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信息报告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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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信息报告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及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分析和报送管理,提高对反洗钱信息分析、甄别的能力和效率,制定本流程,规范和指导相关部门的反洗钱报送工作。
第二条本流程所指反洗钱信息包括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非现场监管报表、相关的自查报告及对外报送的其他反洗钱信息等。
反洗钱信息经合规管理部审核同意后进行报送。
第三条本流程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室、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由合规专员负责本部门反洗钱系统数据和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设置反洗钱岗,配备专人对营业部报送的反洗钱系统数据和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复核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报审。
第六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规管理部,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协调、推进、宣传、培训及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公司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系统监控及报告;合规管理部设置反洗钱报送专职岗位,负责公司反洗钱信息的汇总报送工作。
第三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
第七条大额交易数据报送标准:
各营业部严格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以下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由合规管理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划转;
(二)反洗钱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大额交易。
第八条有下列交易或者行为的,营业部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八)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九)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十)反洗钱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可疑交易。
第九条营业部对当日发生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发现交易的金额、频率、方式、
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账户用途、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对照反洗钱相关规定进行审慎甄别,将可疑交易报告合规管理部进行审查。
合规管理部审查确认后,在可疑交易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一节系统数据
第十条内控平台每日清算后自动生成反洗钱可疑交易记录和大额交易记录。
第十一条系统数据报送流程:
(一)营业部合规专员登录系统,对大额交易记录发起流转;对可疑交易数据进行甄别、分析后发起流转,报营业部总经理审核;
(二)营业部总经理登录系统,如无异议,对数据进行审核处理后,报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复核;如有异议,退回营业部反洗钱数据报送岗位人员重新进行数据处理后,重新上报;
(三)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反洗钱岗登录系统,如对营业部报送的数据无异议,复核后上报合规管理部;如有异议,退回营业部重新进行数据处理后,重新上报;
(四)合规管理部对各营业部的数据进行汇总核对,如对数据有疑问,反馈到营业部,经甄别确认后报反洗钱监测中心;
(五)报送时间要求:营业部于T+2前完成T日数据发起报送工作,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于每一交易日的T+3前完成数据的复核处理工作。
(六)数据报送流程图:
第十二条报送要求:
(一)发起流转可疑交易记录时,应结合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开户日期、客户档案资料、反洗钱风险等级、客户资产规模、客户年龄、委托方式、交易记录、资金划转等记录),必要时进行客户回访,甄别是否为可疑交易记录,并在“事件信息”中注明甄别过程和甄别结果;
(二)各级反洗钱人员如发生变动,应及时上报合规管理部。申请变更的方式为通过OA办公系统进行申请或者书面提交变更申请,经过合规管理部审批后,进行登陆用户修改。
第二节手工数据
第十三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以下反洗钱可疑情况时,通过系统手工录入功能,将相关信息录入内控平台,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告合规管理部:(一)客户行为符合可疑交易特征;
(二)发现交易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况;
(三)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记录;
(四)怀疑客户、资金、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
(五)其他洗钱可疑情形等。
第十四条对于手工可疑交易数据录入后,流转过程参照系统数据处理过程。
第四章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
第十五条按季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以下信息:
(一)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
(三)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四)报告可疑交易情况;
(五)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情况;
(六)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
(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十六条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四)反洗钱年度审计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上述第(二)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其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报送要求:
(一)各营业部应在每个月及每季度月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统计非现场监管报表的相关数据,在每月及每季度下一月的第一个工作日(遇公休日或者节假日提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