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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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隋唐的法律
(581年——907年)
o隋唐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封建法律制度也发展达到了空前完备的程度,步入了成熟阶段。
o隋朝在继承和借鉴前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开皇律》,对以往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并为唐律所继承,成为制订唐律的蓝本。
o唐朝统治者吸取隋朝法制的教训,确立了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立法指导思想,并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就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而言,它的立法成就达到了中国古代立法的巅峰。
第一节隋朝的法律概况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1)隋文帝:
——隋初立法,承袭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
* 开皇元年:高炯等制新律
* 开皇三年:苏威等更定为《开皇律》
修律的指导思想:——“以轻代重”,“尽除苛惨”,“取适于时,故有损益”。(2)隋炀帝:《大业律》
二、《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为唐代及后世法典的编撰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蓝本。
——在内容上和体例上都有创新。
(一)确定封建律典的体例
*《开皇律》以《北齐律》为蓝本
1、12篇篇名及顺序: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斗讼》
《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影响
——封建刑律12篇的体例最终确定下来,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
(二)确立封建五刑制
1、五刑20等
*死刑(2):斩、绞
*流刑(3):2千里、1.5千里、1千里
(并服徒刑:3年、2.5年、2年)
*徒刑(5):3年、2.5年、2年、1.5年、1年
*杖刑(5):100、90、80、70、60下
*笞刑(5):50、40、30、20、10下
2、五刑定制的意义
——标志封建刑制改革(汉文帝开始)的最终完成,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因此走向正规和较为人道。
——后世各代王朝所确定的法定正刑基本上都没有超过《开皇律》所确立的五刑范畴。
(三)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1、十恶罪名:
谋反———反逆
谋大逆——大逆
谋叛———叛、降
恶逆———恶逆
不道———不道重罪十条
大不敬——不敬(北齐律)
不孝———不孝
不睦
不义———不义
内乱———内乱
2、惩罚原则:
——重罚
(十恶皆死罪,遇赦不赦)
3、意义:
——强化了封建法律的镇压职能,有效地维护了封建国家的统治;
——成为中国古代封建法典重要组成部分,从唐到清不改。
(四)扩大贵族官僚法律特权
《开皇律》贯彻“礼有等差”的等级制原则,赋予贵族官僚以议、减、赎、当等司法特权,对后世产生了直接影响。
(如:开皇四年的杨素妄言案)
三、《开皇律》的破坏
1、隋文帝带头有法不依
——晚年用法极为严峻
* 首开在朝廷之上责打大臣之制
* 允许各部门长官对部下法外施刑
2、隋炀帝时刑罚更残酷
* 镇压礼部尚书杨玄感叛乱,恢复车裂、枭首、醢刑、灭九族等酷刑。
第二节唐朝的法律指导思想
唐朝在法律上确立了“德本刑用”、“立法宽简”、“执法划一”的指导思想,标志着礼法结合法律思想的成熟。
一、“德本刑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律疏议‧名例律》
——唐朝形成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
二、立法宽简
*“宽”
——指立法内容应轻刑省罚
唐太宗即位后,“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为慎”,取消了许多死刑,以仁义之心治理天下。
(案例:戴胄救死)
*“简”
——指立法形式要条文简明
三、执法划一
1、强调法律的稳定,反对法令数变。
*唐太宗:变更法律要“详慎而行之”。
2、强调法制严明,一断以法。
*君主带头守法,“人有所犯,一一于法”
如:唐太宗自责违法案(关于贪赃犯党仁弘“死刑”改为“罢官”之事)
第三节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
——以安史之乱为界,唐中后期的法律形式发生变化,以格后敕与刑律统类为主.
一、唐朝前期律、令、格、式的定型
(一)律
——唐的刑法典,亦是基本法典,采取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
——作用是“正刑定罪”
——唐的最主要法律形式,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相对的稳定性。
1、唐律的制定与修订
(1)唐高祖制《武德律》
——12篇、500条
——基本为《开皇律》的翻版
(2)唐太宗制《贞观律》(长孙无忌)
——12篇、500条
——刑罚制度较隋律有很大减轻
——奠定了唐律的基本框架
(3)唐高宗制《永徽律》及《永徽律疏》
——12篇、502条
——《永徽律》基本上是《贞观律》的翻版
——《永徽律疏》为唐朝立法的杰出成果,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后定名为《唐律疏议》
(4)唐玄宗制《开元律疏》
——对以前律典进行刊定,使唐律趋于完善。
* 唐朝前期修律综述:
武德肇始
贞观奠基
永徽制疏(最高成就)
开元完善
2、唐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1)礼法高度融合
——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特点到唐律发展到顶峰
* 封建法律礼法结合的3个阶段:
汉代:以经注律(“春秋决狱”)
魏晋:引礼入律
隋唐:一准乎礼
唐太宗:“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2)立法技术空前绝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