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登记台帐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三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三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明政办〔2020〕61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三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0〕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三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9日三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职权时,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依法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关网站,以及信用中国(福建三明)、三明市网上公共服务平台(e三明)、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第四条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明确本系统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对拟公开、撤下、更正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但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并经保密审查后公开。
统计执法一般程序文书式样
统计执法一般程序文书式样授权委托书统计局:兹委托下列人员在年月日开始进行的统计执法检查和后期处理期间,作为我单位的代理人:(1)姓名:工作部门:职务:办公电话:移动电话:(2)姓名:工作部门:职务: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委托权限:负责接待统计执法检查、提供检查需要的资料、解决检查和后期处理过程中涉及事项、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书等。
授权人:单位公章:年月日执法检查通知书某统执检通字(20 )第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本行政机关决定于XX年XX月XX日XX时,对你单位XX年统计年报、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报表、XX年定期统计报表数据质量及统计基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统计执法检查,请予配合。
为保证此次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届时在场配合检查,并提供如下资料:1.单位公章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出具)4.5.办公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统计局XX年XX月XX日(本文书一式二份)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单位名称:送达文书及文号:执法检查通知书某统执检通字(20 )第号送达人员:统计局年月日执法检查基本情况执法检查现场笔录第页,共页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检查地点:检查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进行日常执法检查。
由统计局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编号:),该单位验看。
检查结果:一、统计基础工作检查情况:(一)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设置情况:(1)原始记录设置情况:①生产经营原始记录:已设置/未设置/无需设置②能源和水消费原始记录:已设置/未设置/无需设置③劳动情况原始记录:已设置/未设置/无需设置④XXXX原始记录:已设置/未设置/无需设置受查人员意见及签名:检查人员签名:执法检查现场笔录第页,共页(2)统计台账设置情况:①生产经营统计台账:已设置/未健全/未设置/无需设置②能源和水消费统计台账:已设置/未健全/未设置/无需设置③劳动情况统计台账:已设置/未健全/未设置/无需设置④XXXX统计台账:已设置/未健全/未设置/无需设置(二)日常统计工作情况:(1)是否参加第次经济普查暨年定报工作布置会:是/否(2)是否领取海南省第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暨年定报制度:是/否(3)提供的经济普查报表和年定报报表数据是否是最终上报数据:是/否(4)统计报表上报前是否经过统计负责人或者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审核:是/否,审核人姓名职务审核人姓名职务(5)是否知晓所有指标解释已通过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网上公示:是/否二、报表质量检查情况:受查人员意见及签名:检查人员签名: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第页,共页受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部门:职务:电话:询问时间:年月日,自时分至时分询问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笔录内容:?我们是统计局、,这是我们的《统计执法检查证》(编号:和),请验看。
安全违规事件登记台帐
安全违规事件登记台帐
一、目的
本登记台帐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记录与管理公司内部的安全违规事件,防范事故再次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登记台帐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所有员工都有权限进行登记。
三、登记内容
1. 违规事件名称
2. 发生时间
3. 发生地点
4. 事故经过
5. 相关人员(包括当事人和目击证人等)
6. 相关证据(照片、录音、录像等)
7. 处理情况
8. 处理结果
四、登记流程
1. 发现安全违规事件后,立即进行现场处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2. 对事件进行调查,并对事件进行登记。
3. 根据调查结果,对违规行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并记录处理结果。
4. 根据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厘定违规扣分,以统计员工综合考核成绩。
五、台帐管理
1. 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对台帐进行审核和归档。
2. 确认处理结果,并向员工及与事件有关的部门进行通报,以促进安全意识的提高。
六、台帐保密
公司要求各部门将相关信息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七、总结
本登记台帐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公司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安全意识和员工综合考核成绩,降低事故风险,贯彻公司安全方针和目标。
法律诉讼案件台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1. 案件名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建材供应商合同纠纷案2. 案件编号:2021民初字第12345号3. 审理法院:某市人民法院4.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5. 诉讼请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某建材供应商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6. 被告答辩:某建材供应商承认欠款事实,但认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建材存在质量问题,故要求减免部分货款。
7. 诉讼代理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律师甲,某建材供应商委托律师乙。
二、案件经过1. 诉讼阶段:一审2. 起诉时间:2021年5月10日3. 开庭时间:2021年6月15日4. 调解时间:2021年6月25日5. 判决时间:2021年7月15日6. 执行时间: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三、案件争议焦点1. 货款支付问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某建材供应商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 质量问题:某建材供应商认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建材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减免部分货款。
四、案件证据1. 买卖合同: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
2. 发票:证明某建材供应商已收到货物。
3. 质量检测报告:证明某建材供应商提供的建材存在质量问题。
4.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建材不存在质量问题。
5. 当事人陈述:证明双方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五、案件判决结果1. 一审法院判决:某建材供应商支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2. 某建材供应商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建材供应商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六、案件执行情况1. 执行法院:某市人民法院2. 执行时间: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3. 执行结果:某建材供应商已支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七、案件总结1. 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建材供应商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某建材供应商支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通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局执法办案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立案第三节现场检查第四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案件核审第七节决定第八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九节结案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五章当事人下落不明案件的办理第六章期限、期间、送达第七章移送第八章立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局执法办案的需要,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及监管所查处市场监管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坚持效率原则,案件确需办理延期的,应按规定报批并说明理由;坚持调查与案审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没物品收缴与处置分离的原则;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第四条各分局、直属单位以市局名义办案的,分局、直属单位为办案机构,市局为办案机关分局以自己名义办案的,分局内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内设机构为办案机构,分局为办案机关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行政执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办案机关管辖违法行为跨区域的,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地的办案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复杂跨区域案件,由稽查大队查处第六条著作权行政执法案件,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办案机关管辖第七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办案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办案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办案机关处理第八条两个以上办案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办案机关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第九条同一违法行为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且行为发生地不在同一辖区范围内的,由先立案的办案机关合并查处同一违法行为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属不同办案机构业务范围的,依主要违法行为性质确定办案机构,合并查处第十条两个以上监管所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两个以上分局或者分局与稽查大队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局指定管辖报请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的,由上级机关法制机构核审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呈报分管法制机构的机关负责人审批第十一条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确定管辖权的,由上一级主管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审批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第十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三条分局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光明分局、坪山分局等非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分局除外分局可根据管辖范围以市局名义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但下列案件由市局负责查处: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市属媒体广告违法案件;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专利违法案件;重大涉外行政违法案件、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以及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市局可将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案件移交分局查处,分局应当接收;分局也可将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报请市局查处,市局应当接收涉及维稳等问题的疑难、复杂案件必须移交市局查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处罚前款第、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五条监管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罚款3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万元以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十六条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证照、撤销登记,应以原发证照机关的名义作出决定第十七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应以市局名义查处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除外第十九条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听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并制作相应执法文书,立卷归档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禁止1名执法人员进行检查、询问调查、抽样、查扣涉案物品、解除查封扣押等执法活动禁止在文书笔录中代签名或事后虚增签名第二十一条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申请由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有关告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第二十二条对已有证据证明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办案机关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的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领用执法文书应有记录对盖有公章的执法文书,除应注明领用人外,还应注明具体去向,做到每1份执法文书去向明确第二节立案第二十四条各办案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立案应符合相应条件: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属于办案机关地域管辖范围办案机关接到投诉、申诉、举报后,应当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相应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立案手续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申诉、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投诉、申诉和举报在法定立案期限内无法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先予立案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和商标侵权案件立案条件详见本规定附件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各办案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后,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第二十七条对涉嫌违反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我局负责管辖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立案第二十八条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并符合立案规定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立案规定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投诉著作权违法行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第三十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第三十一条对于临时性、突发性、应急性等情况紧急的行政案件,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进行调查取证,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第三十二条已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第三节现场检查第三十三条立案案件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当事人拒绝的,应当进行解释,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第三十四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或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有遗漏或记录有误,应当补充或允许更正补充或者更正部分,应由当事人或第三人捺指印或签名确认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第三十五条涉案财物清点应当当场进行,并由当事人或其现场人员陪同清点情况应如实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清点人员对现场清点数量负责,填写《涉案财物清单》,并交由当事人或其现场人员签名确认第三十六条现场拍照摄像时,应当首先确定拍照摄像的内容和目的,主题要突出,影像要清晰,能够达到拍照摄像起到的证明作用第三十七条现场勘验检查,由承办人员、法定检验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第四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三十八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适用条件,经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禁止擅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九条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承办人应履行审批程序,制作《案件办理报批表》,由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依法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经口头请示批准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第四十条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按文书所列各项填写清楚准确填写文书应当写清当事人涉嫌的具体违法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实施强制措施的具体类型《涉案财物清单》应按当场清点的实际情况具体、详实填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型号及特征等情况,不得使用"财物一批"等不确定用语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对查封、扣押物品加封封条《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涉案物品清单》,应当由当事人或物品保管人及执法人员签名后依照程序送达第四十一条不得扣留、封存与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的书证资料、财物、个人物品、银行存折等不得以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扣留当事人财物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的账册、原始凭证、合同、客户名单等经营资料实施扣留,应尽可能采取复印确认的方式涉及商业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并明确保密责任人第四十三条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四十四条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第四十五条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扣押的涉案物品,应于当日存入市财政局公物仓或办案机关指定的地点,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严禁执法人员私自保存涉案物品办案机关对其扣押的涉案物品,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并建立出入库台账,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禁挪用、调换、占有、损毁涉案物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依法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经口头请示批准后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第四十七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1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封条依据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就地由当事人保存依据著作权管理法律法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就地由当事人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至他处的,可以移至适当的场所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四十八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四十九条对于传销案件以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而又未扣留涉嫌违法行为的财物的情况下,可以提请金融机构暂停结算涉嫌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提请金融机构暂停结算涉嫌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暂停结算银行存款办案文书不得滥用职权,随意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措施第五十条办案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措施,应当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履行第五十一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期限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登记保存期限为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个月;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一条第项的规定,封存、扣押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的,封存、扣押的期限为3个月;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封、扣押涉嫌的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封、扣押期限为6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封存、扣押涉案的计量器具及相关物品的,封存、扣押期限为30日;依据《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项的规定,封存达不到标准或涉嫌达不到标准的产品、违反标识规定的标识和包装物以及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的,封存期限为7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扣押涉嫌假冒、伪造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印制资格证书和商品条码产品的,扣押期限为15日;依据《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有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嫌疑的产品进行封存、扣押的,封存、扣押期限为15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一款的规定,采取封存、扣押强制措施的,封存、扣押期限为15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有关设备或者产品予以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期限为60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实施查封、扣押,或者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15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或者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采取查封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临时扣留的,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第四条或者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请金融机构暂停结算银行存款的,暂停结算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强制措施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限的,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的该产品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五十三条案件因疑难复杂或因鉴定、检验等原因,确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制作《案件办理报批表》,由承办人于期限届满5日前履行报批程序,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实施未获批准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或作出处理决定第五十四条案件查封、扣押期限经延长的,不得超过下列期限: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规定采取封存、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依据《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规定采取封存、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封存、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提请金融机构暂停结算银行存款的,3个月内案件未调查清楚需要延长暂停结算时间的,必须经市局负责人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强制措施延长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根据《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X〕6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旗各执法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中推行“三项制度”。
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改善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需公开以下内容:1.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经旗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2.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旗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程序、流程、服务指南及监管方式。
编制各类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基本程序、办理时限等。
4.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查询和投诉举报方式。
在行政机关办公地点、办事场所的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上公布查询及投诉举报方式。
5.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信息和执法结果。
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它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根据《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X〕6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旗各执法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中推行“三项制度”。
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改善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需公开以下内容:1.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经旗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2.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旗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程序、流程、服务指南及监管方式。
编制各类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基本程序、办理时限等。
4.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查询和投诉举报方式。
在行政机关办公地点、办事场所的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上公布查询及投诉举报方式。
5.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信息和执法结果。
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它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要坚持实事求是及适时、合理、合法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表彰先进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实行百分制,以办案小组为单位,并实行每案一评,案件结案后15日内评审。
第四条凡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案件,必须建立登记台帐。
第五条办理各类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标准:1、执法主体合法;2、对象适格;3、认定事实清楚;4、证据确凿有效;5、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正确且手续完备;6、程序正当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7、适用法律正确;8、内容合法适当;9、法律文书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整洁;10、按照法定时限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留有送达回执;11、立卷归档及时,案卷装订规范。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案件承办小组2分。
1、未建立登记台帐或台帐未记录完全的;2、评查案卷有一项明显来达到基本标准的;3、对在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交办的时间完成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案件承办小组10分,并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规定追究承办者责任。
1、有行政复议撤销案件或者生效的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2、有履行国家赔偿情形的;3、出现重大执法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查证属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年度平均得分及奖惩办法。
1、95分(含)以上为优秀,全年无一案件有程序错误或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县局对办案小组予以一次性奖励500元。
2、85分—94分为合格,不予奖励。
3、84分(含)及以下为不合格。
对办案小组予以一次性惩罚500元,取消办案小组成员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优秀等次资格。
4、当年单个案件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或办案程序错误者,每件扣办案小组100元,并取消办案小组成员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优秀等次资格。
第二篇: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分离制度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分离制度为强化监管、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度本制度一、对受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实行调查取证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人员分离。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第⼀条为加强⾏政执法监督,进⼀步规范⾷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政处罚⾏为,促进依法⾏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药品监督⾏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政程序规定》、《餐饮服务⾷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武陵区⾷品药品监管⼯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条⾏政处罚案件审核是指区药监局对局本级内设办案股室承办的已⽴案并调查终结的⾏政处罚案件进⾏书⾯审查、复核。
第三条局本级各办案股室按照⾏政处罚⼀般程序⽴案查处的案件,适⽤本制度。
第四条案件审核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为标准,实⾏书⾯审核办法。
第五条区药监局成⽴由局长任组长,各班⼦成员任副组长,药监股、餐监股、稽查⼤队、药检所、法制股负责⼈为成员的案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件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案审办由法制股成员组成,由法制股长任案审办主任,负责组织、指导本局各类案件审核⼯作。
第六条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进⾏合议,在发出⾏政处罚告知书之前,将合议意见连同卷宗材料送交法制股进⾏审核。
第七条法制股接到办案股室送交的案卷材料后,应予以登记,指定具体承办⼈员负责审核,并从受理之⽇起3个⼯作⽇内(特殊情况经案审会组长批准可延期)提出审核意见。
法制股依据有关⾷品药品⾏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案件进⾏书⾯审核,必要时可以向办案股室了解案件情况。
第⼋条⾏政处罚案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当事⼈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是否清楚,表述是否准确;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主要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四)适⽤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实施⾏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适⽤法律是否正确,具体引⽤条款、项⽬是否准确、完整;⾏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一企一册”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拟立案处罚案件登记台账》(表 4)用于登记处 罚案件是否立案调查。对于不予立案处罚的,要明确不予立案处 罚的原因和理由,明确批准不予立案处罚的决策人员。违法行为 一经立案,无确切理由不得不予处罚。
不予立案处罚的原因一般包括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关键证据 不足、违法行为轻微且企业积极配合整改等,其他不予处罚的原 因要详细说明。
第九条 《问题整改进展情况调度表》(表 5)用于调度问 题整改情况。本表只调度之前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对之前已经 完成整改的问题不再重复调度,但要对本次调度完成整改的问题
-2-
××市应急局(盖章)
-5-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主要产品 主要原料 装置概况 法定代表人 安全管理 机构名称
-6-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表 1)
所属行业
企业地址 企业人数
企业规模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 人员数量
专职: 人 兼职: 人
安全管理 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所属 序
如实登记。本表每次调度情况都要存入“一企一册”整改档案。 各市应急局对问题整改情况的调度方式包括电话调度和现
场复查两种方式。对执法文书整改期限届满或者企业提前申请复 查的问题,必须采取现场复查方式,依法履行复查程序;对尚未 达到执法文书整改期限的问题,可以采取电话调度方式。
第十条 《立案处罚案件进展情况调度表》(表 6)用于调 度立案处罚案件办理情况。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如实填写,直至罚 款全部收缴。涉及加处罚款的,在“其他决定”栏中明确加处罚 款金额。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在“办理进度”栏说明 情况,可予以结案不再报送情况。本表每次调度情况都要存入“一 企一册”整改档案。
林业行政案件要素登记台账式样
填报单位:
××县
填报日期:
20××年10月01日至20××年9月30日
填表人员:
××县
序号
案件类型代码
个案名称
案件 卷宗号
行为
主体
立案日期
案件损失情况(对象及其数量,包括国家重点等)
查处状态
被处罚人数
案件查处情况(方式及其数量,包括国家重点等)
结案日期
案件 经办人
备注
1
2
3
4
结案
1
罚款 0.01 (万元),
补种树木 10 (株)
20××/6/10
说明:
1、第7列填写该案造成损失的所有可能情况与内容(参见《各种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统计要素一览表》);
2、第8列填写案件查处状态:一般分为已经立案(标记为0)、基本查结(标记为0.5)、全部结案(标记为1.0);
3、第10列填写该案查处的所有可能情况和内容(参见《各种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统计要素一览表》)。
5
6
7
8
9
10
11
12
13
1
9.03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件
××然资源林罚立字【20××】01号
公民
20××/2/14
转办或移交
2
9.03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件
××然资源林罚立字【20××】02号
公民
20××/3/6转办或移交3Fra bibliotek9.03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件
××然资源林罚立字【20××】03号
公民
20××/3/6
转办或移交
4
9.03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件
案件管理台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管理工作,规范案件管理台账的使用,提高案件管理效率,确保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关内部所有案件的管理,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案件。
第三条案件管理台账是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是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
案件管理台账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案件办理情况。
第四条案件管理台账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真实记录,客观反映;(三)规范使用,严格保密;(四)方便查询,高效服务。
第二章案件管理台账的设置第五条案件管理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案件编号、当事人信息、案件来源、案件性质等;(二)案件办理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结案等环节;(三)案件办理时间节点:立案时间、调查取证时间、审查决定时间、执行时间、结案时间等;(四)案件办理结果:案件处理结果、当事人满意度等;(五)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案件管理台账的格式应当统一,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三章案件管理台账的填写第七条案件承办人应当按照案件办理流程和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填写案件管理台账。
第八条案件管理台账的填写要求:(一)字迹清晰,不得涂改;(二)内容完整,不得遗漏;(三)时间节点准确,不得虚报;(四)办理结果真实,不得隐瞒。
第九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理完毕后,及时将案件管理台账归档。
第四章案件管理台账的审核第十条案件承办人填写完毕的案件管理台账,应当由案件审核人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案件审核人应当对案件管理台账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核:(一)案件基本信息是否准确;(二)案件办理流程是否规范;(三)案件办理时间节点是否合理;(四)案件办理结果是否公正;(五)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案件审核人发现案件管理台账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进行修改。
行政管理制度台账模板
一、封面1. 账册名称:行政管理制度台账2. 编号:_______3. 制度制定部门:_______4. 制度制定日期:_______二、目录1. 总则2. 适用范围3. 责任分工4. 制度内容5. 责任追究6. 附则三、总则1. 为加强本单位的行政管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台账。
2. 本台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行政管理工作。
四、适用范围1. 本台账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行政管理工作。
2. 本台账适用于各类行政事务、会议、文件、档案、办公用品等管理。
五、责任分工1.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更新和实施本台账。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遵守本台账规定。
3. 各岗位人员按照本台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六、制度内容1. 行政事务管理a. 会议管理: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b. 文件管理:包括文件收发、登记、归档、保密等。
c. 档案管理:包括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借阅等。
d. 办公用品管理:包括办公用品采购、领用、保管、报废等。
2. 人力资源管理a. 招聘管理:包括招聘计划、招聘流程、录用等。
b. 培训管理: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实施、培训效果评估等。
c. 薪酬管理:包括薪酬制度、薪酬调整、薪酬发放等。
3. 财务管理a.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等。
b. 收入管理:包括收入核算、收入核算、收入分配等。
c. 支出管理:包括支出预算、支出审批、支出核算等。
4. 安全生产管理a. 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考核等。
b. 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培训实施、培训效果评估等。
c. 安全生产检查:包括安全检查计划、安全检查实施、安全检查整改等。
七、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台账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2. 对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台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台账不一致的,以本台账为准。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管理,促进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长沙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文书是我局在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格式,以下简称文书。
第二条文件管理按程序分为申报、印制、收集、使用、回收、归档、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局法律事务科负责确定文书的格式、印制和发放,各执法队负责文书的日常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执法队应建立专门的文件台账,详细记录文件的接收、使用、回收、失效和丢失情况。
第五条执法队伍应当指定专职法制员作为文书管理员。
第六条文书管理员应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本执法队文书的领用、登记、保管、发放、回收和核查等工作;(二)负责建立、健全文书使用情况台账(应明确文书种类、编号、领用数量、领用人、存根回收和缴销的情况);(三)按系统向局法制局提交执法队伍文书申请计划。
第七条各执法队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申报下季度的文书申领计划,并填写文书申报表和印制文书的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局法制科统一印制。
第八条每季度初,局法制部门根据各执法队的文书申请计划统一印制文书,并对印制的文书进行登记,发放到各执法队。
第九条领取新的文书前必须将使用完毕的文书存根交回给本执法队文书管理人员,需要入卷的除外。
第十条文书使用应严格按照《长沙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则》的要求统一制作文书,填写使用黑色签字笔,项目填写齐全,正文书写严谨,写清楚每一部分的必备要素,准确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
使用公文语体,语言庄重、严肃、科学、完整。
第十一条文书的编号形式为: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文书类别+〔年份〕+顺序号。
如:长县执城管查(扣)字[2020]第1号。
长县执→代表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城管→代表执法类别为城管类案件,查(扣)→代表文书类别为查封(扣押)决定书,2020→代表年份,1号→代表案件排序第1号。
案件管理台账管理制度(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管理工作,规范案件管理流程,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案件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三条案件管理台账是案件办理过程中记录案件基本情况、办理过程、处理结果等信息的工具,是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案件管理台账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案件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五条案件管理台账的管理工作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案件管理台账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案件管理台账的编制、审核、归档、保管和利用;(三)对案件管理台账的编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案件管理台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案件管理台账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案件管理台账的具体编制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编制案件管理台账;(二)确保案件管理台账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案件管理台账进行整理、归档;(四)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管理台账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案件管理台账的编制第七条案件管理台账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封面:包括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案件类型、办理部门、编制人、编制日期等基本信息;(二)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信息、案件事实、案件性质、涉案金额等;(三)办理过程: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情况;(四)处理结果:包括案件的处理决定、执行情况等;(五)附件:包括相关证据材料、鉴定意见、判决书等。
第八条案件管理台账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案件办理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案件相关资料;(二)案件办理部门在案件办理完毕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编制案件管理台账;(三)案件办理部门将编制好的案件管理台账报送案件管理部门审核;(四)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管理台账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五)案件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案件管理台账归档保管。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冀食药监稽[2014]118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等制度的通知(冀食药监稽﹝2014﹞118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建立完善全省食品药品稽查制度,规范食品药品稽查工作,省局制定了《河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河北省食品药品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河北省食品药品稽查工作考核办法》和《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挂牌督办制度考核办法投诉举报办法案件处罚报告制度附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27日河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省辖区内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涉及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食品)、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案件都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按有关规定分以下三类管理:一类案件(一)致人死亡或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二)涉及特殊管理药品的。
(三)涉案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食物中毒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各级媒体曝光产生社会影响的。
(六)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二类案件违法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四品一械”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的。
违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四品一械”受到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的。
三类案件违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四品一械”受到行政处罚5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应严格区分日常监管过程中,及时纠正或规范企业不当行为采取的行政措施与查办案件的关系。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一般程序)
评查要素
评查细则
标准
分值
具体内容
得分
结果
3、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
8
(1)注明被调查取证当事人(包括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1分)
(2)有调查取证事由和依据
(3)有调查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注明提取物证所在地)(1分)
(4)有物品性状描述(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1分)
1.5
字迹要工整、清楚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
1.5
原则上要求按照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文书,也可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结案报告放在卷首
5、卷内材料有号码
1.5
6、装订整齐
1.5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1.5
8、卷内文字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1.5
评查结果汇总
(5)有物品保存期限和地点(1分)
(6)需保存登记应有保存登记依据、登记保存清单、领导审批记载(1分)
(7)有被调查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
(1分)
(8)有物品处理决定记载(1分)
4、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
12
(1)有对案件的来源记载(自查、举报、移送、领导交办等)(2分)
(2)有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公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码等)(2分)
(6)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印章(2分)
(7)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分)
5、责令改正及其他程序
6
(1)责令改正通知书应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公民姓名、住址等)(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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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登记台帐
序号
案件
名称案件性质
案件来源监督投诉其他上级
□申述□机关□机关□
检查举报移送交办
立案
时间
结案
时间
承办机构承办
人员
处罚决定书
文号
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未采取
□
采取
扣留
□
封存
□
先行登记
保存□
定性依据处罚依据
是否属于听证范围是□听证、复议、
诉讼情况
否□
处罚
意见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务其他
审核意见执行
情况
案
值
其他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登记台帐
序号
案件
名称案件性质
案件来源监督投诉其他上级
□申述□机关□机关□
检查举报移送交办
立案
时间
结案
时间
承办机构承办
人员
处罚决定书
文号
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未采取
□
采取
扣留
□
封存
□
先行登记
保存□
定性依据处罚依据
是否属于听证范围是□听证、复议、
诉讼情况
否□
处罚
意见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务其他
审核意见执行
情况
案
值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