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20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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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编制说明

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编制说明

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编制说明(一)术语及说明1.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建设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不包含进项税额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综合单价:是指根据招标文件、图纸、国家规范、技术文件标准等内容,采取综合单价包干计价的项目。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措施项目所需不包含进项税额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不可预见及风险费等,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内项目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际完成量并按照相应计算规则计算完成工程量。

1)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是指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相关要求执行。

主材设备单价:指主要材料及设备到工地安装后的工程结算价,包含采购、保管、杂运费、装卸费及主材设备的安装损耗,不包含进项税额。

主材设备单价参考本说明中品牌推荐表里不包含进项税额的材料同期市场价格或2018年4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税前价格。

人工费和机械费执行《关于2018年4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18]68号)的相关规定。

2)企业管理费及利润:是指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风险费:是指市场物价的不稳定因素、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调价因素、气候等自然条件的不利影响(不可抗力除外)、技术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如资源、劳力、交通条件等)、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施工条件的变化、及中标人预计会对造价产生影响的其它因素等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30日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建(构)筑物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拆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拆除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尘抑尘措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拆除发包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五条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
造价〔2014〕13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防治工作经费投入,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精神,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按《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七条治理措施所需的费用。

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括在现行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均应按《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执行。

四、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础,其计取标准为:建筑、市政工程费率为2%;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率为1%。

五、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应当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4月10日
抄送:厅标准定额处、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
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2014〕13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2014〕13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
造价〔2014〕13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防治工作经费投入,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精神,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按《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七条治理措施所需的费用。

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括在现行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均应按《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执行。

四、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础,其计取标准为:建筑、市政工程费率为2%;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率为1%。

五、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应当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4月10日
抄送:厅标准定额处、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
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计取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计取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计取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8-10-18] 【字体:大、中、小】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不断提高我市扬尘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切实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17〕20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17〕62号)以及《厦门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印发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17〕136号),现就扬尘防治措施费计价问题规定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主要内容有:施工现场四周围墙(围挡)及大门,出入口清洗设施,施工标牌、标志,施工场地硬化处理,排水设施,施工现场绿化布置,防粉尘、防噪音、防干扰措施,保安费,保健急救措施,卫生保洁等。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费率计取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

市政工程(不论是否实行标准化管理)其文明施工费内容不含施工现场围墙(围挡)。

施工现场围墙(围挡)在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单独列项,套用《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7版)相应定额子目计取费用。

二、单独发包的拆除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总价措施项目费费率表“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含安装)”类别。

有设置防尘喷淋措施的,其防尘喷淋费用参照《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计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的通知》(厦建筑〔2017〕3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裸置3个月以上土方需采取草籽播种、草坪种植等临时绿化措施的,根据《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2017版)套用相应的定额子目计取相关费用。

四、其他涉及扬尘防治措施费的计价办法仍执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计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的通知》(厦建筑〔2017〕35号)的相关规定。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

附件2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明细表注:施工现场与城市道路连接的施工道路硬化,属三通一平范围,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如由承包人实施,其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取。

附件1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表注1.创建国家级标化工地的,按省级相应费率乘以系数1.2;创建市级标化工地的,按省级相应费率乘以系数0.85。

2.单独装饰及专业工程按相应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0.6。

3.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和民用建筑或构筑物合并为单位工程的,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0.7。

4.单独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率乘以系数0.7。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安全文明管理水平,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和治理,促进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现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规定如下:一、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及费率标准。

在《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以下简称“基本费”)的基础上增加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增加费(以下简称“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基本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和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三项费用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和创标化工地增加费等三项费率调整表详见附件1。

(一)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1.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按大气污染防治和城市建筑工地、道路扬尘的管理要求,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及治理所需的费用。

2.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的基本内容已经包含在基本费中,对因扬尘管理要求提高所需增加的费用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进行计取,费用明细详见附件2。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增加费费率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增加费费率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增加费费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字号】豫交文〔2017〕14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增加费费率标准的通知豫交文〔2017〕1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其他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等有关规定,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增加费费率标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费用包含范围。

裸露场地覆盖防尘网、绿化、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费;施工便道、拌合站、预制场、办公生活区洒水及其他防尘措施费;环境敏感点区段围挡、物料运输与存放、环保监控与检测、扬尘防治标识等措施人工、材料、设备安拆使用费,以及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编制、扬尘防治教育宣传和培训费、扬尘防治检查考核和资料管理费等。

其中施工便道、拌和站、预制场、办公生活区硬化费用在施工标准化费用中计取。

二、费用计算方法。

以各类工程直接工程费为基数乘以表中相应费率。

三、适用范围。

已批复概算的公路建设项目及已批复预算的公路养护项目,其费用在批复的概(预)算范围内调剂适用;待审批概算的公路建设项目及待审批预算的公路养护项目,按本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增加费费率表注:路面挖除和路面铣刨按机械土石方工程计取。

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 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 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9-03-29 文章点击数为:1292 字号:[大][中][小]分享到: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 的通知》(川建发〔2018〕16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9〕167号)规定和市场价格的变化,经调研、分析、测算,现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进行调整,调增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并增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

一、调整内容(一)调整计取标准。

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基础上增加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标准《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表》(详附件1 )。

(二)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附件2)。

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评价情况”栏增加“是否按《导则》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评价内容,增加“是否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评价内容;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情况”栏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的“基本费费率(%)”和“现场评价费费率(%)”测定内容。

(三)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用组成。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主要包括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费用、喷淋系统增加费用、雾炮机增加费用、冲洗设施增加费用、施工围挡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临时硬化路面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除喷淋和喷雾外的湿法作业增加费用、现场卫生清扫和保洁增加费用以及其他扬尘防治增加的费用等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主要包括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等内容。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

附件2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明细表注:施工现场与城市道路连接的施工道路硬化,属三通一平范围,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如由承包人实施,其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取。

附件1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表注1.创建国家级标化工地的,按省级相应费率乘以系数1.2;创建市级标化工地的,按省级相应费率乘以系数0.85。

2.单独装饰及专业工程按相应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0.6。

3.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和民用建筑或构筑物合并为单位工程的,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0.7。

4.单独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率乘以系数0.7。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安全文明管理水平,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和治理,促进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现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规定如下:一、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及费率标准。

在《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以下简称“基本费”)的基础上增加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增加费(以下简称“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基本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和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三项费用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和创标化工地增加费等三项费率调整表详见附件1。

(一)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1.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按大气污染防治和城市建筑工地、道路扬尘的管理要求,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及治理所需的费用。

2.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的基本内容已经包含在基本费中,对因扬尘管理要求提高所需增加的费用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进行计取,费用明细详见附件2。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4]8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4]8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4〕8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综合经济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筑扬尘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事关党和政府形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为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扬尘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坚定的态度,有力的措施,扎实推动建筑扬尘防治工作开展。

二、狠抓建筑扬尘防治工作措施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扬尘防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严格监督执法,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对建筑扬尘防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大力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着力宣传扬尘防治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单位和项目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2014〕13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2014〕13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
造价〔2014〕13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防治工作经费投入,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精神,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按《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七条治理措施所需的费用。

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括在现行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均应按《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执行。

四、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础,其计取标准为:建筑、市政工程费率为2%;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率为1%。

五、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应当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4月10日
抄送:厅标准定额处、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
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

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9-03-29 文章点击数为:1292 字号:[大] [中] [小] 分享到: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8〕16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9〕167号)规定和市场价格的变化,经调研、分析、测算,现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进行调整,调增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并增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

一、调整内容(一)调整计取标准。

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基础上增加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标准《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表》(详附件1)。

(二)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附件2)。

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评价情况”栏增加“是否按《导则》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评价内容,增加“是否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评价内容;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情况”栏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的“基本费费率(%)”和“现场评价费费率(%)”测定内容。

(三)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用组成。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主要包括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费用、喷淋系统增加费用、雾炮机增加费用、冲洗设施增加费用、施工围挡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临时硬化路面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除喷淋和喷雾外的湿法作业增加费用、现场卫生清扫和保洁增加费用以及其他扬尘防治增加的费用等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主要包括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等内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0.10•【字号】冀建法[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3〕28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公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若干规定》已经2013年9月25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3年10月10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坚持统一管理、明确责任、预防为主、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围挡封闭。

市区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必须采取混凝土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的通知-冀建安[2013]2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的通知-冀建安[2013]2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的通知(冀建安〔2013〕23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环境治理攻坚行动的意见》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要高度重视扬尘治理工作。

治理建筑施工扬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乎改善“两个环境”大局,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措施。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为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抓好这项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严格落实扬尘治理措施。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治理措施,落实企业责任,并督导企业做好自查。

在此基础上,要加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和曝光扬尘污染企业。

按照层级管理原则,设区市抓好对所辖县(市)的指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务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取得实效。

三、强化扬尘治理责任制。

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扬尘治理责任制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预算,监理企业应当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管,对发生扬尘污染行为及时纠正。

参考:安徽省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汇编

参考:安徽省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汇编

参考:安徽省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汇编一、官方文件安徽省造价总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合肥市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安庆市转发安徽省造价总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池州市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池建市函(2014〕104号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关系1.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括在现行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2.安全文明施工费是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共四项费用组成(住建部建办[2005]89号第四条)。

三、地方文件要点1.合肥市的市级文件是在省级文件之前出台的,所有差异较大,但是基本思路是一样的。

2.滁州市建安字[2006]104号:"实行定额(估计表)计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已含在综合系数内,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另行计取。

"3.安庆市建价(2014)15号文件重点:"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现场经费费率中应扣除临时设施费费率"。

4.池州市(2014)104号文件重点:"费率按2005费用定额费率区间的中值取定"。

(2005费用定额给的是弹性费率,不是固定值,所以这个文件对工程造价人员来说可操作性更强。

)四、清单计价: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1.组织措施中需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费率(土建市政2%,装饰园林1%),与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同一个层次级别,但是此项费用属不可竞争费用。

2.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组织措施中原来已经有了,不需要另列。

五、传统定额计价: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1.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费率(土建市政2%,装饰园林1%)。

四川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

四川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8〕16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9〕167号)规定和市场价格的变化,经调研、分析、测算,现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进行调整,调增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并增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

一、调整内容(一)调整计取标准。

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基础上增加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标准《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表》(详附件1)。

(二)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附件2)。

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评价情况”栏增加“是否按《导则》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评价内容,增加“是否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评价内容;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情况”栏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的“基本费费率(%)”和“现场评价费费率(%)”测定内容。

(三)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用组成。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主要包括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费用、喷淋系统增加费用、雾炮机增加费用、冲洗设施增加费用、施工围挡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临时硬化路面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除喷淋和喷雾外的湿法作业增加费用、现场卫生清扫和保洁增加费用以及其他扬尘防治增加的费用等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主要包括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等内容。

造价〔2013〕17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 计取的通知

造价〔2013〕17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 计取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造价〔2013〕17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办[2005]89号)等规定,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取作如下规定: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是指按《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扬尘治理用具和设施等所需费用,其中新增的现场出入口车辆冲洗、现场污水有组织排放、设置沉淀池、现场安装视频监控和农民工远程教育(网络服务费)等费用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费用计算详见附表1)。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本通知要求,合理确定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

三、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本通知要求单独列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并随招标文件公布。

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

四、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按本通知要求计算出相应的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并将费用一次性转付至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经费专用账户,工程实施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扬尘治理各项措施情况,应当及时签证确认。

六、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使用清单备查。

七、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实施的施工扬尘治理措施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算表》扣除相应费用。

八、本通知自2014年1 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2013年12月23日抄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抄送:巢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附表1: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算表。

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9-03-29 文章点击数为:1292 字号:[ 大] [ 中] [ 小] 分享到:川建造价发〔2019 〕180 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 的通知》(川建发〔2018 〕16 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9 〕167 号)规定和市场价格的变化,经调研、分析、测算,现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进行调整,调增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并增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

一、调整内容(一)调整计取标准。

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的通知》(川建发〔2017 〕5 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 〕392 号)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基础上增加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标准《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表》(详附件1)。

(二)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附件2)。

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评价情况”栏增加“是否按《导则》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评价内容,增加“是否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评价内容;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情况”栏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的“基本费费率(%)”和“现场评价费费率(%)”测定内容。

(三)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用组成。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主要包括PM10 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费用、喷淋系统增加费用、雾炮机增加费用、冲洗设施增加费用、施工围挡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临时硬化路面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除喷淋和喷雾外的湿法作业增加费用、现场卫生清扫和保洁增加费用以及其他扬尘防治增加的费用等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主要包括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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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米。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提高标准

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现场内道路及加工区实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场地采取覆盖或绿化。
工地地面硬化处理,部分绿化。
提高标准

配备车辆冲洗设施,现场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定时洒水降尘。
新增内容

不能及时回填的土方、砂石等散体材料、建筑垃圾分类、集中堆放并覆盖。
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用覆盖等措施。
提高标准

土方、砂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采取封闭运输。
在定额和材料价格中已包括


外脚手架设置悬挂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在定额中已包括


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在定额中已包括


现拌混凝土和砂浆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新增内容

施工现场智能监控。
四、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础,其计取标准为:建筑、市政工程费率为2%;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率为1%。
五、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应当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按《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七条治理措施所需的费用。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括在现行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均应按《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4月10日
抄送:厅标准定额处、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
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
序号
扬尘污染防治费内容
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
备注

施工现场围挡封闭。主要路段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不得低于1.8米。围挡底边设置防溢沉淀井。
新增内容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
造价〔2014〕13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防治工作经费投入,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精神,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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