酷的法律,如“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为盗者籍没其家”3.隋令:《开皇令》和《大业令》隋炀帝西巡而作《饮马长城窟行》肃肃秋风起,悠悠行万里。
万里何所行,横漠筑长城。
岂合小子智,先圣之所营。
树兹万世策,安此亿兆生。
讵敢惮焦思,高枕于上京。
北河见武节,千里卷戎旌。
山川互出没,原野穷超忽。
撞金止行阵,鸣鼓兴士卒。
千乘万旗动,饮马长城窟。
秋昏塞外云,雾暗关山月。
缘严驿马上,乘空烽火发。
借问长城侯,单于入朝谒。
浊气静天山,晨光照高阙。
释兵仍振旅,要荒事万举。
饮至告言旋,功归清庙前。
二、隋律的体例和内容(一)体例《北齐律》共计12篇,949条,篇目是: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隋律共12篇,500条。
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唐律全盘接受)(二)内容创新1.刑罚制度: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死刑2等,流刑3等,徒刑、杖刑、笞刑皆5等。
2.十恶制度:隋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北齐,反逆大逆叛降;唐律继承隋律)3.创设例减制度:“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
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七章 隋唐封建鼎盛时期专制主义法制的完备
(1)五刑 笞\ 5等 杖\ 5等 徒\ 5等 流\ 3等 死\ 2等
(2)十恶
威胁损害皇权及封建国家的犯罪:谋
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
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行为:不道 破坏威胁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恶逆\
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特权法
八议 请 减 赎 官当 免官
4.刑罚适用的原那么
婚姻解除:离(出妻和和离)和断离(嫁娶违 律和违律为婚\义绝)
(3)严格维护封建伦常关系和嫡庶之别
四.唐律特点及历史地位
特点 1. “一准乎礼〞 2. “得古今之平〞 3.“范围甚详,节目甚简〞
历史地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台院,殿院和察
院) 2.诉讼制度
典(职) \刑典(职)\事典(职) (7)大中刑律统类(宣宗)
3.法律形式
“律以正刑定罪, 令以设范立制, 格以禁违止邪, 式以轨物程式〞.
三.唐律疏议
1.十二篇介绍 总那么:名例律 分那么:卫禁律 职制律 户婚律
厩库律 擅兴律 贼盗律 斗讼律 诈伪律
杂律 捕亡律 断狱律
2.名例律
中国法制史讲义
第七章隋唐封建鼎盛时期专制主 义法制的完备(581年---904年)
一.隋朝封建法制概况
1.开皇律
“用法意峻,帝既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 “四人共盗一榱桷,三人共盗一瓜,事发即时行
决〞 违背“秋冬行刑〞的传统制度
2.大业律 恢复酷刑,实行籍没之法
“观于炀帝之先刑而后淫刑,与文帝 如出一辙.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 国遂亡,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 已〞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犯罪
(3)自首原那么与类推原那么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那么举重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
2、杖: 重于笞,行刑用“常行杖”,通常是荆条, 长度也是三尺五寸,但明显粗于笞刑所用 荆条 五等,最低是:杖六十,最高是:杖一百, 十次一等。击打部位:臀、腿、背部
法律规范
高祖认为(隋炀帝):‚炀帝忌刻,法令尤 峻,人不堪命,遂至于亡‛,因而将隋文帝 《开皇律》作为制律的基础
武德七年:颁布《武德律》12篇,篇目与 开皇律相同,条文数也相同,500条。 《唐六典》称其:“一准隋开皇之律” 《旧唐书》称(其):“惟正五十三条格, 入于新律,余无所改”
——隋炀帝以“法网深刻”为由,修 订新律,是为:《大业律》 《大业律》与《开皇律》不尽相同。 原律中的十恶被删除,体例上变《开 皇律》十二篇为十八篇,余者变化不 大
三、《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一)确定法典的篇目体例: 到隋《开皇律》,刑律十二贼盗、斗讼、 诈伪、杂、捕亡、断狱。
宗在永徽元年下诏让长孙无忌等人修订律令, 编成了史称的《永徽律》,共十二篇,502
条,少有损益 唐高宗时主要贡献不在对律条的修改,而 在于对律文作了详尽解释,即:律疏。
在《永徽律》颁布的几年中,因为律条的 “语义未尽”,经常发生法律适用困难的 情况,于是高宗又下诏长孙无忌等人进行 法律疏议的工作。一年后,疏议完成,高 宗下令,将疏议附于律文之后,同时颁行 于天下,即:时称的《永徽律疏》,后世 所称《唐律疏议》
(‚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 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 律:国家基本大法,如,《武德律》、
《贞观律》、《永徽律》等
令: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规定 ,数量多, 灵活性强
格: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 的汇编,内容庞杂。 唐代的“格”,通常称之为“永格” 式: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产生于? 南北朝西魏?) 唐代“式”:关于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 行政活动细则等内容,唐代称其为‚永式‛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六部:刑部、吏部、礼部、户部、工部、兵部 二十四司:六部各设四司 九寺五监:24司下属机构(大理寺在其中) 三师:太师、太傅、太保 中央咨询机构 三公:太尉、司徒、司空 (似今:政策研究室)
中
台院:监察中央百官
央 监
御史台 殿院:监察朝仪、朝会、郊祀等 察
察院:监察地方百官
机 关
大理寺,九寺之一,刑部,六部之一, 大理寺<刑部
15
其三、规定错案追究
法 故意错案,以罪人之罪罪之
官 错
判人有罪,比照罪人之罪减三等
案 过失错案
判人无罪,比照罪人之罪减五等
过失判人无罪减等更多:宁无不有,宁轻不重
16
第三阶段 《永徽律疏》之颁布 唐高宗(李治)永徽年间颁布 12篇 502条 主要编纂: a、律条:比《贞观律》,仅多两条 b、注疏:大量疏议,附于律后 故元朝后称其为《唐律疏议》 唐玄宗(李隆基)开元年间 修改个别字眼
4
二、《大业律》之颁布 隋炀帝杨广大业年间颁布 18篇 起初,废除“十恶”,减少酷刑 随后,实施酷刑
隋文帝末年: “盗一钱”、“三人盗一瓜”:
弃市 隋炀帝末年: 凡盗:斩、裂、枭甚至满门抄斩
5
三、司法机关的设置
1、中央司法机构 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 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都官省(后改称刑部)
《唐律疏议》书影 唐高宗(李治)17
2、《唐六典》的编纂 唐玄宗(李隆基)时颁布 30卷 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 分:礼典、理典、政典、教典、刑典、事典 历史依据:西周《周官》(又叫《周礼》) 现实依据:当时政治体制(“以官统典”)
《唐六典》书影 (又叫《大唐六典》)
唐玄宗
18
三、法律形式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 将残疾人分为残疾、废疾、笃疾三等。
3.同居相隐不为罪
第一类包括三种人,即“同财共居”而不论是否同一户
籍、有无服制关系的“同居”亲属,大功以上内亲,外 祖父母、外孙、孙媳、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等近亲;他 们之间有罪相互容隐,依法不予论罪。
第二类是小功以下亲属之间有罪相互容隐,比照普通常
三、《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一、隋初法律思想
(一)重视法制、严格执法 (二)“导德齐礼”,“以德代刑” (三)“取适于时”,“务当政要” (四)“法令精简”,“务在宽平”
三、《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一)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十二篇500条 (二)确立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 (三)首创“十恶”罪名
(四)扩大官僚贵族特权
2.老少废疾减免刑罚
四个年龄段具体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
①7岁以下90岁以上,虽有死罪也不判刑。 ②10岁以下及80岁以上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其 他犯罪不加刑。 ③15岁以下70岁以上及废疾,犯流罪以下可以收赎。 ④14岁以上70岁以下犯任何罪,均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犯罪时虽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
(一)唐律的修订
1. 唐高祖时的《武德律》——唐代立法的开端。
2.唐太宗时的《贞观律》: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3 .唐高宗时的永徽律和《永徽律疏》 4. 唐玄宗时期的开元刊定
(二)《唐六典》的编纂
玄宗手写六条,曰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 开元二十六年,在完全改变原定体例的情况下,最终完成。
减(六至七品文武官员、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
妻子、子孙。他们犯流刑以下罪,各减一等处治 )
赎(应议请减者、八至九品文武官员、应减者的祖父母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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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隋唐的法律(581年——907年)o隋唐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封建法律制度也发展达到了空前完备的程度,步入了成熟阶段。
o隋朝在继承和借鉴前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开皇律》,对以往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并为唐律所继承,成为制订唐律的蓝本。
o唐朝统治者吸取隋朝法制的教训,确立了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立法指导思想,并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
就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而言,它的立法成就达到了中国古代立法的巅峰。
第一节隋朝的法律概况一、隋朝的立法概况(1)隋文帝:——隋初立法,承袭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
* 开皇元年:高炯等制新律* 开皇三年:苏威等更定为《开皇律》修律的指导思想:——“以轻代重”,“尽除苛惨”,“取适于时,故有损益”。
(2)隋炀帝:《大业律》二、《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为唐代及后世法典的编撰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蓝本。
——在内容上和体例上都有创新。
(一)确定封建律典的体例*《开皇律》以《北齐律》为蓝本1、12篇篇名及顺序:《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2、影响——封建刑律12篇的体例最终确定下来,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
(二)确立封建五刑制1、五刑20等*死刑(2):斩、绞*流刑(3):2千里、1.5千里、1千里(并服徒刑:3年、2.5年、2年)*徒刑(5):3年、2.5年、2年、1.5年、1年*杖刑(5):100、90、80、70、60下*笞刑(5):50、40、30、20、10下2、五刑定制的意义——标志封建刑制改革(汉文帝开始)的最终完成,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因此走向正规和较为人道。
——后世各代王朝所确定的法定正刑基本上都没有超过《开皇律》所确立的五刑范畴。
(三)改重罪十条为“十恶”1、十恶罪名:谋反———反逆谋大逆——大逆谋叛———叛、降恶逆———恶逆不道———不道重罪十条大不敬——不敬(北齐律)不孝———不孝不睦不义———不义内乱———内乱2、惩罚原则:——重罚(十恶皆死罪,遇赦不赦)3、意义:——强化了封建法律的镇压职能,有效地维护了封建国家的统治;——成为中国古代封建法典重要组成部分,从唐到清不改。
(四)扩大贵族官僚法律特权《开皇律》贯彻“礼有等差”的等级制原则,赋予贵族官僚以议、减、赎、当等司法特权,对后世产生了直接影响。
(如:开皇四年的杨素妄言案)三、《开皇律》的破坏1、隋文帝带头有法不依——晚年用法极为严峻* 首开在朝廷之上责打大臣之制* 允许各部门长官对部下法外施刑2、隋炀帝时刑罚更残酷* 镇压礼部尚书杨玄感叛乱,恢复车裂、枭首、醢刑、灭九族等酷刑。
第二节唐朝的法律指导思想唐朝在法律上确立了“德本刑用”、“立法宽简”、“执法划一”的指导思想,标志着礼法结合法律思想的成熟。
一、“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名例律》——唐朝形成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
二、立法宽简*“宽”——指立法内容应轻刑省罚唐太宗即位后,“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为慎”,取消了许多死刑,以仁义之心治理天下。
(案例:戴胄救死)*“简”——指立法形式要条文简明三、执法划一1、强调法律的稳定,反对法令数变。
*唐太宗:变更法律要“详慎而行之”。
2、强调法制严明,一断以法。
*君主带头守法,“人有所犯,一一于法”如:唐太宗自责违法案(关于贪赃犯党仁弘“死刑”改为“罢官”之事)第三节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以安史之乱为界,唐中后期的法律形式发生变化,以格后敕与刑律统类为主.一、唐朝前期律、令、格、式的定型(一)律——唐的刑法典,亦是基本法典,采取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
——作用是“正刑定罪”——唐的最主要法律形式,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相对的稳定性。
1、唐律的制定与修订(1)唐高祖制《武德律》——12篇、500条——基本为《开皇律》的翻版(2)唐太宗制《贞观律》(长孙无忌)——12篇、500条——刑罚制度较隋律有很大减轻——奠定了唐律的基本框架(3)唐高宗制《永徽律》及《永徽律疏》——12篇、502条——《永徽律》基本上是《贞观律》的翻版——《永徽律疏》为唐朝立法的杰出成果,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后定名为《唐律疏议》(4)唐玄宗制《开元律疏》——对以前律典进行刊定,使唐律趋于完善。
* 唐朝前期修律综述:武德肇始贞观奠基永徽制疏(最高成就)开元完善2、唐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1)礼法高度融合——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特点到唐律发展到顶峰* 封建法律礼法结合的3个阶段:汉代:以经注律(“春秋决狱”)魏晋:引礼入律隋唐:一准乎礼唐太宗:“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2)立法技术空前绝后——唐律法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文字简明、概念明确、逻辑严谨等特点,均达到封建社会前期立法的顶峰。
——后世律学衰落,在立法技术上已无法超过唐律.(3)后世制定律典的蓝本——唐律是古代立法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为后世宋元明清各代立法提供了优秀的参照蓝本。
如:宋《宋刑统》金《泰和律》元的司法实践明《大明律》清《大清律》(4)对周边国家封建律典制定的影响——日本《大宝律令》、《养老律令》均模仿唐律——越南各代法典均参用唐律承袭唐律——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取法于唐律(二)令——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令——作用是“设范立制”,涉及范围较为广泛。
(三)格——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制敕,经整理,加工修改,编排而成的单行法规。
——具有刑事特别法或行政特别法的性质——作用是“禁违止邪”,效力往往大于律,可以补充、修改律。
* “留司格”——留在本司用的* “散颁格”——颁布于天下的(四)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行政活动细则。
——作用是“规物程事”,作为长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
[总结]:——律、令、格、式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律:刑法典。
格:对律的补充与修订,主要是刑事特别法。
令、式:基本上是行政法规。
——四者综合为用,形成以律为主,令、格、式为辅的周密的法律体系。
二、唐中期出现的典——是行政法律的汇编,主要有《唐六典》1、关于《唐六典》——唐玄宗时期编撰的关于中央与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
* 初衷:仿效《周礼》制“六典”(理、教、礼、政、刑、事)* 实际上:采取了“以官统典”原则* 全文:正文——记述唐的官制注文——叙述了官制的源流和演变。
2、《唐六典》地位和影响——由现行令、式汇编而成,与律令并行——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行政法典。
——行政法律与刑律分野,自成系统的体例,成为明清《会典》的渊源。
三、唐中期以后的格后敕与刑律统类(一)格后敕1、格,为经过整理修编的皇帝发布的制敕。
2、唐前期,只有当重要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敕整理为“格”以后,才具有长期普遍的效力。
3、唐朝中期以后,删编“格后敕”(编格之后发布的敕)成为主要立法活动。
4、逐渐,编敕作为正式法典,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超过律、令、式,甚至超过格。
(二)《大中刑律统类》——(简称《刑统》)1、颁布: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2、刑统的结构形式:——12篇、121门、1250条——将同一性质的令、格、式及敕附在相应门类后3、刑统的意义:——律、令、格、式及敕混合,分类编排,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改变以往法典编修体例,为五代、两宋立法所仿效,如《宋刑统》第四节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唐律的内容结构现存唐律既指《唐律疏议》,它是唐代法律内容的最集中体现。
1、《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篇目名称及结构沿袭隋《开皇律》——编排体例:律疏同条,疏附于律律条、疏文(议曰)2、《唐律疏议》主要内容(1)第一篇《名例律》——关于十恶罪名、刑罚种类及其适用原则的规定——具有统率全律的作用,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精神实质。
(2)第二篇《卫禁律》——是关于宫廷保卫及关津要塞守卫的规定。
——关系到皇帝的安全与国家社会的安危(3)第三篇《职制律》——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法律规定。
(4)第四篇《户婚律》——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
(5)第五篇《厩库律》——关于牲畜饲养、管理、使用及国家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
(6)第六篇《擅兴律》——关于军事部署、军队调动及工程兴造方面的法律——关系到军权的控制与劳动力的管理和使用。
(7)第七篇《贼盗律》——关于镇压颠覆国家政权、惩治侵犯人身及财产安全方面的法律。
——它继承了《法经》中“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在各篇中量刑最重。
(8)第八篇《斗讼律》——关于斗殴与告诉方面的法律。
(9)第九篇《诈伪律》——关于惩治伪造、诈骗性犯罪方面的法律。
(10)第十篇《杂律》——主要将难以列入其他各篇的法律集于此篇——涉及内容十分广泛,其条文最多。
(11)第十一篇《捕亡律》——关于缉捕和处罚逃亡罪犯、兵丁、奴婢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12)第十二篇《断狱律》——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3、《唐律疏议》的结构(1)相当于总则(第1篇)《名例》(2)相当于实体法(第2-10篇)《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3)相当于程序法(第11-12篇)《捕亡》、《断狱》二、唐朝的刑事法律(一)主要罪名1.侵害皇权、破坏社会秩序和封建伦常之罪——“十恶”之罪凡犯十恶重罪者,“虽会赦,犹除名”,一般不能赦宥。
(1)侵害皇权——处刑最重* 谋反:图谋推翻现存君主政权;* 谋大逆:谋毁皇帝宗庙、山陵及宫阙;* 谋叛:图谋叛国投敌;* 大不敬:盗窃御用器物;过失危害皇帝安全;无人臣之礼等(2)破坏社会秩序——一般也要处死刑* 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以巫术害人等(3)破坏封建伦常——情节严重者也处重刑* 恶逆: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等近亲属* 不孝: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或供养有缺;不按规定服丧等* 不睦:谋杀或贩卖缌麻以上亲,殴告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以上尊亲等* 不义:杀害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现授业师;吏、卒杀本属五品以上官;不按规定为丈夫服丧或改嫁等* 内乱:强奸或和奸小功以上亲属、或父、祖之妾。
2.危害人身安全罪——杀人罪和伤害罪(1)杀人罪——“六杀”依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划分* 谋杀:预谋杀人(合谋杀人或一人预谋而杀)已谋——徒3年已伤——绞已杀——首犯斩,从犯绞* 故杀:无预谋、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行为处斩刑或绞刑* 斗杀:原无杀人意图,因斗殴而杀死他人。
处以绞刑* 戏杀:主观上无杀人动机,因游戏或玩笑致死对方比斗杀减二等处罚,即徒三年* 误杀:斗杀时错杀伤旁人比斗杀减一等,即流三千里* 过失杀:因过失杀人“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2)伤害罪——大都因斗殴行为所致根据伤害的主观动机、伤害的程度、斗殴手段、斗殴人身份等,将斗殴分成不同类型,并处以不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